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范俊朗及另一人
本案涉及六名被告及兩項控罪。第一被告范俊朗承認有意圖而傷人罪,但否認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第三被告陳柏朗否認前者,經審訊後兩罪分別裁定成立。2020年3月11日凌晨,臥底警員PW2在公園遭一群男子包圍及毆打。第一被告先以拳頭襲擊其面部,其後多人以拳、膝、腳及鐵馬等物件攻擊,第三被告亦踢打其頭部及面部。PW2鼻骨骨折、面部裂傷,須縫針及留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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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六名被告及兩項控罪。第一被告范俊朗承認有意圖而傷人罪,但否認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第三被告陳柏朗否認前者,經審訊後兩罪分別裁定成立。2020年3月11日凌晨,臥底警員PW2在公園遭一群男子包圍及毆打。第一被告先以拳頭襲擊其面部,其後多人以拳、膝、腳及鐵馬等物件攻擊,第三被告亦踢打其頭部及面部。PW2鼻骨骨折、面部裂傷,須縫針及留院治療。
被告於2017年7月四次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包括向店舖收取保護費、安排人手及武器,以及威脅滋事。被告另向臥底警員出售10克可卡因,收取7,000港元。被告承認四項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及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另三項聲稱是三合會成員的控罪暫存案卷。被告被捕時20歲,已婚並育有三名兒子,為家庭唯一經濟支柱;其後承認罪行並在候審期間工作及組織家庭。
本案涉及六名被告及兩項控罪。2020年3月12日清晨,警方臥底警員PW2在上水清河邨公園與朋友交談時,遭約八至十名男子喝令下樓,繼而被拳打腳踢,並遭鐵馬及膠製雪糕筒襲擊,造成鼻骨骨折、面部及身體多處傷勢。控方指范俊朗(D1)聲稱自己是三合會成員,並與其他被告共同施襲。D1承認有意圖而傷人罪,但否認聲稱是三合會成員罪;D3至D6否認傷人罪。D2沒有出席應訊,法庭另行發出拘捕令。
本案涉及五名被告人及十項控罪,源於警方於2016年至2018年進行的臥底行動。控罪包括邀請他人成為三合會社團成員、以成員身分行事、聲稱是成員、販運危險藥物,以及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第一、第三及第五被告人在不同階段認罪;第二及第四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案情顯示,第一被告人曾招攬臥底警員加入三合會、指示販運含3.44克可卡因的毒品,並參與及召集暴力活動。各被告人亦涉及展示三合會身分及協助相關活動。
本案涉及五名被告人及十項控罪。第一、第三及第五被告人承認各自面對的控罪;第二被告人陳智偉否認聲稱是三合會社成員及以三合會社成員身分行事,第四被告人謝相麟否認販運危險藥物。控方主要依賴臥底警員證供、行動日記、三合會專家證供及毒品交易證據。控方指第二被告人在車內表明自己屬於勝和支派,並在酒吧外參與召集及毆打他人;第四被告人則收取6,000港元,交付含有22包可卡因的紙巾團。
第一被告人何承駿、第二被告人許翹深及第三被告人朱俊杰承認涉及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管有攻擊性武器及三合會成員的控罪。三人受一名自稱「@Tony」的人指示,計劃以金屬管襲擊一名小食店及凍肉店業務擁有人,並獲承諾事成後收取報酬。第三被告人負責尋找目標及把風,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則攜帶金屬管等候襲擊。警方在襲擊尚未開始前將三人截停。第一被告人案發時17歲,第二及第三被告人案發時均15歲。
第五被告陳志強面對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罪,違反第151章《社團條例》第20(2)條。2017年10月12日凌晨,因有人欠債,數名人士在荃灣餐廳外會面。第五被告自稱是「尖沙咀老新」的「傻強」,表示欠債者是其手下,並代表對方了解事件及協商處理方法。他其後與在場人士達成協議離開。辯方指出事件沒有「吹雞」、展示勢力、恐嚇或暴力成分。
被告人陳國財承認一項普通襲擊罪,另被控兩項刑事恐嚇、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勒索、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以及企圖妨礙司法公正。案件涉及被告人在一間玉石店內與店主及其他人士爭執、涉嫌以電話襲擊雀友、威脅店主、要求三十萬元、聲稱具有三合會背景,以及其後再次到店滋擾。控方主要依賴店主證供,並提出其他目擊證供、警員證供及閉路電視片段。被告人在控方舉證後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第一被告人李焯林及第二被告人李灝生承認並同意案情後,分別就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的控罪被定罪。第一被告人涉及第1、3、8及9項控罪,第二被告人涉及第7、10及11項控罪;其餘控罪獲保留於法庭檔案,不予起訴。案發於2017年8月至10月,兩人曾在酒吧及遊戲機中心向臥底警員或他人提及新義安、三合會兄弟關係、召集同門及以暴力追討欠款等內容。案件源自警方針對不同三合會組織的臥底行動。
本案源自涉及三合會的臥底行動。第六被告人李家駒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以及一項企圖傷人罪成立。2018年3月17日凌晨,他在 A INN Club 內加入第三及第八被告人的爭執,聲稱是三合會成員,並表示會召集他人到場。其後,他以玻璃樽擊打第八被告人額頭,幸未造成實際傷害。案發時各人受酒精影響,事件由酒吧內的口角逐步升級。
本案源自涉及三合會的臥底行動。第一、二、三、四及第八被告人在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期間,於不同場合向臥底警員或他人聲稱是三合會成員,觸犯《社團條例》第20(2)條。第三被告人另在酒吧外與第八被告人爭執並襲擊對方,其後以1,500元收買第八被告人,要求對方不要在認人程序中指認他,構成普通襲擊及妨礙司法公正。審訊後,除第二被告人的第十項控罪外,各被告人其餘控罪均被裁定罪名成立。
本案源自一項涉及三合會的臥底行動。第一至第四、第六至第八被告人被控多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罪;第三被告人另被控普通襲擊及妨礙司法公正,第六被告人另被控企圖傷人。控方主要依賴臥底警員在酒吧及其他場所的觀察、流水簿紀錄及辨認證供。辯方否認自稱三合會成員、襲擊及收買受害人,並指臥底警員曾在其他案件中被批評,證供不可信。第五被告人缺席審訊並在逃。
第一被告包迪倫(D1)承認十項控罪,包括九項盜竊罪、一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向警務人員提供虛假資料罪;其餘三項控罪存於法庭檔案。案件涉及一個以空頭支票及虛假身分犯案的犯罪集團。D1按照第二被告D2的指示,向車主或租車公司取得十一部車輛,並以無效支票付款;他亦取得手提電腦及電話,並偷走船尾摩打機。大部分車輛及手提電腦其後尋回,但部分物品遺失或受損。D1具有十九項刑事定罪紀錄,並在前案刑滿出獄後不足一個月內重犯。
本案涉及兩宗案件及三名被告,其中潘𦳵峼在兩宗案件中承認兩項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罪,吳文健承認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罪,均違反《社團條例》第151章第20(2)條。控方第一證人為臥底警員,證供涉及在尖沙咀及其他地點召集三合會成員、與對立社團人士對峙,以及自稱所屬三合會社團。三合會專家確認相關術語及活動符合三合會慣常做法。
本案涉及兩宗案件及三名被告,其中潘𦳵峼在兩宗案件中承認兩項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罪,吳文健承認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罪,均違反《社團條例》第151章第20(2)條。控方第一證人為臥底警員,證供涉及在尖沙咀及其他地點召集三合會成員、與對立社團人士對峙,以及自稱所屬三合會社團。三合會專家確認相關術語及活動符合三合會慣常做法。
本案涉及兩宗案件及三名被告,其中潘𦳵峼在兩宗案件中承認兩項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罪,吳文健承認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罪,均違反《社團條例》第151章第20(2)條。控方第一證人為臥底警員,證供涉及在尖沙咀及其他地點召集三合會成員、與對立社團人士對峙,以及自稱所屬三合會社團。三合會專家確認相關術語及活動符合三合會慣常做法。
本案涉及兩宗案件及三名被告,其中潘𦳵峼在兩宗案件中承認兩項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罪,吳文健承認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罪,均違反《社團條例》第151章第20(2)條。控方第一證人為臥底警員,證供涉及在尖沙咀及其他地點召集三合會成員、與對立社團人士對峙,以及自稱所屬三合會社團。三合會專家確認相關術語及活動符合三合會慣常做法。
本案涉及兩宗案件及三名被告,其中潘𦳵峼在兩宗案件中承認兩項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罪,吳文健承認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罪,均違反《社團條例》第151章第20(2)條。控方第一證人為臥底警員,證供涉及在尖沙咀及其他地點召集三合會成員、與對立社團人士對峙,以及自稱所屬三合會社團。三合會專家確認相關術語及活動符合三合會慣常做法。
被告譚浩斌在九龍啟德一個由女友租用的住所內管有21把刀、7支伸縮棍及兩支電槍。警方於2022年4月25日搜查該處時發現有關武器。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武器供自己及其他新義安成員「傍身」,並可能在預期的幫派衝突中使用;他亦承認自2009年起為新義安成員。被告面對管有攻擊性武器、無牌管有槍械及身為三合會成員三項控罪,並承認全部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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