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俊朗等案 DCCC551/2022
群毆及踢打頭部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范俊朗(第一被告人)、陳柏朗(第三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六名被告及兩項控罪。第一被告范俊朗承認有意圖而傷人罪,但否認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第三被告陳柏朗否認前者,經審訊後兩罪分別裁定成立。2020年3月11日凌晨,臥底警員PW2在公園遭一群男子包圍及毆打。第一被告先以拳頭襲擊其面部,其後多人以拳、膝、腳及鐵馬等物件攻擊,第三被告亦踢打其頭部及面部。PW2鼻骨骨折、面部裂傷,須縫針及留院治療。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量刑起點、群體襲擊及使用物件對刑責嚴重性的影響、認罪扣減及年齡等求情因素,以及聲稱三合會成員罪的量刑。控方強調襲擊具預謀、多人參與、持續攻擊頭部並造成嚴重傷勢;辯方則提出年輕、初犯、受朋輩影響、悔意及良好背景。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嚴重性,評估預謀程度、動機、精神狀態、是否受酒精或藥物影響、群體行為、武器性質、武力程度、傷勢及受害人影響等量刑因素。公園內的群毆涉及一定預謀,受害人毫無挑釁且倒地後仍遭集中攻擊頭部;鐵馬及膠製圓筒亦具危險性,傷勢包括鼻骨骨折及需縫合的裂傷,故須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法庭採納三年六個月作控罪一量刑起點;第一被告認罪獲三分一扣減,第三被告因審訊定罪只獲年齡酌減。聲稱三合會成員罪則以十二個月為量刑基準。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祿壽,確認三年至十二年只是相關案件的刑期範圍而非固定量刑指引;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馬迪倫及 HKSAR v Chan Chun Tat,強調有意圖而傷人罪須具阻嚇性,涉及三合會團伙襲擊時應嚴厲譴責。另參考 HKSAR v Yuen Wai Kiu、律政司司長 訴 侯炳全及其他判案書。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兩罪合計判處監禁兩年六個月;第二項罪名部分刑期與控罪一分期執行。第三被告就有意圖而傷人罪判處監禁三年四個月。兩人均須接受即時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有意圖而傷人罪沒有固定最低刑期,刑罰須按具體情節裁量。群體襲擊、持續攻擊倒地者的頭部、使用具傷害性的物件及嚴重傷勢,均會顯著提高刑罰;年輕及認罪的減刑幅度亦取決於個案事實。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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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群體毆打他人並造成骨折會判刑多久?
法庭重視群體襲擊、持續攻擊頭部、使用鐵馬及造成鼻骨骨折等情節。本案第一被告判監兩年六個月,第三被告判監三年四個月。
Q.認罪是否可以減少有意圖而傷人罪刑期?
認罪通常會影響刑期,但實際減幅取決於案情及認罪時間。本案第一被告承認控罪一,獲三分一刑期扣減,判處兩年四個月後再因其他因素減至兩年六個月總刑期。
Q.聲稱自己是三合會成員會否加重刑罰?
法庭認為在施襲前聲稱三合會身份可用以虛張聲勢及加強威嚇,構成獨立罪行。本案第一被告就此罪判處十二個月監禁,部分刑期與襲擊罪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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