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強案 DCCC134/2023

代表欠債者出面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6個月
聲稱三合會成員罪判監六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4/6/2024[2024] HKDC 102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志強 CHAN Chi-keu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案情摘要

第五被告陳志強面對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罪,違反第151章《社團條例》第20(2)條。2017年10月12日凌晨,因有人欠債,數名人士在荃灣餐廳外會面。第五被告自稱是「尖沙咀老新」的「傻強」,表示欠債者是其手下,並代表對方了解事件及協商處理方法。他其後與在場人士達成協議離開。辯方指出事件沒有「吹雞」、展示勢力、恐嚇或暴力成分。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聲稱三合會社團成員罪的適用及量刑。控辯雙方協商後,被告承認控罪。辯方主張他只是單獨出面協商欠債事宜,屬首次因該罪定罪,且沒有恐嚇或暴力;控方則須考慮其在保釋期間犯案及過往刑事紀錄。

判決理由

法庭根據《社團條例》第20(2)條及控罪性質量刑。雖然被告曾有其他定罪,並在保釋期間犯案,但法庭接納本案沒有「吹雞」或「曬馬」、恐嚇或暴力,並以寬大角度視為他首次因聲稱三合會成員而定罪。參考特區訴陳爵康後,法庭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判處監禁6個月。由於本案與其販毒罪在性質、日期及涉案人物方面無關,刑期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特區訴陳爵康(CACC 5/2016),該案涉及聲稱為三合會成員罪,其中一項刑期改判為11個月,作為量刑參考。法庭亦依據第151章《社團條例》第20(2)條及認罪扣減原則。

裁決與命令

第五被告承認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罪,判處監禁6個月。該刑期與其早前販毒罪的8年2個月刑期分期執行,而非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即使沒有暴力、恐嚇或集體示威,代表他人以三合會身分出面仍可構成相關罪行。被告在保釋期間犯案及有刑事紀錄會加重量刑,但認罪及案件情節有限仍可獲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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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代表欠債者出面並聲稱三合會身分會判刑嗎?
A.

可以。法院認為第五被告代表欠債者出面並介紹自己的三合會身分,即使沒有恐嚇、暴力或集體示威,仍屬相關罪行;本案最後判監六個月。

Q.沒有暴力或恐嚇,聲稱三合會成員仍會判囚嗎?
A.

可以。法庭接納本案沒有暴力、恐嚇、「吹雞」或「曬馬」,但仍須就聲稱三合會成員罪判刑;認罪後刑期為六個月。

Q.保釋期間犯案會否影響聲稱三合會成員罪的刑期?
A.

會。法庭把保釋期間犯案及過往定罪視為不利因素,但因本案情節有限及被告認罪而從輕判刑,並判六個月刑期與販毒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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