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迪倫案 DCCC122/2022

用空頭支票偷車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六十一個月
D1被判總刑期六十一個月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1/12/2023[2023] HKDC 173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包迪倫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包迪倫(D1)承認十項控罪,包括九項盜竊罪、一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向警務人員提供虛假資料罪;其餘三項控罪存於法庭檔案。案件涉及一個以空頭支票及虛假身分犯案的犯罪集團。D1按照第二被告D2的指示,向車主或租車公司取得十一部車輛,並以無效支票付款;他亦取得手提電腦及電話,並偷走船尾摩打機。大部分車輛及手提電腦其後尋回,但部分物品遺失或受損。D1具有十九項刑事定罪紀錄,並在前案刑滿出獄後不足一個月內重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盜竊車輛、入屋犯法及向警務人員提供虛假資料的量刑。法庭須決定各項控罪的量刑基準、認罪折扣、重犯所產生的阻嚇因素,以及多項刑期應如何同期或分期執行。辯方主張車主原本願意出售或出租車輛,案件嚴重程度低於一般偷車案,並請求較低起點及考慮失車尋回等因素;控方則強調集團性、計劃性及重犯紀錄。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雖然涉案車主原本願意在收取款項後出售或出租車輛,案情與車輛單純停泊後被偷的案件有所不同,但D1參與的是有計劃及有預謀的空頭支票犯罪集團。依據相關偷車案件,控罪一、二、四、六及八以三年監禁為基準;涉及租車公司及每項兩部車輛的控罪三、五及七,以三十九個月為基準。手提電腦及電話案以三個月基準,非住宅處所偷竊摩打機以三十個月基準,虛假資料罪以一個半月基準。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一折扣;因D1出獄後迅速重犯,十項不誠實罪行刑期再上調約百分之八點三。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 HKSAR v Cheng Chun Ming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志釗,確認偷竊車輛通常以三年至三年半監禁作量刑基準;亦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翔然及多宗區域法院相類案件。就非住宅處所偷竊,法庭依據 R v Wong Man 的量刑指引。認罪折扣則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翁偉成及另一人。

裁決與命令

D1各項控罪經認罪折扣及重犯上調後,部分刑期同期、部分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六十一個月監禁。控罪九至十一及十五存於法庭檔案,除非法庭批准,不得繼續檢控。

判決啟示

案件確認以空頭支票向願意出售或出租車輛的人取得財物,仍可構成嚴重的集團性盜竊。車輛尋回只能有限度減輕刑責;在前案刑滿後迅速重犯,足以支持額外阻嚇性上調。法庭亦不接納內容真確性受到重大懷疑的求情信作為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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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用空頭支票買車會被判多久?
A.

法庭認為以空頭支票及虛假身分取得多部車輛,屬有計劃的集團性盜竊。D1雖然認罪並獲折扣,仍因重犯被判總刑期六十一個月監禁。

Q.車輛被尋回會否大幅減刑?
A.

車輛被尋回可屬減輕因素,但作用有限;本案仍有物品遺失及車輛受損,且被告沒有賠償,法庭最終判處六十一個月監禁。

Q.出獄後很快重犯會如何影響判刑?
A.

被告在前案刑滿出獄後不足一個月便重犯,法庭認為先前刑罰未能阻嚇他,遂把十項不誠實罪行的刑期上調約百分之八點三,總刑期為六十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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