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𦳵峼 DCCC86/2023
參與三合會活動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𦳵峼(又名潘啟源)及吳文健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兩宗案件及三名被告,其中潘𦳵峼在兩宗案件中承認兩項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罪,吳文健承認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罪,均違反《社團條例》第151章第20(2)條。控方第一證人為臥底警員,證供涉及在尖沙咀及其他地點召集三合會成員、與對立社團人士對峙,以及自稱所屬三合會社團。三合會專家確認相關術語及活動符合三合會慣常做法。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是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及聲稱為三合會成員的罪行,以及在認罪、案件發生多年、被告已重新融入社會和罪責程度有限的情況下,應否判處監禁以外的刑罰。辯方請求社會服務令,控方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提出檢控。
判決理由
法庭接納臥底警員的認人及證供,並依據三合會專家的解釋,認定被告參與召集追隨者、展示實力及與對家對峙的活動,符合三合會社團的慣常運作,故罪行成立。量刑時,法庭考慮認罪、節省司法資源、案件延誤約九年、被告已洗心革面、具穩定工作、熱心回饋社會及重犯風險低等因素,並參考相關判例,認為社會服務令足以反映罪責及達到刑罰目的。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家輝 [2011] 2 HKLRD 137 指出,僅回應三合會「吹雞」而沒有實質行動的一般成員,量刑起點通常為九個月監禁。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安芷 [2007] 4 HKLRD 310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明陽 DCCC 479/2019支持在延誤、被告更生及罪責較低時考慮社會服務令。
裁決與命令
潘𦳵峼兩項相關控罪共同判處二百小時社會服務令。吳文健一項控罪判處一百二十小時社會服務令。兩名被告均獲判非監禁刑罰。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即使三合會相關罪行通常可能導致監禁,法庭仍可在案件延誤多年、被告已更生、認罪及重犯風險低等特殊情況下,判處社會服務令。判刑並非僅取決於罪名,也取決於參與程度及整體更生證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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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參與三合會召集及對峙會否被判監禁?
三合會相關罪行通常可能判處監禁,但法庭會考慮參與程度、認罪、延誤及更生情況。本案兩名被告最終獲判社會服務令。
Q.案件相隔多年才判刑可以改判社會服務令嗎?
案件延誤並不自動排除監禁,但若被告已更生、工作穩定及重犯風險低,法庭可考慮社會服務令。本案延誤約九年後作出此安排。
Q.本案兩名被告各被判多少社會服務令?
潘𦳵峼兩項相關控罪共同判處二百小時社會服務令;吳文健則因一項控罪判處一百二十小時,兩人均沒有被判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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