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應強及另九人
本案涉及一個販運海洛英集團,多名被告人(D1至D11及郭俊森)在臥底警員滲入行動中被捕。案情指各被告人分別參與包裝或銷售海洛英,其中D11為集團主腦。由於警方未有檢獲大量實物毒品,販運份量主要基於臥底警員的觀察與推論。此外,本案從臥底行動曝光至正式起訴歷時超過七年,存在明顯的檢控延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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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一個販運海洛英集團,多名被告人(D1至D11及郭俊森)在臥底警員滲入行動中被捕。案情指各被告人分別參與包裝或銷售海洛英,其中D11為集團主腦。由於警方未有檢獲大量實物毒品,販運份量主要基於臥底警員的觀察與推論。此外,本案從臥底行動曝光至正式起訴歷時超過七年,存在明顯的檢控延誤。
本案涉及一個販運海洛英集團,多名被告人(D1至D11及郭俊森)在臥底警員滲入行動中被捕。案情指各被告人分別參與包裝或銷售海洛英,其中D11為集團主腦。由於警方未有檢獲大量實物毒品,販運份量主要基於臥底警員的觀察與推論。此外,本案從臥底行動曝光至正式起訴歷時超過七年,存在明顯的檢控延誤。
本案涉及一個販運海洛英集團,多名被告人(D1至D11及郭俊森)在臥底警員滲入行動中被捕。案情指各被告人分別參與包裝或銷售海洛英,其中D11為集團主腦。由於警方未有檢獲大量實物毒品,販運份量主要基於臥底警員的觀察與推論。此外,本案從臥底行動曝光至正式起訴歷時超過七年,存在明顯的檢控延誤。
被告賴智輝面對五項《社團條例》罪行,包括邀請他人成為三合會社團成員、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以及三項聲稱為三合會成員的罪行。案件源於警方「火影行動」,臥底警員於2017年接觸被告及其他人士。被告曾邀請臥底追隨他,並指示數人到商舖收取保護費;其後又在娛樂場所介紹及談論三合會身分。被告承認控罪一、二、三及五,控罪四則按認罪協議保留在法庭檔案內。
本案涉及警方臥底警員 PW1 滲透屯門一個由 D11 戴三福領導的販毒集團,行動歷時接近兩年,涉及包裝、運送及銷售海洛英,以及收取售毒款項。控方指控 11 名被告人串謀販運危險藥物;其中 D1、D2、D4、D6、D7 及 D11 否認控罪二並接受審訊,D7 及 D11 在審訊期間缺席。法庭根據 PW1 及其他警員的證供,分析各被告人在集團內的角色及參與程度。
本案涉及警方臥底警員 PW1 滲透屯門一個由 D11 戴三福領導的販毒集團,行動歷時接近兩年,涉及包裝、運送及銷售海洛英,以及收取售毒款項。控方指控 11 名被告人串謀販運危險藥物;其中 D1、D2、D4、D6、D7 及 D11 否認控罪二並接受審訊,D7 及 D11 在審訊期間缺席。法庭根據 PW1 及其他警員的證供,分析各被告人在集團內的角色及參與程度。
被告人黃焯弘是本案第二被告人,否認兩項控罪:邀請他人成為三合會社團成員,以及串謀販運危險藥物。警方於2022年9月19日拘捕王,並在其身上搜出1.57克可卡因及11.06克氯胺酮。警方在王的手提電話發現他與被告人之間的WhatsApp文字及語音對話,內容涉及「跟」、三合會儀式、入會費、「響朵」及毒品運送安排。雙方透過兩份《承認事實》承認控方依賴的證據,審訊主要集中於對話內容的意義、專家證供及電話顯示的時間誤差。
被告人D18 CHAN Chun-ting在綜合控罪書的第5及第8項控罪中認罪,分別涉及刑事損壞及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第5項控罪源於三合會成員因藥房拒絕繳付保護費而持球棒損壞藥房;D18進入藥房並擊毀展示架。第8項控罪則涉及「吹雞」集結,以展示三合會勢力。D18曾有多次刑事定罪,並在保釋候判期間沒有依約到庭,之後失去聯絡及逃避羈押。
被告人D18 CHAN Chun-ting在綜合控罪書的第5及第8項控罪中認罪,分別涉及刑事損壞及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第5項控罪源於三合會成員因藥房拒絕繳付保護費而持球棒損壞藥房;D18進入藥房並擊毀展示架。第8項控罪則涉及「吹雞」集結,以展示三合會勢力。D18曾有多次刑事定罪,並在保釋候判期間沒有依約到庭,之後失去聯絡及逃避羈押。
被告人D18 CHAN Chun-ting在綜合控罪書的第5及第8項控罪中認罪,分別涉及刑事損壞及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第5項控罪源於三合會成員因藥房拒絕繳付保護費而持球棒損壞藥房;D18進入藥房並擊毀展示架。第8項控罪則涉及「吹雞」集結,以展示三合會勢力。D18曾有多次刑事定罪,並在保釋候判期間沒有依約到庭,之後失去聯絡及逃避羈押。
被告人D18 CHAN Chun-ting在綜合控罪書的第5及第8項控罪中認罪,分別涉及刑事損壞及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第5項控罪源於三合會成員因藥房拒絕繳付保護費而持球棒損壞藥房;D18進入藥房並擊毀展示架。第8項控罪則涉及「吹雞」集結,以展示三合會勢力。D18曾有多次刑事定罪,並在保釋候判期間沒有依約到庭,之後失去聯絡及逃避羈押。
本案涉及19名被告及12項控罪,當中12名被告就其案件認罪並接受判刑,另外7名被告否認控罪,案件將另行審訊。控罪包括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普通襲擊、刑事損壞及串謀犯刑事損壞罪。控方依賴警員在2014年至2016年臥底行動中取得的證據。案情涉及以三合會名義恐嚇他人、襲擊工人、損壞藥房及策劃襲擊餐廳等行為。各被告的參與程度由領導、召集人、執行者至協助逃離現場不等。
本案涉及19名被告及12項控罪,當中12名被告就其案件認罪並接受判刑,另外7名被告否認控罪,案件將另行審訊。控罪包括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普通襲擊、刑事損壞及串謀犯刑事損壞罪。控方依賴警員在2014年至2016年臥底行動中取得的證據。案情涉及以三合會名義恐嚇他人、襲擊工人、損壞藥房及策劃襲擊餐廳等行為。各被告的參與程度由領導、召集人、執行者至協助逃離現場不等。
本案涉及19名被告及12項控罪,當中12名被告就其案件認罪並接受判刑,另外7名被告否認控罪,案件將另行審訊。控罪包括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普通襲擊、刑事損壞及串謀犯刑事損壞罪。控方依賴警員在2014年至2016年臥底行動中取得的證據。案情涉及以三合會名義恐嚇他人、襲擊工人、損壞藥房及策劃襲擊餐廳等行為。各被告的參與程度由領導、召集人、執行者至協助逃離現場不等。
本案涉及19名被告及12項控罪,當中12名被告就其案件認罪並接受判刑,另外7名被告否認控罪,案件將另行審訊。控罪包括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普通襲擊、刑事損壞及串謀犯刑事損壞罪。控方依賴警員在2014年至2016年臥底行動中取得的證據。案情涉及以三合會名義恐嚇他人、襲擊工人、損壞藥房及策劃襲擊餐廳等行為。各被告的參與程度由領導、召集人、執行者至協助逃離現場不等。
第五被告人鄭嘉俊承認四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罪,以及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四項前者罪行源於臥底警員在酒吧與被告人交談時,被告人多次自稱屬於新義安,並描述其追隨者、社團階級及酒吧保安角色,其中一宗涉及酒吧爭執及毆打事件。被告人原獲准保釋,卻於2023年11月13日審訊前缺席並潛逃,至2024年8月30日才被重新拘捕。他有多次刑事定罪紀錄,包括五次涉及三合會罪行。
被告李廷康是本案第四被告人,承認第一、第三、第五及第六項控罪,罪名均為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 (acting as a member of a triad society)。案情涉及他在不同事件中替三合會成員提供支援、參與處理金錢糾紛及報復事件,並在酒吧及沙田一帶召集或跟隨他人尋找對立一方。此外,他在建築地盤外截停兩名外賣送遞員,阻止飯盒直接送入地盤。各項行為均沒有使用暴力或攜帶攻擊性武器。
第一被告人孔令健及第二被告人黃志雄共同被控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傷人及普通襲擊。第二被告人另被控勒索及非法禁錮。控方指,兩名被告人在葵涌一個麻雀場所內,因證人X及Y追討麻雀債項而自稱和勝和成員、以棍襲擊二人,並要求X支付二十萬港元;其後第二被告人不准二人離開,直至有人開鎖。辯方否認全部控罪,案件主要取決於X及Y證供的可信性與可靠性。
本案涉及十二名被告,第四被告黃得航被控違反《社團條例》第20(2)條,罪名是在2017年11月9日於荃灣一間場所聲稱自己是和勝和三合會社團成員。臥底警員在生日聚會期間詢問其稱呼,被告回答「大家都係勝和,即係自己人啦」,三合會專家確認該說法表示大家均屬和勝和。被告承認控罪。案發時他約二十七歲,過往有八項刑事定罪,包括兩項涉及三合會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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