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得航案 DCCC135/2023
自稱三合會成員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得航(又名黃軍澄)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十二名被告,第四被告黃得航被控違反《社團條例》第20(2)條,罪名是在2017年11月9日於荃灣一間場所聲稱自己是和勝和三合會社團成員。臥底警員在生日聚會期間詢問其稱呼,被告回答「大家都係勝和,即係自己人啦」,三合會專家確認該說法表示大家均屬和勝和。被告承認控罪。案發時他約二十七歲,過往有八項刑事定罪,包括兩項涉及三合會的罪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罪的量刑。法庭須考慮自稱行為發生的情況及目的、被告並非首次定罪的加重因素、認罪所帶來的減刑,以及過往犯罪紀錄、悔意、家庭責任和工作背景等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社團條例》第20(2)條,指出非首次定罪者的最高刑罰較重。量刑時須按每宗案件本身的事實評估,並考慮自稱三合會成員的場合及目的。若自稱行為涉及恐嚇、勒索、欺騙或敲詐,刑罰會顯著加重;一般而言,本罪通常須判處監禁。本案被告只在社交場合向臥底警員自稱屬於和勝和,沒有利用身分威嚇或牟利,但因有同類定罪,刑罰仍須提高。法庭以18星期為量刑基準,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AG v Lee Chi Man [1980] HKLR 483,強調每宗案件須按其本身事實處理;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家輝 [2011] 2 HKLRD 137,說明自稱三合會成員的嚴重性取決於場合及目的,三個月監禁屬量刑幅度偏低的一端。另參考 HKSAR v Kwan Ming Ho、HKSAR v Chan Kin Kwok、HKSAR v Hung Shing Chung 及 HKSAR v Lau Chi-hung。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法庭以18星期為量刑基準,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扣減,判處被告監禁12星期。判刑反映其非首次定罪,但亦考慮本案沒有恐嚇或牟利情節。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自稱三合會成員通常涉及即時監禁;社交場合的低程度自稱可屬較低量刑幅度,但過往同類定罪會令刑罰提高。法庭亦指出,相關案例即使不具約束力,仍可作參考。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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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社交場合自稱三合會成員會判刑嗎?
可以。法庭指出此罪通常判處監禁,但會按場合及目的評估嚴重性。本案因沒有恐嚇或牟利情節而屬較低程度,惟被告有同類前科,最終判監十二星期。
Q.聲稱是三合會成員的最高刑罰是多少?
根據《社團條例》第20(2)條,首次定罪最高可處第六級罰款及監禁三年;第二次或其後定罪最高可罰款二十五萬元及監禁七年。本案判監十二星期。
Q.認罪對三合會相關罪行的判刑有何影響?
本案法庭先以十八星期作量刑基準,再因被告承認控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判處十二星期監禁。除認罪外,法庭沒有認為存在其他有效減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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