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嘉俊
第五被告人鄭嘉俊被控 4 項違反《社團條例》的「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行,以及 1 項違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行。案情涉及被告人在不同場合向臥底警員自稱是「新義安」成員,包括在酒吧社交及涉及肢體衝突的事件。此外,被告人在 2023 年 11 月審訊當日棄保潛逃,直至 2024 年 8 月被捕。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對多項「聲稱是三合會成員」的控罪進行量刑,以及被告人在棄保潛逃後認罪應獲得多少認罪刑期扣減 (plea discount)。辯方主張部分控罪僅為社交場合的誇耀,且潛逃時間較短,應獲得較高扣減;控方則強調被告有多次相同類型的刑事定罪紀錄。
法官引用 HKSAR v Choi Ka Fai [2011] 確立的原則,將自稱成員的嚴重性分為「社交場合的溫和聲稱 (gentle claim made in a social context)」及具有恐嚇或特定目的的聲稱。針對認罪扣減,法官分析 HKSAR v Ng Man Nam [2016] 及 HKSAR v Lo Kam Fai [2016],並參考 HKSAR v Chan Sin Chi [2020] 裁定,潛逃失敗後認罪的扣減額不應超過 20%,且應因潛逃而下調。
被告人承認所有控罪。法官判處總刑期 44 個星期監禁。其中 4 項社團罪行部分分期執行(總計 36 週),而控罪十九(不依期歸押)的 8 個星期監禁則與其餘控罪分期執行。
本案再次確認了對於棄保潛逃後才認罪的被告人,其認罪扣減 (plea discount) 將受到嚴格限制,通常不會超過 20%,且法庭會將潛逃行為視為降低扣減額的因素。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