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嘉俊案 DCCC654/2022
自稱三合會成員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嘉俊(第五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
案情摘要
第五被告人鄭嘉俊承認四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罪,以及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四項前者罪行源於臥底警員在酒吧與被告人交談時,被告人多次自稱屬於新義安,並描述其追隨者、社團階級及酒吧保安角色,其中一宗涉及酒吧爭執及毆打事件。被告人原獲准保釋,卻於2023年11月13日審訊前缺席並潛逃,至2024年8月30日才被重新拘捕。他有多次刑事定罪紀錄,包括五次涉及三合會罪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四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罪的嚴重程度及量刑起點;被告人過往同類定罪對刑罰的加重作用;審訊前棄保潛逃後認罪可獲多少認罪扣減;以及各項刑期應否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依《社團條例》第20(2)條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L(1)及(3)條量刑。聲稱三合會成員罪的嚴重程度取決於聲稱的情境及目的;社交場合的溫和聲稱屬較輕,但涉及展示暴力角色、社團階級或以社團控制場所,嚴重性較高。被告人有五次同類定罪,故提高量刑起點。法院依認罪扣減原則,對原有四項控罪給予20%扣減,對歸押罪因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一扣減。各罪原則上獨立,但為反映整體性而部分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家輝 [2011] 2 HKLRD 137 說明第20(2)條涵蓋嚴重程度不同的行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文南 [2016] 5 HKLRD 1、HKSAR v Lo Kam Fai [2016] 1 HKLRD 308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善慈 [2020] HKCA 786,影響潛逃後認罪的扣減幅度,尤其是不應超過或通常低於20%。
裁決與命令
第五被告人各項控罪均判處監禁:控罪六、七、九及十七扣減後分別為16、20、16及20個星期;控罪十九為8個星期。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4個星期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社交場合的自稱未必屬最嚴重情況,但展示暴力角色、社團階級或控制場所會顯著提高刑責。被告人在審訊前棄保潛逃,會限制認罪扣減;潛逃罪與原控罪通常分期執行,除非整體刑罰過重。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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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社交場合自稱三合會成員會被判多久?
法院指出,社交場合的溫和聲稱屬較輕情況,但重犯仍會加重刑罰。本案控罪六及九扣減後各判監禁16個星期。
Q.自稱三合會成員並吹噓暴力角色如何判刑?
涉及追隨者、社團階級、持械打鬥經驗及場所保安的聲稱較嚴重。本案控罪七及十七扣減後各判監禁20個星期。
Q.棄保潛逃後認罪可以減刑多少?
潛逃會限制認罪扣減;法院參考相關案例後,對原有四項控罪給予20%扣減,對歸押罪因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一扣減,總刑期為44個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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