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智輝案 DCCC1503/2024
指揮收取保護費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智輝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賴智輝面對五項《社團條例》罪行,包括邀請他人成為三合會社團成員、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以及三項聲稱為三合會成員的罪行。案件源於警方「火影行動」,臥底警員於2017年接觸被告及其他人士。被告曾邀請臥底追隨他,並指示數人到商舖收取保護費;其後又在娛樂場所介紹及談論三合會身分。被告承認控罪一、二、三及五,控罪四則按認罪協議保留在法庭檔案內。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各項三合會罪行的判刑起點、被告在收取保護費行動中的角色及嚴重程度、聲稱三合會成員行為的分類、認罪折扣,以及多項刑期應否同期執行。辯方主張行為沒有高度威嚇性、部分屬社交性質,並請求採用較低起點及總刑期原則;控方則代表公共利益處理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社團條例》第22(2)條及第20(2)條的最高刑罰,並認為三合會罪行一般須以監禁達致懲罰及阻嚇目的。參考相關上訴判例後,法庭按行為情況分類:邀請入會採用18個月起點;指示下屬向合法商舖收取保護費,因涉及領導、指揮及實際執行,採用兩年起點;兩項間接聲稱成員身分則各採用3個月起點。被告雖有更生因素,但長期棄保延誤程序,不能獲完整三分之一認罪折扣;綜合考慮後仍給予三分之一折扣。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Wong Sing Chi & Others作邀請入會的判刑參考;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蔡家輝分類三合會罪行的判刑起點;引用Liu Chi Fung指出難以訂立一概適用的指引。另參考張俊強案、Lau Chi Hung案,以及多宗關於認罪折扣的上訴案件。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控罪一、二、三及五罪成並被判刑:分別監禁12個月、16個月、2個月及2個月。控罪三及五同期執行;部分刑期按整體性原則安排,總刑期為監禁24個月。控罪四暫留案底,不予聆訊,除非獲准許。
判決啟示
判詞說明收取保護費前期行動即使未完成收款,若涉及指揮下屬及向商舖施壓,仍可屬嚴重三合會罪行。長期棄保會削弱及時認罪折扣,但多年後的實際更生仍可構成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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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指揮他人到商舖收取保護費會判刑多久?
法庭認為被告在行動中具指揮及主導角色,即使尚未完成收款,仍屬嚴重三合會罪行。本案該項控罪量刑起點為兩年,扣減後判監禁16個月。
Q.邀請他人加入三合會最高可判多久?
《社團條例》第22(2)條規定,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罰款25萬元及監禁5年。本案被告承認控罪,該項扣減後判監禁12個月。
Q.棄保多年後認罪還有三分之一減刑嗎?
法庭認為被告長期棄保並延誤程序,不能獲通常的三分之一認罪折扣;但考慮其後實際更生,最終仍將整體刑期按三分之一扣減至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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