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國驃
被告人賴國驃被控兩項收受賭注罪。廉政公署於2020年3月在其住所檢獲一部手提電話,內含WhatsApp通訊紀錄,顯示被告人自2016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間,透過該群組向7名人士收受約306萬元外圍足球賭注;另於2018年與他人合夥收受約34萬元賭注。被告人現年60歲,任職網頁設計,無刑事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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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賴國驃被控兩項收受賭注罪。廉政公署於2020年3月在其住所檢獲一部手提電話,內含WhatsApp通訊紀錄,顯示被告人自2016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間,透過該群組向7名人士收受約306萬元外圍足球賭注;另於2018年與他人合夥收受約34萬元賭注。被告人現年60歲,任職網頁設計,無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人於2017年12月在葵盛西邨被捕,被控違反《賭博條例》收受賭注。被告人曾於菲律賓從事博彩代理,回港後因長子患腦癇症需支付高昂醫藥費而欠債,遂重操故業,透過海外網站招攬下線並賺取佣金。在被捕的7天內,其管理帳戶的總投注額約1,010萬港元,而其承接的賭注約144萬港元。
本案涉及四名被告(D1至D4)被控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處理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即 money laundering)。控方指 D1、D2 及 D3 的銀行戶口有大量與其已知財力不符的資金進出,且 D3 及 D4 的戶口出現頻繁更改聯絡資料的情況。D1 與 D2 為情侶且均有嚴重賭博習慣;D3 及 D4 則聲稱其戶口被他人(如前男友或女友)盜用或控制。
本案涉及四名被告(D1至D4)被控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處理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即 money laundering)。控方指 D1、D2 及 D3 的銀行戶口有大量與其已知財力不符的資金進出,且 D3 及 D4 的戶口出現頻繁更改聯絡資料的情況。D1 與 D2 為情侶且均有嚴重賭博習慣;D3 及 D4 則聲稱其戶口被他人(如前男友或女友)盜用或控制。
本案涉及一個大規模的外圍賭博集團,利用122個傀儡戶口收取犯罪得益。第一至第四及第六被告人負責運作中心之管理、客戶服務及推廣(包括使用Telegram發佈內幕消息);第七至第十被告人則為傀儡戶口持有人,以收取報酬方式將銀行戶口交予集團使用。警方於2020年11月搗破位於君匯港的運作中心,發現大量電腦、手機及銀行卡,涉案淨存款總額約6,810萬港元。
本案涉及一個大規模的外圍賭博集團,利用122個傀儡戶口收取犯罪得益。第一至第四及第六被告人負責運作中心之管理、客戶服務及推廣(包括使用Telegram發佈內幕消息);第七至第十被告人則為傀儡戶口持有人,以收取報酬方式將銀行戶口交予集團使用。警方於2020年11月搗破位於君匯港的運作中心,發現大量電腦、手機及銀行卡,涉案淨存款總額約6,810萬港元。
被告人於1989年4月28日夥同另外兩人進入屯門貨倉,將看更捆綁並封口,偷竊70包生絲。被告人隨後棄保潛逃至內地,隱姓埋名生活33年。直至2022年3月,被告人因年事已高且健康欠佳,主動回港自首。案發時被告人亦正處於另一宗賭博罪行的緩刑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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