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昱焺案 DCCC853/2024
網上收受賭注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嚴昱焺 (又名楊燕飛)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148章《賭博條例》第7(1)(a)條的收受賭注罪,並同意案情。2017年12月3日,警方在其住所發現涉案網站、登入資料及兩部手機。被告自2016年起透過海外足球博彩網站擔任代理,招攬下線及管理賭客,從中賺取佣金。案發七日期間,其管理的下線帳戶投注總額約港幣1,010萬元,實際承接約港幣144萬元。被告被捕後即時合作,但至2024年才正式檢控。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收受賭注罪的判刑起點、實際接收賭注金額及被告代理角色的影響;亦須決定六年多檢控延誤、認罪、家庭負擔、悔意及重犯風險,是否足以支持大幅減刑或緩刑。辯方請求輕判,控方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處理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收受賭注罪沒有固定量刑指引,判刑主要取決於被告角色及實際接收賭注金額,而非僅計算介紹給他人的投注額。被告雖只犯案七日,但管理大額下線投注並實際承接約港幣144萬元,故以監禁18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為12個月。家庭債務及兒子醫療需要只是犯罪背景,不是減刑理由。然而,警方取得證據後仍出現不合理檢控延誤,被告期間已重新生活、穩定工作、照顧家庭並深刻反省,重犯風險極低,故判處緩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 R v Yip Kam Fai & other,確認大規模收受賭注的量刑起點;參考 HKSAR v Oei Hengky Wiryo 及 HKSAR v Chan Wing Hong 比較涉案規模及實際接收金額。HKSAR 訴趙志榮、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朱安芷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銳明說明不合理檢控延誤及延誤期間改過自新的減刑作用。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監禁12個月,緩刑24個月。若在兩年內於香港再犯可判監禁的罪行,該12個月刑罰將依法執行;否則刑罰不得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收受賭注案件的判刑會重視實際承接金額及代理角色。單純家庭困難不會減刑,但檢控機關造成的不合理長期延誤,加上被告多年來改過自新及低重犯風險,可支持將即時監禁改為緩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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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網上代理收受賭注會被判多久?
法庭按實際承接賭注約港幣144萬元及被告代理角色,以監禁18個月為起點;認罪扣減後判監禁12個月,緩刑24個月。
Q.六年多才被檢控可以減刑嗎?
延誤本身並非必然減刑理由,但若屬不合理延誤,且被告期間已改過自新並承受重大壓力,法庭可以考慮。本案因此改判緩刑。
Q.家庭債務和子女醫療費可否免除監禁?
法庭認為家庭債務及子女醫療需要只是犯罪背景,不是減刑理由;真正支持緩刑的是不合理檢控延誤、長期守法生活、悔意及低重犯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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