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U HOI KAN DCCC623/2021

收受賽馬投注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兩年七個月
收受賭注罪判監兩年七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M Chow27/5/2024[2024] HKDC 14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CHU HOI KA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M Chow 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因違反《賭博條例》(Gambling Ordinance)第7(a)條的收受賭注罪,經審訊後被定罪。被告向PW1招攬投注賽馬,協議採用與香港賽馬會相同的賠率;PW1落敗時則按投注額扣減13%。被告接收投注、結算彩金及收取賭債,PW2按其指示以現金或支票處理款項。警方搜查時發現電腦、筆記簿及直播賽馬活動。PW1於2018年至2019年間約九個月損失2,700萬元,相關交易涉及大額現金及支票。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法庭須考慮被告是否屬實際收受賭注及經營者、投注規模和隱藏資金的方式。辯方援引較大型案件的三年監禁刑期,並提出被告年長、健康欠佳、家庭及慈善背景,以及距離犯罪已有多年,要求從輕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認定被告每次接受PW1投注,並負責支付彩金及收取賭債,故是收受賭注者,而非僅代人下注。案件屬有計劃且涉及巨額賭注的操作,利用現金、支票及不明投注渠道避免追查,增加罪責。依據《賭博條例》(Gambling Ordinance)第7(a)條及相關判例,大型收受賭注案件審訊定罪後通常以二至三年監禁為量刑參考。法庭以三年為起點,再考慮案發久遠、心理壓力及承認案情,扣減共五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Leung Chi Fai(CACC 490/2011),該案因經營規模較大而判囚三年,作為辯方比較案例。法庭亦引用R v Yip Kam Fai and Anor(CACC 108/1993),確認大型收受賭注經審訊後通常判處二至三年監禁。主要法定依據為《賭博條例》第7(a)條,最高刑罰為七年。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監禁兩年七個月。法庭以三年為量刑起點,因其長期沒有再犯、案件延宕造成的心理壓力及有效承認案情,共扣減五個月;並不接納其應視為沒有前科人士。

判決啟示

被告年長、健康問題及家庭負擔並未抵銷有計劃及大規模收受賭注的嚴重性。過往賭博及收受賭注定罪仍影響量刑,但二十三年沒有再犯可獲有限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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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接收賽馬投注會被判多久?
A.

法庭會考慮投注規模、彩金及賭債處理方式,以及是否有計劃地掩藏資金。本案涉及約2,700萬元損失,最終判處被告監禁兩年七個月。

Q.只是在網上或賽馬會代人下注是否算收受賭注?
A.

關鍵在於是否實際接收投注、議定條款、支付彩金及收取賭債。本案法庭認定被告負責上述事項,因此屬收受賭注者,而非單純代人下注。

Q.有多年沒有犯罪紀錄可否避免收受賭注罪監禁?
A.

多年沒有再犯可構成有限度的減刑因素,但過往賭博及收受賭注定罪仍會影響量刑。本案法庭扣減兩個月,並仍判處監禁兩年七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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