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外圍足球賭注如何判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國驃 DCCC48/2023

判處監禁 · 監禁13個月
被告收受賭注罪成,判囚13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23/1/2026[2026] HKDC 15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國驃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賴國驃被控兩項收受賭注罪。廉政公署於2020年3月在其住所檢獲一部手提電話,內含WhatsApp通訊紀錄,顯示被告人自2016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間,透過該群組向7名人士收受約306萬元外圍足球賭注;另於2018年與他人合夥收受約34萬元賭注。被告人現年60歲,任職網頁設計,無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收受賭注罪的量刑基準,以及被告人主張的檢控延誤是否構成減刑理由。法庭需考慮賭博規模、經營方式、被告人角色及案件特殊性,以決定是否適宜判處緩刑或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引用判例指出,收受賭注屬嚴重罪行,除輕微案件外,原則上須判處監禁。法庭認為本案雖非集團式經營,但涉及長達40個月的持續運作,注項數量龐大,故採納15個月及6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關於檢控延誤,法庭認為調查涉及龐大通訊紀錄分析及疫情影響,屬合理調查時間,不構成減刑因素。惟考慮被告人候審期間承受的焦慮,酌情減刑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 AG v Li Wai-ming [1984] HKLR 324 及 R v Yip Kam Fai & Anor [1993] 2 HKC 196,確立收受賭注罪須判監的原則;並參考 HKSAR v Chiu Chi Wing [2012] CACC 243/2012 關於檢控延誤的考慮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收受賭注罪名成立,分別判處監禁13個月及4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13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收受賭注罪行嚴重,即使非集團式經營,若涉及長期且持續的投注活動,法庭仍會判處即時監禁。法庭亦釐清了調查複雜性(如需分析海量電子紀錄)可作為解釋檢控延誤的合理理由。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收受外圍賭注會被判監禁嗎?
A.

根據香港法律,收受賭注(Bookmaking)屬嚴重罪行。法庭在判決中重申,除非案件屬於輕微性質,否則參與收受賭注者均須入獄服刑。本案因涉及長期且龐大的賭博運作,法庭最終判處被告監禁13個月。

Q.如果檢控過程拖延很久,可以減刑嗎?
A.

檢控延誤本身不必然構成減刑因素。若延誤是由於調查複雜(如需分析大量電子通訊紀錄)或不可抗力(如疫情)所致,則屬合理延誤。本案法庭認為調查工作耗時合理,未有因延誤而減刑,僅因被告候審期間的焦慮酌情減刑。

Q.沒有集團式經營賭博,判刑會較輕嗎?
A.

即使非集團式經營,法庭仍會考慮賭博的規模、持續時間及注項數量。本案被告雖單獨經營,但因運作長達40個月且涉及數百萬元賭注,法庭認為性質嚴重,最終仍判處即時監禁,並未因非集團式經營而判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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