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少寶案 DCCC917/2019
安排假賭客受捕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少寶(第五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勞潔儀
案情摘要
被告是荃灣一個非法賭場的負責人,該處設有三部釣魚遊戲機。警方臥底人員受指示搬走兩部機器,並安排被告及四名人士留在場內,假扮賭客接受警方拘捕,以製造成功掃蕩賭場的假象。被告承認自己同意按指示留在現場,並承認曾協助安排假賭客及搬走設備,原定報酬為港幣5,000元,但最終沒有收取。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conspiracy to pervert the course of public justice) 的量刑。爭議包括被告在計劃中的角色是否重要、非法賭場及原本罪行的嚴重程度、計劃對法治的影響,以及早日認罪、沒有得益和沒有造成檢控延誤應獲多少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雖然地位低於主謀,仍是計劃的主要執行者,負責搬走機器、安排假賭客及承認自己為賭場負責人,角色不可或缺。安排非真正賭客接受拘捕,屬操縱司法程序,嚴重削弱市民對法治的信心。法庭依據原本罪行的嚴重性、妨礙行為的持續程度及對公義的實際影響評估刑責,認定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刑罰;以12個月為起點,因及早認罪給予三分一折扣。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考慮 R v Tunney 所列三項量刑因素。Attorney General v Yeung Kwong Chi 支持妨礙司法公正罪通常須判即時監禁。辯方另引用 HKSAR v Chu Ka Shing、HKSAR v Chong Choong Leong、R v Sidhu 及 R v Abdulwahab 論述量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給予三分一認罪折扣,最終判處即時監禁8個月。
判決啟示
妨礙司法公正罪沒有統一上訴庭量刑指引,須按案件情節及被告角色處理。即使被告沒有實際得益,策劃假冒賭客受捕仍會被視為嚴重操縱司法程序。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安排假賭客接受警方拘捕會犯什麼罪?
安排假賭客留在非法賭場接受拘捕,藉此製造成功掃蕩的假象,可能構成串謀妨礙司法公正。本案法庭認定被告罪成。
Q.沒有收到報酬,妨礙司法公正仍會判監嗎?
沒有實際收取報酬並不消除罪責;法庭重視被告在計劃中的實際作用及其對法治的影響。本案即使沒有得益,仍判處八個月即時監禁。
Q.串謀妨礙司法公正通常判刑多久?
刑期視乎原本罪行、妨礙行為的程度、對公義的實際影響及認罪因素而定。本案量刑起點為十二個月,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判囚八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