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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8/2023
C [2026] HKDC 30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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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4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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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賴國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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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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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 年 1 月 9 日
M M
出席人士: 陳哿弘先生,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
N 區 N
李頌然資深大律師帶領梁思臨大律師,由海問律師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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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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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及 [2] 收受賭注(Bookma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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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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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否認兩項違反香港法例第 148 章《賭博條例》第
C 7(1)(a)條的「收受賭注」罪。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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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辯方在審訊開始時向法庭表示將會反對控方將從被告人
E E
住所檢取的其中一部手提電話擷取出來的某些數碼資料呈堂為證據,
F 理由是該手提電話之開鎖密碼是廉署人員在被告人不自願及在不公 F
平的情況下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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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控辯雙方同意以「案中案」形式處理這個特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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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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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4. 廉署人員於 2020 年 3 月 19 日持着搜查令(證物 P1)於 K
0655 時到達被告人位於葵涌荔崗街 11 號浩景臺第 2 座 23 樓 D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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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D 室)的住所,以串謀他人向警務人員提供利益、收受賭注及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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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錢三項指控拘捕及警誡被告人,其後在 23D 室內搜出並檢取了一
N 部電腦、兩部分別是金色及紅色的手提電話連同內在的 SIM 卡。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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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辯方反對控方將從紅色手提電話及其 SIM 卡(電話 I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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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碼 3558420849000;SIM 卡序號 898520300101694336,登記號碼
Q 9010 6086)中擷取的短訊和資料呈堂,理由為1: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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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文見 MF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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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被告人在相關時間向廉署人員羅君傑(PW1)出示
C 該手提電話供 PW1 檢取。在他按照 PW1 指示在其 C
面前解鎖該手提電話的時候及之前,被告人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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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責任和權利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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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ii) PW1 要求被告人在其面前解鎖該手提電話之前,向 F
被告人作出威迫及/或誘使的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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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被告人沒有向 PW1 及/或其他廉署人員說出該手
I 提電話的密碼,相反是廉署人員在被告人輸入密碼 I
時看到該密碼,從而將該密碼記錄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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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iv) 故此,該手提電話的密碼是廉署人員在被告人不自 K
L 願和在不公平的情況下獲得的,或法庭應行駛其酌 L
情權將相關證據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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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6. 控方傳召了 3 名廉署人員,分別是上述的 PW1,陳光佑 N
O (PW2)及王沛偉(PW3)。 O
P P
7. 三名證人於 2020 年 3 月 19 日 0655 時到達 23D 室門外
Q 時,由被告人應門,PW1 在表露身份及核實被告人身份後,以上述 3 Q
R
項指控把被告人拘捕,並向他施行警誡。被告人表示明白拘捕原因及 R
警誡後,PW1 向他展示搜查令 P1(以英文發出的文件)及其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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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文向他解釋內容,並手持着搜查令的中、英文版本讓被告人閱讀,
T 之後被告人表示明白其內容。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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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8. 盤問下,PW1 供稱他沒有將整份搜查令向被告人讀出, C
但有讀出需要搜查的地址,與及向被告人表示他們會檢取搜查令中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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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一欄之下所列出的物件。被告人花了約 2 至 3 分鐘閱讀搜查令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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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後,向 PW1 表示明白。
F F
9. 接着,廉署人員開始進行搜查,0730 時搜查結束,期間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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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並檢取了兩部手提電話和一部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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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0. 該兩部電話均是 iPhone,由 PW2 發現,當時兩部電話均 I
處於上鎖狀態。PW2 將電話交給 PW1。PW1 決定將兩部電話檢取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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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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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PW1 及 PW2 均記不起在甚麼時間及在 23D 室內哪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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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該兩部手提電話,亦沒有作出相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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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2. 就着檢取之物件,負責支援及處理文書記錄的 PW3 填寫 N
了一份「檢取證物表」(證物 P2)及一份「檢取證物認收書」(證物
O O
P3)。被告人在 P2 及 P3 上均有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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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13. 在 P2 填寫期間,PW1 問被告人兩部電話的解鎖密碼,被 Q
告人說出密碼,並由 PW2 將之記錄在一張 A4 紙上。PW1 解釋,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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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會以密碼將電話開啟,以查看其數碼內容是否與案件有關,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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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以識別該電話的獨有 IMEI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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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這兩名證人均否認辯方以下指控:被告人是因應 PW1 問
C 他電話在哪裏才把手提電話拿出來,然後 PW1 指令被告人把電話開 C
鎖,並對被告人說:「唔好搞咁多嘢,如果唔係搞埋你老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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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於是輸入密碼開鎖,PW1 因此而得知密碼;密碼並不是由被告人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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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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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PW1 向被告人詢問電話解鎖密碼時沒有再次警誡他,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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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被告人在約半小時前被拘捕時已被警誡,所以證人覺得無需再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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誡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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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PW1 同意在拘捕警誡被告人時,沒有對他說如果搜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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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物品,而他們若然就該些物件有所提問,被告人可以選擇回答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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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PW1 亦同意在這過程中沒有告知被告人說如果搜出電話,被告
L 人有權不說出其開鎖密碼。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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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控方案情完結後,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本席裁定表面證據
N N
成立。被告人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此乃辯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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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斷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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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18. 辯方在案中案之結案陳詞中指出,上訴法庭在 Sham Wing Q
R
Kan(岑永根)and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20] 2 HKLRD 528 案判 R
案書第 122 段說明,在法律之下,警方不能強迫被捕者提供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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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olice could not under the law compel the arrestee to provide the
T password”)。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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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9. 被告人是在 PW1 威嚇下才在他面前輸入開啟電話之密 C
碼。雖然 PW1 及 PW2 均否認 PW1 曾對被告人說:「唔好搞咁多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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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唔係搞埋你老婆」,但所有控方證人都不是可信及可靠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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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不按規矩做事,對重要事項例如何人在何處及在何時搜出電話均
F 沒有記錄下來。PW3 更擅自把其中一部手提電話的保護外殼除下,而 F
PW1 對此舉亦沒有加以阻止。PW2 和 PW3 均否認在落口供時有互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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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襲或參考對方的口供,但兩人在口供中對事發過程的時間及次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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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相似,看來並非純屬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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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另外,PW1 承認如果他們當時未能獲取密碼以開啟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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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組的同事可能要耗上數天甚至數星期才能把電話開啟,這無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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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慢調查;因此 PW1 是有動機以不當手段獲取密碼,好讓他們可以
L 在被告人羈押在廉署期間向他查問。 L
M M
21. 辯方認為,從以下情況亦可見各名控方證人都不是誠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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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的證人:他們一致地沒有記錄重要資料如何人在何處發現被檢取的
O 證物,但他們的口供在其他方面則甚為相似,實在有互相抄襲之嫌; O
在沒有問被告人兩部手機誰屬的情況下便向被告人索取該兩部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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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碼,實在有違邏輯及常理,顯示證人沒有說出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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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22. 辯方陳詞言下之意,就是法庭不應接納廉署人員就如何取 R
得密碼所作出之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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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因此,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是自願提
C 供密碼的。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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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另外,辯方亦指廉署人員在搜查期間完全漠視被告人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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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皆因 PW1:(i) 沒有整段讀出搜查令中這段落:「並進行搜查,
F 以尋找本身是或包含有上述罪行的證據的投注單據、賭博設備、金錢、 F
存款/轉帳/提款單據、收據、付款記錄、銀行記錄、手提電話、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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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電子裝置或經其他電子裝置處理或儲存的數據,以及任何其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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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物件或物品;手提電話、電腦、電子裝置一經檢取,其數碼內容
I 會被審查,查驗項目包括但不限於通訊記錄,包括通話記錄,即時通 I
訊應用程式和電郵記錄、裝置及使用者識別資料包括電話簿及日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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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電子文件、多媒體檔案和任何其他檔案或文件」
(下稱「該段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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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沒有提醒被告人會審查手機的內容以及該等內容包括甚麼;(iii) 沒
L 有提醒被告人有權不提供密碼;(iv) 沒有提醒被告人就廉署人員執行 L
M
搜查令時的相關法律責任和有權尋找法律意見;和 (v) 沒有告知被告 M
人作出防礙或抗拒的後果。
N N
O 25. 辯方指出,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鄧少雄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O
P
訴 叶輝及其他人 DCCC 101/2021 案(叶輝案)裁定,廉署人員向第 P
二被告索取她手機的密碼前,並沒有提示她可以有不提供密碼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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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廉署人員理應先提醒第二被告她所擁有的基本權利,廉署人員因而
R 干擾了第二被告「保持沉默」及「不能自證其罪」的基本權利。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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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辯方指出,就算被告人在拘捕時已被警誡,但該警誡是針
T 對有關拘捕的指控,這個警誡與告知被告人有權不提供密碼,兩者風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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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牛不相及,屬於完全不同概念。況且,被告人如何能夠將 30 分鐘
C 前的警誡與就提供密碼的緘默權聯繫起來?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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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辯方進一步指出,就算 PW1 有讓被告人自行閱讀搜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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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庭亦不能推斷被告人確實有閱讀該段落;就算有閱讀,亦不
F 表示被告人清楚知道他有權不提供密碼。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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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辯方認為一旦被告人就提供密碼的緘默權被侵犯,如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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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以密碼開啟手提電話所取得的數碼資料作為指控被告人的證據,
I 會對審訊造成不公平,故要求法庭行使酌情權將此等證據剔除。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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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被告人沒有選擇作供或傳召證人,這當然是他的權利,本
K 席不會因此而作出對他不利的推敲。況且,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辯方 K
L 完全沒有這方面的責任。但這個答辯方式,令法庭沒有辯方反駁控方 L
證人說法之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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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30. 岑永根案明確道出,警方不能強迫被捕者提供手提電話密 N
O 碼。這個禁令必然適用於其他執法人員,亦表示密碼須由被捕者自願 O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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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31. 本席接納涉案電話是 PW2 發現及拾取的,當時電話是處 Q
R
於鎖着狀態,屏幕沒有亮着。PW2 把電話交給 PW1 好讓 PW1 決定是 R
否需要檢取。作出檢取決定後,PW1 成為檢取者,PW3 便填寫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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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即是 P2 及 P3。因填寫電話相關資料是需要知道其 IMEI 編號,
T 而這 IMEI 編號是需要開啟了電話,輸入某個序號,才會顯示出來。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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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32. 控方證據是,PW1 於是問被告人手機密碼,被告人便說 C
出密碼。PW1,PW2 和 PW3 均表示密碼是這樣取得的,並由 PW2 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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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碼記錄在一張 A4 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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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辯方向 PW1 及 PW2 均指出 PW1 曾對被告人說:「唔好 F
搞咁多嘢,如果唔係搞埋你老婆」,但兩人均否認這個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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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34. 辯方批評涉案 3 位廉署人員都不是誠實和可靠之證人。本 H
I
席對此批評並不認同。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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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就本案案情而言,本席不認為各名廉署證人沒有就哪一個
K 時間、在 23D 室內哪一個位置,及電話由哪一位人員發現作出記錄, K
有任何莫大相干,或顯示這些證人有所隱瞞,或對被告人構成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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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被告人已在 P2 及 P3 上簽署,確認文件內所列之物件被檢取,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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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案爭議點亦非在於電話有沒有被檢取,或檢取程序是否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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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辯方亦指出 PW2 和 PW3 的口供紙內容相似之處,並非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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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偶然,而是極有可能是互相參考或抄襲的成果。辯方所指的相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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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是指兩人都就譬如 0655 時描述發生甚麼事,接着兩人就 0658 時、
Q 0725 時、0730 時、0735 時及 0805 時所發生的事作出記錄。被問及這 Q
R
些相似之處的 PW3 同意兩者的口供差不多,但否認他們落口供時有 R
互相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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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本席對這個互相參考或抄襲的揣測,不以為然。由廉署人
C 員於 0655 時抵達被告人之住所,至被告人於拘捕及搜查後於 0805 時 C
被帶返抵廉署總部,前後只不過是 1 小時 10 分鐘,期間所發生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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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事項只涉幾段時間,即是 0655 時抵達,0658 時在核實被告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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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把他拘捕及警誡,然後執行搜查令,0725 時被告人致電其姊姊關於
F 工作安排,0730 時搜索完畢,0735 時被告人梳洗完後被帶返廉署, F
0805 時抵達廉署總部。這些均是主要事件記項,這些記項均出現於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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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參與行動的廉署人員的口供中,絕不出奇或惹人懷疑。
H H
I 38. 至於這三位證人的口供偶有前後不符,例如 PW1 一度搞 I
錯了何人拾取及檢取電話,或兩人在某個情節上看似有不同說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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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PW1 說他在錄取自己的口供過程中曾向 PW2 詢問手機密碼,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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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 就 PW1 有否問他密碼一事卻說「無印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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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本席認為這些均是枝節上的出入,無關大體。況且,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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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供時距離事情發生之日已接近 4 年半。證人對細節之印象變得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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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出錯絕不為奇,並非是不誠實或存心隱瞞之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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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本席接納這三名證人就獲取開啟電話密碼的說法,接納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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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所說被告人是在 PW1 詢問下將密碼說出,期間並不涉任何廉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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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以威迫、利誘或其他不當手段令被告人披露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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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本席裁定密碼是被告人自願向廉署人員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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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接着的問題是,廉署人員在向被告人詢問密碼時,是否有
C 需要告知被告人他有權不披露密碼?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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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就着這個問題,辯方援引了鄧法官在叶輝案之裁斷(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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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第 25 段),繼而指稱由於 PW1 沒有提醒被告人有權不提供密碼,
F 被告人在不知道這個權利的情況下提供了密碼,是侵犯了被告人的緘 F
默權及「不能自證其罪」的基本權利,在此等情況下,控方使用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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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開啟手提電話從而擷取的數碼資料不應被接納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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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44. 叶輝案對本席沒有約束力。除叶輝案外,辯方沒有提供具 I
約束性的案例說明執法人員在索取被捕人之手機密碼時或之前,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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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該被捕人他有不披露手機密碼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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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45. 本席認為,以本案案情而言,就算 PW1 要求被告人提供 L
開鎖密碼時並沒有再次或特別告知被告人他是沒有必要提供密碼,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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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做法並沒有侵犯被告人的緘默權,因為被告人在大約 30 分鐘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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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 拘捕時,已被警誡了。本席深信被告人在被問及手機密碼時,廉
O 署人員於 30 分鐘前向他作出的警誡他言猶在耳,他是在知道自己仍 O
在警誡中及有保持緘默的權利的情況下,選擇向 PW1 說出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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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辯方指 PW1 在拘捕被告人時所施行的警誡是因應被告人
R 被指控的罪行作出的,與針對被告人有權不提供密碼而作出的警誡風 R
馬牛不相及,不能指望被告人被問及密碼時,能夠將拘捕時的警誡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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繫起來,從而得知在被問及密碼時,自己仍然有緘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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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本席並不同意兩者並無關連。廉署人員之到訪,除了向他
C 作出拘捕外,還要執行搜查令,而廉署人員差不多是緊隨宣佈拘捕後 C
便向被告人展示、簡述及讓他自行閱讀搜查令內容。本席亦接納 P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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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PW2 所說,被告人花了 2、3 分鐘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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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48. 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只是看似閱讀搜查令但其實是視其 F
內容而不見,或他不明白搜查令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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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本席認為,被告人必然明白搜查是與他被指控的罪行息息
I 相關。搜查令明確指出,簽發該命令的裁判官信納 23D 室「可能有一 I
些物件本身是或包含有條例所訂的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 的證實」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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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廉署人員進入 23D 室並進行搜查,以「尋找本身是或包含上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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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證據 …」。而搜查令該段落亦清楚表明「手提電話、電腦、電子
L 裝置一經檢取,其數碼內容會被審查」。既然被告人在被捕時已從警 L
誡得知其保持緘默的權利,廉署人員沒有必要在隨即進行的搜查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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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再次警誡他,尤其是查問電話開鎖密碼與施行拘捕警誡兩者只有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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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分鐘的時間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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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因此,本席裁定密碼並非是在被告人的權利受侵犯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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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對他不公平的情況下獲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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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51. 利用密碼開啟電話,從而擷取當中的數碼內容,並不會對 R
被告人或對審訊造成不公平。本席裁定該些內容可以呈堂,不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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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情權將該些內容自審訊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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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案件遂進入「一般事項」的審訊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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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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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控方案情 E
F F
承認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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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53. 控辯雙方作出兩份「承認事實」,分別是證物 P31A 及 H
P31B。所承認的事項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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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020 年 3 月 19 日,廉署人員憑搜查令 P1 前往被告
K 人於葵涌浩景臺 2 座 23 樓 D 室的住所進行搜查, K
並檢取了包括一部電話號碼為 9010 6086 的紅色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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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電話 P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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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ii) 廉署人員沒有在被告人住所檢獲其他與賭博有關 N
的實體投注單據、賭博設備、存款/轉帳/提款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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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收據、付款記錄及/或銀行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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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iii) 被告人在所有關鍵時刻是流動電話號碼 9010 6086 Q
的唯一使用者,亦是以該號碼註冊的 WhatsApp 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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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的唯一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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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iv) P30 的電話通訊錄所儲存的電話號碼及相關帳戶名 T
稱包括: (1) 6031 2444 K5 Chu Kung; (2) 6088 6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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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5 B Hung ; (3) 6697 7860 K5 B Hung2 ; (4)
C 9239 1757 K5 Shing; (5) 9349 5770 K5 M Y; (6) C
9473 8389 K5 Wai Chi; (7) 9482 8887 K5 So;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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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60 0558 K5 Uncle Jim ; 及 (9) 9199 8688 K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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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iCaro (WhatsApp 帳戶名稱為「K5 Ca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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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自 P30 擷取的被告人以 WhatsApp 與以上 (iv)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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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之帳戶持有人之通訊記錄順以上所列次序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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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列為證物 P4 至 P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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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被 告 人 之 香港 賽 馬 會( 馬 會 )投 注 戶口 號 碼 是
J J
02725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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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vii) 馬會是唯一在香港合法受注賽馬、足球及六合彩的 L
機構;除馬會外,並沒有任何合法網站可接受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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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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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viii) 警長葉柏然是警方賭博專家。 O
P P
控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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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控方在傳召其唯一證人賭博專家警長 58041 葉柏然(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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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前,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呈遞了這名專家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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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所作出的報告,即是:(i) 一份日期為 2022 年 4 月 14 日的報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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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報告」)為證物 P32 及其附件 27 至 1682 頁,及 (ii) 一份日期為
C 2022 年 5 月 10 日的「補充報告」為證物 P33。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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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專家在報告中指出,他於 2021 年 8 月 23 日接獲指示就本
E E
案所涉及賭博的部分作評論,並於同日收到涉案文件副本作參考。該
F 些文件主要是被告人(以 Bill Lai 名稱)與不同人士之 WhatsApp 通 F
訊紀錄,這些紀錄以文字通訊居多,其中夾雜着一些相片及語音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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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的文件包括被告人的銀行帳戶月結單及馬會投注戶口月結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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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56. 經參閱及分析該些文件後,專家的意見是本案涉及「外圍 I
足球」的賭博活動:有人「收受賭注」、「向收受賭注者投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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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或便利收受賭注或向收受賭注者投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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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57. 專家將所涉的足球投注詳情以「日期」、「球隊」、「盤 L
口/賠率」、「賭客下注」、「賽果」、「賭客輸贏」、「馬會有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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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盤」、「受注金額」及「下注金額」等標題表列出來作為其口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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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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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相關的通訊紀錄、其證物編號和頁碼及相應附件頁碼為:
P P
Q (i) Bill Lai 與「K5 Chu Kung」於 2019 年 1 月 5 日至 Q
R
2020 年 3 月 16 日期間的通訊為證物 P4(頁碼 117- R
463),相應附件頁碼 27-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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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Bill Lai 與「K5 B Hung」於 2016 年 11 月 28 日至
C 2018 年 9 月 26 日期間的通訊為證物 P5(頁碼 464- C
810),相應附件頁碼 241-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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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Bill Lai 與「K5 B Hung2」於 2018 年 9 月 27 日至
F 2020 年 3 月 16 日期間的通訊為證物 P6(頁碼 811- F
927),相應附件頁碼 46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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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Bill Lai 與「K5 Shing」於 2019 年 2 月 22 日至 2020
I 年 3 月 16 日期間的通訊為證物 P7(頁碼 928-1206), I
相應附件頁碼 57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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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v) Bill Lai 與「K5 MY」於 2018 年 2 月 5 日至 2020 年 K
L 3 月 16 日期間的通訊為證物 P8(頁碼 1207-1313)
, L
相應附件頁碼 639-657;
M M
N (vi) Bill Lai 與「K5 Wai Chi」於 2019 年 8 月 4 日至 2019 N
O 年 11 月 11 日期間的通訊為證物 P9(頁碼 1314- O
1330),相應附件頁碼 659-660;
P P
Q (vii) Bill Lai 與「K5 So」於 2019 年 2 月 22 日至 2020 年 Q
R
3 月 15 日期間的通訊為證物 P10(頁碼 1331-1498)
, R
相應附件頁碼 662-841;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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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A A
B B
(viii) Bill Lai 與「K5 Uncle Jim」於 2018 年 4 月 11 日至
C 2018 年 5 月 2 日期間的通訊為證物 P11(頁碼 1499- C
1529),相應附件頁碼 842-861;及
D D
E E
(ix) Bill Lai 與「K5 Carol」於 2018 年 2 月 5 日至 2020
F 年 3 月 9 日期間的通訊為證物 P12(頁碼 1530-1682)
, F
相應附件頁碼 528-572。
G G
H H
59. 總括來說,專家的分析是,所有這些通訊顯示有外圍足球
I 的賭博活動,包括下注、受注及結清賭注;被告人的角色是「受注人」
, I
其餘的通訊對方都是「投注人」;而 P12 所涉的 K5 Carol 亦有與被告
J J
人一同接受賭注。
K K
L 60. 專家在報告 P32 指出,P4 顯示有外圍足球的賭博活動(包 L
括下注、受注及結清賭注),K5 Chu Kung 為下注人,被告人為受注
M M
人,所涉下注/受注日期由 2019 年 1 月 5 日至 2020 年 3 月 15 日,
N N
總金額為 289,300 元。當中部份賽事馬會並無開盤受注,因此如下注
O 該些賽事必屬外圍投注。 O
P P
61. P5 顯示有外圍足球的賭博活動(包括下注、受注及結清
Q Q
賭注),K5 B Hung 為下注人,被告人為受注人,所涉下注/受注日
R 期由 2016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8 年 9 月 25 日,總金額為 1,082,000 元。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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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A A
B B
62. P6 顯示有外圍足球的賭博活動(包括下注、受注及結清
C 賭注),K5 B Hung2 為下注人,被告人為受注人,所涉下注/受注日 C
期由 2018 年 9 月 28 日至 2020 年 3 月 15 日,總金額為 328,000 元。
D D
E E
63. P7 顯示有外圍足球的賭博活動(包括下注、受注及結清
F 賭注),K5 Shing 為下注人,被告人為受注人,所涉下注/受注日期 F
由 2019 年 2 月 22 日至 2020 年 3 月 14 日,總金額為 863,000 元。當
G G
中部分賽事的投注項目是即場的讓球盤,但馬會並沒有此種投注項目
H H
供選擇,因此如下注該些賽事必屬外圍投注。
I I
64. P8 顯示有外圍足球的賭博活動(包括下注、受注及結清
J J
賭注),K5 M Y 為下注人,被告人為受注人,所涉下注/受注日期
K K
由 2018 年 2 月 10 日至 2020 年 2 月 17 日,總金額為 164,000 元。當
L 中部分賽事的投注項目是即場的讓球盤,但馬會並沒有此種投注項目 L
供選擇,因此如下注該些賽事必屬外圍投注。被告人亦為賭客安排開
M M
設用作投注用的帳戶。
N N
O 65. P9 顯示有外圍足球的賭博活動(包括下注、受注及結清 O
賭注),K5 Wai Chi 為下注人,被告人為受注人,所涉下注/受注日
P P
期為 2019 年 8 月 28 日,總金額為 1,000 元。被告人亦為賭客安排開
Q Q
設用作投注用的帳戶。
R R
66. P10 顯示有外圍足球的賭博活動(包括下注、受注及結清
S S
賭注),K5 So 為下注人,被告人為受注人,所涉下注/受注日期由
T T
2019 年 2 月 22 日至 2020 年 3 月 14 日,總金額為 283,000 元。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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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賽事的投注項目是即場的讓球盤,但馬會並沒有此種投注項目供
C 選擇,亦有部分賽事馬會並無開盤受注,因此如下注該些賽事必屬外 C
圍投注。
D D
E E
67. P11 顯示有外圍足球的賭博活動(包括下注、受注及結清
F 賭注),K5 Uncle Jim 為下注人,被告人為受注人,所涉下注/受注 F
日期由 2018 年 4 月 11 日至 5 月 1 日,總金額為 50,000 元。
G G
H H
68. P12 顯示有外圍足球的賭博活動(包括下注、受注及結清
I 賭注),相信 K5 Carol 和被告人為拍檔,共同收受外圍足球賭注,但 I
下注人身份不詳。收受日期由 2018 年 2 月 6 日至 8 月 18 日,總受注
J J
金額為 341,000 元。
K K
L 69. 專家在其報告 P32 的第 9 段闡述香港「外圍足球」的賭博 L
情況,當中包括賭博所涉的有關資料如盤口及賠率,是會參照報紙、
M M
香港賽馬會、澳門或外國的賭波公司;外圍莊家與賭客作出相關協定
N N
包括信用額及派彩權限等,以及外圍莊家亦會以賭客的身份向其他莊
O 家投注以賺取賠率差價及減低風險。 O
P P
70. P32 第 10 段指出,「現時以電腦經營作網上收受賭注已
Q Q
十分普遍,外圍莊家或艇仔向賭客分發網址、信用額、登入名稱及密
R 碼,賭客以其登入名稱和密碼登入網站,自行賭博。而外圍莊家或艇 R
仔亦可隨時以管理人身份登入賭博網戶口,監察及管理客人賬目,即
S S
上線管下線制度。」專家回應法庭提問時說,被告人幫他人開設外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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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注戶口,是屬於「推廣或便利收受賭注或向收受賭注者投注」的行
C 為。 C
D D
71. P32 第 11 段指出,「由於足球比賽基本上每日都會進行,
E E
而一般逢星期六及日均會有大量球賽進行,因此結算方式通常會每星
F 期進行一次(俗稱禮拜數),而大部分亦會於星期一進行;而另一種 F
結算方式則是以投注信用額為基礎,意思即是賭客跟據信用額的贏輸
G G
情況而結算,例如外圍莊家給賭客的信用額是五萬元,當賭客輸掉五
H H
萬元之後,必須結清後才可繼續投注,但最終是決定於莊家及賭客的
I 事先協議,每個莊家都可能有所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I
J J
72. P32 第 12 段指出,一般外圍莊家賺取利益有以下各點:
K K
L • 全部承受所有注項,即是賭客輸錢外圍莊家便贏錢 L
M M
• 承受部分注項,其餘由另一莊家承受,俗稱「分成」
N N
O
• 收受注項後再全數或部分轉投賠率較高的莊家,無 O
任何風險下賺取其差價
P P
Q 73. P32 第 32 段列出「支持本案撰寫結論的理據」是: Q
R R
(I) 香港賽馬會是唯一在香港合法受注賽馬、足球及六
S S
合彩的機構。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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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現時本港除香港賽馬會外,並無任何合法網站可接
C 受任何賭注。 C
D D
(III) 香港賽馬會接受博彩的賽事結束後,所有派彩及結
E E
算是由香港賽馬會作出的。
F F
(IV) 案中部分賽事的投注項目是「即場讓球」,香港賽
G G
馬會並沒有「即場讓球」的投注項目可以下注,因
H H
此下注此項目,必定屬於外圍投注。
I I
(V) 案中部分賽事香港賽馬會並沒有開盤受注,因此如
J J
下注該賽事,必定屬於外圍投注。
K K
(VI) 案中對話顯示有人問盤、覆盤、下注、受注、結算
L L
及結清賭注等行為。
M M
N (VII) 案中對話顯示有人為賭客安排開設用作投注用途 N
的帳戶。
O O
P P
74. 專家在主問下解釋附件之列表如何準備時表示,他主要根
Q 據 WhatsApp 通訊對話中提及許多他認為是球隊簡稱及盤口和賠率, Q
根據其內容查看馬會或其他體育網站公佈有關當天舉辦過的足球賽
R R
事,再看看通訊內容,相信有人下注這些賽事,從而製造出列表。
S S
T 75. 以 K5 Chu Kung 與 Bill Lai(即是被告人)於 2019 年 1 月 T
5 日的通訊中被告人於 15:17:51 時所說的「墨勝利 平半 98」為例,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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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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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盤口為墨爾本勝利隊讓平手/半球、賠率為 0.98 倍;而 K5 Chu
C Kung 於 15:34:05 時的回應「墨勝利 300」是指該人下注該隊 300 元; C
被告人於 15:54:02 時繼而說「Ok」表示接受投注2。這顯示落注賭客
D D
是 Chu Kung,受注者是被告人。
E E
F 76. 賽事資料查看顯示 2019 年 1 月 5 日有一場西悉尼流浪者 F
對墨爾本勝利的賽事,馬會亦有開盤,賽果為 1 – 2,墨爾本勝利贏了
G G
一球,超出平手/半球,因此下注者贏,以該 0.98 賠率計算,下注 300
H H
元可贏得 294 元3。如「賭客輸贏」下之數字有「+」號在前表示賭客
I 贏,若然是「-」號則表示賭客輸。 I
J J
77. 以 K5 Chu Kung 與被告人於 2019 年 1 月 6 日的通訊為例,
K K
專家認為被告人於 09:01:37 時所發的「墨勝利 300 曼聯 -300 華拉 -
L 300 愛 -300 車 130 = -470-3920 = -4390」的訊息4是賭注之計算,藉以 L
告知對方其輸贏記錄;詳情見附件 27 頁之列表。專家認為「車 130」
M M
是指對方就其車路士之下注贏了 130 元,而對方就其訊息所示的 5 場
N N
賽事共輸掉 470 元(即是-470);至於-3920,專家認為這是通訊對方
O 上次賭輸之金額帶至今次的結算,因此其累積輸額是 4,390 元。 O
P P
78. 以上述涉及「墨勝利」賽事而言,雖然照計 Chu Kung 是
Q Q
贏「294」(即是 300 元下注額 x 0.98 賠率),但被告人回覆卻是「墨
R 勝利 300」,專家認為被告人是採用一個齊頭數「300」以方便計算。 R
S S
T 2
見 P4/117 頁。 T
3
見附件第 27 頁。
4
見 P4 第 12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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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79. 專家以被告人於上述通訊中 10:13:31 時所發出的「260 280 C
-250 -500 = -210-4390 = -4600 方便請入數,比阿勝爆咗廠(沮喪表情
D D
符號)」 為例而指出,是被告人要求 Chu Kung 結清;-4,390 便是將
5
E E
對方的累計輸額帶至今次。由於應被告人於 10:59:36 時的入數要求,
F 對方將 3,000 元存入了被告人的馬會投注戶口,因而將其所欠賭款減 F
至 1,610 元6。專家認為賭客向莊家結清了 3,000 元賭注,最新結餘為
G G
欠 1,610 元 。 7
H H
I 80. 上述 K5 Chu Kung 與被告人之間的通訊顯示兩人當時是 I
對賭,被告人是莊家,K5 Chu Kung 是賭客。雖然看不到莊家有沒有
J J
向他人下注,但專家說這並不影響他認為這人是莊家的意見。
K K
L 81. 專家繼而被問及他口供所指的 P12 通訊紀錄顯示 K5 L
Carol 與被告人共同收受賭注之意見。以 P12 的 1552 及 1553 頁所顯
M M
示的兩人於 2018 年 3 月 1 日的通訊為例,被告人於 00:30:20 時所發
N N
出的訊息「祖雲半 9 3k 2 份(Ok 手勢符號)」及於 00:36:10 時所發
O 出的訊息「熱 2.5/3 96 3k 2 份(Ok 手勢符號)」均得到對方以「√」 O
回應。被告人於 09:44:33 時的訊息是「-1350 -1440 = -2790 -160(馬
P P
匹符號)= -2750 +1500 = -1450」。這些通訊所涉的兩場球賽、賽果及
Q Q
輸贏金額等均顯示於附件 539 頁上半方的列表。賭客在兩場各贏 2,700
R 元及 2,880 元。由於被告人及 K5 Carol 兩人夾份,所以每人在兩場分 R
S S
T 5
見 P4 第 121 頁。 T
6
見 P4 第 121-122 頁及附件第 29 頁。
7
照計 4600 減去 3000 應為 1600,但被告人則告知對方尚欠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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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輸 1,350 元及 1,440 元,一如被告人於 09:44:33 時訊息中所說的
C 「- 1350 -1440」一樣;專家認為這些顯示兩人夾份做莊家收賭注。至 C
於「-160(馬匹符號)」則相信是兩人夾份投注賽馬的結算,而投注
D D
賽馬則是合法的。
E E
F 82. 從這兩人於 2018 年 3 月 12 日 11:04:01 時至 11:08:04 時 F
的 7 段對話,專家認為兩人亦分別收取其他人的賭注8。
G G
H H
83. 專家報告9所提及的「即場讓球盤」,是指球賽開賽後賭客
I 仍下注「讓球」,所以叫「即場讓球」,又叫「走地」或「滾球」。 I
馬會不接受這種投注,所以這類投注必屬外圍。
J J
K 84. 以 K5 M Y 與被告人於 2018 年 2 月 10 日的通訊10為例, K
L K5 M Y 於 21:49:27 時所說的「熱走(足球符號)?」是指「熱刺隊 L
走地」,而被告人於 21:50:57 時的回覆「熱 平半 10」是指熱刺讓平
M M
手/半球,賠率為一倍。K5 M Y 於 21:51:24 時回覆「3k 熱」是指下
N N
注熱刺 3,000 元。專家解釋「平手」即是大家不讓球,「半」即是熱
O 刺讓半球。由於下注時該場比賽是熱刺以 1-0 領先,最終賽果亦是一 O
樣,即是平手,所以沒有輸贏,但由於熱刺在下注後再沒有入球,但
P P
賭客卻下注熱刺勝出,所以賭客「讓半球」的投注輸了,輸掉其一半
Q Q
的投注額,即是 1,500 元11。
R R
S S
8
見 P12 第 1568 頁之對話及附件 5 第 545 頁下半頁的列表。
T 9
見 22 及 25 段。 T
10
見 P8 第 1208 頁。
11
見附件 7 第 63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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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盤問下,專家承認他所表列的賽事、賽果、等資料,是他
C 上網找尋出來的。而馬會有否開盤的資料,則來自馬會網站。這些資 C
料都不是他寫的,他亦不能確定其準確性。
D D
E E
86. 他獲提供整套的 WhatsApp 通訊以作出分析,在作出分析
F 時,有留意到通訊有涉及相約何時食飯之類的對話,但他認為這些事 F
項與他所需要作出的分析無關,所以沒有將這些事項包含其中。
G G
H H
87. 專家同意他稱收受賭注之人為莊家,落注之人為賭客,是
I 以一個落注方向的形式來定性誰是賭客、誰是莊家。 I
J J
88. 他承認他稱為賭客的通訊人士之名稱均有「K5」字頭。
K K
89. 對辯方所指觀乎他整份報告,看不見莊家(即是他所指的
L L
被告人 Bill Lai)有金錢上對外交錢或向其他團體入錢,專家回答表
M M
示他只看到賭客向莊家付錢。他同意他看不到莊家再入錢給其他莊
N 家,或作出對沖或風險管理之行為。 N
O O
90. 專家說他亦見不到被告人及 K5 Carol 向其他人招徠。他
P P
補充說他認為被告人與 K5 Carol 夾份是用以平衡風險。他承認不知
Q 道與被告人和 K5 Carol 對賭的人與這兩人認識了多久。而整個通訊 Q
R
紀錄顯示被告人只是與 K5 Carol 有每人一半的安排。但專家承認他 R
不知道被告人、Carol 及其他對賭人士相識多久。他亦不知道通訊紀
S S
錄中的「阿勝」就是 K5 S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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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被告人與 K5 Shing 於 2019 年 10 月 19 日 21:34:10 時至
C 21:36:19 時的通訊顯示一個取消投注的情況,專家指出這種情況在外 C
圍足球賭博並不常見。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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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專家亦承認通訊紀錄沒有派彩權限的資訊。
F F
93. 專家報告有提及總下注金額和總受注金額,但沒有計算出
G G
輸贏淨值。
H H
I
94. 就他指稱被告人曾幫他人開設賭博戶口,專家同意這純粹 I
是從 WhatsApp 對話中所作出的結論。他亦同意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
J J
開設、管理或營運通訊中所提及的網站。但他指出,一般賭徒沒有權
K 限開戶口給他人,只有網站代理人或以上職級人士才能夠開戶口給他 K
L 人。不過,他承認如果認識網站高層人士便可以開戶口。他亦同意只 L
要管有登入名稱及密碼便可以在網站投注。
M M
N 95. 專家在附件中作出包括下述例子的一些「推算」
、「應(該)」 N
O 或「相信」等意見: O
P P
(i) 「相信有人計算錯誤成-150」(附件 62 頁);
Q Q
(ii) 「推算雙方已賭注結清,因此歸零」
(附件 70 頁);
R R
S S
(iii) 「推算賭客向莊家結清了$1,500 元賭注」(附件 96
T 頁);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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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根據下注記錄,賭客應輸 -300 -300 -300 +279 =
C - 621」(附件 101 頁); C
D D
(v) 「WhatsApp 內容並無就此$300 元作結算,但其後
E E
的結果相信已計算在內」(附件 116 頁);
F F
(vi) 「-3890(相信已包含賭客於 04/08/2021 輸掉的 300
G G
元,再之前的結算是 -3590)」(附件 117 頁);
H H
I
(vii) 「賭客應是贏 240,相信是有人計算錯誤」(附件 I
133 頁);
J J
K (viii) 「根據上述內容,本人認為雙方就賭注是否已被接 K
受有不同意見,最終受注者決定將賭注作廢」(附
L L
件 136 頁);
M M
N (ix) 「410(賭注結算後應是賭客-1800,本人未能就 410 N
作解釋,但期後的結算仍是以賭客-1800 作計算)」
O O
(附件 159 頁);
P P
Q (x) 「1600(應該是 1680)+3150(推算是賭客之前贏 Q
3150) = 4810」(附件 241 頁);
R R
S S
(xi) 「本人未能就結算金額由 1860 變成 2700 作出解釋」
T (附件 251 頁);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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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i) 「推算賭客於某途徑向莊家結清了$2000 元賭注」
C (附件 273 頁); C
D D
(xiii) 「推算莊家於某途徑向賭客結清了$5000 元賭注」
E E
(附件 306 頁);
F F
(xiv) 「根據上述內容,本人認為賭客於某途徑向莊家結
G G
清賭注」(附件 584 頁)。
H H
I
96. 辯方就上述的推算、估計等作出質疑。專家承認,他以上 I
述的「推算」、「估計」等字眼表達意見,是因為他不能確定所涉數
J J
項是如何得出。他亦不能否定某些數項是與吃飯、消遣等有關的使費。
K 他亦相信有可能是由於通訊雙方見面時已處理了某些款項,因此不能 K
L 單從他們通訊紀錄計得出與輸贏吻合之數額。 L
M M
97. 就朋友間對賭的可能而言,專家說他會以整件事來看。他
N 覺得「一般如果朋友對賭,應該就係你鍾意曼聯,我鍾意阿仙奴,咁 N
O 樣去對賭嘅,而唔係我不停咁俾啲盤你,你一次過下咁多盤,我都冇 O
抗拒過基本上,你買咩嘢我都受嘅,咁我就唔會覺得係朋友之間嘅對
P P
賭囉。」但他承認自己沒有統計過朋友之間是怎樣去賭錢。
Q Q
R
98. 人物方面,專家承認他不知道 P4 中被告人於 2020 年 2 月 R
25 日 17:23:13 時及 17:23:31 時所提及的「阿勝」12是否就是 K5 S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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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亦見附件 2 第 22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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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他亦認為被告人與 K5 Carol 於 2018 年 3 月 12 日 11:07:08 時至
C 11:08:04 時之通訊中所提及的「B 鴻」13有機會是 K5 B Hung。 C
D D
99. 就專家於附件 584 頁所說的「本人認為賭客於某途徑向莊
E E
家結清賭注」,專家指出是賭客 K5 Shing 提出「清數」14。
F F
100. 就這個「清數」答案的複問下,專家證人指出,無論是賭
G G
客向莊家說「清數」或是莊家向賭客說「清數」都沒有問題,只是要
H H
讓大家看到已清數便可以。
I I
中段陳詞
J J
K 101. 控方舉證完畢,辯方作出簡短的中段陳詞,指出專家證人 K
基於馬會及其他體育網站資料得知球賽詳情如比賽日期、作賽隊伍、
L L
盤口和賠率、賽果及馬會有否開盤等,以作出其結論。這些網站資料
M M
沒有被呈遞,亦沒有經雙方同意,因此純屬傳聞證據,專家亦核證不
N 到這些資料的準確性,故此專家證供有這些不足之處,若沒有這些證 N
O 據基礎的話,整個控方案情便告倒塌。 O
P P
表面證據之裁斷
Q Q
102. 專家是根據相關的 WhatsApp 通訊內容中提及的球隊簡
R R
稱、盤口和賠率,查看香港賽馬會或其他的體育網站,以了解當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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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T
13
亦見附件 5 第 545 頁。
14
見 P7 第 97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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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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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足球賽事,再將賽事資料與 WhatsApp 通訊內容核對,從而製造
C 出其報告之附件。 C
D D
103. 本席認為,專家查閱網站之關注或目的,是要查究通訊人
E E
士是賭甚麼、依據甚麼來賭、是否基於網站所示的足球賽事資料下注、
F 受注和計算輸贏。其目的不是在於要知道某場賽事是否真的有進行、 F
所報導的賽果是否屬實。專家查看網站資料並非要依賴該些網站所示
G G
賽事資料的真確性而發表其收受賭注的意見,他旨在要知道涉及賭博
H H
的人士是依據甚麼賽事資料下注、受注及計算輸贏,並發現相關人士
I 是參照馬會或其他賭博網站所公佈的賽事資料賭博。因此,專家參照 I
這些網站資料而作出其意見或結論並非建基於傳聞證據。
J J
K K
104. 根據控方所提出的證據及雙方承認的事實,本席裁定兩項
L 控罪表面證供成立。 L
M M
辯方案情
N N
O 105. 辯方傳召了被告人(DW1)及張衍昌(DW2)作供。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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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1 – 賴國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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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被告人現年 59 歲,已婚,沒有兒女。受僱於一間 IT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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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網頁設計及 Facebook 廣告推廣,月入約 25,000 元;擁有一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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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月租 8,500 元。他於 2022 年左右與太太一起開設一間現時仍在
T 營運中的地產公司。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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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07. 2016 年左右,他與 5 名朋友投資承包一間名為「手臂吧」 C
之早午餐生意,總投資金額約 70 至 80 萬元,此項生意營運至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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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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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108. 自 2000 年左右,被告人於收工後會去灣仔「鸚鵡吧」飲 F
酒消遣,並在該處慢慢結識了一班朋友,當該酒吧於 2006、200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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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右結業後,他與朋友們改往灣仔「巴士站吧」或銅鑼灣「手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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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酒消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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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由於「鸚鵡吧」之鸚鵡標誌看似一隻雞,而該所位於灣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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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酒吧是營運集團開設的第 5 間酒吧,因此這個在鸚鵡吧開始結交的
K 朋友群組稱自己為「雞五之友」,但被告人又不欲在通訊錄中寫個筆 K
L 劃繁複的「雞」字,故此以其諧音「K」代之,「K5 之友」便成為他 L
們這個朋友群組的稱號。該群組活動包括飲酒、食飯、旅遊等。
M M
N 110. 證物 P31B 承認事實之第 2、3 及 4 頁之列表列出被告人 N
O 手提電話的通訊錄中所儲存的一些聯絡人名稱。這些名稱均以「K5」 O
作字頭或字尾,如「K5 Chu Kung」、「K5 B Hung」等。這些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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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都在鸚鵡吧認識,亦有部分是他於鸚鵡吧結業後在其他酒吧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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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時認識的,當中有男有女,有些因此相互認識而拍拖、結婚,有些
R 因年邁離世。直至被捕時,該群組約有 4、50 人。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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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K5 之友」WhatsApp 群組約 2013 年成立,以方便大家
T 就喜慶宴會及其他活動作聯絡。以 P31B 第 4 段所列的 WhatsApp 通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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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者來說,當中名稱為 K5 Chu Kung 是「朱公」,姓王;K5 B Hung
C 及 K5 B Hung2 是同一人「B 鴻」/李鴻發的新舊電話號碼;K5 Shing C
是「阿勝」/馮志勝;K5 M Y 是「敏瑛」/朱敏瑛;K5 Wai Chi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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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仔」,姓張;K5 So 是「阿蘇」/「白頭蘇」/蘇達豪;K5 Un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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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 是「占叔」,姓詹; K5 WaiCaro/K5 Carol 是 Carol 周嘉愉,
F WaiCaro 當中的 Wai 取自她的丈夫余志偉的「偉」。這些人絕大部分 F
都是約於 2000 年在鸚鵡吧認識的,當中一、兩人如敏瑛則認識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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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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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這群組又再分為男士群組之「大哈之友」及女士群組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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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搭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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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113. 被告人與「K5 之友」群組中的 20 多人(約 8、9 對男女 K
及一單身人士)較為熟落,很多旅遊活動都以這群人士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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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廉署對被告人作出跟蹤的紀錄顯示:(i) 於 2019 年 12 月
N 31 日 2010 時至 2400 時,被告人與另外 8 人包括馮志勝及另外兩名 N
K5 成員馮錦全及王柏淘在灣仔手臂吧同枱傾計、飲酒及玩骰盅;(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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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0 年 1 月 14 日晚上在同一酒吧,被告人與馮志勝、余志偉、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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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愉及何信廉等 K5 成員一起傾計、飲酒及玩骰盅;(iii) 於 2020 年 1
Q 月 21 日晚上在同一酒吧,被告人與馮志勝、馮錦全、王柏淘及何信 Q
廉等 K5 成員及其他人士一起傾計、飲酒及玩骰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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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上述王柏淘被稱為「博士」,其通訊錄名稱是 K5 Phd,而
T 他的女友 Selena 之通訊錄名稱是 K5 Sa-Phd。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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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與被告人一起承包手臂吧早午餐生意之 3 名拍檔為通訊
C 錄中的 K5 Shing 馮志勝、K5 Rap Cheung 張衍昌及 K5 Rosanna 陸孟 C
萍。Rosanna 作為牽頭人引入兩名厨房工人,這兩名厨房工人沒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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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一起去酒吧消遣,亦不是 K5 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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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117. 證物 D1 是截取自被告人手機有關上述 K5 Chu Kung,K5 F
B Hung,K5 B Hung2,K5 Shing,K5 M Y,K5 Wai Chi,K5 So,K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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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cle Jim 及 K5 WaiCaro 之聯絡人資料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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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18. 證物 D2 是約於 2023 年 1 月截取自被告人太太手機有關 I
為數 44 人的「雞五之友」的部分 WhatsApp 信息截圖。這群組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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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燒烤、去旅行等基本上由被告人或其太太組織,飯局則多數由其他
K K
人負責。截圖展示的活動包括在旋轉餐廳聚餐15、鯉魚門聚餐16、釣魚
L
17
、到內地旅遊18、到各處晚飯19,及慶祝被告人生日等。阿勝、朱公、 L
威仔、B 鴻及 Rosanna 出現在當中一些相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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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證物 D3 是「大哈之友」的部分 WhatsApp 信息截圖,信
O 息截取自被告人之手機。這群組有 23 名成員,應該是開了「雞五之 O
友」群組不久之後開立的。信息所涉活動包括一些聚會、生日派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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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年飯、蟹宴、及就某喪事購買花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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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15
第 12 頁。 S
16
第 16 頁。
17
第 17 頁。
T 18
第 24、25、31、33 頁。 T
19
第 29、39、40、42 頁。
20
第 27、4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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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證物 D4 是「九吾搭 8」的部分 WhatsApp 信息截圖,截
C 取自被告人太太手機。被告人沒有參與這群組之活動。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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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證物 D5 是「31/7-2/8 星期五六日珠海長隆三天美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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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sApp 信息截圖,截取自被告人太太手機,是 2015 年的活動,所
F 涉人物包括被告人、K5 Carol、K5 Kam SB、K5 BigMic、K5 Phd、K5 F
Vinci、K5 Queenie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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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證物 D6 是「26-28/5 潮汕三天温泉美食團」的 WhatsApp
I 信息截圖,被告人為「管理員」,其他涉信息人物包括被告人的太太 I
Coins Chau、K5 Phd、K5 Sa-Phd、K5 BIGMIC、K5 MAY Noel、K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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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n Tony Chau 及 Penguins Tony May 等。這是 K5 成員其中之一次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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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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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證物 D7 是「10 月 22 台灣之旅」的 WhatsApp 信息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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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取自被告人太太手機,是 2019 年的活動。這群組主力是 K5 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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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及 25 頁的信息顯示大家夾錢一齊去旅行及所涉的飲食等消費,
O 而夾錢方面的統籌、計數及收錢,大部分都是由被告人負責的。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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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證物 D8 是「旅遊群組」的 WhatsApp 信息截圖,截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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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太太手機,第 4 至 6 頁信息顯示被告人及太太負責統籌於 2019
R 年 1 月 17 日出發的馬來西亞遊,約干費用由他夫婦二人替其他人預 R
支,或負責計算,再由其人支付他倆人。第 28 頁的相片顯示團友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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骰盅及啤牌,第 35 頁的相片顯示團友在旅遊巴士上玩涉及錢銀輸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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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啤牌,第 41 頁是被告人發出有關旅行使費的記錄,第 44 頁顯示由
C BigMic 組織、於 2019 年 3 月出發的越南之旅。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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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證物 D9 是「大哈桌球組」的 WhatsApp 信息截圖,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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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為「管理員」,這群組於 2017 年 3 月 30 日建立,組員有 K5 Roger、
F K5 B Hung 及 K5 Tiger。信息內容涉及被告人與 B Hung 及 Roger 藉 F
打枱波賭錢,三人一齊打,所以只有一個贏,B Hung 是贏家。201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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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後大家再沒有打枱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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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26. 證物 D10 是「大哈之友打牌群組」的 WhatsApp 信息截 I
圖,被告人為「管理員」。這個源於 2017 年 3 月 14 日由 ma sir K5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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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的群組在 3 月 30 日改名為「大哈之友打牌群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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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127. 證物 D11 是「老友萬歲」的 WhatsApp 信息截圖,信息截 L
取自被告人之手機。群組於 2018 年 3 月 24 日由 K5 Kam SB 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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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Kam SB 贏了十萬八萬元而請他們食飯。通訊者包括被告人及其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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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K5 Shing、K5 Hong、K5 Vinci 及約干 K5 成員。「萬歲」意思是
O 請食飯。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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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被告人表示自己亦相當爛賭。他自中學時期開始賭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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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發生後,從涉案文件看到自己於馬會往往一個月下注數百項,覺
R 得自己賭癮甚深,於是在 2024 年曾致電馬會戒賭熱線尋求協助,但 R
最終沒有出席會面,因不敢亦不好意思說出求助原因是因為自己「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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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賭到俾人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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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他亦表示 K5 之友中包括 Carol 丈夫在內的大部分男士都
C 好賭,大家於飲酒傾談間發現大家對賭博這個共同嗜好。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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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有關若干 K5 人士之詳情,被告人表示 Carol 約 55 歲,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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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身替他人做會計報稅等。她的丈夫是 K5 Ah Wai 余志偉,是一名
F 裝修判頭。被告人於二十多年前在鸚鵡吧一起認識她倆夫婦。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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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Carol 頗為爛賭,她主要喜歡賭波,也會經馬會賭馬,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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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會打麻雀。被告人經常和她一起夾份賭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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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證物 D12 是「被告與 K5 WaiCaro(9199 8688)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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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sApp 信息截圖」。內容涉及 2018 年 3 月 21 日與 2021 年 7 月 9
K 日之間的一些通訊,當中有提及 VPN password,WiFi egg 等設施名 K
L 稱。被告人說這些設施與他太太的工作有關,太太向 Carol 提供這些 L
設施讓她在旅途中使用。其他內容包括他與 Carol 夾份買六合彩、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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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雀、中秋節慶祝及其他閒話家常,亦有他與 Carol 及其他人同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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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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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證物 D13 是「被告與 K5 AH WAI(9490 7174)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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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sApp 信息截圖」。內容涉及兩人於 2018 年 10 月 8 日相約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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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名為「雀友」的地方打麻雀。被告人說他和 Ah Wai 經常會一齊打
R 涉及錢銀輸贏的麻雀。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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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證物 D14 是「被告與 K5 Chu Kung(6031 2444)的部分
T WhatsApp 信息截圖」。內容涉及 2019 年 3 月 19 日與 2021 年 4 月 27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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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之間的一些通訊。朱公約 50 多歲,被告人於約 2015、16 年認識他
C 的女兒,而朱公女兒自從 DSE 畢業後便到被告人太太公司工作。2019 C
年 3 月 19 日的通訊涉及醫院探病,當中「阿勝出緊」的阿勝便是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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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勝,朱公與阿勝互相認識,大家是好朋友。朱公再婚時遇上社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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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沒有請飲,只將結婚照片發送給他們。這證物第 4 頁出現的「-
F 110」、「-1510」、「-1620」及「馬體 半一 9」是被告人與朱公一對 F
一對賭足球的討論。當中亦有涉及被告人於 2021 年 4 月 26 日問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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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番未」、「出咗院未」、「仲使唔使坐輪椅?」等問候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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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35. B 鴻 50 多歲,是一名警務人員,被告人相信廉署對自己 I
的調查絕對與此人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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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阿勝是馮志勝,60 多歲,他是被告人在鸚鵡吧最早期認
L 識的人,亦是其中一位投資承包手臂吧早、午餐的投資者。證物 D15 L
是「被告與 K5 Shing(9239 1757)的部分 WhatsApp 信息截圖」。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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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涉及 2019 年 3 月 5 日與 2021 年 10 月 22 日之間的一些通訊。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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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涉及錢銀的足球資料討論,例如 2019 年 3 月 5 日通訊中的「墨勝
O 利 平 9 鹿角 2/2.5 98 恒大 1/1.5 88」及「皇家馬德里 1 106 多蒙特 半 O
98」,亦有涉及經營包辦早、午餐之事宜如成本、用料等,以及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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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投資者之一 Rosanna 之抝撬。其他內容包括被告人贏了錢請大家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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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鮮、相約食飯、消遣、去旅行,甚至委託對方先代做帛金等。被告
R 人確認阿勝是相識多年的朋友。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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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敏瑛是 K5 M Y,2010 年左右認識,敏瑛與阿勝曾經拍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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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後來分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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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38. K5 Wai Chi 曾經時常與群組人士一起飲酒,但病後便飲 C
少了很多。他亦有與被告人對賭足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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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139. 對於以上所提及的 K5 Wai Chi 威仔,K5 M Y 敏瑛,K5 E
F
Shing 阿勝、K5 B Hung 李鴻發 B 鴻,及 K5 Chu Kung 朱公,他們各 F
自都有一對一的對賭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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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140. K5 So 花名「白頭蘇」亦有賭波及打麻雀。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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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K5 Uncle Jim 占叔於 2018 年因病離世。他生前任地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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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如地盤位置偏遠,接收不到 WiFi 訊號,被告人太太公司會租借
K 一些數據給他使用。占叔生前亦有與被告人對賭足球。 K
L L
142. 證物 D16 是「旅遊群組」、「26-28/5 潮汕三天温泉美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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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茂名碧桂園鳳凰酒店 3 …」及「雞五之友」的部分 WhatsApp
N 信息截圖。「旅遊群組」的 2019 年 1 月信息包括相片顯示團友在酒 N
店玩骰盅及在旅遊巴士及酒店賭啤牌。「潮汕…」信息包括麻雀枱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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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及被告人與其他人在旅遊巴士玩啤牌。「茂名…」的 2014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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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日信息展示一些旅行使費明細及大家需支付多少,及以多出的款項
Q 購買六合彩。「雞五之友」的信息涉及 2014 年 6 月 18 日與 2016 年 Q
R 11 月 28 日期間的通訊,這些信息包括足球資訊的討論,跑馬投注, R
買六合彩,鈎魚活動,投籃賭博,打台灣麻雀等。被告人說由於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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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都是由他牽頭,因此他被其他人笑稱為「旅遊組組長」、「娛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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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組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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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43. 證物 D17 是「雀局」的部分 WhatsApp 信息截圖。信息涉 C
及 2020 年 5 月 9 日與 2022 年 9 月 27 日期間的通訊,截取自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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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手機,內容主要是打麻雀之通訊,通訊人士包括 K5 Ah Wai、K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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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Noel、K5 Rap Cheung 及 K5 So。
F F
144. 證物 D18 是 54 張相片。被告人從橫跨多個年頭的不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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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中指出阿勝、白頭蘇、B 鴻、朱公、威仔、Carol、余志偉、K5 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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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 B 及敏瑛等人。被告人同意在這 54 張相片中可以找出控方指稱是
I 他的賭客之人,而這些相片是於不同時期的不同聚會拍下的,這些聚 I
會包括食飯、飲酒、打邊爐、朋友家中聚會、去旅行等。這些賭客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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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全部一起出現在同一場合,但會或多或少出現在一些相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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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145. 在被告人印象中,「雞五之友」當中成員大家對賭是始於 L
約 2010 年開始有電視直播足球賽事之時,大家在酒吧一路飲啤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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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睇直播、玩骰盅、猜枚、以三幾百元注碼或輸贏半打啤酒形式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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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較為爛賭的有朱公、阿勝、白頭蘇、B 鴻、Carol、威仔、敏瑛和
O 占叔。起初大家打打牙骹、賭賭啤酒,譬如他喜歡曼聯,我卻喜歡利 O
物浦,大家便有個牙骹對賭,可以一對一,亦可以超過一對一如一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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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也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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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146. 被告人說,到了某階段,時為 2016、17 年左右,大家傾 R
談中提及自己人對賭的念頭。被告人就此作供說:
「買入馬會呀盛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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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日都輸錢呀咁樣…不如自己同自己人一對一咁玩囉」,「咁與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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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輸俾馬會,咁倒不如我哋自己人一對一咁樣去賭囉」。但他們會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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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馬會足球博彩之賠率、讓球、盤口等資料作為他們自己對賭的指標。
C 若然某些賽事馬會沒有開盤,他們便從網上搜尋這些賽事資料,大家 C
亦同意以某些網站的賠率作參考。這是大家以 WhatsApp 對賭之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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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證物 D19 是敏瑛與勝哥之間(敏勝對話)以及 Carol 與被
F 告人之間的某些 WhatsApp 通訊。敏勝對話之第一頁(右上角頁碼 1058) F
顯示兩人有對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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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以被告人的認知及所見所聞,敏瑛與阿勝之間有互相對賭;
I B 鴻與阿勝之間與及 Carol 與 B 鴻之間也有對賭;即是控方指稱是他 I
的賭客的人各自之間都有互相對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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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149. 至於對賭之輸贏如何處理,被告人解釋說,平時大家飲飲 K
L 食食、去旅行等活動,基本上都是由他組織及替其他人預付某些費用, L
在收回這些費用時,他會將已記錄在 WhatsApp 的輸贏金額與這些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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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夾起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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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150. 被告人指稱,若對方當面向他表示要下注某場球場,他不 O
會立刻要求對方付款下注。同樣地,賽事完結有了賽果,他亦不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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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對方立即付款,但大家會作出一個記數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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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而這個記數紀錄,除賭波錢外,還可能包含大家一齊食飯、 R
聚會、飲酒、消遣等費用,但不會有一個數期,亦沒有一個固定的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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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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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被告人不會從對賭對手中收手續費,或給予對手折扣,他
C 亦不會向他人推銷以誘使他人與他對賭。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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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當被告人收到某些球賽查詢賠率的短訊時,他估計對方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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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想和他賭波,他於是會參考馬會的賠率然後回覆對方,因自己亦好
F 賭,覺得和對方對賭亦沒有所謂。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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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證物 D20 是一組共 9 頁的相片及 WhatsApp 信息截圖。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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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頁為燒鵝及海鮮相片,是他贏了錢請大家吃的食物的相片。第 8 頁
I 他與阿勝之 WhatsApp 信息截圖顯示他和阿勝之間的錢銀交轕會夾雜 I
了如食宵夜費用,與賭錢數之加減後之淨值,這個淨值沒有支付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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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方便都可以支付,若不方便的話暫時欠着亦可,反正大家都是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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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又是生意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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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被告人強調,他與他人對賭,絕非是一盤生意,亦不會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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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給對方讓對方可以繼續賭。與對方對賭時,自己亦不會轉而向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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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下注相反方向的盤口來對沖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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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由於是朋友之間對賭,為了不想對方經常輸錢或輸得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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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所以他會叫對方停一停、不要繼續賭,正如他與相當「爛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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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鴻的某些 WhatsApp 對話所顯示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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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證物 D21 是他與 B 鴻的部分 WhatsApp 信息截圖。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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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是兩人於 2017 年 10 月 26 日與 2019 年 7 月 22 日期間的某些通
T 訊。當中被告人於 2017 年 10 月 26 日 22:20:37 時發出的信息是:
「另,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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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Hung 哥唔好介意,萬一唔中,就停一停,得你找數後,降到 10,000
C 水平再幫你買,希望你明白」21,被告人發出此信息目的是叫 B 鴻暫 C
停賭博。當 B 鴻表示下星期會找清數,而期間又想下注時,被告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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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1 月 26 日 20:40:33 時的回應是「Sorry 前幾日輸果 8400,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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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未找比人,待下周二、三你找埋尾數比我才玩,可以嗎?」 22;他
F 作出這回應的出發點亦是叫 B 鴻如輸得多便暫停。另外一次,當 B 鴻 F
想下注 5,000 元時,被告人的回覆是「買 2K 就算喇,唔好買咁大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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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都要找比人,上周找勝哥地 5 皮」23;出發點亦是不欲對方賭得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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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當 B 鴻於 2019 年 1 月 29 日對被告人說:「我近呢幾個月都不咁
I 玩」,被告人隨即回覆說:「咁咪好囉,小賭怡情」24。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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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D21 的信息亦顯示,B 鴻曾兩度表示欲與其他人夾份下注
K K
25
,但兩次都被被告人拒絕26。被告人作供時表示,他對賭的對象只限
L 於他們圍內、即認識多年的 K5 成員,他沒有與其他人賭波。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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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證物 D22 是被告人與 K5 Carol(9199 8688)在 2018 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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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2 日與同年 6 月 10 日期間的部分 WhatsApp 信息截圖。當中被告
O 人表示「B 熊中 5 場」之後問「有冇買你」,Carol 回答「佢喺我度都 O
中左三場,連贏三場」27顯示 Carol 與 B 鴻有對賭。約兩個月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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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D21,670 頁。 R
22
D21,678 頁。
23
D21, 843 頁。
S 24
D21,846 頁。 S
25
D21,B Hung 於 2019 年 2 月 14 日 22:53:23 時發出之信息(848 頁)及於 2019 年 7 月 21 日
19:09:09 時發出之信息(860 頁)。
T 26
D21,被告人於 2019 年 2 月 14 日 23:02:13 時發出之信息(848 頁)及於 2019 年 7 月 21 日 T
19:09:32 時發出之信息(860 頁)。
27
D21,156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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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問「B 熊同阿勝呢個禮拜有冇買你個邊?」Carol 答「少少 …」 28
C 顯示 Carol、B 鴻同阿勝三人可能互相對賭或者兩人與一人對賭。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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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至於第二項控罪指控他與 Carol 一起開賭,被告人承認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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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有與 Carol 夾份一齊去與他人對賭。他選擇與 Carol 夾份,因他和
F 太太與 Carol 夫婦感情要好,經常打麻雀,亦有夾份買馬和買六合彩, F
經常有夾份賭錢。開始時 Carol 得知有人想賭,她又想一起玩,故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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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向他提出說兩人夾份。例如 B 鴻於 2018 年 2 月 7 日 17:01:29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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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他發訊「阿積士 3k」29,他遂於同日 22:10:41 時向 Carol 發訊「阿
I 積 -2 9 3k 2 份 (Ok 手勢)」30。又例如敏瑛於 2018 年 2 月 10 日 I
22:56:12 時向他發訊「3k 愛華」31,他遂於同日 22:59:01 時向 Carol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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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愛華 平半 8 3k 要不要?」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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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161. 當他和 Carol 夾份與他人對賭時,如果他倆合伙的金額大 L
於 WhatsApp 通訊對方的下注額,例如 B 鴻於 2018 年 2 月 9 日 15: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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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給被告人的訊息是「墨爾本勝利:2k」 ,而被告人於同日發給 Carol 33
N N
的信息是「墨爾勝利 半一 8 5k 2 份」34,兩者相差的 3k 應該是來自
O 在酒吧飲酒時有人有興趣加入與他倆就這場賽事對賭的下注。這些口 O
頭加入人士來來去去都不外乎是阿勝、白頭蘇、朱公、B 鴻或敏瑛等
P P
又相熟又爛玩之 K5 圍內人士。
Q Q
R R
28
D21,1587 頁。
S 29
P5,706 頁。 S
30
P12,1531 頁。
31
P8,1208 頁。
T 32
P12,1533 頁。 T
33
P5,707 頁。
34
P12,1531 頁及 MFI-4 第 4 頁表格中的第一項。
U U
V V
- 44 -
A A
B B
C 162. 他和 Carol 夾份和這些人對賭,絕非一盤生意。他倆並沒 C
有向對賭人收取佣金、手續費、利息或其他額外收費,亦沒有限定他
D D
們要何時清數,或限定欠款去到某個特定數額便一定要清數。他倆亦
E E
沒有到處推廣宣傳以遊說他人與他倆對賭。除這群 K5 人士外,他們
F 絕對不會與其他人對賭或夾份。 F
G G
163. 與朋友對賭時,被告人會將馬會或其他參考網站所提供的
H H
相關球賽資料如賠率、讓球等,原原本本地以 WhatsApp 告知對方。
I I
164. P4 第 117 至 120 頁被告人與朱公的 WhatsApp 信息顯示,
J J
他們兩人在 2019 年 1 月 5 日至 6 日,對賭了 9 場球賽。被告人解釋
K 因大家都大癮、恨賭,可能玩完一場又一場。第 121 頁中一個被告人 K
L 於 2019 年 1 月 29 日 10:59:36 時所發出的「方便就清埋條數,因為我 L
又要找 3 皮俾阿勝」短訊,是被告人以一個藉口及一個較隨意的口吻
M M
要求朱公俾錢,但他不着緊對方實際何時找數。
N N
O 165. P5 第 507 頁被告人與 B 鴻的 WhatsApp 信息顯示,被人 O
以「方便入數?」要求對方支付 9240 元,當對方以「晏啲入住 5K 先」
P P
回應時,被告人報以豎起拇指符號及「Thank you」的回應。其後兩人
Q Q
談及輸贏涉數千元至一萬多元的賭十三張啤牌,除他倆人外,所提及
R 的輸贏人士有阿劍、阿蘇、阿超,敏瑛和占叔35。 R
S S
T T
35
見 50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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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A A
B B
166. P7 第 948 頁至 959 頁之被告人與阿勝的 WhatsApp 信息
C 顯示,在 2019 年 3 月 8 至 9 日期間,他與阿勝對賭了 7、8 場球賽。 C
被告人解釋,3 月 9 日是自己生日,可能大家一齊飲酒、玩多了。對
D D
於有下注額高達一萬元的情況,被告人說平時的下注額沒有那麼大,
E E
當時的情況是阿勝與敏瑛合夥。從阿勝於 2019 年 3 月 10 日 17:40:14
F 時發出之「第十一場 6 拖 1、2、8 正 Q$100(OK 手勢符號)」信息 F
可見,他亦有要求阿勝幫他買馬。
G G
H H
167. P8 第 1239 頁至 1240 頁之被告人與敏瑛的 WhatsApp 信
I 息中,敏瑛於 2018 年 3 月 12 日 21:35:00 時要求「標哥,不如轉一轉, I
你開個網俾我等我可以買細 d 其他?」其後被告人回覆「stars118.com
J J
戶口 ww18806 密碼 aaa111」;被告人解釋大家見面傾計期間,敏瑛
K K
見到他有一個外國足球網站的戶口讓他可藉以獲得很多足球資料及
L 賭波,故此敏瑛有這個要求,他亦認為只是舉手之勞而幫她開了個戶 L
M
口。他強調並非只有他才能開戶。其後,被告人應敏瑛於 2019 年 1 月 M
8 日 04:35:10 時發出的要求,向她提供另一網頁36。被告人對敏瑛這
N N
個要求的解釋是,可能由於原本的網頁不流暢或有斷聯的現象,故此
O 她可能要求一個「好玩啲」的網頁。被告人強調自己沒有做網站生意, O
P 亦沒有向他人說過自己做網站生意。 P
Q Q
168. P8 第 1316 頁至 1318 頁被告人與 Wai Chi 的 WhatsApp 信
R 息顯示被告人替威仔在一個外國賭波網站「yybet88」開戶口,及教他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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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P8,1258-125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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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A A
B B
怎樣操作。被告人自己亦有該網站戶口,但該網站並非由他營運或擁
C 有。 C
D D
169. 被告人說自己從沒有開設、營運、管理或擁有任何賭博網
E 站,但自己曾於這些網站開設戶口。而在外出聚會消遣期間,他亦有 E
時會以自己的手提電話登入這些網站去賭博。
F F
G G
170. 證物 D23 是不同博彩網站的截圖及關於以 Google Search
H 搜索得出的結果的截圖。被告人首先會從馬會網站搜尋相關的賽事資 H
料如賠率等,若馬會沒有這些資料,他才會參考該些網站的資料。他
I I
向對賭朋友提出的球隊名及相關數字,並不是他自作的,而是將網站
J J
資料以 WhatsApp 發給對方。
K K
171. 被告人表示絕不介意因提供網站資料給他人操作,令他們
L L
可以直接上網賭博而不與他對賭。他亦不介意對賭朋友如朱公取消下
M M
注。他自己沒有因賭博而出現經濟問題。他和朋友都是在各自應付得
N 來的財政框架下對賭。 N
O O
172. 盤問下,被告人承認在 D10 麻雀群組通信中,沒有列出
P P
誰人贏多少錢,誰人欠誰多少錢。在 D9 桌球群組通信中亦一樣,也
Q 沒有提到需要結清某些數項。 Q
R R
173. 被告人否認他很多時候自己主動向他人提供盤口和賠率。
S S
就着某些從 WhatsApp 通訊(如 P5 第 625 頁中的信息)來看,被告人
T 看似是主動地這樣做,被告人的記憶是對方可能是在大家一齊飲酒時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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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A A
B B
問及,或是致電給他查詢,他才致電回覆對方及在 WhatsApp 中提供
C 對方查詢的資料。 C
D D
174. 被告人同意他發給下注者的一些球賽、賠率等資料並非來
E E
自馬會,而是來自一些外國足球網站。
F F
175. 從被告人與不同人士的相關 WhatsApp 信息,控方向被告
G G
人指出,就着同一場阿仙奴對紐卡素之賽事,他向不同賭客開出不同
H H
盤口及不同賠率:於 2020 年 2 月 16 日 1303 時向朱公開出的盤口是
I 98,朱公於同日 2203 時下注阿仙奴37;於 2 月 17 日 0013 時向阿勝開 I
出的盤口是 104,阿勝於同日 0026 時下注紐卡素38;而於 2 月 17 日
J J
0029 時向敏瑛開出的盤口亦是 104,她隨即於 0030 時下注阿仙奴 。 39
K K
L 176. 被告人否認同一時間接受三人向他下注,又指出賠率不是 L
他定的,他只是參考當時馬會的資料去回覆他們的。他否認由於在差
M M
不多同一時間接受敏瑛和阿勝就各一方球隊下注自己因而便是莊家,
N N
他堅稱大家只是一對一對賭。
O O
177. 2018 年 2 月 21 日大阪櫻花對廣州,B 鴻於當日 16:37:13
P P
時向被告人下注大阪櫻花 2,000 ,而敏瑛則於 18:23:13 時向被告人
40
Q Q
下注廣州 2,00041。被告人否認做莊。
R R
S S
37
P4,420-421 頁。
38
P7,1169 頁。
T 39
P8,1269 頁。 T
40
P5,718 頁。
41
P8,121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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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A A
B B
C 178. 2019 年 12 月 14 日利物浦對屈福特,B 鴻於當日 1849 時 C
向被告人下注「屈福特 2k」42,被告人於 1853 時回覆「Ok」;而朱
D D
公則於 1753 時向被告人下注「利物 300」 ,被告人於 1847 時回覆
43
E E
「Ok」。被告人否認做莊。
F F
179. 另外,就以上利物浦對屈福特賽事,控方指出被告人向朱
G G
公開出的盤口是利物浦讓兩球/兩球半,賠率 103,而向 B 鴻開出的
H H
盤口是屈福特受讓兩球/兩球半,賠率 88。被告人承認兩人是就同一
I 場賽事下注,但兩人下注時間不同。被告人否認做莊。 I
J J
180. 被告人承認與 Carol 一人一份夾份與其他人對賭。他並非
K 一定會在 WhatsApp 寫下所有盤口及對數,有時忙就未必會寫,或當 K
L 時正在飲酒或甚至忘記寫低亦有。 L
M M
181. 控方指出,就 MFI-4 第一頁第 2 項之「RB 來比鍚」,被
N 告人與 Carol 同意夾份時是 2018 年 2 月 9 日 2304 時的信息「RB 來比 N
O 半一 92 3k 2 份(Ok 手勢符號)」44,但被告人於同日 1856 時向 B 鴻 O
所報的盤口是「RB 半 88」45。被告人解釋說因為時間不同,所以賠
P P
率不同。
Q Q
R R
S S
42
P6,903 頁。
T 43
P4,373 頁。 T
44
P12,1532 頁。
45
P5,70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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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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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同樣情況出現於 2018 年 2 月 21 日涉「FC 悉尼」隊賽事
C
46
, 被告人於當日 1956 時向敏瑛所報的盤口是「悉尼 -平半 9」47, C
而他與 Carol 於當日夾份時是「悉尼 -平半 92 2k 2 份(Ok 手勢符
D D
號)」48。被告人否認當時同 Carol 一齊做莊。
E E
F 183. 有關 2018 年 4 月 14 日涉「利華古遜」的賽事49,被告人 F
接受其他人投注這球隊,之後他於當日 2130 時與 Carol 夾份「利華
G G
半一 88 3k」 。同日,他又接受占叔下注該場賽事的另一球隊「法蘭
50
H H
克福 500」,盤口是「…法蘭 -半一 88 500」51。被告人否認做莊,這
I 些只是朋友之間對賭。 I
J J
184. 被告人否認自己或自己連同 Carol 以莊家身份接受賭注,
K K
堅稱他們只是和認識了 2、30 年的朋友一對一的互相對賭。
L L
185. 複問下,就着被告人於盤問下在沒有機會翻閱 D10 下便
M M
同意該些信息中有沒有提及錢銀及賭錢方面,被告人看見 D10 第 9 頁
N N
有 ma sir K5 發出的信息「等埋亞 Bill,亞超覆,威仔如打 100 蚊一
O 粒,你打吾打?」第 20 頁有被告人發出的信息「馬、威仔叫你比個 O
日子同時間佢追數喎(紅中麻雀符號)」接着 K5 Wai Chi 發出「50 1
P P
粒」稍後被告人發出「100/粒,輸多過 25 粒免波鐘」。「50 1 粒」及
Q Q
「100/粒」分別是指 50 元及 100 元一個籌碼。整體來看,第 20 頁的
R R
S 46
MFI-4 第 1 頁尾 3 項。 S
47
P8,1213 頁。
48
P12,1543 頁。
T 49
MFI-4 第 12 頁尾 5 項。 T
50
P12,1583 頁。
51
P11,1502-150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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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A A
B B
對話是指到聯誼會之類的地方開雀局所需夾份支付的飯錢、租枱費等,
C 若其中一人輸多過 2,500 元便不用夾份支付這些費用。 C
D D
186. 就着 P4 第 165 頁他於 2019 年 3 月 21 日 13:50:20 時發給
E E
朱公的一些球盤資料,WhatsApp 通訊中看不見朱公有問及這些資料,
F 被告人說很多時候大家會傾電話或見面,但他已不能確定朱公在哪個 F
情況下問起。同樣情況適用於在 444 頁他於 13:35:47 時發給朱公該些
G G
方面的資料。
H H
I 187. P6 第 830 頁中由他於 2018 年 11 月 1 日 17:58:26 時向 B I
鴻發出的信息「飛燕諾 1.5/2 94 2k ok」及於翌日 08:42:38 時發出的
J J
「1880 = -1580」,當中 1,880 是 2,000 元投注額乘以 0.94 的賠率所得
K K
出,而 914 頁相片截圖是 yybet88 的網頁顯示「飛燕諾 1.5/2 海牙 …
L 飛燕諾@0.940」。他給 B 鴻的「94」賠率正是源自這截圖中的賠率。 L
他表示,若果他是做生意、想賺錢,他大可以給 B 鴻一個較低的賠率,
M M
而自己卻可於 yybet88 以 0.94 的賠率下注,以賺取差價。但他沒有這
N N
樣做。
O O
188. P7 第 1134 頁中他於 2020 年 1 月 11 日 22:46:57 時向阿勝
P P
發出的信息「白 -半 95 3k ok」中,95 是賠率,3k 是對方的投注額,
Q Q
接着發出一個附件給阿勝參考,這附件就是第 1195 頁的截圖,截圖
R 顯示「愛華頓 0.5 v 白禮頓 白禮頓@0.94 3000 可贏金額:2850」。他 R
向阿勝發送該截圖是要告知對方如果以 0.95 的賠率買 3,000 元,計算
S S
出來是 2,850 元。賠率會因時間的改變而有所差異,故此先後出現 0.95
T T
及 0.94 的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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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A A
B B
C 189. 第 1132 頁中,阿勝於 2020 年 1 月 11 日 20:14:52 時向被 C
告人發出信息「阿仙奴 4K」,被告人 3 分鐘後的回覆是「衣家半 76
D D
半一 10」,接着發出一個附件給阿勝參考,這附件就是 1194 頁的截
E E
圖,這截圖顯示「仙奴 0.5/1 1.01 仙奴 0.5 0.76」這個 0.76 的賠率即是
F 他回覆阿勝的「76」。 F
G G
190. 第 1172 頁中,阿勝於 2020 年 2 月 22 日 20:20:30 時向被
H H
告人發出信息「熱刺 1K」
,被告人 2 分鐘後的回答是「-半 102 1k ok」
,
I 接着發出一個附件給阿勝參考,這附件就是 1197 頁的截圖,這截圖 I
顯示「車路士 0.5 v 托特納姆熱刺」,熱刺賠率為 1.02,投注 1,000 元
J J
可贏 1,020 元。
K K
L 191. 就附件 216 頁所列出的阿仙奴對紐卡素賽事,被告人於 L
2020 年 2 月 16 日 13:03:34 時就這場賽事的盤口向朱公所發的信息是
M M
「阿仙 1/1.5 98」52,朱公於當日 22:01:18 時下注「阿仙 500」53。而
N N
被告人於 2 月 17 日 00:13:26 時回應阿勝詢問阿仙奴盤口時回答「1/1.5
O 104」54, 阿勝則於當日 00:26:15 時下注「紐記 3k」。至於為何有兩 O
個不同賠率(分別是 98 和 104),被告人指出他與兩人對賭時間不
P P
同,他開出的賠率是按照當刻馬會發放的賠率。他亦同意,譬如開賽
Q Q
前 5 分鐘的賠率有很大機會與開賽前 12 個小時的賠率不一樣,因為
R R
S S
T 52
P4,420 頁。 T
53
P4,421 頁。
54
P7,116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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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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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在這 12 個小時內有不能預見的事情發生(如有球員病倒或受傷)
C 而影響賠率。 C
D D
192. 以阿仙奴對紐卡素下注情況為例,阿勝下注紐卡素 3,000
E E
元,朱公及敏瑛則分別下注阿仙奴 500 元及 5,000 元,雖然對兩隊的
F 下注額及下注人數有所差異,被告人有機會輸給注額大的那些人,但 F
他並沒有因此而不與他們對賭,或自行作出一些對沖行為。
G G
H H
193. 從證物 D2A 第 1 頁所示 2014 年 1 月 30 日「雞五之友」
I 的對話中,被告人說「本周推介,阿仙奴對面(豎起拇指符號)」接 I
着 K5 Rap Cheung 說「本最佳心水阿 Bill 對面(Ok 及笑面符號)」然
J J
後 K5 BIGMIG 說「聽 Bill 話買 1 千,幾時踢!」K5 Rap Cheung 再說
K K
「我受你」。這些對話顯示自 2014 年開始,他們一班人已開始互相
L 打牙骹、對賭,亦可見 BIGMIC 與 Rap Cheung 互相打牙骹、對賭。 L
第 2 頁顯示這兩人的延續打牙骹對話,Rap Cheung 繼而說「阿仙奴讓
M M
1 球,球半對水晶宮(笑面符號)」「Due5due」 「唔好唔 due 呀(鬼 55
N N
馬表情符號)」。於第 3 頁,Rap Cheung 說「好信 5 信,信豬 bill(鬼
O 馬表情符號)」接着被告人說「唔好呃人,個盤係 1.5/2(足球符號), O
開個 1.5(足球符號)盤,(豬符號)你咪好着數?????」,顯示
P P
他們互相開玩笑。第 4 頁便有 BIGMIG 這個信息「1 千不變,一球半,
Q Q
二個 ok」,這些對話顯示 BIGMIG 和 Rap Cheung 對賭。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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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辯方估計這說話應是“deal 唔 d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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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194. D2A 第 5 頁是 2014 年 2 月 25 日的通訊,被告人說「朱鼻
C confirmed$1000 曼聯 平半 84」「已收$1000」。這是大家就另一場賽 C
事對賭。
D D
E E
DW2 - 張顯昌
F 195. 這名證人的英文名是 Raphael Cheung,現任不銹鋼厨具顧 F
問。
G G
H H
196. 他認識被告人已有二十多年,兩人結識於伊利沙伯大廈的
I 鸚鵡吧第五間分店。之後大家一星期見面一至兩次,通常於酒吧「歡 I
樂時光」的下午 5、6 時左右見面,直至晚上 9、10 時。期間大家一
J J
起飲酒、傾計、看電視、玩猜枚、玩骰盅等。
K K
L 197. 他們稱呼這酒吧為「雞五」,他是「雞五之友」WhatsApp L
群組的其中一名成員。鸚鵡吧結業後,他們轉去其他酒吧如「手臂吧」
M M
及「巴士站吧」聚會消遣。
N N
O 198. 「雞五之友」群組已成立多年,大家在群組有很多談論, O
主要是關乎旅行、食飯、慶祝活動等。他們每年都會有一、兩次旅行,
P P
被告人是最主動的籌辦者。
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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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他於 2016 年與被告人及其他人士包括「雞五之友」中的
C 馮志勝夾錢承辦手臂吧的早午餐生意。 C
D D
200. 以旅遊而言,通常是被告人牽頭訂機票、酒店住宿等,參
E E
加者通常於出發前向被告人支付這些費用,至於旅行期間由被告人代
F 為支付的某些使費,被告人會於行程完畢後告知他們,待他們向他清 F
付。
G G
H H
201. 證物 D2(「雞五之友」)第 12 頁是有關「雞五之友」在
I 某旋轉餐廳聚餐活動,當中的通訊者「K5 Rap Cheung」便是他本人。 I
第 23 頁可以見到被告人 Bill Lai 於 2014 年 7 月 21 日發出信息「布
J J
吉?冇吹(雞符號)嘅?」這便是被告人搞旅行的一個例子。第 25 頁
K K
是 2014 年 8 月 5 日的通訊,被告人說「茂名碧桂園鳳凰酒店 3 天遊
L 30/8-1/9 已成團…」是另一個被告人搞旅行的例子,這是原本打算去 L
布吉,後來改為去茂名。第 48 頁,被告人於 2018 年 7 月 30 日又發
M M
起「中山三天美食團」。第 59 頁,於 2021 年 6 月 30 日,被告人發
N N
訊「各會友 7 月 10 日星 Carol 的生晨,定於 7 月 9 日在灣仔,群策大
O 廈名海閣聚餐…」證人確認他認識 Carol 和她丈夫阿偉余志偉已有 20 O
多年。他亦有報名參加此聚餐。
P P
Q Q
202. 證物 D3(「大哈之友」),這名證人亦是這群組成員。
R 大家多數傾談飲飲食食及去何處玩樂,以男士參與居多,但亦會有人 R
攜眷出席。第 10 頁所示是另一個被告人籌辦生日派對的例子。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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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志勝」是馮志勝,證人與他認識了廿多年,亦是在鸚鵡吧第五分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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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認識的。第 17 頁 2022 年 4 月 23 日的信息意思是 K5 Fat Stephen 在
C 該群組約大家出來相聚睇波。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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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證物 D7(「10 月 22 日台灣之旅」)顯示他本人是其中一
E E
名參與者。第 24 及 25 頁的信息顯示被告人曾就不同活動的使費先行
F 墊支,之後才向參與者收回費用。 F
G G
204. 證人確認認識以下人士:B Hung 李鴻發、馮志勝、朱敏
H H
瑛、白頭蘇、Carol 及她的丈夫阿偉、朱公及 Uncle Jim。證人表示認
I 識了朱公廿多年,他從事裝修行業,經常出席飲酒、聯歡,但較少參 I
加旅行。Uncle Jim 則已身故。
J J
K 205. 以證人在酒吧或去旅行時所見,被告人與及上述他認識的 K
L 人都有賭錢。這群人中,如有人贏了錢,很多時都請大家飲食。 L
M M
206. 他本人亦有賭錢習慣,會賭波、賭馬,通常經馬會賭。打
N 麻雀則較少。 N
O O
207. 以他在場所見,比較少見上述人士在酒吧一邊睇波一邊賭
P P
波,但通常一定會有大家就哪隊輸贏而打牙骹,以輸贏啤酒錢及食物
Q 開支為賭注,他亦有參與其中,亦有和 Carol 邊睇波邊打牙骹,但 Carol Q
R
通常星期六才來睇波,睇一場就走。 R
S S
208. 證人從未見過被告人周圍向他人收取賭注、或宣稱自己做
T 外圍、要求他人與他賭。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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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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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09. 證物 D2A 第 1-5 頁的對話是大家就球賽打牙骹、對賭的 C
例子。當中證人在第 2 頁開出的球盤「阿仙奴讓一球,球半對水晶宮」
D D
是依照馬會開出的盤口。
E E
F
210. 證人和被告人之間都有對賭,但較少。通常大家在酒吧內 F
坐在一起,面對面溝通,間中有賭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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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211. 他於早期一星期只去一、兩次鸚鵡吧消遣,大約自 2015 H
I
年左右開始,一星期會去三、四晚。 I
J J
212. 盤問下,證人同意即使他與被告人同場,亦不會知道被告
K 人與其他人的全部對話,或他有沒有以電話短信與他人通訊、或知道 K
其內容。
L L
M M
裁決理由
N 控罪之法律原則 N
213. 在《賭博條例》下,「收受賭注(bookmaking)」指「以
O O
生意或業務的形式,招攬、收取、商議或結清賭注,不論上述活動是
P P
親身或以信件、電話、電報或聯絡媒介(包括一般稱為電腦互聯網的
Q 服務)或以其他方法進行。」 Q
R R
214. 終審法院在 HKSAR v Chu Kam Yiu & Others (2002) 5
S S
HKCFAR 591 案裁定,就「以生意或業務的形式」的元素而言,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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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證明,一旦有關人士接受賭注,贏錢的機會或輸錢的風險即告產
C 生(“the opportunity for gain or the risk of loss arose”)。 C
D D
E
215. 常任法官陳兆愷指出,若要將某人定性為《賭博條例》所 E
指的收受賭注者,首先必須證明該人從另一人(下注者)接受賭注,
F F
並將之接納為該人自己的賭注,從而令雙方之間出現一種關係,意思
G G
是二人在某項結果未卜的事件上持相反立場,如果其中一方贏錢,另
H 一方便輸錢。 H
I I
216. 陳法官又指出,假如收取賭注是收受賭注罪行的唯一元
J 素,則一群友人私下進行賭博,也可能輕易地被視為收受賭注。這顯 J
K 然不是立法機構的意願。因此,為施行《賭博條例》,亦有必要證明 K
賭注是以生意或業務的形式收取。至於如何構成生意或業務,則視乎
L L
個別案情而定。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是它是否涉及賺取利潤的機會或
M M
招致損失的風險(the opportunity of making profit or the risk of incurring
N loss);其他因素包括相關的組織和運作、活動的性質、所備存的紀 N
錄及所使用的設備。
O O
P 控辯雙方立場 P
217. 控方指控被告人干犯兩項控罪的證據,是建基於從被告人
Q Q
的手提電話 P30 擷取出來的被告人與 8 個不同 WhatsApp 帳戶持有人
R R
56
的 WhatsApp 通訊紀錄 P4-P12,及賭博專家在參考過該些通訊紀錄
S 及其他涉案文件所作出的結論。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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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中 K5 B Hung 及 K5 B Hung2 的帳戶均由同一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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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18. 審視過這些通訊紀錄以及被告人的某些銀行帳戶及馬會 C
帳戶,本案之賭博專家證人發現該些對話中提及很多該專家認為是球
D D
隊的簡稱、盤口和賠率。根據這些信息,專家翻查馬會及其他體育網
E E
站以了解對話所涉之足球賽事,發現有人就該些賽事向被告人下注
F (例:P4/117 頁「墨勝利 300」),被告人接受該些賭注,被告人曾 F
與下注人士結算(例:P4/120 頁「墨勝利 300 曼聯-300 華拉-300 愛-
G G
300 車 300 = -470-3920=-4390」),曾要求下注人結清賭注(例:P4/121
H H
頁「方便就清埋條數,因為我又要找 3 皮比阿勝」)及作出清數安排
I (例:P5/670 頁「降到 10000 水平才再幫你買」)。再加上某些下注 I
項目涉及馬會並無開盤受注的賽事,專家因而認為被告人作為莊家收
J J
受賭注,進行外圍足球賭博。
K K
L 219. 專家亦認為被告人曾為 M Y 及 Wai Chi 安排開設用作投 L
注用途的帳戶,這些做法可被視為其報告中所指的「推廣或便利收受
M M
賭注」。
N N
O 220. 通訊紀錄亦顯示被告人曾與 K5 Carol 共同接受下注(例: O
P12/1552-1553 頁),專家認為他倆人共同擔任莊家,接受賭注,進行
P P
外圍足球賭博。
Q Q
R 221. 專家報告 P32 第 33 段的一個標題為「9010 6068 [Bill Lai R
(owner)] 電話使用者的收受賭注詳情如下」的列表顯示,2016 年 11
S S
月 28 日至 2020 年 3 月 15 日期間,被告人從 K5 Chu Kung、K5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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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g、K5 B Hung2、K5 Shing、K5 M Y、K5 Wai Chi、K5 So 及 K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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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cle Jim 一共收取了 3,060,300 元賭注(這是控罪一指控的基礎)。
C 另外,在同一段一個標題為「9010 6068 [Bill Lai (owner)] 及 9199 C
8688[K5 Carol]電話使用者的共同收受賭注詳情如下」的列表顯示,
D D
2018 年 2 月 6 日至 8 月 18 日期間,這兩人從身份不詳的下注人一共
E E
收取了 341,000 元賭注(這是控罪二指控的基礎)。
F F
222. 被告人選擇作供,亦傳召了通訊錄中的 K5 Rap Cheung 張
G G
顯昌作為證人。兩名辯方證人都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就被告人而言,
H H
這意味着他的可信程度較高,犯罪傾向較低。
I I
223. 根據辯方證據, 所有向被告人下注的人士與及控方指稱
J J
與被告人夾份收受賭注的 Carol,都是「雞五之友」群組中人,這些
K K
人士之名稱在被告人電話通訊錄及 WhatsApp 信息中均冠以「K5」,
L 如 K5 Chu Kung、K5 B Hung、K5 Shing、K5 Carol 等,而「K5」意 L
思就是「雞五」。被告人認識這群組中人少則有十多年,多則有二、
M M
三十年。
N N
O 224. 辯方證物 D1 至 D23 顯示這些人士或相關群組除飲酒消 O
遣外,還經常有其他集體活動如飯聚、慶祝生日、出外旅遊等。有些
P P
活動期間拍下的照片顯示他們在旅途中亦不忘玩啤牌、骰盅或打麻
Q Q
雀。辯方藉這些相片支持被告人所說,他們這群相識已久的人都頗為
R 嗜賭。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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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被告人說他們一直有經馬會賭波,大約 2016、17 年左右,
C 大家說起與其經常輸給馬會,倒不如他們自己一對一地以馬會資料及 C
賠率作參考來對賭足球。
D D
E E
226. 被告人堅稱,除與這班「雞五之友」圍內對賭外,他不與
F 外人對賭,並指出自己曾拒絕讓外人加入的建議。他與 B Hung 在 2019 F
年 2 月 14 日有以下的 WhatsApp 通訊57:B Hung 說「有人一起買」,
G G
被告人的回應是「唔好嗱…自己人玩吓牙骹戰好過啦」。
H H
I 227. 他說他與「雞五之友」圍內對賭中,沒有設賭注上限、或 I
固定結清賭注的方式、或須於某限額付款。他亦沒有向他人推銷或招
J J
徠。他與這些「雞五之友」只是朋友式對賭,絕非是以業務或生意形
K K
式進行。
L L
228. DW2 張顯昌是「雞五之友」及「大哈之友」等群組組員,
M M
認識被告人超過 20 年,他亦認識群組中人如 B 鴻、阿勝、敏瑛、威
N N
仔、Carol、白頭蘇及已過身的占叔等。他確認被告人很多時負責組織
O 或籌辦群組的活動如旅遊等。他自己亦有賭馬和賭波,曾與被告人以 O
馬會開出的賭盤對賭足球58。他曾在酒吧見到「雞五之友」以「打牙
P P
骹」、涉及賭啤酒錢的形式賭波,他本人亦曾這樣與被告人對賭,但
Q Q
他沒有見過被告人向其他人收取賭注或從事外圍足球賭博。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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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P6/848 頁。
58
見 D2A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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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控方在結案陳詞指出,從投注額的大小、涉及不同時段包
C 括早上、午間、黃昏、晚間及凌晨的受注時間、接受賭注的頻率、數 C
量及規模,唯一合理的推斷,是被告人以生意或業務形式收取賭注。
D D
E E
230. 辯方則指出,雖然被告人與所涉 K5 人士賭博的次數看來
F 很多,所涉的總受注金額在為期約 40 個月中多達 300 多萬元,但在 F
多年來的賭博中,下注者與受注人必然互有輸贏,但本案卻沒有證據
G G
顯示這個輸贏淨值。
H H
I 231. 辯方繼續指出,控方除了依賴涉案的賭博次數外,沒有其 I
他的客觀情形可以支持被告人在相關時間收取賭注時,是以生意或業
J J
務形式進行。
K K
L 232. 辯方指出,專家在盤問下承認:(1) 看不到被告人在接受 L
賭注後有再轉錢至其他莊家或以賭博中間人行事;(2) 看不到被告人
M M
有作出推銷/招徠的言行;(3) 看不到被告人有作出一些對沖或風險
N N
管理的行為;及 (4) 看不到被告人有設下派彩權限。
O O
233. 辯方亦強調,本案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就所涉賭博收取
P P
佣金或手續費,或以比香港賽馬會或其他賭博網站所定下為高的賠率
Q Q
接受下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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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本案亦出現一些連專家也同意是外圍賭博不常見的現象,
C 就是取消落注/賭注作廢。例如在 2019 年 10 月 19 日和阿勝的賭博 C
中,即使在賽事中途,被告人仍然同意取消賭注(P7/1090-1091 頁)。
D D
被告人與朱公的賭局亦曾出現賭注作廢的情況(P4/278-280 頁及 344-
E E
346 頁)。
F F
235. 至於被告人被指稱為賭客 59 安排開設用作投注用途的帳
G G
戶,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營運或管理任何網上賭博帳戶。被告人作
H H
供時否認自己有營運任何賭博網站,聲稱他只是以朋友身份幫助敏瑛
I 和威仔開戶。控方沒有就這些說法盤問或質疑被告人。 I
J J
236. 被告人和 DW2 皆說,控方指稱的下注人士全部都是「雞
K K
五之友」群組中人,與被告人相識多年,群組人士與被告人一起參與
L 的活動包括出外飲酒吃飯消遣、慶祝群組成員生日、出外旅遊、打麻 L
雀、打桌球、合夥買馬及六合彩等。
M M
N N
237. 辯方指出,被告人與涉案「雞五之友」成員,只是朋友之
O 間的對賭。被告人曾兩度拒絕 B 鴻建議與他人夾份下注,亦曾勸喻 B O
鴻「唔好買咁大」,及在此人表示近數月已「不咁玩」時對他說出鼓
P P
舞性的說話「咁咪好囉,小賭怡情」。若然被告人是以生意或業務形
Q Q
式收取賭注,他根本不用作出這些有損其生意利益的勸喻和鼓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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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敏瑛及 Wai Chi/威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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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辯方亦指出,被告人的若干行為與以生意或業務形式收取
C 賭注的行為有所不符。例如被告人無需要以四捨五入或以整數來列出 C
輸贏金額60。若然以生意或業務形式收取賭注,在商言商來說,莊家
D D
無需為達到一個較易計算的整數而多付給賭客。這個做法反而較支持
E E
朋友間對賭、大家不會斤斤計較的做法。
F F
239. 另外,同意取消賭注的做法亦較支持朋友之間對賭時為免
G G
傷彼此之間之和氣、互相妥協的做法。相反,以賺取利潤為目標的外
H H
圍莊家根本不需要這樣做。專家亦同意就外圍賭波來說,取消賭注並
I 不常見。 I
J J
240. 再者,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向下注者收取佣金或手續費、
K K
或給予下注者一個較優惠的賠率、或將注項轉給其他人或其他賭博網
L 站、或作出對沖或平衡風險的舉措、或作出推銷招徠的動作。這些情 L
況都不支持被告人以生意或業務形式收取賭注。
M M
N 241. 有關被告人幫助他人開設網上賭博帳戶之指控,若然被告 N
人是收受賭注的外圍莊家,這個做法對其生意只有損害而無益處,因
O O
為有了網站帳戶,下注人便可以以其帳戶在網上下注而不再需要向被
P P
告人下注。雖然專家說只有網站代理或以上職級的人才能有權限開設
Q 帳戶給他人,但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與這些網站的關係,更沒有 Q
證據顯示被告人監察及管理客人賬目,以上線者身份管下線者活動。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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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一如 P4/117 頁所示,投注額 300 元、賠率 0.98 倍,照計輸贏金額應是 294 元,但被告人以
300 元當作對方贏得的金額。其他此類情況不勝枚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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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辯方強調,最重要的是,專家沒有考慮到涉案賭博是否涉
C 及朋友之間的賭博。專家在作出其報告時,完全不知道被告人與其他 C
下注者的關係。如果專家有考慮過被告人和他朋友賭博的情況,其報
D D
告的結論必然會有所不同。
E E
F 243. 辯方亦批評專家很多的觀察和結論,是建基於不受事實證 F
據支持的資料,而專家在附件中不時以「相信」、「推算」等字眼作
G G
出觀察或結論,實屬主觀武斷。
H H
分析
I I
244. 本席接納 WhatsApp 信息所顯示的下注人士都屬於「雞五
J J
之友」這個 WhatsApp 群組,與被告人相識多年,其中 K5 Shing 阿勝
K 更曾經與被告人及其他人士一起承包手臂吧之早午餐生意。這群組中 K
人不時有各式各樣包括賭博的社交活動,被告人亦有參與其中。
L L
M M
245. 本席亦接納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i) 向下注者收取
N 佣金或手續費,(ii) 將注項轉給他人或其他賭博網站,(iii) 作出對沖或 N
平衡風險的舉造,(iv) 作出賭博推銷或招徠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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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P
246. 然而,若然有證據顯示上述因素的存在,便會加強「以生
Q 意或業務形式」收受賭注的證據。反之,缺乏這些因素又並不一定表 Q
示賭注的收取並非以生意或業務形式進行。正如陳法官在 Chu Kam
R R
Yiu 案指出,如何構成生意或業務,視乎個別案情而定。
S S
247. 被告人作供時就着他在酒吧消遣時與朋友「打牙骹」對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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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說的:「先頭大家都係大家去打下牙骹呀,賭下啤酒呀,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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佢鍾意曼聯 … 我又鍾意利物浦咁樣樣,咁咪大家有個打牙骹對賭嘅
C 情況囉」。 C
D D
248. 值得注意的是,在辯方聲稱的朋友對賭中,被告人從未向
E E
對方表示過,對方就某場賽事欲下注的球隊亦是他心儀的球隊,大家
F 因此不能就該賽事對賭/打牙骹,而建議倒不如大家就另一些大家持 F
相反立場的賽事對賭。正如專家指出,對方一次過下注很多盤,被告
G G
人都沒有拒絕過,對方買甚麼他都接受,一如莊家一樣。不單如此,
H H
被告人甚至曾就同一場賽事接受兩邊球隊的下注。這又如何算得上是
I 朋友之間的「牙骹」戰? I
J J
249. 被告人基本上是來者不拒 61 ,亦幾乎每一天都有作出報
K 盤、接受下注、結清賭注等活動,而這些活動時間涵蓋早上、午間、 K
黃昏、晚上,甚至凌晨時分。例如被告人曾於凌晨 2 時 11 分62及 3 時
L L
12 分 接受下注,於凌晨 5 時 08 分 及 6 時 54 分 作出輸贏結算。
63 64 65
M M
N 250. 在涉案的對賭中,雖然賭博是以馬會或其他賭博網站的賠 N
率/盤口進行,被告人卻無一例外地是受注人,一如馬會在合法足球
O O
博彩中是受注一方一樣。被告人就是以這樣的莊家身分大量及頻密地
P P
自 7 名「雞五之友」收取賭注。
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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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61
除一度拒絕 B Hung 要求下注 5,000 元及兩度拒絕 B Hung 建議與外人夾份下注外。 S
62
見 P4/123 頁。
T 63
見 P5/671 頁。 T
64
見 P4/182 頁。
65
見 P5/53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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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自同一下注者接受大量投注的例子,可見於 2019 年 1 月
C 5 日至 6 日,他與 Chu Kung 對賭了 9 場球賽(見附件 27-28 頁),被 C
告人解釋因兩人「大癮」、「恨賭」,因而玩完一場又一場。另一例
D D
子是他與 Chu Kung 於 2019 年 3 月 9 日至 11 日一連 3 天對賭了 14
E E
場,受注金額共 5,000 元(見附件 46-49 頁)。
F F
252. 除 Chu Kung 外,於 2019 年 3 月 8 日至 10 日一連 3 天,
G G
被告人與 Shing 對賭了 11 場,每場注碼由 3,000 元至 10,000 元不等,
H H
這 3 天的受注金額共 81,000 元(見附件 578-580 頁),他辯稱當時可
I 能是阿勝與敏瑛合夥,又適逢自己生日,一起見面飲酒,因而可能「玩 I
多咗」,但他已不大記得清楚了。另一例子是被告人與 So 於 2019 年
J J
3 月 1 日至 17 日期間天天都對賭,每天對賭場數由一場至 5 場不等
K K
(附件 665-676 頁)。這些都是被告人與涉案數名 K5 人士賭博情況
L 的一些例子。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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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從以上例子可見,他在同一天內向對方開出數個球盤及接
N N
受對方在同一天內就數場賽事下注亦經常發生。被告人在涉案期間可
O 算是經常性地接受賭注,而非偶爾性地跟朋友以打牙骹式按各自心水 O
私下對賭。
P P
Q 254. 至於辯方所指的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在接受賭注後再轉 Q
錢至其他莊家或以賭博中間人行事,專家在報告 P32 指出,一般外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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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家賺取利益的其中一個手法,是全數承受所有注項,即是賭客輸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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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圍莊家便贏錢。本席接納這個說法。這表示將部分注項轉給其他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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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或將部分或全部注項轉投賠率較高的莊家並非是莊家必然選擇的
C 賺取利益手法。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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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至於推銷招徠方面,既然賭客是「雞五之友」的組員朋友,
E 大家已相識多年,群組成員經常有各式各樣的聚會和活動,被告人並 E
不需要以 WhatsApp 通訊招徠吸引賭客,這些嗜賭組員自會有途徑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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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或其他事宜與被告人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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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256. 就「四捨五入」的輸贏計算做法而言,被告人就賭客的贏 H
額及輸額都曾以此形式計算,這個做法無疑能令計算/結算更容易,
I I
但「四捨五入」的做法,並不一定支持「朋友之間賭博所以不會斤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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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較」的說法,或否定交易含「生意或業務」成分。現實生活中,亦
K 偶有出現售賣貨物的店員或東主會以下捨入方法結算(例如計算出來 K
的售價為 82 元,但只收顧客 80 元),或給予客人一個小折扣,如扣
L L
減 5%,一如被告人偶爾而非必然地以「四捨五入」計算輸贏。
M M
257. 至於同意取消賭注,這個情況在整個案發時段只發生過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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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本席認為,由於受注者與下注者都是同一社交群組成員,大家相
O O
識多年,就算受注者是以生意或業務形式向下注人士收取賭注,為了
P 維持良好的關係,避免因拒絕取消賭注而令大家有嫌隙或疏離,他罕 P
有地作出讓步而取消賭注也不足為奇。本席不認為只有嚴格果斷、寸
Q Q
土不讓的作風才符合以生意或業務的形式處事。況且,專家同意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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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注的情況在外圍足球賭博並不常見,但專家並沒有表示這種情況絕
S 對不會發生。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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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辯方亦指出,被告人向不同下注者以甚為客氣的口吻作出
C 要求,如「方便入數嗎?」66、「今天入 4k 比我方便嗎?」67「方便 C
入啲$比我?」68及「…找埋尾數才玩,可以嗎?」69等,要求 B Hung
D D
繳付所欠賭款。另外,當 B Hung 說到自己已有數月沒有作出太多賭
E E
博時,被告人的回應是「咁咪好囉,小賭怡情」70。被告人亦曾對 B
F Hung 說「唔好介意,萬一唔中,就停一停,待你找數後,降到 10000 F
水平才再幫你買,希望你明白」71,或叫 B Hung「買 2k 就算啦,唔
G G
好買咁大啦」72。被告人亦曾對 M Y 說「不如任何一方夠 5000 才結
H H
算,好嗎?」(P8/1251 頁)。而 Uncle Jim 亦曾問被告人「是否 5000
I 為一個單位?」(P11/1506 頁)。這些都是朋友之間而非生意上所使 I
J
用的談吐,顯示他們只是朋友之間對賭。 J
K K
259. 本席不認為這些對話內容及語調必然指向被告人與下注
L 者只是朋友之間私下賭博。有鑑於下注者亦是他的朋友,為保持彼此 L
M
之間良好的關係,被告人以客套口吻向對方作出一些要求,以求較順 M
利地從對方收取賭博欠款,及/或令對方繼續向他下注,也絕不為奇。
N N
他們彼此的關係,以及被告人對他們說話的態度,與控方對被告人以
O 生意或業務形式收取賭注的指控,並無抵觸。 O
P P
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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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附件 270 頁。
67
附件 320 頁。
S 68
附近 387 頁。 S
69
附件 388 頁。
70
P6/846 頁。
T 71
這是被告人於 2017 年 10 月 26 日說的,但於 11 月 1 日,雖然 B Hung 仍欠 16,258 元,被告人 T
仍然接受 B Hung 下注。
72
P6/84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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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專家說朋友之間對賭通常是一方支持一支球隊,而另一方
C 則支持另一支球隊。辯方則批評專家沒有說出這個意見的基礎,亦沒 C
有統計過世界上朋友與朋友之間是如何對賭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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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261. 但專家所提出的朋友對賭通常涉及一方支持一隊、另一方 E
支持另一隊的意見,卻與被告人作供時所說的朋友之間「打牙骹」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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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的情景不謀而合。
G G
262. 這個打牙骹對賭時各有自己心儀球隊的情況,亦可從證物
H H
D2A 所展現的一些於 2014 年 1 月 30 日的 WhatsApp 對話看出,對話
I I
各方看來正在作出朋友之間就一場賽事(阿仙奴對水晶宮)的牙骹戰,
J 各自說出自己的心水(Bill Lai 說「本周推介,阿仙奴對面(姆指豎起 J
符號)」;K5 Rap Cheung 則說「本最佳心水阿 bill 對面(手指形成
K K
V 字符號及露齒而笑符號)」),甚至以說笑口吻恥笑對方的心水或
L L
眼光(K5 Rap Cheung 說「好信 5 信,信豬 bill(3 個鬼馬表情符號)」。
M M
263. 另外,如果真的是朋友之間打牙骹式對賭,令人感到奇怪
N N
的是被告人不時以「買」字來形容他與下注者之間所涉的交易,例如
O O
被告人對 B Hung 說:「買 2k 就算啦,唔好買咁大啦」73,或被告人
P 問 Carol:「B Hung…有冇買你?」74其他採用「買」的例子亦可見於 P
P4/461-462 頁。Chu Kung 給被告人的語音口訊亦經常出現「買」字
Q Q
(P4/461-462 頁)。
R R
S S
T T
73
P6/843 頁。
74
P12/156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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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被告人亦曾於一些對話用「幫你買」來形容所涉交易,例
C 如他對 B Hung 說:「降到 10,000 水平再幫你買,希望你明白」75。 C
其後他又對 B Hung 說:「好,幫你買埋呢場,贏輸都停一停,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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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找哂數才從新玩過,聖日 2.5 84 10k ok 祝好運」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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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李資深大律師在結案陳詞中指出對賭人可能只是以「買」
F F
來代替如「打牙骹」、「對玩」等表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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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但是,如果真是對玩或打牙骹對賭的話,彼此理應處於對
H H
立位置(即是陳法官在 Chu Kam Yiu 案所說的「二人在某項結果未卜
I I
的事件上持相反立場」),在此情況下,從上文所列的「幫你買…」
J 對話中,被告人說完會「幫」B Hung「買埋呢場」後,本席看不到有 J
甚麼理由被告人需要或會向與他「對賭」因而持相反立場的 B Hung
K K
說:「祝好運」。如果兩人真的是互相對賭的話,對方好運表示對方
L L
會贏,自己會輸。就算是朋友也好,被告人無需要預祝對方贏錢。按
M 常理,這個「好運」祝福理應來自一名中間人或代理人或一名不涉該 M
N
項賭博的人的口中,而不應來自一個與下注者持相反立場的人。這也 N
令本席對被告人堅稱朋友之間對賭的說法深表懷疑。
O O
P 267. 控方亦指被告人曾多次在同一場接受兩邊球隊的下注,這 P
個做法顯示被告人以莊家身份收取賭注。控方在結案陳詞的附件 III
Q Q
列出被告人在 67 場賽事接受兩邊下注的詳情。辯方則說這些都是朋
R R
友之間的對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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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P5/670 頁。
76
P5/67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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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68. 就同一場接受下注兩邊球隊(阿仙奴和紐卡素)的做法, C
被告人在盤問下的回答似乎顯示他亦認為這個做法不妥。他說「我印
D D
象中,即係如果大家一齊嘅時候呢,如果有啲咁嘅嘢發生,我會叫佢
E E
哋自己玩架喇,咁但係可能當陣時唔係喺埋一齊囉,咁所以就分别接
F 受咗佢哋呢個一對一嘅」。 F
G G
269. 在該些接受兩邊球隊下注的情況,鑑於該些下注均記錄在
H 被告人與下注者的 WhatsApp 通訊中,若然在被告人接受了對其中一 H
隊的下注後有人欲下注另一隊,被告人沒有理由在後者表示下注時不
I I
能察覺到這個情況而作出糾正。在這些情況下,被告人其實沒有立場,
J J
沒有心水,來者不拒,以莊家身份收取對作賽雙方球隊的下注。
K K
270. 無論如何,被告人接受兩邊下注的做法已有違他所說的各
L L
自依照自己心儀球隊「打牙骹」對賭的做法。
M M
271. 至於控方指控他與 Carol 一起做莊家接受賭注,被告人供
N N
稱他與 Carol 及她的丈夫余志偉相識廿多年,經常打麻雀。Carol 亦十
O 分好賭,他倆人經常合伙賭馬77及買六合彩78,運氣不差,以致到某階 O
段,Carol 主動向他提出,既然有人想賭波,她又想參與其中,不如兩
P P
人夾錢與其他人對賭,於是倆人便夾份這樣做。但這些對賭人不外乎
Q Q
圍內人士阿勝、B 鴻、敏瑛、朱公、白頭蘇等,絕對沒有牽涉外人。
R 雖然他與 Carol 夾份與這些 K5 人士越賭越頻密,但始終都是朋友間 R
對賭,他們並沒有向對方收取佣金、手續費或利息等,沒有設下清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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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P12/1552-1553,1606 及 1620 頁。
78
例:12/1672-167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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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或欠款限額,亦沒有遊說或招攬他人與他倆對賭,賭博絕非以
C 生意或業務形式進行。 C
D D
272. 辯方書面結案陳詞中的附件二列出 4 類被告人與 Carol 合
E E
夥賭博的紀錄:(1) 「被告人與 Carol 合伙與一名其他朋友賭博的紀
F 錄」,共 29 項;(2) 「被告人與 Carol 合伙與多於一名其他朋友賭博 F
的紀錄」,共 24 項;(3) 「被告人與 Carol 合伙與其他朋友賭博(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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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被告人自己加碼賭博)的紀錄」,共 7 項;及 (4) 「被告人與 Ca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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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與其他朋友口頭進行賭博的紀錄」,共 36 項。
I I
273. 本席留意到這列表中的資料與被告人的證供有所出入,例
J J
如第 (1) 及第 (3) 項所列出的口頭參與者為「(勝或蘇或朱公)」,然
K K
而被告人在作供時說這些口頭參與者不外乎是 B 鴻、阿勝、阿蘇、朱
L 公和敏英。另外,被告人從沒有提過在與 Carol 合夥接受下注時,自 L
己亦有另外加入下注,即第 (3) 項列表中的「自己玩」。
M M
N N
274. 被告人聲稱如果這些賽事所收取的賭注與已知的下注額
O 有所不同,是由於在他的記憶中,其中一些下注者不外乎是阿勝、B O
鴻、敏瑛、朱公及白頭蘇等雞五之友在酒吧以口頭加入下注,但這些
P P
人的下注紀錄卻在被告人與該數名人士的 WhatsApp 通訊中找不到。
Q Q
被告人亦沒有解釋他如何向這些人士交待賭博結果及如何與他們結
R 算。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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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另外, 這個口頭下注卻沒有記錄的做法亦有違被告人作
T 供時所聲稱的,若對方當面向他表示要下注某場球賽,他不會立刻要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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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求對方付款下注。同樣地,賽事完結有了賽果,他亦不會要求對方立
C 即付款,但大家會作出一個記數紀錄。 C
D D
276. 本席不接納這個口頭下注的說法。本席亦不接納這些身份
E 不詳下注者是被告人所聲稱的不外乎是阿勝、B 鴻、敏瑛、朱公及白 E
頭蘇等雞五之友。
F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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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被告人否認收受賭注,並在作供時承認,在案發後看過涉
H 案資料才意識到自己實在賭得太厲害,故此曾一度致電戒賭熱線尋求 H
協助,但其後又沒有與有關人員見面,因感覺難於啟齒說出求助原因
I I
是因為自己「賭錢賭到俾人告」。
J J
K 278. 如果被告人真的意識到自己賭得實在太過份,又有決心及 K
勇氣打戒賭熱線求助,沒有理由他會覺得把求助原因說出會是一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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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感到難堪之事。本席不接納被告人這個尋求戒賭協助的說法。被告
M M
人企圖以自己爛賭的說法來掩飾自己在案中經常性、大量及頻密地以
N 莊家身份幾乎來者不拒地接受賭注。 N
O O
279. 本席亦接納專家所指,P4 至 P12 的信息顯示有外圍足球
P 的賭博活動,除 K5 Carol 外,其餘涉案的 K5 人士均為下注人,被告 P
人則為受注人,而 P12 則顯示被告人與 K5 Carol 共同收受外圍足球
Q Q
賭注,下注人身份每每不詳。
R R
S 280. 本席並不認為專家的觀察武斷,他在附件中詳盡記錄一些 S
他認為被告人在計算輸贏結果時的錯誤,例如把負數寫成正數,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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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減 過 程 中計 算 錯 誤。 專 家 亦 盡 量 以合 理 的 方 式解 釋 一 些他 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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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sApp 通訊中看不見的交易,表示通訊雙方可能以某形式 (如大
C 家見面時)結清欠款等。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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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專家在接受盤問下說:「… 睇晒成件事,咁佢哋嘅買、落
E 注或者受注嗰個頻率,同埋一般如果朋友對賭,應該就係你鍾意曼聯, E
我鍾意阿仙奴,咁樣去對賭嘅,而唔係我不停咁俾啲盤你,你一次過
F F
下咁多盤,我都冇抗拒嘅基本上,你買咩嘢我都受嘅,咁我就唔會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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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係朋友之間嘅對賭囉」。本席絶對認同並採納這個說法作為案情中
H 一個重要特點的摘要。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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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從收取賭注中如何獲利,甚至有
J 沒有實際獲利,但按陳法官在 Chu Kam Yiu 案的判決,在斷定被告人 J
是否以生意或業務收取賭注,要視乎個别案情而定,而其中一個重要
K K
的考慮因素是它是否涉及賺取利潤的機會或招致損失的風險。陳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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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說是否涉及實際賺取利潤或實際損失。
M M
283. 有見及兩項控罪所涉的頻繁及眾多的下注及贏輸紀錄,與
N N
及被告人的角色,在涉及控罪一的約 40 個月的時段內,和涉及控罪
O 二的約 6 個半月內,被告人收取賭注必然涉及賺取利潤的機會或招致 O
損失的風險。
P P
Q Q
284. 就算下注者是被告人的朋友,唯一合理推斷是被告人並非
R R
與這些朋友私下進行賭博,而是以生意或業務形式向他們收受賭注,
S 及以同樣形式與 K5 Carol 一同向一些朋友及一些身份不詳人士收受 S
賭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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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干犯控罪一及控罪
C 二,本席因而裁定被告人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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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韋漢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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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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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8/2023
C [2026] HKDC 30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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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4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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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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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國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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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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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 年 1 月 9 日
M M
出席人士: 陳哿弘先生,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
N 區 N
李頌然資深大律師帶領梁思臨大律師,由海問律師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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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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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及 [2] 收受賭注(Bookma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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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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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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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否認兩項違反香港法例第 148 章《賭博條例》第
C 7(1)(a)條的「收受賭注」罪。 C
D D
2. 辯方在審訊開始時向法庭表示將會反對控方將從被告人
E E
住所檢取的其中一部手提電話擷取出來的某些數碼資料呈堂為證據,
F 理由是該手提電話之開鎖密碼是廉署人員在被告人不自願及在不公 F
平的情況下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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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控辯雙方同意以「案中案」形式處理這個特別事項。
I I
特別事項
J J
K 4. 廉署人員於 2020 年 3 月 19 日持着搜查令(證物 P1)於 K
0655 時到達被告人位於葵涌荔崗街 11 號浩景臺第 2 座 23 樓 D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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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D 室)的住所,以串謀他人向警務人員提供利益、收受賭注及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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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錢三項指控拘捕及警誡被告人,其後在 23D 室內搜出並檢取了一
N 部電腦、兩部分別是金色及紅色的手提電話連同內在的 SIM 卡。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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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辯方反對控方將從紅色手提電話及其 SIM 卡(電話 IMEI
P P
號碼 3558420849000;SIM 卡序號 898520300101694336,登記號碼
Q 9010 6086)中擷取的短訊和資料呈堂,理由為1: Q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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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文見 MF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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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被告人在相關時間向廉署人員羅君傑(PW1)出示
C 該手提電話供 PW1 檢取。在他按照 PW1 指示在其 C
面前解鎖該手提電話的時候及之前,被告人不清楚
D D
其責任和權利為何。
E E
F (ii) PW1 要求被告人在其面前解鎖該手提電話之前,向 F
被告人作出威迫及/或誘使的說話。
G G
H H
(iii) 被告人沒有向 PW1 及/或其他廉署人員說出該手
I 提電話的密碼,相反是廉署人員在被告人輸入密碼 I
時看到該密碼,從而將該密碼記錄下來。
J J
K (iv) 故此,該手提電話的密碼是廉署人員在被告人不自 K
L 願和在不公平的情況下獲得的,或法庭應行駛其酌 L
情權將相關證據剔除。
M M
N 6. 控方傳召了 3 名廉署人員,分別是上述的 PW1,陳光佑 N
O (PW2)及王沛偉(PW3)。 O
P P
7. 三名證人於 2020 年 3 月 19 日 0655 時到達 23D 室門外
Q 時,由被告人應門,PW1 在表露身份及核實被告人身份後,以上述 3 Q
R
項指控把被告人拘捕,並向他施行警誡。被告人表示明白拘捕原因及 R
警誡後,PW1 向他展示搜查令 P1(以英文發出的文件)及其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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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文向他解釋內容,並手持着搜查令的中、英文版本讓被告人閱讀,
T 之後被告人表示明白其內容。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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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8. 盤問下,PW1 供稱他沒有將整份搜查令向被告人讀出, C
但有讀出需要搜查的地址,與及向被告人表示他們會檢取搜查令中在
D D
地址一欄之下所列出的物件。被告人花了約 2 至 3 分鐘閱讀搜查令內
E E
容後,向 PW1 表示明白。
F F
9. 接着,廉署人員開始進行搜查,0730 時搜查結束,期間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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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並檢取了兩部手提電話和一部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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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0. 該兩部電話均是 iPhone,由 PW2 發現,當時兩部電話均 I
處於上鎖狀態。PW2 將電話交給 PW1。PW1 決定將兩部電話檢取為
J J
證物。
K K
11. PW1 及 PW2 均記不起在甚麼時間及在 23D 室內哪一處
L L
發現該兩部手提電話,亦沒有作出相關紀錄。
M M
N 12. 就着檢取之物件,負責支援及處理文書記錄的 PW3 填寫 N
了一份「檢取證物表」(證物 P2)及一份「檢取證物認收書」(證物
O O
P3)。被告人在 P2 及 P3 上均有簽署。
P P
Q 13. 在 P2 填寫期間,PW1 問被告人兩部電話的解鎖密碼,被 Q
告人說出密碼,並由 PW2 將之記錄在一張 A4 紙上。PW1 解釋,他
R R
們會以密碼將電話開啟,以查看其數碼內容是否與案件有關,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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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以識別該電話的獨有 IMEI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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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這兩名證人均否認辯方以下指控:被告人是因應 PW1 問
C 他電話在哪裏才把手提電話拿出來,然後 PW1 指令被告人把電話開 C
鎖,並對被告人說:「唔好搞咁多嘢,如果唔係搞埋你老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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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於是輸入密碼開鎖,PW1 因此而得知密碼;密碼並不是由被告人向
E E
他說出的。
F F
15. PW1 向被告人詢問電話解鎖密碼時沒有再次警誡他,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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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被告人在約半小時前被拘捕時已被警誡,所以證人覺得無需再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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誡被告人。
I I
16. PW1 同意在拘捕警誡被告人時,沒有對他說如果搜出任
J J
何物品,而他們若然就該些物件有所提問,被告人可以選擇回答或不
K K
回答。PW1 亦同意在這過程中沒有告知被告人說如果搜出電話,被告
L 人有權不說出其開鎖密碼。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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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控方案情完結後,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本席裁定表面證據
N N
成立。被告人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此乃辯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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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斷及理由
P P
Q 18. 辯方在案中案之結案陳詞中指出,上訴法庭在 Sham Wing Q
R
Kan(岑永根)and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20] 2 HKLRD 528 案判 R
案書第 122 段說明,在法律之下,警方不能強迫被捕者提供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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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olice could not under the law compel the arrestee to provide the
T password”)。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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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9. 被告人是在 PW1 威嚇下才在他面前輸入開啟電話之密 C
碼。雖然 PW1 及 PW2 均否認 PW1 曾對被告人說:「唔好搞咁多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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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唔係搞埋你老婆」,但所有控方證人都不是可信及可靠之證人。
E E
他們不按規矩做事,對重要事項例如何人在何處及在何時搜出電話均
F 沒有記錄下來。PW3 更擅自把其中一部手提電話的保護外殼除下,而 F
PW1 對此舉亦沒有加以阻止。PW2 和 PW3 均否認在落口供時有互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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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襲或參考對方的口供,但兩人在口供中對事發過程的時間及次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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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相似,看來並非純屬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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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另外,PW1 承認如果他們當時未能獲取密碼以開啟電話,
J J
科技組的同事可能要耗上數天甚至數星期才能把電話開啟,這無疑會
K K
阻慢調查;因此 PW1 是有動機以不當手段獲取密碼,好讓他們可以
L 在被告人羈押在廉署期間向他查問。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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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辯方認為,從以下情況亦可見各名控方證人都不是誠實可
N N
靠的證人:他們一致地沒有記錄重要資料如何人在何處發現被檢取的
O 證物,但他們的口供在其他方面則甚為相似,實在有互相抄襲之嫌; O
在沒有問被告人兩部手機誰屬的情況下便向被告人索取該兩部手機
P P
密碼,實在有違邏輯及常理,顯示證人沒有說出真相。
Q Q
R 22. 辯方陳詞言下之意,就是法庭不應接納廉署人員就如何取 R
得密碼所作出之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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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因此,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是自願提
C 供密碼的。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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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另外,辯方亦指廉署人員在搜查期間完全漠視被告人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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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皆因 PW1:(i) 沒有整段讀出搜查令中這段落:「並進行搜查,
F 以尋找本身是或包含有上述罪行的證據的投注單據、賭博設備、金錢、 F
存款/轉帳/提款單據、收據、付款記錄、銀行記錄、手提電話、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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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電子裝置或經其他電子裝置處理或儲存的數據,以及任何其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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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物件或物品;手提電話、電腦、電子裝置一經檢取,其數碼內容
I 會被審查,查驗項目包括但不限於通訊記錄,包括通話記錄,即時通 I
訊應用程式和電郵記錄、裝置及使用者識別資料包括電話簿及日曆記
J J
項、電子文件、多媒體檔案和任何其他檔案或文件」
(下稱「該段落」)
;
K K
(ii) 沒有提醒被告人會審查手機的內容以及該等內容包括甚麼;(iii) 沒
L 有提醒被告人有權不提供密碼;(iv) 沒有提醒被告人就廉署人員執行 L
M
搜查令時的相關法律責任和有權尋找法律意見;和 (v) 沒有告知被告 M
人作出防礙或抗拒的後果。
N N
O 25. 辯方指出,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鄧少雄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O
P
訴 叶輝及其他人 DCCC 101/2021 案(叶輝案)裁定,廉署人員向第 P
二被告索取她手機的密碼前,並沒有提示她可以有不提供密碼的權利,
Q Q
而廉署人員理應先提醒第二被告她所擁有的基本權利,廉署人員因而
R 干擾了第二被告「保持沉默」及「不能自證其罪」的基本權利。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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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辯方指出,就算被告人在拘捕時已被警誡,但該警誡是針
T 對有關拘捕的指控,這個警誡與告知被告人有權不提供密碼,兩者風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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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牛不相及,屬於完全不同概念。況且,被告人如何能夠將 30 分鐘
C 前的警誡與就提供密碼的緘默權聯繫起來?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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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辯方進一步指出,就算 PW1 有讓被告人自行閱讀搜查令
E E
內容,法庭亦不能推斷被告人確實有閱讀該段落;就算有閱讀,亦不
F 表示被告人清楚知道他有權不提供密碼。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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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辯方認為一旦被告人就提供密碼的緘默權被侵犯,如容許
H H
控方以密碼開啟手提電話所取得的數碼資料作為指控被告人的證據,
I 會對審訊造成不公平,故要求法庭行使酌情權將此等證據剔除。 I
J J
29. 被告人沒有選擇作供或傳召證人,這當然是他的權利,本
K 席不會因此而作出對他不利的推敲。況且,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辯方 K
L 完全沒有這方面的責任。但這個答辯方式,令法庭沒有辯方反駁控方 L
證人說法之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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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30. 岑永根案明確道出,警方不能強迫被捕者提供手提電話密 N
O 碼。這個禁令必然適用於其他執法人員,亦表示密碼須由被捕者自願 O
提供。
P P
Q 31. 本席接納涉案電話是 PW2 發現及拾取的,當時電話是處 Q
R
於鎖着狀態,屏幕沒有亮着。PW2 把電話交給 PW1 好讓 PW1 決定是 R
否需要檢取。作出檢取決定後,PW1 成為檢取者,PW3 便填寫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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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即是 P2 及 P3。因填寫電話相關資料是需要知道其 IMEI 編號,
T 而這 IMEI 編號是需要開啟了電話,輸入某個序號,才會顯示出來。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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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32. 控方證據是,PW1 於是問被告人手機密碼,被告人便說 C
出密碼。PW1,PW2 和 PW3 均表示密碼是這樣取得的,並由 PW2 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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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碼記錄在一張 A4 紙上。
E E
F
33. 辯方向 PW1 及 PW2 均指出 PW1 曾對被告人說:「唔好 F
搞咁多嘢,如果唔係搞埋你老婆」,但兩人均否認這個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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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34. 辯方批評涉案 3 位廉署人員都不是誠實和可靠之證人。本 H
I
席對此批評並不認同。 I
J J
35. 就本案案情而言,本席不認為各名廉署證人沒有就哪一個
K 時間、在 23D 室內哪一個位置,及電話由哪一位人員發現作出記錄, K
有任何莫大相干,或顯示這些證人有所隱瞞,或對被告人構成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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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被告人已在 P2 及 P3 上簽署,確認文件內所列之物件被檢取,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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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案爭議點亦非在於電話有沒有被檢取,或檢取程序是否恰當。
N N
36. 辯方亦指出 PW2 和 PW3 的口供紙內容相似之處,並非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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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偶然,而是極有可能是互相參考或抄襲的成果。辯方所指的相似之
P P
處,是指兩人都就譬如 0655 時描述發生甚麼事,接着兩人就 0658 時、
Q 0725 時、0730 時、0735 時及 0805 時所發生的事作出記錄。被問及這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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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相似之處的 PW3 同意兩者的口供差不多,但否認他們落口供時有 R
互相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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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本席對這個互相參考或抄襲的揣測,不以為然。由廉署人
C 員於 0655 時抵達被告人之住所,至被告人於拘捕及搜查後於 0805 時 C
被帶返抵廉署總部,前後只不過是 1 小時 10 分鐘,期間所發生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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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事項只涉幾段時間,即是 0655 時抵達,0658 時在核實被告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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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把他拘捕及警誡,然後執行搜查令,0725 時被告人致電其姊姊關於
F 工作安排,0730 時搜索完畢,0735 時被告人梳洗完後被帶返廉署, F
0805 時抵達廉署總部。這些均是主要事件記項,這些記項均出現於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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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參與行動的廉署人員的口供中,絕不出奇或惹人懷疑。
H H
I 38. 至於這三位證人的口供偶有前後不符,例如 PW1 一度搞 I
錯了何人拾取及檢取電話,或兩人在某個情節上看似有不同說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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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PW1 說他在錄取自己的口供過程中曾向 PW2 詢問手機密碼,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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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 就 PW1 有否問他密碼一事卻說「無印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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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本席認為這些均是枝節上的出入,無關大體。況且,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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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供時距離事情發生之日已接近 4 年半。證人對細節之印象變得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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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出錯絕不為奇,並非是不誠實或存心隱瞞之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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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本席接納這三名證人就獲取開啟電話密碼的說法,接納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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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所說被告人是在 PW1 詢問下將密碼說出,期間並不涉任何廉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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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以威迫、利誘或其他不當手段令被告人披露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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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本席裁定密碼是被告人自願向廉署人員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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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接着的問題是,廉署人員在向被告人詢問密碼時,是否有
C 需要告知被告人他有權不披露密碼? C
D D
43. 就着這個問題,辯方援引了鄧法官在叶輝案之裁斷(見本
E E
文第 25 段),繼而指稱由於 PW1 沒有提醒被告人有權不提供密碼,
F 被告人在不知道這個權利的情況下提供了密碼,是侵犯了被告人的緘 F
默權及「不能自證其罪」的基本權利,在此等情況下,控方使用以密
G G
碼開啟手提電話從而擷取的數碼資料不應被接納為證據。
H H
I 44. 叶輝案對本席沒有約束力。除叶輝案外,辯方沒有提供具 I
約束性的案例說明執法人員在索取被捕人之手機密碼時或之前,必須
J J
提醒該被捕人他有不披露手機密碼的權利。
K K
L 45. 本席認為,以本案案情而言,就算 PW1 要求被告人提供 L
開鎖密碼時並沒有再次或特別告知被告人他是沒有必要提供密碼,這
M M
個做法並沒有侵犯被告人的緘默權,因為被告人在大約 30 分鐘前被
N N
PW1 拘捕時,已被警誡了。本席深信被告人在被問及手機密碼時,廉
O 署人員於 30 分鐘前向他作出的警誡他言猶在耳,他是在知道自己仍 O
在警誡中及有保持緘默的權利的情況下,選擇向 PW1 說出密碼。
P P
Q Q
46. 辯方指 PW1 在拘捕被告人時所施行的警誡是因應被告人
R 被指控的罪行作出的,與針對被告人有權不提供密碼而作出的警誡風 R
馬牛不相及,不能指望被告人被問及密碼時,能夠將拘捕時的警誡連
S S
繫起來,從而得知在被問及密碼時,自己仍然有緘默權。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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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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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本席並不同意兩者並無關連。廉署人員之到訪,除了向他
C 作出拘捕外,還要執行搜查令,而廉署人員差不多是緊隨宣佈拘捕後 C
便向被告人展示、簡述及讓他自行閱讀搜查令內容。本席亦接納 PW1
D D
及 PW2 所說,被告人花了 2、3 分鐘閱讀。
E E
F 48. 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只是看似閱讀搜查令但其實是視其 F
內容而不見,或他不明白搜查令內容。
G G
H H
49. 本席認為,被告人必然明白搜查是與他被指控的罪行息息
I 相關。搜查令明確指出,簽發該命令的裁判官信納 23D 室「可能有一 I
些物件本身是或包含有條例所訂的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 的證實」而
J J
命令廉署人員進入 23D 室並進行搜查,以「尋找本身是或包含上述罪
K K
行的證據 …」。而搜查令該段落亦清楚表明「手提電話、電腦、電子
L 裝置一經檢取,其數碼內容會被審查」。既然被告人在被捕時已從警 L
誡得知其保持緘默的權利,廉署人員沒有必要在隨即進行的搜查過程
M M
中再次警誡他,尤其是查問電話開鎖密碼與施行拘捕警誡兩者只有約
N N
30 分鐘的時間差距。
O O
50. 因此,本席裁定密碼並非是在被告人的權利受侵犯下、或
P P
是在對他不公平的情況下獲取的。
Q Q
R 51. 利用密碼開啟電話,從而擷取當中的數碼內容,並不會對 R
被告人或對審訊造成不公平。本席裁定該些內容可以呈堂,不會運用
S S
酌情權將該些內容自審訊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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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案件遂進入「一般事項」的審訊階段。
C C
一般事項
D D
E 控方案情 E
F F
承認事實
G G
H 53. 控辯雙方作出兩份「承認事實」,分別是證物 P31A 及 H
P31B。所承認的事項包括:
I I
J J
(i) 2020 年 3 月 19 日,廉署人員憑搜查令 P1 前往被告
K 人於葵涌浩景臺 2 座 23 樓 D 室的住所進行搜查, K
並檢取了包括一部電話號碼為 9010 6086 的紅色手
L L
提電話 P30;
M M
N (ii) 廉署人員沒有在被告人住所檢獲其他與賭博有關 N
的實體投注單據、賭博設備、存款/轉帳/提款單
O O
據、收據、付款記錄及/或銀行記錄;
P P
Q (iii) 被告人在所有關鍵時刻是流動電話號碼 9010 6086 Q
的唯一使用者,亦是以該號碼註冊的 WhatsApp 帳
R R
戶的唯一使用者;
S S
T (iv) P30 的電話通訊錄所儲存的電話號碼及相關帳戶名 T
稱包括: (1) 6031 2444 K5 Chu Kung; (2) 6088 6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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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5 B Hung ; (3) 6697 7860 K5 B Hung2 ; (4)
C 9239 1757 K5 Shing; (5) 9349 5770 K5 M Y; (6) C
9473 8389 K5 Wai Chi; (7) 9482 8887 K5 So; (8)
D D
9560 0558 K5 Uncle Jim ; 及 (9) 9199 8688 K5
E E
WaiCaro (WhatsApp 帳戶名稱為「K5 Carol」)。
F F
(v) 自 P30 擷取的被告人以 WhatsApp 與以上 (iv)段所
G G
列之帳戶持有人之通訊記錄順以上所列次序分別
H H
被列為證物 P4 至 P12。
I I
(vi) 被 告 人 之 香港 賽 馬 會( 馬 會 )投 注 戶口 號 碼 是
J J
02725876。
K K
L (vii) 馬會是唯一在香港合法受注賽馬、足球及六合彩的 L
機構;除馬會外,並沒有任何合法網站可接受任何
M M
賭注。
N N
O (viii) 警長葉柏然是警方賭博專家。 O
P P
控方證人
Q Q
54. 控方在傳召其唯一證人賭博專家警長 58041 葉柏然(專
R R
家)前,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呈遞了這名專家就本
S S
案所作出的報告,即是:(i) 一份日期為 2022 年 4 月 14 日的報告(下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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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報告」)為證物 P32 及其附件 27 至 1682 頁,及 (ii) 一份日期為
C 2022 年 5 月 10 日的「補充報告」為證物 P33。 C
D D
55. 專家在報告中指出,他於 2021 年 8 月 23 日接獲指示就本
E E
案所涉及賭博的部分作評論,並於同日收到涉案文件副本作參考。該
F 些文件主要是被告人(以 Bill Lai 名稱)與不同人士之 WhatsApp 通 F
訊紀錄,這些紀錄以文字通訊居多,其中夾雜着一些相片及語音通訊。
G G
其餘的文件包括被告人的銀行帳戶月結單及馬會投注戶口月結單。
H H
I 56. 經參閱及分析該些文件後,專家的意見是本案涉及「外圍 I
足球」的賭博活動:有人「收受賭注」、「向收受賭注者投注」、「推
J J
廣或便利收受賭注或向收受賭注者投注」。
K K
L 57. 專家將所涉的足球投注詳情以「日期」、「球隊」、「盤 L
口/賠率」、「賭客下注」、「賽果」、「賭客輸贏」、「馬會有否
M M
開盤」、「受注金額」及「下注金額」等標題表列出來作為其口供之
N N
附件(下稱「附件」)。
O O
58. 相關的通訊紀錄、其證物編號和頁碼及相應附件頁碼為:
P P
Q (i) Bill Lai 與「K5 Chu Kung」於 2019 年 1 月 5 日至 Q
R
2020 年 3 月 16 日期間的通訊為證物 P4(頁碼 117- R
463),相應附件頁碼 27-239;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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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Bill Lai 與「K5 B Hung」於 2016 年 11 月 28 日至
C 2018 年 9 月 26 日期間的通訊為證物 P5(頁碼 464- C
810),相應附件頁碼 241-461;
D D
E E
(iii) Bill Lai 與「K5 B Hung2」於 2018 年 9 月 27 日至
F 2020 年 3 月 16 日期間的通訊為證物 P6(頁碼 811- F
927),相應附件頁碼 463-527;
G G
H H
(iv) Bill Lai 與「K5 Shing」於 2019 年 2 月 22 日至 2020
I 年 3 月 16 日期間的通訊為證物 P7(頁碼 928-1206), I
相應附件頁碼 573-638;
J J
K (v) Bill Lai 與「K5 MY」於 2018 年 2 月 5 日至 2020 年 K
L 3 月 16 日期間的通訊為證物 P8(頁碼 1207-1313)
, L
相應附件頁碼 639-657;
M M
N (vi) Bill Lai 與「K5 Wai Chi」於 2019 年 8 月 4 日至 2019 N
O 年 11 月 11 日期間的通訊為證物 P9(頁碼 1314- O
1330),相應附件頁碼 659-660;
P P
Q (vii) Bill Lai 與「K5 So」於 2019 年 2 月 22 日至 2020 年 Q
R
3 月 15 日期間的通訊為證物 P10(頁碼 1331-1498)
, R
相應附件頁碼 662-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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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A A
B B
(viii) Bill Lai 與「K5 Uncle Jim」於 2018 年 4 月 11 日至
C 2018 年 5 月 2 日期間的通訊為證物 P11(頁碼 1499- C
1529),相應附件頁碼 842-861;及
D D
E E
(ix) Bill Lai 與「K5 Carol」於 2018 年 2 月 5 日至 2020
F 年 3 月 9 日期間的通訊為證物 P12(頁碼 1530-1682)
, F
相應附件頁碼 528-572。
G G
H H
59. 總括來說,專家的分析是,所有這些通訊顯示有外圍足球
I 的賭博活動,包括下注、受注及結清賭注;被告人的角色是「受注人」
, I
其餘的通訊對方都是「投注人」;而 P12 所涉的 K5 Carol 亦有與被告
J J
人一同接受賭注。
K K
L 60. 專家在報告 P32 指出,P4 顯示有外圍足球的賭博活動(包 L
括下注、受注及結清賭注),K5 Chu Kung 為下注人,被告人為受注
M M
人,所涉下注/受注日期由 2019 年 1 月 5 日至 2020 年 3 月 15 日,
N N
總金額為 289,300 元。當中部份賽事馬會並無開盤受注,因此如下注
O 該些賽事必屬外圍投注。 O
P P
61. P5 顯示有外圍足球的賭博活動(包括下注、受注及結清
Q Q
賭注),K5 B Hung 為下注人,被告人為受注人,所涉下注/受注日
R 期由 2016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8 年 9 月 25 日,總金額為 1,082,000 元。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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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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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P6 顯示有外圍足球的賭博活動(包括下注、受注及結清
C 賭注),K5 B Hung2 為下注人,被告人為受注人,所涉下注/受注日 C
期由 2018 年 9 月 28 日至 2020 年 3 月 15 日,總金額為 328,000 元。
D D
E E
63. P7 顯示有外圍足球的賭博活動(包括下注、受注及結清
F 賭注),K5 Shing 為下注人,被告人為受注人,所涉下注/受注日期 F
由 2019 年 2 月 22 日至 2020 年 3 月 14 日,總金額為 863,000 元。當
G G
中部分賽事的投注項目是即場的讓球盤,但馬會並沒有此種投注項目
H H
供選擇,因此如下注該些賽事必屬外圍投注。
I I
64. P8 顯示有外圍足球的賭博活動(包括下注、受注及結清
J J
賭注),K5 M Y 為下注人,被告人為受注人,所涉下注/受注日期
K K
由 2018 年 2 月 10 日至 2020 年 2 月 17 日,總金額為 164,000 元。當
L 中部分賽事的投注項目是即場的讓球盤,但馬會並沒有此種投注項目 L
供選擇,因此如下注該些賽事必屬外圍投注。被告人亦為賭客安排開
M M
設用作投注用的帳戶。
N N
O 65. P9 顯示有外圍足球的賭博活動(包括下注、受注及結清 O
賭注),K5 Wai Chi 為下注人,被告人為受注人,所涉下注/受注日
P P
期為 2019 年 8 月 28 日,總金額為 1,000 元。被告人亦為賭客安排開
Q Q
設用作投注用的帳戶。
R R
66. P10 顯示有外圍足球的賭博活動(包括下注、受注及結清
S S
賭注),K5 So 為下注人,被告人為受注人,所涉下注/受注日期由
T T
2019 年 2 月 22 日至 2020 年 3 月 14 日,總金額為 283,000 元。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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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部分賽事的投注項目是即場的讓球盤,但馬會並沒有此種投注項目供
C 選擇,亦有部分賽事馬會並無開盤受注,因此如下注該些賽事必屬外 C
圍投注。
D D
E E
67. P11 顯示有外圍足球的賭博活動(包括下注、受注及結清
F 賭注),K5 Uncle Jim 為下注人,被告人為受注人,所涉下注/受注 F
日期由 2018 年 4 月 11 日至 5 月 1 日,總金額為 50,000 元。
G G
H H
68. P12 顯示有外圍足球的賭博活動(包括下注、受注及結清
I 賭注),相信 K5 Carol 和被告人為拍檔,共同收受外圍足球賭注,但 I
下注人身份不詳。收受日期由 2018 年 2 月 6 日至 8 月 18 日,總受注
J J
金額為 341,000 元。
K K
L 69. 專家在其報告 P32 的第 9 段闡述香港「外圍足球」的賭博 L
情況,當中包括賭博所涉的有關資料如盤口及賠率,是會參照報紙、
M M
香港賽馬會、澳門或外國的賭波公司;外圍莊家與賭客作出相關協定
N N
包括信用額及派彩權限等,以及外圍莊家亦會以賭客的身份向其他莊
O 家投注以賺取賠率差價及減低風險。 O
P P
70. P32 第 10 段指出,「現時以電腦經營作網上收受賭注已
Q Q
十分普遍,外圍莊家或艇仔向賭客分發網址、信用額、登入名稱及密
R 碼,賭客以其登入名稱和密碼登入網站,自行賭博。而外圍莊家或艇 R
仔亦可隨時以管理人身份登入賭博網戶口,監察及管理客人賬目,即
S S
上線管下線制度。」專家回應法庭提問時說,被告人幫他人開設外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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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注戶口,是屬於「推廣或便利收受賭注或向收受賭注者投注」的行
C 為。 C
D D
71. P32 第 11 段指出,「由於足球比賽基本上每日都會進行,
E E
而一般逢星期六及日均會有大量球賽進行,因此結算方式通常會每星
F 期進行一次(俗稱禮拜數),而大部分亦會於星期一進行;而另一種 F
結算方式則是以投注信用額為基礎,意思即是賭客跟據信用額的贏輸
G G
情況而結算,例如外圍莊家給賭客的信用額是五萬元,當賭客輸掉五
H H
萬元之後,必須結清後才可繼續投注,但最終是決定於莊家及賭客的
I 事先協議,每個莊家都可能有所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I
J J
72. P32 第 12 段指出,一般外圍莊家賺取利益有以下各點:
K K
L • 全部承受所有注項,即是賭客輸錢外圍莊家便贏錢 L
M M
• 承受部分注項,其餘由另一莊家承受,俗稱「分成」
N N
O
• 收受注項後再全數或部分轉投賠率較高的莊家,無 O
任何風險下賺取其差價
P P
Q 73. P32 第 32 段列出「支持本案撰寫結論的理據」是: Q
R R
(I) 香港賽馬會是唯一在香港合法受注賽馬、足球及六
S S
合彩的機構。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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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現時本港除香港賽馬會外,並無任何合法網站可接
C 受任何賭注。 C
D D
(III) 香港賽馬會接受博彩的賽事結束後,所有派彩及結
E E
算是由香港賽馬會作出的。
F F
(IV) 案中部分賽事的投注項目是「即場讓球」,香港賽
G G
馬會並沒有「即場讓球」的投注項目可以下注,因
H H
此下注此項目,必定屬於外圍投注。
I I
(V) 案中部分賽事香港賽馬會並沒有開盤受注,因此如
J J
下注該賽事,必定屬於外圍投注。
K K
(VI) 案中對話顯示有人問盤、覆盤、下注、受注、結算
L L
及結清賭注等行為。
M M
N (VII) 案中對話顯示有人為賭客安排開設用作投注用途 N
的帳戶。
O O
P P
74. 專家在主問下解釋附件之列表如何準備時表示,他主要根
Q 據 WhatsApp 通訊對話中提及許多他認為是球隊簡稱及盤口和賠率, Q
根據其內容查看馬會或其他體育網站公佈有關當天舉辦過的足球賽
R R
事,再看看通訊內容,相信有人下注這些賽事,從而製造出列表。
S S
T 75. 以 K5 Chu Kung 與 Bill Lai(即是被告人)於 2019 年 1 月 T
5 日的通訊中被告人於 15:17:51 時所說的「墨勝利 平半 98」為例,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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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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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盤口為墨爾本勝利隊讓平手/半球、賠率為 0.98 倍;而 K5 Chu
C Kung 於 15:34:05 時的回應「墨勝利 300」是指該人下注該隊 300 元; C
被告人於 15:54:02 時繼而說「Ok」表示接受投注2。這顯示落注賭客
D D
是 Chu Kung,受注者是被告人。
E E
F 76. 賽事資料查看顯示 2019 年 1 月 5 日有一場西悉尼流浪者 F
對墨爾本勝利的賽事,馬會亦有開盤,賽果為 1 – 2,墨爾本勝利贏了
G G
一球,超出平手/半球,因此下注者贏,以該 0.98 賠率計算,下注 300
H H
元可贏得 294 元3。如「賭客輸贏」下之數字有「+」號在前表示賭客
I 贏,若然是「-」號則表示賭客輸。 I
J J
77. 以 K5 Chu Kung 與被告人於 2019 年 1 月 6 日的通訊為例,
K K
專家認為被告人於 09:01:37 時所發的「墨勝利 300 曼聯 -300 華拉 -
L 300 愛 -300 車 130 = -470-3920 = -4390」的訊息4是賭注之計算,藉以 L
告知對方其輸贏記錄;詳情見附件 27 頁之列表。專家認為「車 130」
M M
是指對方就其車路士之下注贏了 130 元,而對方就其訊息所示的 5 場
N N
賽事共輸掉 470 元(即是-470);至於-3920,專家認為這是通訊對方
O 上次賭輸之金額帶至今次的結算,因此其累積輸額是 4,390 元。 O
P P
78. 以上述涉及「墨勝利」賽事而言,雖然照計 Chu Kung 是
Q Q
贏「294」(即是 300 元下注額 x 0.98 賠率),但被告人回覆卻是「墨
R 勝利 300」,專家認為被告人是採用一個齊頭數「300」以方便計算。 R
S S
T 2
見 P4/117 頁。 T
3
見附件第 27 頁。
4
見 P4 第 12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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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79. 專家以被告人於上述通訊中 10:13:31 時所發出的「260 280 C
-250 -500 = -210-4390 = -4600 方便請入數,比阿勝爆咗廠(沮喪表情
D D
符號)」 為例而指出,是被告人要求 Chu Kung 結清;-4,390 便是將
5
E E
對方的累計輸額帶至今次。由於應被告人於 10:59:36 時的入數要求,
F 對方將 3,000 元存入了被告人的馬會投注戶口,因而將其所欠賭款減 F
至 1,610 元6。專家認為賭客向莊家結清了 3,000 元賭注,最新結餘為
G G
欠 1,610 元 。 7
H H
I 80. 上述 K5 Chu Kung 與被告人之間的通訊顯示兩人當時是 I
對賭,被告人是莊家,K5 Chu Kung 是賭客。雖然看不到莊家有沒有
J J
向他人下注,但專家說這並不影響他認為這人是莊家的意見。
K K
L 81. 專家繼而被問及他口供所指的 P12 通訊紀錄顯示 K5 L
Carol 與被告人共同收受賭注之意見。以 P12 的 1552 及 1553 頁所顯
M M
示的兩人於 2018 年 3 月 1 日的通訊為例,被告人於 00:30:20 時所發
N N
出的訊息「祖雲半 9 3k 2 份(Ok 手勢符號)」及於 00:36:10 時所發
O 出的訊息「熱 2.5/3 96 3k 2 份(Ok 手勢符號)」均得到對方以「√」 O
回應。被告人於 09:44:33 時的訊息是「-1350 -1440 = -2790 -160(馬
P P
匹符號)= -2750 +1500 = -1450」。這些通訊所涉的兩場球賽、賽果及
Q Q
輸贏金額等均顯示於附件 539 頁上半方的列表。賭客在兩場各贏 2,700
R 元及 2,880 元。由於被告人及 K5 Carol 兩人夾份,所以每人在兩場分 R
S S
T 5
見 P4 第 121 頁。 T
6
見 P4 第 121-122 頁及附件第 29 頁。
7
照計 4600 減去 3000 應為 1600,但被告人則告知對方尚欠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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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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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輸 1,350 元及 1,440 元,一如被告人於 09:44:33 時訊息中所說的
C 「- 1350 -1440」一樣;專家認為這些顯示兩人夾份做莊家收賭注。至 C
於「-160(馬匹符號)」則相信是兩人夾份投注賽馬的結算,而投注
D D
賽馬則是合法的。
E E
F 82. 從這兩人於 2018 年 3 月 12 日 11:04:01 時至 11:08:04 時 F
的 7 段對話,專家認為兩人亦分別收取其他人的賭注8。
G G
H H
83. 專家報告9所提及的「即場讓球盤」,是指球賽開賽後賭客
I 仍下注「讓球」,所以叫「即場讓球」,又叫「走地」或「滾球」。 I
馬會不接受這種投注,所以這類投注必屬外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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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84. 以 K5 M Y 與被告人於 2018 年 2 月 10 日的通訊10為例, K
L K5 M Y 於 21:49:27 時所說的「熱走(足球符號)?」是指「熱刺隊 L
走地」,而被告人於 21:50:57 時的回覆「熱 平半 10」是指熱刺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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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半球,賠率為一倍。K5 M Y 於 21:51:24 時回覆「3k 熱」是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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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熱刺 3,000 元。專家解釋「平手」即是大家不讓球,「半」即是熱
O 刺讓半球。由於下注時該場比賽是熱刺以 1-0 領先,最終賽果亦是一 O
樣,即是平手,所以沒有輸贏,但由於熱刺在下注後再沒有入球,但
P P
賭客卻下注熱刺勝出,所以賭客「讓半球」的投注輸了,輸掉其一半
Q Q
的投注額,即是 1,500 元11。
R R
S S
8
見 P12 第 1568 頁之對話及附件 5 第 545 頁下半頁的列表。
T 9
見 22 及 25 段。 T
10
見 P8 第 1208 頁。
11
見附件 7 第 63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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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85. 盤問下,專家承認他所表列的賽事、賽果、等資料,是他
C 上網找尋出來的。而馬會有否開盤的資料,則來自馬會網站。這些資 C
料都不是他寫的,他亦不能確定其準確性。
D D
E E
86. 他獲提供整套的 WhatsApp 通訊以作出分析,在作出分析
F 時,有留意到通訊有涉及相約何時食飯之類的對話,但他認為這些事 F
項與他所需要作出的分析無關,所以沒有將這些事項包含其中。
G G
H H
87. 專家同意他稱收受賭注之人為莊家,落注之人為賭客,是
I 以一個落注方向的形式來定性誰是賭客、誰是莊家。 I
J J
88. 他承認他稱為賭客的通訊人士之名稱均有「K5」字頭。
K K
89. 對辯方所指觀乎他整份報告,看不見莊家(即是他所指的
L L
被告人 Bill Lai)有金錢上對外交錢或向其他團體入錢,專家回答表
M M
示他只看到賭客向莊家付錢。他同意他看不到莊家再入錢給其他莊
N 家,或作出對沖或風險管理之行為。 N
O O
90. 專家說他亦見不到被告人及 K5 Carol 向其他人招徠。他
P P
補充說他認為被告人與 K5 Carol 夾份是用以平衡風險。他承認不知
Q 道與被告人和 K5 Carol 對賭的人與這兩人認識了多久。而整個通訊 Q
R
紀錄顯示被告人只是與 K5 Carol 有每人一半的安排。但專家承認他 R
不知道被告人、Carol 及其他對賭人士相識多久。他亦不知道通訊紀
S S
錄中的「阿勝」就是 K5 Shing。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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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被告人與 K5 Shing 於 2019 年 10 月 19 日 21:34:10 時至
C 21:36:19 時的通訊顯示一個取消投注的情況,專家指出這種情況在外 C
圍足球賭博並不常見。
D D
E E
92. 專家亦承認通訊紀錄沒有派彩權限的資訊。
F F
93. 專家報告有提及總下注金額和總受注金額,但沒有計算出
G G
輸贏淨值。
H H
I
94. 就他指稱被告人曾幫他人開設賭博戶口,專家同意這純粹 I
是從 WhatsApp 對話中所作出的結論。他亦同意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
J J
開設、管理或營運通訊中所提及的網站。但他指出,一般賭徒沒有權
K 限開戶口給他人,只有網站代理人或以上職級人士才能夠開戶口給他 K
L 人。不過,他承認如果認識網站高層人士便可以開戶口。他亦同意只 L
要管有登入名稱及密碼便可以在網站投注。
M M
N 95. 專家在附件中作出包括下述例子的一些「推算」
、「應(該)」 N
O 或「相信」等意見: O
P P
(i) 「相信有人計算錯誤成-150」(附件 62 頁);
Q Q
(ii) 「推算雙方已賭注結清,因此歸零」
(附件 70 頁);
R R
S S
(iii) 「推算賭客向莊家結清了$1,500 元賭注」(附件 96
T 頁);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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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根據下注記錄,賭客應輸 -300 -300 -300 +279 =
C - 621」(附件 101 頁); C
D D
(v) 「WhatsApp 內容並無就此$300 元作結算,但其後
E E
的結果相信已計算在內」(附件 116 頁);
F F
(vi) 「-3890(相信已包含賭客於 04/08/2021 輸掉的 300
G G
元,再之前的結算是 -3590)」(附件 117 頁);
H H
I
(vii) 「賭客應是贏 240,相信是有人計算錯誤」(附件 I
133 頁);
J J
K (viii) 「根據上述內容,本人認為雙方就賭注是否已被接 K
受有不同意見,最終受注者決定將賭注作廢」(附
L L
件 136 頁);
M M
N (ix) 「410(賭注結算後應是賭客-1800,本人未能就 410 N
作解釋,但期後的結算仍是以賭客-1800 作計算)」
O O
(附件 159 頁);
P P
Q (x) 「1600(應該是 1680)+3150(推算是賭客之前贏 Q
3150) = 4810」(附件 241 頁);
R R
S S
(xi) 「本人未能就結算金額由 1860 變成 2700 作出解釋」
T (附件 251 頁);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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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i) 「推算賭客於某途徑向莊家結清了$2000 元賭注」
C (附件 273 頁); C
D D
(xiii) 「推算莊家於某途徑向賭客結清了$5000 元賭注」
E E
(附件 306 頁);
F F
(xiv) 「根據上述內容,本人認為賭客於某途徑向莊家結
G G
清賭注」(附件 584 頁)。
H H
I
96. 辯方就上述的推算、估計等作出質疑。專家承認,他以上 I
述的「推算」、「估計」等字眼表達意見,是因為他不能確定所涉數
J J
項是如何得出。他亦不能否定某些數項是與吃飯、消遣等有關的使費。
K 他亦相信有可能是由於通訊雙方見面時已處理了某些款項,因此不能 K
L 單從他們通訊紀錄計得出與輸贏吻合之數額。 L
M M
97. 就朋友間對賭的可能而言,專家說他會以整件事來看。他
N 覺得「一般如果朋友對賭,應該就係你鍾意曼聯,我鍾意阿仙奴,咁 N
O 樣去對賭嘅,而唔係我不停咁俾啲盤你,你一次過下咁多盤,我都冇 O
抗拒過基本上,你買咩嘢我都受嘅,咁我就唔會覺得係朋友之間嘅對
P P
賭囉。」但他承認自己沒有統計過朋友之間是怎樣去賭錢。
Q Q
R
98. 人物方面,專家承認他不知道 P4 中被告人於 2020 年 2 月 R
25 日 17:23:13 時及 17:23:31 時所提及的「阿勝」12是否就是 K5 Shing。
S S
T T
12
亦見附件 2 第 22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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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他亦認為被告人與 K5 Carol 於 2018 年 3 月 12 日 11:07:08 時至
C 11:08:04 時之通訊中所提及的「B 鴻」13有機會是 K5 B Hung。 C
D D
99. 就專家於附件 584 頁所說的「本人認為賭客於某途徑向莊
E E
家結清賭注」,專家指出是賭客 K5 Shing 提出「清數」14。
F F
100. 就這個「清數」答案的複問下,專家證人指出,無論是賭
G G
客向莊家說「清數」或是莊家向賭客說「清數」都沒有問題,只是要
H H
讓大家看到已清數便可以。
I I
中段陳詞
J J
K 101. 控方舉證完畢,辯方作出簡短的中段陳詞,指出專家證人 K
基於馬會及其他體育網站資料得知球賽詳情如比賽日期、作賽隊伍、
L L
盤口和賠率、賽果及馬會有否開盤等,以作出其結論。這些網站資料
M M
沒有被呈遞,亦沒有經雙方同意,因此純屬傳聞證據,專家亦核證不
N 到這些資料的準確性,故此專家證供有這些不足之處,若沒有這些證 N
O 據基礎的話,整個控方案情便告倒塌。 O
P P
表面證據之裁斷
Q Q
102. 專家是根據相關的 WhatsApp 通訊內容中提及的球隊簡
R R
稱、盤口和賠率,查看香港賽馬會或其他的體育網站,以了解當日有
S S
T T
13
亦見附件 5 第 545 頁。
14
見 P7 第 97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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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足球賽事,再將賽事資料與 WhatsApp 通訊內容核對,從而製造
C 出其報告之附件。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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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本席認為,專家查閱網站之關注或目的,是要查究通訊人
E E
士是賭甚麼、依據甚麼來賭、是否基於網站所示的足球賽事資料下注、
F 受注和計算輸贏。其目的不是在於要知道某場賽事是否真的有進行、 F
所報導的賽果是否屬實。專家查看網站資料並非要依賴該些網站所示
G G
賽事資料的真確性而發表其收受賭注的意見,他旨在要知道涉及賭博
H H
的人士是依據甚麼賽事資料下注、受注及計算輸贏,並發現相關人士
I 是參照馬會或其他賭博網站所公佈的賽事資料賭博。因此,專家參照 I
這些網站資料而作出其意見或結論並非建基於傳聞證據。
J J
K K
104. 根據控方所提出的證據及雙方承認的事實,本席裁定兩項
L 控罪表面證供成立。 L
M M
辯方案情
N N
O 105. 辯方傳召了被告人(DW1)及張衍昌(DW2)作供。 O
P P
DW1 – 賴國驃
Q Q
106. 被告人現年 59 歲,已婚,沒有兒女。受僱於一間 IT 公司,
R R
負責網頁設計及 Facebook 廣告推廣,月入約 25,000 元;擁有一出租
S S
物業,月租 8,500 元。他於 2022 年左右與太太一起開設一間現時仍在
T 營運中的地產公司。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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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07. 2016 年左右,他與 5 名朋友投資承包一間名為「手臂吧」 C
之早午餐生意,總投資金額約 70 至 80 萬元,此項生意營運至 2021
D D
年結束。
E E
F
108. 自 2000 年左右,被告人於收工後會去灣仔「鸚鵡吧」飲 F
酒消遣,並在該處慢慢結識了一班朋友,當該酒吧於 2006、2007 年
G G
左右結業後,他與朋友們改往灣仔「巴士站吧」或銅鑼灣「手臂吧」
H H
飲酒消遣。
I I
109. 由於「鸚鵡吧」之鸚鵡標誌看似一隻雞,而該所位於灣仔
J J
的酒吧是營運集團開設的第 5 間酒吧,因此這個在鸚鵡吧開始結交的
K 朋友群組稱自己為「雞五之友」,但被告人又不欲在通訊錄中寫個筆 K
L 劃繁複的「雞」字,故此以其諧音「K」代之,「K5 之友」便成為他 L
們這個朋友群組的稱號。該群組活動包括飲酒、食飯、旅遊等。
M M
N 110. 證物 P31B 承認事實之第 2、3 及 4 頁之列表列出被告人 N
O 手提電話的通訊錄中所儲存的一些聯絡人名稱。這些名稱均以「K5」 O
作字頭或字尾,如「K5 Chu Kung」、「K5 B Hung」等。這些聯絡人
P P
大部分都在鸚鵡吧認識,亦有部分是他於鸚鵡吧結業後在其他酒吧消
Q Q
遣時認識的,當中有男有女,有些因此相互認識而拍拖、結婚,有些
R 因年邁離世。直至被捕時,該群組約有 4、50 人。 R
S S
111. 「K5 之友」WhatsApp 群組約 2013 年成立,以方便大家
T 就喜慶宴會及其他活動作聯絡。以 P31B 第 4 段所列的 WhatsApp 通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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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者來說,當中名稱為 K5 Chu Kung 是「朱公」,姓王;K5 B Hung
C 及 K5 B Hung2 是同一人「B 鴻」/李鴻發的新舊電話號碼;K5 Shing C
是「阿勝」/馮志勝;K5 M Y 是「敏瑛」/朱敏瑛;K5 Wai Chi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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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仔」,姓張;K5 So 是「阿蘇」/「白頭蘇」/蘇達豪;K5 Uncle
E E
Jim 是「占叔」,姓詹; K5 WaiCaro/K5 Carol 是 Carol 周嘉愉,
F WaiCaro 當中的 Wai 取自她的丈夫余志偉的「偉」。這些人絕大部分 F
都是約於 2000 年在鸚鵡吧認識的,當中一、兩人如敏瑛則認識了 10
G G
年左右。
H H
112. 這群組又再分為男士群組之「大哈之友」及女士群組之「九
I I
吾搭 8」。
J J
K 113. 被告人與「K5 之友」群組中的 20 多人(約 8、9 對男女 K
及一單身人士)較為熟落,很多旅遊活動都以這群人士為主。
L L
M M
114. 廉署對被告人作出跟蹤的紀錄顯示:(i) 於 2019 年 12 月
N 31 日 2010 時至 2400 時,被告人與另外 8 人包括馮志勝及另外兩名 N
K5 成員馮錦全及王柏淘在灣仔手臂吧同枱傾計、飲酒及玩骰盅;(ii)
O O
於 2020 年 1 月 14 日晚上在同一酒吧,被告人與馮志勝、余志偉、周
P P
嘉愉及何信廉等 K5 成員一起傾計、飲酒及玩骰盅;(iii) 於 2020 年 1
Q 月 21 日晚上在同一酒吧,被告人與馮志勝、馮錦全、王柏淘及何信 Q
廉等 K5 成員及其他人士一起傾計、飲酒及玩骰盅。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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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上述王柏淘被稱為「博士」,其通訊錄名稱是 K5 Phd,而
T 他的女友 Selena 之通訊錄名稱是 K5 Sa-Phd。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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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與被告人一起承包手臂吧早午餐生意之 3 名拍檔為通訊
C 錄中的 K5 Shing 馮志勝、K5 Rap Cheung 張衍昌及 K5 Rosanna 陸孟 C
萍。Rosanna 作為牽頭人引入兩名厨房工人,這兩名厨房工人沒有和
D D
他們一起去酒吧消遣,亦不是 K5 成員。
E E
F 117. 證物 D1 是截取自被告人手機有關上述 K5 Chu Kung,K5 F
B Hung,K5 B Hung2,K5 Shing,K5 M Y,K5 Wai Chi,K5 So,K5
G G
Uncle Jim 及 K5 WaiCaro 之聯絡人資料截圖。
H H
I 118. 證物 D2 是約於 2023 年 1 月截取自被告人太太手機有關 I
為數 44 人的「雞五之友」的部分 WhatsApp 信息截圖。這群組的活動
J J
如燒烤、去旅行等基本上由被告人或其太太組織,飯局則多數由其他
K K
人負責。截圖展示的活動包括在旋轉餐廳聚餐15、鯉魚門聚餐16、釣魚
L
17
、到內地旅遊18、到各處晚飯19,及慶祝被告人生日等。阿勝、朱公、 L
威仔、B 鴻及 Rosanna 出現在當中一些相片20。
M M
N N
119. 證物 D3 是「大哈之友」的部分 WhatsApp 信息截圖,信
O 息截取自被告人之手機。這群組有 23 名成員,應該是開了「雞五之 O
友」群組不久之後開立的。信息所涉活動包括一些聚會、生日派對、
P P
團年飯、蟹宴、及就某喪事購買花圈等。
Q Q
R R
S 15
第 12 頁。 S
16
第 16 頁。
17
第 17 頁。
T 18
第 24、25、31、33 頁。 T
19
第 29、39、40、42 頁。
20
第 27、4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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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證物 D4 是「九吾搭 8」的部分 WhatsApp 信息截圖,截
C 取自被告人太太手機。被告人沒有參與這群組之活動。 C
D D
121. 證物 D5 是「31/7-2/8 星期五六日珠海長隆三天美食」的
E E
WhatsApp 信息截圖,截取自被告人太太手機,是 2015 年的活動,所
F 涉人物包括被告人、K5 Carol、K5 Kam SB、K5 BigMic、K5 Phd、K5 F
Vinci、K5 Queenie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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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證物 D6 是「26-28/5 潮汕三天温泉美食團」的 WhatsApp
I 信息截圖,被告人為「管理員」,其他涉信息人物包括被告人的太太 I
Coins Chau、K5 Phd、K5 Sa-Phd、K5 BIGMIC、K5 MAY Noel、K5
J J
Thin Tony Chau 及 Penguins Tony May 等。這是 K5 成員其中之一次旅
K K
行。
L L
123. 證物 D7 是「10 月 22 台灣之旅」的 WhatsApp 信息截圖,
M M
截取自被告人太太手機,是 2019 年的活動。這群組主力是 K5 成員。
N N
第 24 及 25 頁的信息顯示大家夾錢一齊去旅行及所涉的飲食等消費,
O 而夾錢方面的統籌、計數及收錢,大部分都是由被告人負責的。 O
P P
124. 證物 D8 是「旅遊群組」的 WhatsApp 信息截圖,截取自
Q Q
被告人太太手機,第 4 至 6 頁信息顯示被告人及太太負責統籌於 2019
R 年 1 月 17 日出發的馬來西亞遊,約干費用由他夫婦二人替其他人預 R
支,或負責計算,再由其人支付他倆人。第 28 頁的相片顯示團友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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骰盅及啤牌,第 35 頁的相片顯示團友在旅遊巴士上玩涉及錢銀輸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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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啤牌,第 41 頁是被告人發出有關旅行使費的記錄,第 44 頁顯示由
C BigMic 組織、於 2019 年 3 月出發的越南之旅。 C
D D
125. 證物 D9 是「大哈桌球組」的 WhatsApp 信息截圖,被告
E E
人為「管理員」,這群組於 2017 年 3 月 30 日建立,組員有 K5 Roger、
F K5 B Hung 及 K5 Tiger。信息內容涉及被告人與 B Hung 及 Roger 藉 F
打枱波賭錢,三人一齊打,所以只有一個贏,B Hung 是贏家。2018 年
G G
6 月後大家再沒有打枱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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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26. 證物 D10 是「大哈之友打牌群組」的 WhatsApp 信息截 I
圖,被告人為「管理員」。這個源於 2017 年 3 月 14 日由 ma sir K5 建
J J
立的群組在 3 月 30 日改名為「大哈之友打牌群組」。
K K
L 127. 證物 D11 是「老友萬歲」的 WhatsApp 信息截圖,信息截 L
取自被告人之手機。群組於 2018 年 3 月 24 日由 K5 Kam SB 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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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Kam SB 贏了十萬八萬元而請他們食飯。通訊者包括被告人及其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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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K5 Shing、K5 Hong、K5 Vinci 及約干 K5 成員。「萬歲」意思是
O 請食飯。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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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被告人表示自己亦相當爛賭。他自中學時期開始賭博,自
Q Q
此案發生後,從涉案文件看到自己於馬會往往一個月下注數百項,覺
R 得自己賭癮甚深,於是在 2024 年曾致電馬會戒賭熱線尋求協助,但 R
最終沒有出席會面,因不敢亦不好意思說出求助原因是因為自己「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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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賭到俾人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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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他亦表示 K5 之友中包括 Carol 丈夫在內的大部分男士都
C 好賭,大家於飲酒傾談間發現大家對賭博這個共同嗜好。 C
D D
130. 有關若干 K5 人士之詳情,被告人表示 Carol 約 55 歲,以
E E
自由身替他人做會計報稅等。她的丈夫是 K5 Ah Wai 余志偉,是一名
F 裝修判頭。被告人於二十多年前在鸚鵡吧一起認識她倆夫婦。 F
G G
131. Carol 頗為爛賭,她主要喜歡賭波,也會經馬會賭馬,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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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會打麻雀。被告人經常和她一起夾份賭馬。
I I
132. 證物 D12 是「被告與 K5 WaiCaro(9199 8688)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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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sApp 信息截圖」。內容涉及 2018 年 3 月 21 日與 2021 年 7 月 9
K 日之間的一些通訊,當中有提及 VPN password,WiFi egg 等設施名 K
L 稱。被告人說這些設施與他太太的工作有關,太太向 Carol 提供這些 L
設施讓她在旅途中使用。其他內容包括他與 Carol 夾份買六合彩、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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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雀、中秋節慶祝及其他閒話家常,亦有他與 Carol 及其他人同框的
N N
照片。
O O
133. 證物 D13 是「被告與 K5 AH WAI(9490 7174)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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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sApp 信息截圖」。內容涉及兩人於 2018 年 10 月 8 日相約到一
Q Q
間名為「雀友」的地方打麻雀。被告人說他和 Ah Wai 經常會一齊打
R 涉及錢銀輸贏的麻雀。 R
S S
134. 證物 D14 是「被告與 K5 Chu Kung(6031 2444)的部分
T WhatsApp 信息截圖」。內容涉及 2019 年 3 月 19 日與 2021 年 4 月 27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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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之間的一些通訊。朱公約 50 多歲,被告人於約 2015、16 年認識他
C 的女兒,而朱公女兒自從 DSE 畢業後便到被告人太太公司工作。2019 C
年 3 月 19 日的通訊涉及醫院探病,當中「阿勝出緊」的阿勝便是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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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勝,朱公與阿勝互相認識,大家是好朋友。朱公再婚時遇上社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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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沒有請飲,只將結婚照片發送給他們。這證物第 4 頁出現的「-
F 110」、「-1510」、「-1620」及「馬體 半一 9」是被告人與朱公一對 F
一對賭足球的討論。當中亦有涉及被告人於 2021 年 4 月 26 日問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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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番未」、「出咗院未」、「仲使唔使坐輪椅?」等問候說話。
H H
I 135. B 鴻 50 多歲,是一名警務人員,被告人相信廉署對自己 I
的調查絕對與此人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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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阿勝是馮志勝,60 多歲,他是被告人在鸚鵡吧最早期認
L 識的人,亦是其中一位投資承包手臂吧早、午餐的投資者。證物 D15 L
是「被告與 K5 Shing(9239 1757)的部分 WhatsApp 信息截圖」。內
M M
容涉及 2019 年 3 月 5 日與 2021 年 10 月 22 日之間的一些通訊。當中
N N
有涉及錢銀的足球資料討論,例如 2019 年 3 月 5 日通訊中的「墨勝
O 利 平 9 鹿角 2/2.5 98 恒大 1/1.5 88」及「皇家馬德里 1 106 多蒙特 半 O
98」,亦有涉及經營包辦早、午餐之事宜如成本、用料等,以及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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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投資者之一 Rosanna 之抝撬。其他內容包括被告人贏了錢請大家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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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鮮、相約食飯、消遣、去旅行,甚至委託對方先代做帛金等。被告
R 人確認阿勝是相識多年的朋友。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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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敏瑛是 K5 M Y,2010 年左右認識,敏瑛與阿勝曾經拍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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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後來分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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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38. K5 Wai Chi 曾經時常與群組人士一起飲酒,但病後便飲 C
少了很多。他亦有與被告人對賭足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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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139. 對於以上所提及的 K5 Wai Chi 威仔,K5 M Y 敏瑛,K5 E
F
Shing 阿勝、K5 B Hung 李鴻發 B 鴻,及 K5 Chu Kung 朱公,他們各 F
自都有一對一的對賭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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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140. K5 So 花名「白頭蘇」亦有賭波及打麻雀。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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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K5 Uncle Jim 占叔於 2018 年因病離世。他生前任地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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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如地盤位置偏遠,接收不到 WiFi 訊號,被告人太太公司會租借
K 一些數據給他使用。占叔生前亦有與被告人對賭足球。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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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證物 D16 是「旅遊群組」、「26-28/5 潮汕三天温泉美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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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茂名碧桂園鳳凰酒店 3 …」及「雞五之友」的部分 WhatsApp
N 信息截圖。「旅遊群組」的 2019 年 1 月信息包括相片顯示團友在酒 N
店玩骰盅及在旅遊巴士及酒店賭啤牌。「潮汕…」信息包括麻雀枱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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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及被告人與其他人在旅遊巴士玩啤牌。「茂名…」的 2014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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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日信息展示一些旅行使費明細及大家需支付多少,及以多出的款項
Q 購買六合彩。「雞五之友」的信息涉及 2014 年 6 月 18 日與 2016 年 Q
R 11 月 28 日期間的通訊,這些信息包括足球資訊的討論,跑馬投注, R
買六合彩,鈎魚活動,投籃賭博,打台灣麻雀等。被告人說由於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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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都是由他牽頭,因此他被其他人笑稱為「旅遊組組長」、「娛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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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組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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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43. 證物 D17 是「雀局」的部分 WhatsApp 信息截圖。信息涉 C
及 2020 年 5 月 9 日與 2022 年 9 月 27 日期間的通訊,截取自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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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手機,內容主要是打麻雀之通訊,通訊人士包括 K5 Ah Wai、K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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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Noel、K5 Rap Cheung 及 K5 So。
F F
144. 證物 D18 是 54 張相片。被告人從橫跨多個年頭的不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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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中指出阿勝、白頭蘇、B 鴻、朱公、威仔、Carol、余志偉、K5 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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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 B 及敏瑛等人。被告人同意在這 54 張相片中可以找出控方指稱是
I 他的賭客之人,而這些相片是於不同時期的不同聚會拍下的,這些聚 I
會包括食飯、飲酒、打邊爐、朋友家中聚會、去旅行等。這些賭客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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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全部一起出現在同一場合,但會或多或少出現在一些相片中。
K K
L 145. 在被告人印象中,「雞五之友」當中成員大家對賭是始於 L
約 2010 年開始有電視直播足球賽事之時,大家在酒吧一路飲啤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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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睇直播、玩骰盅、猜枚、以三幾百元注碼或輸贏半打啤酒形式賭
N N
波,較為爛賭的有朱公、阿勝、白頭蘇、B 鴻、Carol、威仔、敏瑛和
O 占叔。起初大家打打牙骹、賭賭啤酒,譬如他喜歡曼聯,我卻喜歡利 O
物浦,大家便有個牙骹對賭,可以一對一,亦可以超過一對一如一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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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也會發生。
Q Q
R 146. 被告人說,到了某階段,時為 2016、17 年左右,大家傾 R
談中提及自己人對賭的念頭。被告人就此作供說:
「買入馬會呀盛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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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日都輸錢呀咁樣…不如自己同自己人一對一咁玩囉」,「咁與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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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輸俾馬會,咁倒不如我哋自己人一對一咁樣去賭囉」。但他們會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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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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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照馬會足球博彩之賠率、讓球、盤口等資料作為他們自己對賭的指標。
C 若然某些賽事馬會沒有開盤,他們便從網上搜尋這些賽事資料,大家 C
亦同意以某些網站的賠率作參考。這是大家以 WhatsApp 對賭之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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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證物 D19 是敏瑛與勝哥之間(敏勝對話)以及 Carol 與被
F 告人之間的某些 WhatsApp 通訊。敏勝對話之第一頁(右上角頁碼 1058) F
顯示兩人有對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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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以被告人的認知及所見所聞,敏瑛與阿勝之間有互相對賭;
I B 鴻與阿勝之間與及 Carol 與 B 鴻之間也有對賭;即是控方指稱是他 I
的賭客的人各自之間都有互相對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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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149. 至於對賭之輸贏如何處理,被告人解釋說,平時大家飲飲 K
L 食食、去旅行等活動,基本上都是由他組織及替其他人預付某些費用, L
在收回這些費用時,他會將已記錄在 WhatsApp 的輸贏金額與這些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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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夾起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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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150. 被告人指稱,若對方當面向他表示要下注某場球場,他不 O
會立刻要求對方付款下注。同樣地,賽事完結有了賽果,他亦不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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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對方立即付款,但大家會作出一個記數紀錄。
Q Q
R
151. 而這個記數紀錄,除賭波錢外,還可能包含大家一齊食飯、 R
聚會、飲酒、消遣等費用,但不會有一個數期,亦沒有一個固定的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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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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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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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被告人不會從對賭對手中收手續費,或給予對手折扣,他
C 亦不會向他人推銷以誘使他人與他對賭。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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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當被告人收到某些球賽查詢賠率的短訊時,他估計對方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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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想和他賭波,他於是會參考馬會的賠率然後回覆對方,因自己亦好
F 賭,覺得和對方對賭亦沒有所謂。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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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證物 D20 是一組共 9 頁的相片及 WhatsApp 信息截圖。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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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頁為燒鵝及海鮮相片,是他贏了錢請大家吃的食物的相片。第 8 頁
I 他與阿勝之 WhatsApp 信息截圖顯示他和阿勝之間的錢銀交轕會夾雜 I
了如食宵夜費用,與賭錢數之加減後之淨值,這個淨值沒有支付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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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方便都可以支付,若不方便的話暫時欠着亦可,反正大家都是朋
K K
友,又是生意伙伴。
L L
155. 被告人強調,他與他人對賭,絕非是一盤生意,亦不會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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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給對方讓對方可以繼續賭。與對方對賭時,自己亦不會轉而向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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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下注相反方向的盤口來對沖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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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由於是朋友之間對賭,為了不想對方經常輸錢或輸得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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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所以他會叫對方停一停、不要繼續賭,正如他與相當「爛賭」的
Q Q
B 鴻的某些 WhatsApp 對話所顯示一樣。
R R
157. 證物 D21 是他與 B 鴻的部分 WhatsApp 信息截圖。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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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是兩人於 2017 年 10 月 26 日與 2019 年 7 月 22 日期間的某些通
T 訊。當中被告人於 2017 年 10 月 26 日 22:20:37 時發出的信息是:
「另,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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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B Hung 哥唔好介意,萬一唔中,就停一停,得你找數後,降到 10,000
C 水平再幫你買,希望你明白」21,被告人發出此信息目的是叫 B 鴻暫 C
停賭博。當 B 鴻表示下星期會找清數,而期間又想下注時,被告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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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1 月 26 日 20:40:33 時的回應是「Sorry 前幾日輸果 8400,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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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未找比人,待下周二、三你找埋尾數比我才玩,可以嗎?」 22;他
F 作出這回應的出發點亦是叫 B 鴻如輸得多便暫停。另外一次,當 B 鴻 F
想下注 5,000 元時,被告人的回覆是「買 2K 就算喇,唔好買咁大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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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都要找比人,上周找勝哥地 5 皮」23;出發點亦是不欲對方賭得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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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當 B 鴻於 2019 年 1 月 29 日對被告人說:「我近呢幾個月都不咁
I 玩」,被告人隨即回覆說:「咁咪好囉,小賭怡情」24。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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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D21 的信息亦顯示,B 鴻曾兩度表示欲與其他人夾份下注
K K
25
,但兩次都被被告人拒絕26。被告人作供時表示,他對賭的對象只限
L 於他們圍內、即認識多年的 K5 成員,他沒有與其他人賭波。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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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證物 D22 是被告人與 K5 Carol(9199 8688)在 2018 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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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2 日與同年 6 月 10 日期間的部分 WhatsApp 信息截圖。當中被告
O 人表示「B 熊中 5 場」之後問「有冇買你」,Carol 回答「佢喺我度都 O
中左三場,連贏三場」27顯示 Carol 與 B 鴻有對賭。約兩個月後,被
P P
Q Q
R
21
D21,670 頁。 R
22
D21,678 頁。
23
D21, 843 頁。
S 24
D21,846 頁。 S
25
D21,B Hung 於 2019 年 2 月 14 日 22:53:23 時發出之信息(848 頁)及於 2019 年 7 月 21 日
19:09:09 時發出之信息(860 頁)。
T 26
D21,被告人於 2019 年 2 月 14 日 23:02:13 時發出之信息(848 頁)及於 2019 年 7 月 21 日 T
19:09:32 時發出之信息(860 頁)。
27
D21,156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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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A A
B B
告人問「B 熊同阿勝呢個禮拜有冇買你個邊?」Carol 答「少少 …」 28
C 顯示 Carol、B 鴻同阿勝三人可能互相對賭或者兩人與一人對賭。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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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至於第二項控罪指控他與 Carol 一起開賭,被告人承認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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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有與 Carol 夾份一齊去與他人對賭。他選擇與 Carol 夾份,因他和
F 太太與 Carol 夫婦感情要好,經常打麻雀,亦有夾份買馬和買六合彩, F
經常有夾份賭錢。開始時 Carol 得知有人想賭,她又想一起玩,故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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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向他提出說兩人夾份。例如 B 鴻於 2018 年 2 月 7 日 17:01:29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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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他發訊「阿積士 3k」29,他遂於同日 22:10:41 時向 Carol 發訊「阿
I 積 -2 9 3k 2 份 (Ok 手勢)」30。又例如敏瑛於 2018 年 2 月 10 日 I
22:56:12 時向他發訊「3k 愛華」31,他遂於同日 22:59:01 時向 Carol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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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愛華 平半 8 3k 要不要?」 。 32
K K
L 161. 當他和 Carol 夾份與他人對賭時,如果他倆合伙的金額大 L
於 WhatsApp 通訊對方的下注額,例如 B 鴻於 2018 年 2 月 9 日 15: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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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給被告人的訊息是「墨爾本勝利:2k」 ,而被告人於同日發給 Carol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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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息是「墨爾勝利 半一 8 5k 2 份」34,兩者相差的 3k 應該是來自
O 在酒吧飲酒時有人有興趣加入與他倆就這場賽事對賭的下注。這些口 O
頭加入人士來來去去都不外乎是阿勝、白頭蘇、朱公、B 鴻或敏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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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相熟又爛玩之 K5 圍內人士。
Q Q
R R
28
D21,1587 頁。
S 29
P5,706 頁。 S
30
P12,1531 頁。
31
P8,1208 頁。
T 32
P12,1533 頁。 T
33
P5,707 頁。
34
P12,1531 頁及 MFI-4 第 4 頁表格中的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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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62. 他和 Carol 夾份和這些人對賭,絕非一盤生意。他倆並沒 C
有向對賭人收取佣金、手續費、利息或其他額外收費,亦沒有限定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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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要何時清數,或限定欠款去到某個特定數額便一定要清數。他倆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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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到處推廣宣傳以遊說他人與他倆對賭。除這群 K5 人士外,他們
F 絕對不會與其他人對賭或夾份。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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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與朋友對賭時,被告人會將馬會或其他參考網站所提供的
H H
相關球賽資料如賠率、讓球等,原原本本地以 WhatsApp 告知對方。
I I
164. P4 第 117 至 120 頁被告人與朱公的 WhatsApp 信息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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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兩人在 2019 年 1 月 5 日至 6 日,對賭了 9 場球賽。被告人解釋
K 因大家都大癮、恨賭,可能玩完一場又一場。第 121 頁中一個被告人 K
L 於 2019 年 1 月 29 日 10:59:36 時所發出的「方便就清埋條數,因為我 L
又要找 3 皮俾阿勝」短訊,是被告人以一個藉口及一個較隨意的口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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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朱公俾錢,但他不着緊對方實際何時找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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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165. P5 第 507 頁被告人與 B 鴻的 WhatsApp 信息顯示,被人 O
以「方便入數?」要求對方支付 9240 元,當對方以「晏啲入住 5K 先」
P P
回應時,被告人報以豎起拇指符號及「Thank you」的回應。其後兩人
Q Q
談及輸贏涉數千元至一萬多元的賭十三張啤牌,除他倆人外,所提及
R 的輸贏人士有阿劍、阿蘇、阿超,敏瑛和占叔35。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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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見 50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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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P7 第 948 頁至 959 頁之被告人與阿勝的 WhatsApp 信息
C 顯示,在 2019 年 3 月 8 至 9 日期間,他與阿勝對賭了 7、8 場球賽。 C
被告人解釋,3 月 9 日是自己生日,可能大家一齊飲酒、玩多了。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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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有下注額高達一萬元的情況,被告人說平時的下注額沒有那麼大,
E E
當時的情況是阿勝與敏瑛合夥。從阿勝於 2019 年 3 月 10 日 17:40:14
F 時發出之「第十一場 6 拖 1、2、8 正 Q$100(OK 手勢符號)」信息 F
可見,他亦有要求阿勝幫他買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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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P8 第 1239 頁至 1240 頁之被告人與敏瑛的 WhatsApp 信
I 息中,敏瑛於 2018 年 3 月 12 日 21:35:00 時要求「標哥,不如轉一轉, I
你開個網俾我等我可以買細 d 其他?」其後被告人回覆「stars11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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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 ww18806 密碼 aaa111」;被告人解釋大家見面傾計期間,敏瑛
K K
見到他有一個外國足球網站的戶口讓他可藉以獲得很多足球資料及
L 賭波,故此敏瑛有這個要求,他亦認為只是舉手之勞而幫她開了個戶 L
M
口。他強調並非只有他才能開戶。其後,被告人應敏瑛於 2019 年 1 月 M
8 日 04:35:10 時發出的要求,向她提供另一網頁36。被告人對敏瑛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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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要求的解釋是,可能由於原本的網頁不流暢或有斷聯的現象,故此
O 她可能要求一個「好玩啲」的網頁。被告人強調自己沒有做網站生意, O
P 亦沒有向他人說過自己做網站生意。 P
Q Q
168. P8 第 1316 頁至 1318 頁被告人與 Wai Chi 的 WhatsApp 信
R 息顯示被告人替威仔在一個外國賭波網站「yybet88」開戶口,及教他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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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P8,1258-125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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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操作。被告人自己亦有該網站戶口,但該網站並非由他營運或擁
C 有。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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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被告人說自己從沒有開設、營運、管理或擁有任何賭博網
E 站,但自己曾於這些網站開設戶口。而在外出聚會消遣期間,他亦有 E
時會以自己的手提電話登入這些網站去賭博。
F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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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證物 D23 是不同博彩網站的截圖及關於以 Google Search
H 搜索得出的結果的截圖。被告人首先會從馬會網站搜尋相關的賽事資 H
料如賠率等,若馬會沒有這些資料,他才會參考該些網站的資料。他
I I
向對賭朋友提出的球隊名及相關數字,並不是他自作的,而是將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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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以 WhatsApp 發給對方。
K K
171. 被告人表示絕不介意因提供網站資料給他人操作,令他們
L L
可以直接上網賭博而不與他對賭。他亦不介意對賭朋友如朱公取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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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他自己沒有因賭博而出現經濟問題。他和朋友都是在各自應付得
N 來的財政框架下對賭。 N
O O
172. 盤問下,被告人承認在 D10 麻雀群組通信中,沒有列出
P P
誰人贏多少錢,誰人欠誰多少錢。在 D9 桌球群組通信中亦一樣,也
Q 沒有提到需要結清某些數項。 Q
R R
173. 被告人否認他很多時候自己主動向他人提供盤口和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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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着某些從 WhatsApp 通訊(如 P5 第 625 頁中的信息)來看,被告人
T 看似是主動地這樣做,被告人的記憶是對方可能是在大家一齊飲酒時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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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及,或是致電給他查詢,他才致電回覆對方及在 WhatsApp 中提供
C 對方查詢的資料。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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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被告人同意他發給下注者的一些球賽、賠率等資料並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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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馬會,而是來自一些外國足球網站。
F F
175. 從被告人與不同人士的相關 WhatsApp 信息,控方向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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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指出,就着同一場阿仙奴對紐卡素之賽事,他向不同賭客開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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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口及不同賠率:於 2020 年 2 月 16 日 1303 時向朱公開出的盤口是
I 98,朱公於同日 2203 時下注阿仙奴37;於 2 月 17 日 0013 時向阿勝開 I
出的盤口是 104,阿勝於同日 0026 時下注紐卡素38;而於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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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 時向敏瑛開出的盤口亦是 104,她隨即於 0030 時下注阿仙奴 。 39
K K
L 176. 被告人否認同一時間接受三人向他下注,又指出賠率不是 L
他定的,他只是參考當時馬會的資料去回覆他們的。他否認由於在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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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多同一時間接受敏瑛和阿勝就各一方球隊下注自己因而便是莊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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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堅稱大家只是一對一對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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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2018 年 2 月 21 日大阪櫻花對廣州,B 鴻於當日 16: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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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向被告人下注大阪櫻花 2,000 ,而敏瑛則於 18:23:13 時向被告人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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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注廣州 2,00041。被告人否認做莊。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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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P4,420-421 頁。
38
P7,1169 頁。
T 39
P8,1269 頁。 T
40
P5,718 頁。
41
P8,121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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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78. 2019 年 12 月 14 日利物浦對屈福特,B 鴻於當日 1849 時 C
向被告人下注「屈福特 2k」42,被告人於 1853 時回覆「Ok」;而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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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則於 1753 時向被告人下注「利物 300」 ,被告人於 1847 時回覆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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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被告人否認做莊。
F F
179. 另外,就以上利物浦對屈福特賽事,控方指出被告人向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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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出的盤口是利物浦讓兩球/兩球半,賠率 103,而向 B 鴻開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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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口是屈福特受讓兩球/兩球半,賠率 88。被告人承認兩人是就同一
I 場賽事下注,但兩人下注時間不同。被告人否認做莊。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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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被告人承認與 Carol 一人一份夾份與其他人對賭。他並非
K 一定會在 WhatsApp 寫下所有盤口及對數,有時忙就未必會寫,或當 K
L 時正在飲酒或甚至忘記寫低亦有。 L
M M
181. 控方指出,就 MFI-4 第一頁第 2 項之「RB 來比鍚」,被
N 告人與 Carol 同意夾份時是 2018 年 2 月 9 日 2304 時的信息「RB 來比 N
O 半一 92 3k 2 份(Ok 手勢符號)」44,但被告人於同日 1856 時向 B 鴻 O
所報的盤口是「RB 半 88」45。被告人解釋說因為時間不同,所以賠
P P
率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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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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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P6,903 頁。
T 43
P4,373 頁。 T
44
P12,1532 頁。
45
P5,70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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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同樣情況出現於 2018 年 2 月 21 日涉「FC 悉尼」隊賽事
C
46
, 被告人於當日 1956 時向敏瑛所報的盤口是「悉尼 -平半 9」47, C
而他與 Carol 於當日夾份時是「悉尼 -平半 92 2k 2 份(Ok 手勢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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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48。被告人否認當時同 Carol 一齊做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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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183. 有關 2018 年 4 月 14 日涉「利華古遜」的賽事49,被告人 F
接受其他人投注這球隊,之後他於當日 2130 時與 Carol 夾份「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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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一 88 3k」 。同日,他又接受占叔下注該場賽事的另一球隊「法蘭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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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福 500」,盤口是「…法蘭 -半一 88 500」51。被告人否認做莊,這
I 些只是朋友之間對賭。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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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被告人否認自己或自己連同 Carol 以莊家身份接受賭注,
K K
堅稱他們只是和認識了 2、30 年的朋友一對一的互相對賭。
L L
185. 複問下,就着被告人於盤問下在沒有機會翻閱 D10 下便
M M
同意該些信息中有沒有提及錢銀及賭錢方面,被告人看見 D10 第 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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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ma sir K5 發出的信息「等埋亞 Bill,亞超覆,威仔如打 100 蚊一
O 粒,你打吾打?」第 20 頁有被告人發出的信息「馬、威仔叫你比個 O
日子同時間佢追數喎(紅中麻雀符號)」接着 K5 Wai Chi 發出「5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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粒」稍後被告人發出「100/粒,輸多過 25 粒免波鐘」。「50 1 粒」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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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粒」分別是指 50 元及 100 元一個籌碼。整體來看,第 20 頁的
R R
S 46
MFI-4 第 1 頁尾 3 項。 S
47
P8,1213 頁。
48
P12,1543 頁。
T 49
MFI-4 第 12 頁尾 5 項。 T
50
P12,1583 頁。
51
P11,1502-150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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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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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是指到聯誼會之類的地方開雀局所需夾份支付的飯錢、租枱費等,
C 若其中一人輸多過 2,500 元便不用夾份支付這些費用。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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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就着 P4 第 165 頁他於 2019 年 3 月 21 日 13:50:20 時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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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公的一些球盤資料,WhatsApp 通訊中看不見朱公有問及這些資料,
F 被告人說很多時候大家會傾電話或見面,但他已不能確定朱公在哪個 F
情況下問起。同樣情況適用於在 444 頁他於 13:35:47 時發給朱公該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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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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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87. P6 第 830 頁中由他於 2018 年 11 月 1 日 17:58:26 時向 B I
鴻發出的信息「飛燕諾 1.5/2 94 2k ok」及於翌日 08:42:38 時發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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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0 = -1580」,當中 1,880 是 2,000 元投注額乘以 0.94 的賠率所得
K K
出,而 914 頁相片截圖是 yybet88 的網頁顯示「飛燕諾 1.5/2 海牙 …
L 飛燕諾@0.940」。他給 B 鴻的「94」賠率正是源自這截圖中的賠率。 L
他表示,若果他是做生意、想賺錢,他大可以給 B 鴻一個較低的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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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自己卻可於 yybet88 以 0.94 的賠率下注,以賺取差價。但他沒有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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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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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P7 第 1134 頁中他於 2020 年 1 月 11 日 22:46:57 時向阿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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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出的信息「白 -半 95 3k ok」中,95 是賠率,3k 是對方的投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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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發出一個附件給阿勝參考,這附件就是第 1195 頁的截圖,截圖
R 顯示「愛華頓 0.5 v 白禮頓 白禮頓@0.94 3000 可贏金額:2850」。他 R
向阿勝發送該截圖是要告知對方如果以 0.95 的賠率買 3,000 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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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來是 2,850 元。賠率會因時間的改變而有所差異,故此先後出現 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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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0.94 的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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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89. 第 1132 頁中,阿勝於 2020 年 1 月 11 日 20:14:52 時向被 C
告人發出信息「阿仙奴 4K」,被告人 3 分鐘後的回覆是「衣家半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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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一 10」,接着發出一個附件給阿勝參考,這附件就是 1194 頁的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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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這截圖顯示「仙奴 0.5/1 1.01 仙奴 0.5 0.76」這個 0.76 的賠率即是
F 他回覆阿勝的「76」。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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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第 1172 頁中,阿勝於 2020 年 2 月 22 日 20:20:30 時向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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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發出信息「熱刺 1K」
,被告人 2 分鐘後的回答是「-半 102 1k ok」
,
I 接着發出一個附件給阿勝參考,這附件就是 1197 頁的截圖,這截圖 I
顯示「車路士 0.5 v 托特納姆熱刺」,熱刺賠率為 1.02,投注 1,000 元
J J
可贏 1,020 元。
K K
L 191. 就附件 216 頁所列出的阿仙奴對紐卡素賽事,被告人於 L
2020 年 2 月 16 日 13:03:34 時就這場賽事的盤口向朱公所發的信息是
M M
「阿仙 1/1.5 98」52,朱公於當日 22:01:18 時下注「阿仙 500」53。而
N N
被告人於 2 月 17 日 00:13:26 時回應阿勝詢問阿仙奴盤口時回答「1/1.5
O 104」54, 阿勝則於當日 00:26:15 時下注「紐記 3k」。至於為何有兩 O
個不同賠率(分別是 98 和 104),被告人指出他與兩人對賭時間不
P P
同,他開出的賠率是按照當刻馬會發放的賠率。他亦同意,譬如開賽
Q Q
前 5 分鐘的賠率有很大機會與開賽前 12 個小時的賠率不一樣,因為
R R
S S
T 52
P4,420 頁。 T
53
P4,421 頁。
54
P7,116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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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在這 12 個小時內有不能預見的事情發生(如有球員病倒或受傷)
C 而影響賠率。 C
D D
192. 以阿仙奴對紐卡素下注情況為例,阿勝下注紐卡素 3,000
E E
元,朱公及敏瑛則分別下注阿仙奴 500 元及 5,000 元,雖然對兩隊的
F 下注額及下注人數有所差異,被告人有機會輸給注額大的那些人,但 F
他並沒有因此而不與他們對賭,或自行作出一些對沖行為。
G G
H H
193. 從證物 D2A 第 1 頁所示 2014 年 1 月 30 日「雞五之友」
I 的對話中,被告人說「本周推介,阿仙奴對面(豎起拇指符號)」接 I
着 K5 Rap Cheung 說「本最佳心水阿 Bill 對面(Ok 及笑面符號)」然
J J
後 K5 BIGMIG 說「聽 Bill 話買 1 千,幾時踢!」K5 Rap Cheung 再說
K K
「我受你」。這些對話顯示自 2014 年開始,他們一班人已開始互相
L 打牙骹、對賭,亦可見 BIGMIC 與 Rap Cheung 互相打牙骹、對賭。 L
第 2 頁顯示這兩人的延續打牙骹對話,Rap Cheung 繼而說「阿仙奴讓
M M
1 球,球半對水晶宮(笑面符號)」「Due5due」 「唔好唔 due 呀(鬼 55
N N
馬表情符號)」。於第 3 頁,Rap Cheung 說「好信 5 信,信豬 bill(鬼
O 馬表情符號)」接着被告人說「唔好呃人,個盤係 1.5/2(足球符號), O
開個 1.5(足球符號)盤,(豬符號)你咪好着數?????」,顯示
P P
他們互相開玩笑。第 4 頁便有 BIGMIG 這個信息「1 千不變,一球半,
Q Q
二個 ok」,這些對話顯示 BIGMIG 和 Rap Cheung 對賭。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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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辯方估計這說話應是“deal 唔 d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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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D2A 第 5 頁是 2014 年 2 月 25 日的通訊,被告人說「朱鼻
C confirmed$1000 曼聯 平半 84」「已收$1000」。這是大家就另一場賽 C
事對賭。
D D
E E
DW2 - 張顯昌
F 195. 這名證人的英文名是 Raphael Cheung,現任不銹鋼厨具顧 F
問。
G G
H H
196. 他認識被告人已有二十多年,兩人結識於伊利沙伯大廈的
I 鸚鵡吧第五間分店。之後大家一星期見面一至兩次,通常於酒吧「歡 I
樂時光」的下午 5、6 時左右見面,直至晚上 9、10 時。期間大家一
J J
起飲酒、傾計、看電視、玩猜枚、玩骰盅等。
K K
L 197. 他們稱呼這酒吧為「雞五」,他是「雞五之友」WhatsApp L
群組的其中一名成員。鸚鵡吧結業後,他們轉去其他酒吧如「手臂吧」
M M
及「巴士站吧」聚會消遣。
N N
O 198. 「雞五之友」群組已成立多年,大家在群組有很多談論, O
主要是關乎旅行、食飯、慶祝活動等。他們每年都會有一、兩次旅行,
P P
被告人是最主動的籌辦者。
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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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他於 2016 年與被告人及其他人士包括「雞五之友」中的
C 馮志勝夾錢承辦手臂吧的早午餐生意。 C
D D
200. 以旅遊而言,通常是被告人牽頭訂機票、酒店住宿等,參
E E
加者通常於出發前向被告人支付這些費用,至於旅行期間由被告人代
F 為支付的某些使費,被告人會於行程完畢後告知他們,待他們向他清 F
付。
G G
H H
201. 證物 D2(「雞五之友」)第 12 頁是有關「雞五之友」在
I 某旋轉餐廳聚餐活動,當中的通訊者「K5 Rap Cheung」便是他本人。 I
第 23 頁可以見到被告人 Bill Lai 於 2014 年 7 月 21 日發出信息「布
J J
吉?冇吹(雞符號)嘅?」這便是被告人搞旅行的一個例子。第 25 頁
K K
是 2014 年 8 月 5 日的通訊,被告人說「茂名碧桂園鳳凰酒店 3 天遊
L 30/8-1/9 已成團…」是另一個被告人搞旅行的例子,這是原本打算去 L
布吉,後來改為去茂名。第 48 頁,被告人於 2018 年 7 月 30 日又發
M M
起「中山三天美食團」。第 59 頁,於 2021 年 6 月 30 日,被告人發
N N
訊「各會友 7 月 10 日星 Carol 的生晨,定於 7 月 9 日在灣仔,群策大
O 廈名海閣聚餐…」證人確認他認識 Carol 和她丈夫阿偉余志偉已有 20 O
多年。他亦有報名參加此聚餐。
P P
Q Q
202. 證物 D3(「大哈之友」),這名證人亦是這群組成員。
R 大家多數傾談飲飲食食及去何處玩樂,以男士參與居多,但亦會有人 R
攜眷出席。第 10 頁所示是另一個被告人籌辦生日派對的例子。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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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志勝」是馮志勝,證人與他認識了廿多年,亦是在鸚鵡吧第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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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認識的。第 17 頁 2022 年 4 月 23 日的信息意思是 K5 Fat Stephen 在
C 該群組約大家出來相聚睇波。 C
D D
203. 證物 D7(「10 月 22 日台灣之旅」)顯示他本人是其中一
E E
名參與者。第 24 及 25 頁的信息顯示被告人曾就不同活動的使費先行
F 墊支,之後才向參與者收回費用。 F
G G
204. 證人確認認識以下人士:B Hung 李鴻發、馮志勝、朱敏
H H
瑛、白頭蘇、Carol 及她的丈夫阿偉、朱公及 Uncle Jim。證人表示認
I 識了朱公廿多年,他從事裝修行業,經常出席飲酒、聯歡,但較少參 I
加旅行。Uncle Jim 則已身故。
J J
K 205. 以證人在酒吧或去旅行時所見,被告人與及上述他認識的 K
L 人都有賭錢。這群人中,如有人贏了錢,很多時都請大家飲食。 L
M M
206. 他本人亦有賭錢習慣,會賭波、賭馬,通常經馬會賭。打
N 麻雀則較少。 N
O O
207. 以他在場所見,比較少見上述人士在酒吧一邊睇波一邊賭
P P
波,但通常一定會有大家就哪隊輸贏而打牙骹,以輸贏啤酒錢及食物
Q 開支為賭注,他亦有參與其中,亦有和 Carol 邊睇波邊打牙骹,但 Carol Q
R
通常星期六才來睇波,睇一場就走。 R
S S
208. 證人從未見過被告人周圍向他人收取賭注、或宣稱自己做
T 外圍、要求他人與他賭。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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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09. 證物 D2A 第 1-5 頁的對話是大家就球賽打牙骹、對賭的 C
例子。當中證人在第 2 頁開出的球盤「阿仙奴讓一球,球半對水晶宮」
D D
是依照馬會開出的盤口。
E E
F
210. 證人和被告人之間都有對賭,但較少。通常大家在酒吧內 F
坐在一起,面對面溝通,間中有賭錢。
G G
H 211. 他於早期一星期只去一、兩次鸚鵡吧消遣,大約自 2015 H
I
年左右開始,一星期會去三、四晚。 I
J J
212. 盤問下,證人同意即使他與被告人同場,亦不會知道被告
K 人與其他人的全部對話,或他有沒有以電話短信與他人通訊、或知道 K
其內容。
L L
M M
裁決理由
N 控罪之法律原則 N
213. 在《賭博條例》下,「收受賭注(bookmaking)」指「以
O O
生意或業務的形式,招攬、收取、商議或結清賭注,不論上述活動是
P P
親身或以信件、電話、電報或聯絡媒介(包括一般稱為電腦互聯網的
Q 服務)或以其他方法進行。」 Q
R R
214. 終審法院在 HKSAR v Chu Kam Yiu & Others (2002) 5
S S
HKCFAR 591 案裁定,就「以生意或業務的形式」的元素而言,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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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證明,一旦有關人士接受賭注,贏錢的機會或輸錢的風險即告產
C 生(“the opportunity for gain or the risk of loss arose”)。 C
D D
E
215. 常任法官陳兆愷指出,若要將某人定性為《賭博條例》所 E
指的收受賭注者,首先必須證明該人從另一人(下注者)接受賭注,
F F
並將之接納為該人自己的賭注,從而令雙方之間出現一種關係,意思
G G
是二人在某項結果未卜的事件上持相反立場,如果其中一方贏錢,另
H 一方便輸錢。 H
I I
216. 陳法官又指出,假如收取賭注是收受賭注罪行的唯一元
J 素,則一群友人私下進行賭博,也可能輕易地被視為收受賭注。這顯 J
K 然不是立法機構的意願。因此,為施行《賭博條例》,亦有必要證明 K
賭注是以生意或業務的形式收取。至於如何構成生意或業務,則視乎
L L
個別案情而定。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是它是否涉及賺取利潤的機會或
M M
招致損失的風險(the opportunity of making profit or the risk of incurring
N loss);其他因素包括相關的組織和運作、活動的性質、所備存的紀 N
錄及所使用的設備。
O O
P 控辯雙方立場 P
217. 控方指控被告人干犯兩項控罪的證據,是建基於從被告人
Q Q
的手提電話 P30 擷取出來的被告人與 8 個不同 WhatsApp 帳戶持有人
R R
56
的 WhatsApp 通訊紀錄 P4-P12,及賭博專家在參考過該些通訊紀錄
S 及其他涉案文件所作出的結論。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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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當中 K5 B Hung 及 K5 B Hung2 的帳戶均由同一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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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18. 審視過這些通訊紀錄以及被告人的某些銀行帳戶及馬會 C
帳戶,本案之賭博專家證人發現該些對話中提及很多該專家認為是球
D D
隊的簡稱、盤口和賠率。根據這些信息,專家翻查馬會及其他體育網
E E
站以了解對話所涉之足球賽事,發現有人就該些賽事向被告人下注
F (例:P4/117 頁「墨勝利 300」),被告人接受該些賭注,被告人曾 F
與下注人士結算(例:P4/120 頁「墨勝利 300 曼聯-300 華拉-300 愛-
G G
300 車 300 = -470-3920=-4390」),曾要求下注人結清賭注(例:P4/121
H H
頁「方便就清埋條數,因為我又要找 3 皮比阿勝」)及作出清數安排
I (例:P5/670 頁「降到 10000 水平才再幫你買」)。再加上某些下注 I
項目涉及馬會並無開盤受注的賽事,專家因而認為被告人作為莊家收
J J
受賭注,進行外圍足球賭博。
K K
L 219. 專家亦認為被告人曾為 M Y 及 Wai Chi 安排開設用作投 L
注用途的帳戶,這些做法可被視為其報告中所指的「推廣或便利收受
M M
賭注」。
N N
O 220. 通訊紀錄亦顯示被告人曾與 K5 Carol 共同接受下注(例: O
P12/1552-1553 頁),專家認為他倆人共同擔任莊家,接受賭注,進行
P P
外圍足球賭博。
Q Q
R 221. 專家報告 P32 第 33 段的一個標題為「9010 6068 [Bill Lai R
(owner)] 電話使用者的收受賭注詳情如下」的列表顯示,2016 年 11
S S
月 28 日至 2020 年 3 月 15 日期間,被告人從 K5 Chu Kung、K5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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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g、K5 B Hung2、K5 Shing、K5 M Y、K5 Wai Chi、K5 So 及 K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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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cle Jim 一共收取了 3,060,300 元賭注(這是控罪一指控的基礎)。
C 另外,在同一段一個標題為「9010 6068 [Bill Lai (owner)] 及 9199 C
8688[K5 Carol]電話使用者的共同收受賭注詳情如下」的列表顯示,
D D
2018 年 2 月 6 日至 8 月 18 日期間,這兩人從身份不詳的下注人一共
E E
收取了 341,000 元賭注(這是控罪二指控的基礎)。
F F
222. 被告人選擇作供,亦傳召了通訊錄中的 K5 Rap Cheung 張
G G
顯昌作為證人。兩名辯方證人都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就被告人而言,
H H
這意味着他的可信程度較高,犯罪傾向較低。
I I
223. 根據辯方證據, 所有向被告人下注的人士與及控方指稱
J J
與被告人夾份收受賭注的 Carol,都是「雞五之友」群組中人,這些
K K
人士之名稱在被告人電話通訊錄及 WhatsApp 信息中均冠以「K5」,
L 如 K5 Chu Kung、K5 B Hung、K5 Shing、K5 Carol 等,而「K5」意 L
思就是「雞五」。被告人認識這群組中人少則有十多年,多則有二、
M M
三十年。
N N
O 224. 辯方證物 D1 至 D23 顯示這些人士或相關群組除飲酒消 O
遣外,還經常有其他集體活動如飯聚、慶祝生日、出外旅遊等。有些
P P
活動期間拍下的照片顯示他們在旅途中亦不忘玩啤牌、骰盅或打麻
Q Q
雀。辯方藉這些相片支持被告人所說,他們這群相識已久的人都頗為
R 嗜賭。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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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被告人說他們一直有經馬會賭波,大約 2016、17 年左右,
C 大家說起與其經常輸給馬會,倒不如他們自己一對一地以馬會資料及 C
賠率作參考來對賭足球。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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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被告人堅稱,除與這班「雞五之友」圍內對賭外,他不與
F 外人對賭,並指出自己曾拒絕讓外人加入的建議。他與 B Hung 在 2019 F
年 2 月 14 日有以下的 WhatsApp 通訊57:B Hung 說「有人一起買」,
G G
被告人的回應是「唔好嗱…自己人玩吓牙骹戰好過啦」。
H H
I 227. 他說他與「雞五之友」圍內對賭中,沒有設賭注上限、或 I
固定結清賭注的方式、或須於某限額付款。他亦沒有向他人推銷或招
J J
徠。他與這些「雞五之友」只是朋友式對賭,絕非是以業務或生意形
K K
式進行。
L L
228. DW2 張顯昌是「雞五之友」及「大哈之友」等群組組員,
M M
認識被告人超過 20 年,他亦認識群組中人如 B 鴻、阿勝、敏瑛、威
N N
仔、Carol、白頭蘇及已過身的占叔等。他確認被告人很多時負責組織
O 或籌辦群組的活動如旅遊等。他自己亦有賭馬和賭波,曾與被告人以 O
馬會開出的賭盤對賭足球58。他曾在酒吧見到「雞五之友」以「打牙
P P
骹」、涉及賭啤酒錢的形式賭波,他本人亦曾這樣與被告人對賭,但
Q Q
他沒有見過被告人向其他人收取賭注或從事外圍足球賭博。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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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P6/848 頁。
58
見 D2A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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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控方在結案陳詞指出,從投注額的大小、涉及不同時段包
C 括早上、午間、黃昏、晚間及凌晨的受注時間、接受賭注的頻率、數 C
量及規模,唯一合理的推斷,是被告人以生意或業務形式收取賭注。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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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辯方則指出,雖然被告人與所涉 K5 人士賭博的次數看來
F 很多,所涉的總受注金額在為期約 40 個月中多達 300 多萬元,但在 F
多年來的賭博中,下注者與受注人必然互有輸贏,但本案卻沒有證據
G G
顯示這個輸贏淨值。
H H
I 231. 辯方繼續指出,控方除了依賴涉案的賭博次數外,沒有其 I
他的客觀情形可以支持被告人在相關時間收取賭注時,是以生意或業
J J
務形式進行。
K K
L 232. 辯方指出,專家在盤問下承認:(1) 看不到被告人在接受 L
賭注後有再轉錢至其他莊家或以賭博中間人行事;(2) 看不到被告人
M M
有作出推銷/招徠的言行;(3) 看不到被告人有作出一些對沖或風險
N N
管理的行為;及 (4) 看不到被告人有設下派彩權限。
O O
233. 辯方亦強調,本案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就所涉賭博收取
P P
佣金或手續費,或以比香港賽馬會或其他賭博網站所定下為高的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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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下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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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本案亦出現一些連專家也同意是外圍賭博不常見的現象,
C 就是取消落注/賭注作廢。例如在 2019 年 10 月 19 日和阿勝的賭博 C
中,即使在賽事中途,被告人仍然同意取消賭注(P7/1090-1091 頁)。
D D
被告人與朱公的賭局亦曾出現賭注作廢的情況(P4/278-280 頁及 344-
E E
346 頁)。
F F
235. 至於被告人被指稱為賭客 59 安排開設用作投注用途的帳
G G
戶,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營運或管理任何網上賭博帳戶。被告人作
H H
供時否認自己有營運任何賭博網站,聲稱他只是以朋友身份幫助敏瑛
I 和威仔開戶。控方沒有就這些說法盤問或質疑被告人。 I
J J
236. 被告人和 DW2 皆說,控方指稱的下注人士全部都是「雞
K K
五之友」群組中人,與被告人相識多年,群組人士與被告人一起參與
L 的活動包括出外飲酒吃飯消遣、慶祝群組成員生日、出外旅遊、打麻 L
雀、打桌球、合夥買馬及六合彩等。
M M
N N
237. 辯方指出,被告人與涉案「雞五之友」成員,只是朋友之
O 間的對賭。被告人曾兩度拒絕 B 鴻建議與他人夾份下注,亦曾勸喻 B O
鴻「唔好買咁大」,及在此人表示近數月已「不咁玩」時對他說出鼓
P P
舞性的說話「咁咪好囉,小賭怡情」。若然被告人是以生意或業務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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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收取賭注,他根本不用作出這些有損其生意利益的勸喻和鼓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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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MY/敏瑛及 Wai Chi/威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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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辯方亦指出,被告人的若干行為與以生意或業務形式收取
C 賭注的行為有所不符。例如被告人無需要以四捨五入或以整數來列出 C
輸贏金額60。若然以生意或業務形式收取賭注,在商言商來說,莊家
D D
無需為達到一個較易計算的整數而多付給賭客。這個做法反而較支持
E E
朋友間對賭、大家不會斤斤計較的做法。
F F
239. 另外,同意取消賭注的做法亦較支持朋友之間對賭時為免
G G
傷彼此之間之和氣、互相妥協的做法。相反,以賺取利潤為目標的外
H H
圍莊家根本不需要這樣做。專家亦同意就外圍賭波來說,取消賭注並
I 不常見。 I
J J
240. 再者,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向下注者收取佣金或手續費、
K K
或給予下注者一個較優惠的賠率、或將注項轉給其他人或其他賭博網
L 站、或作出對沖或平衡風險的舉措、或作出推銷招徠的動作。這些情 L
況都不支持被告人以生意或業務形式收取賭注。
M M
N 241. 有關被告人幫助他人開設網上賭博帳戶之指控,若然被告 N
人是收受賭注的外圍莊家,這個做法對其生意只有損害而無益處,因
O O
為有了網站帳戶,下注人便可以以其帳戶在網上下注而不再需要向被
P P
告人下注。雖然專家說只有網站代理或以上職級的人才能有權限開設
Q 帳戶給他人,但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與這些網站的關係,更沒有 Q
證據顯示被告人監察及管理客人賬目,以上線者身份管下線者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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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一如 P4/117 頁所示,投注額 300 元、賠率 0.98 倍,照計輸贏金額應是 294 元,但被告人以
300 元當作對方贏得的金額。其他此類情況不勝枚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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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辯方強調,最重要的是,專家沒有考慮到涉案賭博是否涉
C 及朋友之間的賭博。專家在作出其報告時,完全不知道被告人與其他 C
下注者的關係。如果專家有考慮過被告人和他朋友賭博的情況,其報
D D
告的結論必然會有所不同。
E E
F 243. 辯方亦批評專家很多的觀察和結論,是建基於不受事實證 F
據支持的資料,而專家在附件中不時以「相信」、「推算」等字眼作
G G
出觀察或結論,實屬主觀武斷。
H H
分析
I I
244. 本席接納 WhatsApp 信息所顯示的下注人士都屬於「雞五
J J
之友」這個 WhatsApp 群組,與被告人相識多年,其中 K5 Shing 阿勝
K 更曾經與被告人及其他人士一起承包手臂吧之早午餐生意。這群組中 K
人不時有各式各樣包括賭博的社交活動,被告人亦有參與其中。
L L
M M
245. 本席亦接納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i) 向下注者收取
N 佣金或手續費,(ii) 將注項轉給他人或其他賭博網站,(iii) 作出對沖或 N
平衡風險的舉造,(iv) 作出賭博推銷或招徠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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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P
246. 然而,若然有證據顯示上述因素的存在,便會加強「以生
Q 意或業務形式」收受賭注的證據。反之,缺乏這些因素又並不一定表 Q
示賭注的收取並非以生意或業務形式進行。正如陳法官在 Chu Kam
R R
Yiu 案指出,如何構成生意或業務,視乎個別案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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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被告人作供時就着他在酒吧消遣時與朋友「打牙骹」對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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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說的:「先頭大家都係大家去打下牙骹呀,賭下啤酒呀,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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佢鍾意曼聯 … 我又鍾意利物浦咁樣樣,咁咪大家有個打牙骹對賭嘅
C 情況囉」。 C
D D
248. 值得注意的是,在辯方聲稱的朋友對賭中,被告人從未向
E E
對方表示過,對方就某場賽事欲下注的球隊亦是他心儀的球隊,大家
F 因此不能就該賽事對賭/打牙骹,而建議倒不如大家就另一些大家持 F
相反立場的賽事對賭。正如專家指出,對方一次過下注很多盤,被告
G G
人都沒有拒絕過,對方買甚麼他都接受,一如莊家一樣。不單如此,
H H
被告人甚至曾就同一場賽事接受兩邊球隊的下注。這又如何算得上是
I 朋友之間的「牙骹」戰? I
J J
249. 被告人基本上是來者不拒 61 ,亦幾乎每一天都有作出報
K 盤、接受下注、結清賭注等活動,而這些活動時間涵蓋早上、午間、 K
黃昏、晚上,甚至凌晨時分。例如被告人曾於凌晨 2 時 11 分62及 3 時
L L
12 分 接受下注,於凌晨 5 時 08 分 及 6 時 54 分 作出輸贏結算。
63 64 65
M M
N 250. 在涉案的對賭中,雖然賭博是以馬會或其他賭博網站的賠 N
率/盤口進行,被告人卻無一例外地是受注人,一如馬會在合法足球
O O
博彩中是受注一方一樣。被告人就是以這樣的莊家身分大量及頻密地
P P
自 7 名「雞五之友」收取賭注。
Q Q
R R
S 61
除一度拒絕 B Hung 要求下注 5,000 元及兩度拒絕 B Hung 建議與外人夾份下注外。 S
62
見 P4/123 頁。
T 63
見 P5/671 頁。 T
64
見 P4/182 頁。
65
見 P5/53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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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自同一下注者接受大量投注的例子,可見於 2019 年 1 月
C 5 日至 6 日,他與 Chu Kung 對賭了 9 場球賽(見附件 27-28 頁),被 C
告人解釋因兩人「大癮」、「恨賭」,因而玩完一場又一場。另一例
D D
子是他與 Chu Kung 於 2019 年 3 月 9 日至 11 日一連 3 天對賭了 14
E E
場,受注金額共 5,000 元(見附件 46-49 頁)。
F F
252. 除 Chu Kung 外,於 2019 年 3 月 8 日至 10 日一連 3 天,
G G
被告人與 Shing 對賭了 11 場,每場注碼由 3,000 元至 10,000 元不等,
H H
這 3 天的受注金額共 81,000 元(見附件 578-580 頁),他辯稱當時可
I 能是阿勝與敏瑛合夥,又適逢自己生日,一起見面飲酒,因而可能「玩 I
多咗」,但他已不大記得清楚了。另一例子是被告人與 So 於 2019 年
J J
3 月 1 日至 17 日期間天天都對賭,每天對賭場數由一場至 5 場不等
K K
(附件 665-676 頁)。這些都是被告人與涉案數名 K5 人士賭博情況
L 的一些例子。 L
M M
253. 從以上例子可見,他在同一天內向對方開出數個球盤及接
N N
受對方在同一天內就數場賽事下注亦經常發生。被告人在涉案期間可
O 算是經常性地接受賭注,而非偶爾性地跟朋友以打牙骹式按各自心水 O
私下對賭。
P P
Q 254. 至於辯方所指的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在接受賭注後再轉 Q
錢至其他莊家或以賭博中間人行事,專家在報告 P32 指出,一般外圍
R R
莊家賺取利益的其中一個手法,是全數承受所有注項,即是賭客輸錢
S S
外圍莊家便贏錢。本席接納這個說法。這表示將部分注項轉給其他莊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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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或將部分或全部注項轉投賠率較高的莊家並非是莊家必然選擇的
C 賺取利益手法。 C
D D
255. 至於推銷招徠方面,既然賭客是「雞五之友」的組員朋友,
E 大家已相識多年,群組成員經常有各式各樣的聚會和活動,被告人並 E
不需要以 WhatsApp 通訊招徠吸引賭客,這些嗜賭組員自會有途徑就
F F
賭博或其他事宜與被告人聯絡。
G G
H 256. 就「四捨五入」的輸贏計算做法而言,被告人就賭客的贏 H
額及輸額都曾以此形式計算,這個做法無疑能令計算/結算更容易,
I I
但「四捨五入」的做法,並不一定支持「朋友之間賭博所以不會斤斤
J J
計較」的說法,或否定交易含「生意或業務」成分。現實生活中,亦
K 偶有出現售賣貨物的店員或東主會以下捨入方法結算(例如計算出來 K
的售價為 82 元,但只收顧客 80 元),或給予客人一個小折扣,如扣
L L
減 5%,一如被告人偶爾而非必然地以「四捨五入」計算輸贏。
M M
257. 至於同意取消賭注,這個情況在整個案發時段只發生過兩
N N
次。本席認為,由於受注者與下注者都是同一社交群組成員,大家相
O O
識多年,就算受注者是以生意或業務形式向下注人士收取賭注,為了
P 維持良好的關係,避免因拒絕取消賭注而令大家有嫌隙或疏離,他罕 P
有地作出讓步而取消賭注也不足為奇。本席不認為只有嚴格果斷、寸
Q Q
土不讓的作風才符合以生意或業務的形式處事。況且,專家同意取消
R R
投注的情況在外圍足球賭博並不常見,但專家並沒有表示這種情況絕
S 對不會發生。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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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辯方亦指出,被告人向不同下注者以甚為客氣的口吻作出
C 要求,如「方便入數嗎?」66、「今天入 4k 比我方便嗎?」67「方便 C
入啲$比我?」68及「…找埋尾數才玩,可以嗎?」69等,要求 B Hung
D D
繳付所欠賭款。另外,當 B Hung 說到自己已有數月沒有作出太多賭
E E
博時,被告人的回應是「咁咪好囉,小賭怡情」70。被告人亦曾對 B
F Hung 說「唔好介意,萬一唔中,就停一停,待你找數後,降到 10000 F
水平才再幫你買,希望你明白」71,或叫 B Hung「買 2k 就算啦,唔
G G
好買咁大啦」72。被告人亦曾對 M Y 說「不如任何一方夠 5000 才結
H H
算,好嗎?」(P8/1251 頁)。而 Uncle Jim 亦曾問被告人「是否 5000
I 為一個單位?」(P11/1506 頁)。這些都是朋友之間而非生意上所使 I
J
用的談吐,顯示他們只是朋友之間對賭。 J
K K
259. 本席不認為這些對話內容及語調必然指向被告人與下注
L 者只是朋友之間私下賭博。有鑑於下注者亦是他的朋友,為保持彼此 L
M
之間良好的關係,被告人以客套口吻向對方作出一些要求,以求較順 M
利地從對方收取賭博欠款,及/或令對方繼續向他下注,也絕不為奇。
N N
他們彼此的關係,以及被告人對他們說話的態度,與控方對被告人以
O 生意或業務形式收取賭注的指控,並無抵觸。 O
P P
Q Q
R R
66
附件 270 頁。
67
附件 320 頁。
S 68
附近 387 頁。 S
69
附件 388 頁。
70
P6/846 頁。
T 71
這是被告人於 2017 年 10 月 26 日說的,但於 11 月 1 日,雖然 B Hung 仍欠 16,258 元,被告人 T
仍然接受 B Hung 下注。
72
P6/84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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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專家說朋友之間對賭通常是一方支持一支球隊,而另一方
C 則支持另一支球隊。辯方則批評專家沒有說出這個意見的基礎,亦沒 C
有統計過世界上朋友與朋友之間是如何對賭博的。
D D
E 261. 但專家所提出的朋友對賭通常涉及一方支持一隊、另一方 E
支持另一隊的意見,卻與被告人作供時所說的朋友之間「打牙骹」對
F F
賭的情景不謀而合。
G G
262. 這個打牙骹對賭時各有自己心儀球隊的情況,亦可從證物
H H
D2A 所展現的一些於 2014 年 1 月 30 日的 WhatsApp 對話看出,對話
I I
各方看來正在作出朋友之間就一場賽事(阿仙奴對水晶宮)的牙骹戰,
J 各自說出自己的心水(Bill Lai 說「本周推介,阿仙奴對面(姆指豎起 J
符號)」;K5 Rap Cheung 則說「本最佳心水阿 bill 對面(手指形成
K K
V 字符號及露齒而笑符號)」),甚至以說笑口吻恥笑對方的心水或
L L
眼光(K5 Rap Cheung 說「好信 5 信,信豬 bill(3 個鬼馬表情符號)」。
M M
263. 另外,如果真的是朋友之間打牙骹式對賭,令人感到奇怪
N N
的是被告人不時以「買」字來形容他與下注者之間所涉的交易,例如
O O
被告人對 B Hung 說:「買 2k 就算啦,唔好買咁大啦」73,或被告人
P 問 Carol:「B Hung…有冇買你?」74其他採用「買」的例子亦可見於 P
P4/461-462 頁。Chu Kung 給被告人的語音口訊亦經常出現「買」字
Q Q
(P4/461-46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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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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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P6/843 頁。
74
P12/156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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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被告人亦曾於一些對話用「幫你買」來形容所涉交易,例
C 如他對 B Hung 說:「降到 10,000 水平再幫你買,希望你明白」75。 C
其後他又對 B Hung 說:「好,幫你買埋呢場,贏輸都停一停,待下
D D
周找哂數才從新玩過,聖日 2.5 84 10k ok 祝好運」76。
E E
265. 李資深大律師在結案陳詞中指出對賭人可能只是以「買」
F F
來代替如「打牙骹」、「對玩」等表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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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但是,如果真是對玩或打牙骹對賭的話,彼此理應處於對
H H
立位置(即是陳法官在 Chu Kam Yiu 案所說的「二人在某項結果未卜
I I
的事件上持相反立場」),在此情況下,從上文所列的「幫你買…」
J 對話中,被告人說完會「幫」B Hung「買埋呢場」後,本席看不到有 J
甚麼理由被告人需要或會向與他「對賭」因而持相反立場的 B Hung
K K
說:「祝好運」。如果兩人真的是互相對賭的話,對方好運表示對方
L L
會贏,自己會輸。就算是朋友也好,被告人無需要預祝對方贏錢。按
M 常理,這個「好運」祝福理應來自一名中間人或代理人或一名不涉該 M
N
項賭博的人的口中,而不應來自一個與下注者持相反立場的人。這也 N
令本席對被告人堅稱朋友之間對賭的說法深表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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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267. 控方亦指被告人曾多次在同一場接受兩邊球隊的下注,這 P
個做法顯示被告人以莊家身份收取賭注。控方在結案陳詞的附件 III
Q Q
列出被告人在 67 場賽事接受兩邊下注的詳情。辯方則說這些都是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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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之間的對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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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P5/670 頁。
76
P5/67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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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68. 就同一場接受下注兩邊球隊(阿仙奴和紐卡素)的做法, C
被告人在盤問下的回答似乎顯示他亦認為這個做法不妥。他說「我印
D D
象中,即係如果大家一齊嘅時候呢,如果有啲咁嘅嘢發生,我會叫佢
E E
哋自己玩架喇,咁但係可能當陣時唔係喺埋一齊囉,咁所以就分别接
F 受咗佢哋呢個一對一嘅」。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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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在該些接受兩邊球隊下注的情況,鑑於該些下注均記錄在
H 被告人與下注者的 WhatsApp 通訊中,若然在被告人接受了對其中一 H
隊的下注後有人欲下注另一隊,被告人沒有理由在後者表示下注時不
I I
能察覺到這個情況而作出糾正。在這些情況下,被告人其實沒有立場,
J J
沒有心水,來者不拒,以莊家身份收取對作賽雙方球隊的下注。
K K
270. 無論如何,被告人接受兩邊下注的做法已有違他所說的各
L L
自依照自己心儀球隊「打牙骹」對賭的做法。
M M
271. 至於控方指控他與 Carol 一起做莊家接受賭注,被告人供
N N
稱他與 Carol 及她的丈夫余志偉相識廿多年,經常打麻雀。Carol 亦十
O 分好賭,他倆人經常合伙賭馬77及買六合彩78,運氣不差,以致到某階 O
段,Carol 主動向他提出,既然有人想賭波,她又想參與其中,不如兩
P P
人夾錢與其他人對賭,於是倆人便夾份這樣做。但這些對賭人不外乎
Q Q
圍內人士阿勝、B 鴻、敏瑛、朱公、白頭蘇等,絕對沒有牽涉外人。
R 雖然他與 Carol 夾份與這些 K5 人士越賭越頻密,但始終都是朋友間 R
對賭,他們並沒有向對方收取佣金、手續費或利息等,沒有設下清數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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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例:P12/1552-1553,1606 及 1620 頁。
78
例:12/1672-167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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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或欠款限額,亦沒有遊說或招攬他人與他倆對賭,賭博絕非以
C 生意或業務形式進行。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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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辯方書面結案陳詞中的附件二列出 4 類被告人與 Carol 合
E E
夥賭博的紀錄:(1) 「被告人與 Carol 合伙與一名其他朋友賭博的紀
F 錄」,共 29 項;(2) 「被告人與 Carol 合伙與多於一名其他朋友賭博 F
的紀錄」,共 24 項;(3) 「被告人與 Carol 合伙與其他朋友賭博(包
G G
括被告人自己加碼賭博)的紀錄」,共 7 項;及 (4) 「被告人與 Carol
H H
合伙與其他朋友口頭進行賭博的紀錄」,共 36 項。
I I
273. 本席留意到這列表中的資料與被告人的證供有所出入,例
J J
如第 (1) 及第 (3) 項所列出的口頭參與者為「(勝或蘇或朱公)」,然
K K
而被告人在作供時說這些口頭參與者不外乎是 B 鴻、阿勝、阿蘇、朱
L 公和敏英。另外,被告人從沒有提過在與 Carol 合夥接受下注時,自 L
己亦有另外加入下注,即第 (3) 項列表中的「自己玩」。
M M
N N
274. 被告人聲稱如果這些賽事所收取的賭注與已知的下注額
O 有所不同,是由於在他的記憶中,其中一些下注者不外乎是阿勝、B O
鴻、敏瑛、朱公及白頭蘇等雞五之友在酒吧以口頭加入下注,但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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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下注紀錄卻在被告人與該數名人士的 WhatsApp 通訊中找不到。
Q Q
被告人亦沒有解釋他如何向這些人士交待賭博結果及如何與他們結
R 算。 R
S S
275. 另外, 這個口頭下注卻沒有記錄的做法亦有違被告人作
T 供時所聲稱的,若對方當面向他表示要下注某場球賽,他不會立刻要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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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對方付款下注。同樣地,賽事完結有了賽果,他亦不會要求對方立
C 即付款,但大家會作出一個記數紀錄。 C
D D
276. 本席不接納這個口頭下注的說法。本席亦不接納這些身份
E 不詳下注者是被告人所聲稱的不外乎是阿勝、B 鴻、敏瑛、朱公及白 E
頭蘇等雞五之友。
F F
G G
277. 被告人否認收受賭注,並在作供時承認,在案發後看過涉
H 案資料才意識到自己實在賭得太厲害,故此曾一度致電戒賭熱線尋求 H
協助,但其後又沒有與有關人員見面,因感覺難於啟齒說出求助原因
I I
是因為自己「賭錢賭到俾人告」。
J J
K 278. 如果被告人真的意識到自己賭得實在太過份,又有決心及 K
勇氣打戒賭熱線求助,沒有理由他會覺得把求助原因說出會是一件令
L L
他感到難堪之事。本席不接納被告人這個尋求戒賭協助的說法。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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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企圖以自己爛賭的說法來掩飾自己在案中經常性、大量及頻密地以
N 莊家身份幾乎來者不拒地接受賭注。 N
O O
279. 本席亦接納專家所指,P4 至 P12 的信息顯示有外圍足球
P 的賭博活動,除 K5 Carol 外,其餘涉案的 K5 人士均為下注人,被告 P
人則為受注人,而 P12 則顯示被告人與 K5 Carol 共同收受外圍足球
Q Q
賭注,下注人身份每每不詳。
R R
S 280. 本席並不認為專家的觀察武斷,他在附件中詳盡記錄一些 S
他認為被告人在計算輸贏結果時的錯誤,例如把負數寫成正數,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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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減 過 程 中計 算 錯 誤。 專 家 亦 盡 量 以合 理 的 方 式解 釋 一 些他 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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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sApp 通訊中看不見的交易,表示通訊雙方可能以某形式 (如大
C 家見面時)結清欠款等。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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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專家在接受盤問下說:「… 睇晒成件事,咁佢哋嘅買、落
E 注或者受注嗰個頻率,同埋一般如果朋友對賭,應該就係你鍾意曼聯, E
我鍾意阿仙奴,咁樣去對賭嘅,而唔係我不停咁俾啲盤你,你一次過
F F
下咁多盤,我都冇抗拒嘅基本上,你買咩嘢我都受嘅,咁我就唔會覺
G G
得係朋友之間嘅對賭囉」。本席絶對認同並採納這個說法作為案情中
H 一個重要特點的摘要。 H
I I
282. 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從收取賭注中如何獲利,甚至有
J 沒有實際獲利,但按陳法官在 Chu Kam Yiu 案的判決,在斷定被告人 J
是否以生意或業務收取賭注,要視乎個别案情而定,而其中一個重要
K K
的考慮因素是它是否涉及賺取利潤的機會或招致損失的風險。陳法官
L L
並非說是否涉及實際賺取利潤或實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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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有見及兩項控罪所涉的頻繁及眾多的下注及贏輸紀錄,與
N N
及被告人的角色,在涉及控罪一的約 40 個月的時段內,和涉及控罪
O 二的約 6 個半月內,被告人收取賭注必然涉及賺取利潤的機會或招致 O
損失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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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Q
284. 就算下注者是被告人的朋友,唯一合理推斷是被告人並非
R R
與這些朋友私下進行賭博,而是以生意或業務形式向他們收受賭注,
S 及以同樣形式與 K5 Carol 一同向一些朋友及一些身份不詳人士收受 S
賭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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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干犯控罪一及控罪
C 二,本席因而裁定被告人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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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韋漢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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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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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J
K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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