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國驃案 DCCC48/2023
與朋友收受足球投注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國驃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賴國驃被控兩項違反香港法例第148章《賭博條例》第7(1)(a)條的收受賭注罪,涉及2016年至2020年間透過WhatsApp接受外圍足球投注,以及與K5 Carol共同收受賭注。廉署搜查其住所並檢取手機,從手機取得大量通訊紀錄。被告人承認與多年朋友對賭,否認以生意或業務形式經營外圍賭博。審訊前,法庭先處理手機密碼及數碼資料能否呈堂的問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包括:廉署取得手機密碼是否自願及公平,相關數碼資料是否應被剔除;被告人與朋友對賭是否屬私人賭博;以及其頻密接受、結算及處理投注,是否構成以生意或業務形式收受賭注。
判決理由
法庭接納廉署證人的證供,裁定被告人在被詢問下自願說出密碼,沒有受到威迫或不當誘使。其約30分鐘前已接受警誡,並閱讀搜查令,知悉手機內容可能被審查,因此沒有必要再次特別提醒其可不提供密碼;數碼資料不會造成審訊不公平。就控罪而言,《賭博條例》所稱收受賭注,須證明接受者以生意或業務形式招攬、收取、商議或結清賭注。法庭根據投注頻率、數量、兩邊下注、結算安排及莊家角色,認定活動涉及賺取利潤的機會或招致損失的風險,並非單純朋友間對賭。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循終審法院在 HKSAR v Chu Kam Yiu & Others (2002) 5 HKCFAR 591 所闡述的原則:實際獲利並非必要,關鍵在於是否存在獲利機會或損失風險,以及整體活動是否具業務性質。法庭亦考慮 Sham Wing Kan and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20] 2 HKLRD 528 關於警方不得強迫被捕者提供密碼的原則,但認定本案密碼是自願提供。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收受賭注罪均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接納手機數碼資料為證據,沒有行使酌情權將其剔除。本判決僅載有定罪裁決,未載判刑命令。
判決啟示
判決說明,朋友關係、沒有佣金或實際獲利,並不必然排除業務性收受賭注。頻密接受投注、同時接受相反選項、記錄及結算賭款,均可支持業務性質。法庭亦認為,先前清楚的警誡及搜查令內容,在具體情況下可足以保障被捕人的緘默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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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與多年朋友對賭,何時會變成刑事收受賭注?
法庭認為,朋友關係本身並不決定案件結果;須整體考慮投注頻率、規模、結算方式及是否接受雙方投注。本案因活動具持續及業務性質,兩項控罪均告成立。
Q.沒有實際賺錢,仍可被裁定收受賭注罪成嗎?
可以。法庭採納的原則是,控方須證明存在獲利機會或損失風險,而非實際獲利。本案雖沒有證明實際淨利潤,法庭仍裁定兩項收受賭注罪罪成。
Q.廉署取得被捕人的手機密碼,手機資料可以呈堂嗎?
須視乎密碼是否自願及在公平情況下取得。本案被告已接受警誡並閱讀搜查令,法庭接納他自願提供密碼,裁定數碼資料可呈堂,沒有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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