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U HOI KAN DCCC623/2021

接受賭注是否構成收受賭注罪?

罪名成立
被告經營收受賭注罪成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M Chow16/5/2024[2024] HKDC 75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CHU HOI KA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M Chow,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被控於2018年9月12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間在香港經營收受賭注業務,違反《賭博條例》第148章第7(1)(a)條。控方依靠下注者PW1、代PW1結算賭款的PW2,以及賭博專家PW3的證供。PW1透過電話向被告下注,被告提供較優惠的折扣,並負責結算輸贏;PW2則以現金或支票向被告及指定戶口付款,或收取彩金。警方在被告住所搜出顯示非法投注網站的電腦及載有帳戶資料的筆記簿,電腦鍵盤上驗出被告DNA。被告在警誡下稱自己只是代朋友下注,否認接受賭注,並選擇不作供。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是被告是否曾接受賭注,以及該行為是否屬於以貿易或業務方式經營收受賭注。控方主張被告接受PW1的大額投注、承擔輸贏風險並處理結算;辯方則稱被告只是替朋友下注,沒有接受賭注或從中獲利,並質疑警誡供詞及PW2免刑證人的可信性。

判決理由

法院依《賭博條例》對「收受賭注」的定義,認為控方須證明被告接受他人賭注,並以貿易或業務方式從事該行為。根據HKSAR 訴 Kam Susanto及HKSAR 訴 Chu Kam Yiu and Others,關鍵包括被告是否把賭注作為自己的賭注、因而與下注者對不確定事件採取相反立場,以及是否存在獲利機會或承擔損失風險。被告長期接受PW1投注、提供折扣、承擔未付款及支付彩金的責任,並透過現金及多個戶口結算;電腦資料及DNA證據亦顯示其使用非法投注平台。法院認為其否認不可信,控方已排除合理疑點證明罪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Li Defan & Anor v HKSAR,確認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案件,而被告沒有證明清白的責任,亦不因不作供而受到不利推論。HKSAR v Kam Susanto說明業務性須按事實判斷,獲利機會或損失風險尤為重要。HKSAR v Chu Kam Yiu and Others則闡明接受他人賭注並作為自己的賭注,是構成莊家身分的重要元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裁定控罪成立及罪名成立。法院認為控方證人誠實可靠,並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在涉案期間以莊家身分經營收受賭注。判詞未處理刑罰。

判決啟示

即使未能證明被告直接從本人銀行戶口收取賭款,長期接受投注、承擔輸贏責任、安排付款及使用投注平台,仍可足以證明其以業務方式收受賭注。判決亦提醒,免刑證人的證供須審慎評估,但不會因其獲免刑而必然不可信。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替朋友下注並負責結算,會否構成收受賭注罪?
A.

關鍵在於是否接受賭注、承擔輸贏風險及以業務方式經營。本案被告長期接受大額投注並安排結算,法院裁定其收受賭注罪成。

Q.沒有用自己的銀行戶口收賭款,仍可被裁定經營賭博嗎?
A.

可以。法院可綜合投注紀錄、現金付款、指定戶口、通訊及電腦證據作出判斷。本案雖無證據顯示賭款進入被告戶口,仍裁定其為莊家。

Q.被告不作供,法院可以因此推定有罪嗎?
A.

不能單純因不作供而作出不利推論;控方仍須排除合理疑點。本案法官遵守該原則,並根據控方證據而非被告沉默裁定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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