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偉兒等案 DCCC707/2023

網上收受賭注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29個月;D2:21個月;D3:21個月;D4:13個月;D6:7個月;D7:5個月;D8:11個月;D9:22個月;D10:16個月監禁
十名被告人均被判處即時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20/5/2024[2025] HKDC 632
合併案件:DCCC1044/2022DCCC707/202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偉兒、甘可榮、顏治邦、文超儀、鄭雅月、雷興家、甘耀明、陳煒堅、陳文龍及黃盛志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一個透過網上平台經營的外圍賭博集團。第一至第四及第六被告人參與收受賽馬、足球、百家樂及其他賭注;第七至第十被告人則提供銀行戶口作為傀儡戶口,以收取或處理犯罪得益。警方於2020年11月7日搗破運作中心,檢獲大量電腦、電話、銀行卡及其他設備。集團控制122個傀儡戶口,2020年5月至11月的淨存款約為6,810萬港元。第一至第四及第六至第十被告人認罪,第五被告人的控罪保留在法庭檔案內。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串謀收受賭注及串謀處理已知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應如何量刑。控方強調網上運作的廣泛規模、涉款及有組織性;辯方則強調各被告人的角色有限、受薪或僅提供戶口、認罪、初犯及個人困境,並部分主張案件延誤應予減刑。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串謀收受賭注的嚴重程度須按運作規模、持續時間、涉案人數及各被告人的實際角色評估。網上推廣不受地域限制,且本案控制122個戶口、設備眾多,整體情節較所引用的案例嚴重,因此第一至第四及第六被告人的量刑起點分別為四年、三年、三年、兩年及十五個月。至於洗錢罪,案件裁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 依循涉款金額、上游罪行、被告人認知、參與程度、交易次數、犯案期間及有組織性等因素;認罪扣減及個別酌情扣減後,法院判處即時監禁。法院並認為本案沒有可歸責於司法制度的延誤,不能因此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Lui Kwan Ki、HKSAR v Oei Hengky Wiryo、HKSAR v Leung Chi Fai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喬生比較串謀收受賭注的規模及量刑。洗錢方面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HKSAR v Boma、Secretary For Justice and Siu Yun Yee 及 HKSAR v Yeung Kin Chai,確認涉款金額及角色是重要因素,但不宜訂立僵化指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志榮則用於處理延誤是否構成減刑理由。

裁決與命令

第一至第四被告人就串謀收受賭注分別判監29個月、21個月、21個月及13個月;第六被告人判監7個月。第七至第十被告人就洗錢罪的總刑期分別為5個月、11個月、22個月及16個月。另將第七被告人的母親福利事宜轉介感化主任跟進。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網上外圍賭博即使運作期較短,若具備大量設備、員工、傀儡戶口及高額交易,仍可被視為高度嚴重。洗錢量刑重點不在被告實際獲利,而在處理的款項及其參與角色。一般候訊延誤本身不會自動帶來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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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網上收受賭注集團的前線員工會判刑多久?
A.

法院按角色及參與程度判刑:前線員工D2、D3、D4及推廣員D6分別被判21、21、13及7個月即時監禁。

Q.借出銀行戶口收取賭博收益會判刑多久?
A.

法院考慮款項、交易數量、期間及被告認知。D7至D10提供戶口處理犯罪得益,總刑期分別為5、11、22及16個月監禁。

Q.案件候訊時間很長是否一定可以減刑?
A.

不一定。法院指出延誤本身不是求情因素,本案認為案件安排沒有構成可歸責的延誤,因此沒有因此給予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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