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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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EMWICHIT THANATCHA及另三人
HKSAR v. HEMWICHIT THANATCHA AND OTHERS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家寶及另四人
HKSAR v. LIU HUAI QILIN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家寶及另一人
HKSAR v. GUO ZIMING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建塔及另一人
本案有兩名被告。2015年7月17日晚上,第一被告林建塔駕駛一艘由中國方向駛入香港水域的舢舨,第二被告林堅在同船。警方發出藍燈、警笛及停船指示後,舢舨仍以約20海浬速度逃走;追截期間,第一被告投擲木方,第二被告則以竹竿擊中警員頭盔。舢舨最終在鴨洲以北被截停。兩人均為未獲授權進境者,船隻亦欠缺救生、消防及夜航設備,並有結構損壞。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德漢及另二人
HKSAR v. ENRIQUEZ DIOSDADO JR. MEDINA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劍峰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VU DINH SOAI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登青
本案原涉及三名被告。第一被告承認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第二被告的控罪則由控方不再繼續檢控。第三被告陳登青承認非法入境後未獲授權留港,但否認串謀偷竊。2015年3月16日晚上,警方在東涌截停一輛可疑輕型貨車,第三被告跳車逃走後被捕。車上載有飯盒、白米、背囊及砍伐工具;他承認受聘與他人來港尋找及砍伐土沉香,並可獲固定及按株計算的報酬。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卓華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玉光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BUI XUAN NGUYEN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鎮強及另二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秀國又名王立軍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安源及另六人
七名被告均為內地居民,於2015年1月22日乘坐一艘由第一被告李安源駕駛的機動舢舨,由南澳駛往香港水域。各人沒有旅遊證件或身分證明文件,也未獲准進入香港。其目的在香港岩石上採集野生海藻出售,所得款項扣除成本後平均分配。舢舨長約六米,僅有五件救生衣,沒有消防設備及夜行燈,航行安全條件不足。七人承認串謀偷竊香港海藻;第一被告另承認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的旅程,並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下被定罪。
HKSAR v. LIANG ZHIKUN AND ANOTHER
兩名被告均為內地居民。D1為機動舢舨的駕駛者,D2在船上協助運送貨物。2014年12月1日凌晨,D1駕船由香港前往中國內地,船上載有D2、54袋草藥及22根木材,貨物總值約125萬港元,且沒有載貨清單。警船在大澳洲附近截查時,D1沒有停船,反而高速逃走、突然轉向,先後撞擊兩艘警船。該舢舨船體狀況欠佳,沒有消防設備及航行燈,救生衣亦不合標準。兩名被告承認控罪,表示受人招攬以金錢報酬參與走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