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ang Zhikun & Ors DCCC91/2015

駕船走私及逃避截查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監禁51個月;D2監禁12個月
D1判監51個月,D2判監1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A Kwok6/5/20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iang Zhikun、Chen Dawei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Kwok法官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均為內地居民。D1為機動舢舨的駕駛者,D2在船上協助運送貨物。2014年12月1日凌晨,D1駕船由香港前往中國內地,船上載有D2、54袋草藥及22根木材,貨物總值約125萬港元,且沒有載貨清單。警船在大澳洲附近截查時,D1沒有停船,反而高速逃走、突然轉向,先後撞擊兩艘警船。該舢舨船體狀況欠佳,沒有消防設備及航行燈,救生衣亦不合標準。兩名被告承認控罪,表示受人招攬以金錢報酬參與走私。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三項罪行的量刑:D1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旅程、協助輸出未列艙單貨物,以及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D2則涉及協助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爭議包括船長角色、不適航船隻、逃避截查及撞船等因素的加刑作用,以及認罪、個人背景和家庭困境應獲多少減刑。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相關上訴法院判例,認定船長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的通常起點為監禁5年;沒有消防設備及合標準救生設備屬加重因素,故增加3個月。走私罪的刑期按行動規模、貨物價值及各被告角色區分,D1作為駕駛者的起點為21個月,D2作為較次要搬運者為18個月。危害海上安全罪雖以18個月為起點,亦考慮逃走及撞擊警船。兩人認罪獲三分之一減刑;家庭情況及無香港案底的減刑作用有限。D1各罪刑期須依整體性原則調整。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Tang Zhuyan確認船長協助非法入境罪的5年起點,並指出不適航、缺乏消防及救生設備可屬加重因素;該案亦涉及危害海上安全罪的12個月起點。HKSAR v Zhong Ming Jing支持將消防及救生設備不足視為加重因素。HKSAR v So Sung Loi說明走私案件中非單純勞工的刑期不應過分寬 leniency。

裁決與命令

D1三項控罪均認罪,判監禁51個月;其中控罪一42個月,控罪二6個月及控罪三3個月與前者依次分期執行。D2就控罪二判監禁12個月。兩人均須服刑。

判決啟示

本案展示海上非法入境、走私及危害海上安全罪的量刑方法。船長角色、不適航船隻、缺乏安全設備、逃避警察及撞船均可顯著加刑;家庭困境通常不會成為重要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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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駕駛不適航舢舨協助他人非法入境會判多久?
A.

法院認為船長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通常以監禁5年為起點;不適航及缺乏消防、救生設備須加刑。本案D1認罪後該項判監42個月。

Q.無載貨清單運送貨物,駕駛者和搬運者刑期相同嗎?
A.

刑期取決於參與程度。法院認定駕駛舢舨的D1角色較主要,起點為21個月;作為較次要參與者的D2起點為18個月,認罪後分別判14及12個月。

Q.逃避警船並撞船會否令海上安全罪加刑?
A.

會。法院把逃避截查及撞擊兩艘警船視為加重因素,並以18個月為該罪起點;認罪扣減後,D1就危害海上安全罪判監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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