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塔等案 DCCC858/2015
駕船載人入境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建塔、林堅在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本案有兩名被告。2015年7月17日晚上,第一被告林建塔駕駛一艘由中國方向駛入香港水域的舢舨,第二被告林堅在同船。警方發出藍燈、警笛及停船指示後,舢舨仍以約20海浬速度逃走;追截期間,第一被告投擲木方,第二被告則以竹竿擊中警員頭盔。舢舨最終在鴨洲以北被截停。兩人均為未獲授權進境者,船隻亦欠缺救生、消防及夜航設備,並有結構損壞。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第一被告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旅程的嚴重性及量刑起點;兩名被告拒絕停船及危害海上安全的刑罰;誤闖香港水域、認罪、無刑事紀錄及未造成傷亡是否構成減刑因素,以及各項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罪的通常目的在於懲罰及阻嚇,舵手通常以監禁五年為量刑起點。然而,本案不能排除被告最初誤闖香港水域,且其後才因逃避警方而犯罪,故罪責低於涉及預先安排非法入境或離境的案件,量刑起點降至三十個月。船隻缺乏消防設備、救生衣及夜航燈,構成加重因素,增加三個月。各項罪行按認罪減刑三分之一;同一行為重疊部分同期執行,另以部分分期刑期反映投擲物件對警員造成的重大危險,並避免重複懲罰。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上訴庭關於船長或舵手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罪通常以監禁五年為起點的案例,包括 HKSAR v Wong Chi Kin、HKSAR v Yeung Hui、HKSAR v Li Chih Hui、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謝自喜、HKSAR v Tang Zhu Yan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烈望。法院亦引用 HKSAR v Zhong Ming Jing、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志超及其他海上安全案件,確認船隻設備不足可構成加重因素。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各項罪名判處監禁:第一項22個月、第二項2個月、第三項8個月及第四項8個月;前三項同期執行,第四項其中3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25個月。第二被告第四項罪判監8個月。
判決啟示
判刑顯示,誤闖香港水域可降低協助未獲授權進境罪的嚴重性,但不會消除其罪責。法院亦強調,將船隻狀況作為一項罪名的加重因素後,不應再以同一因素對另一罪名重複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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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誤闖香港水域後駕船離開會否判囚?
法院認為誤闖水域可降低協助未獲授權進境罪的嚴重性,但第一被告明知身在香港水域仍駕船離開,仍被判監禁25個月。
Q.拒絕警方停船並向警員擲物會如何判刑?
第一被告拒絕停船及投擲木方,第二被告投擲竹竿擊中警員頭盔;法院分別判處相關罪名,並將第一被告總刑期定為25個月。
Q.船隻沒有救生設備會否加重刑罰?
會。法院認為缺乏消防設備、救生衣及夜航燈是不適航的加重因素,但同一因素不得在不同罪名中重複加刑;本案第一項罪因此增加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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