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CHOY KA LEUNG
申請人蔡嘉良(35歲,無犯罪紀錄)因被舉報從網際網路下載兒童色情物品,警方於2010年7月3日搜查其住所。警方檢獲其電腦及78張光碟中的5張,發現內含2,457張照片及157段影片,涉及2至15歲兒童的色情內容,並分為四個級別,包括涉及穿透性性行為或虐待的第四級別。申請人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被判處監禁22個月。
精選 408 宗 量刑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申請人蔡嘉良(35歲,無犯罪紀錄)因被舉報從網際網路下載兒童色情物品,警方於2010年7月3日搜查其住所。警方檢獲其電腦及78張光碟中的5張,發現內含2,457張照片及157段影片,涉及2至15歲兒童的色情內容,並分為四個級別,包括涉及穿透性性行為或虐待的第四級別。申請人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被判處監禁22個月。
申請人樊憬霖被控兩項罪名:販運危險藥物及管有他人身份證。她對兩項控罪均認罪,並承認案情。原審法官判處她總刑期為6年8個月監禁。申請人現申請上訴許可,認為判刑過重。
申請人因入屋犯法罪(burglary)被區域法院判處16個月監禁。案情指,受害人(PW1)離港度假期間,其位於深水埗的板間房未上鎖。申請人居住在同一單位內的鄰近板間房,趁PW1不在時進入其房間,翻找物品並偷走一包香煙。PW1回港後發現房間被翻動,香煙失竊,並獲告知曾見申請人進入其房間,遂報警。申請人被捕後承認犯案,稱因無錢買煙且知悉房間未上鎖及PW1外出而犯案。
答辯人SWS在2020年5月8日承認一項縱火罪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原審裁判官判處答辯人18個月感化令,其中9個月需在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舍接受住宿訓練。律政司司長(申請人)認為該感化令違反原則及明顯過輕,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判刑。答辯人案發時15歲,為中學生,在保釋期間干犯本案,之前無刑事定罪紀錄。案情指答辯人投擲汽油彈損壞馬路,並管有製作汽油彈的物品。
第一答辯人Dank是香港公司New Age International Ltd(「New Age」)的董事兼大股東,第二答辯人林靜是該公司的採購經理。New Age曾是美國Rubie’s Co., Inc.(「Rubie’s」)的代理商。1999年,Rubie’s在香港成立附屬公司Rubie’s Enterprises Ltd(「REL」),並委任New Age管理REL事務,主要負責採購。Dank獲授權操作REL的銀行帳戶。Dank在林靜協助下,設立了六間與真正供應商名稱相似的「鏡像公司」,透過虛報發票金額,從Rubie’s詐騙約641,000港元。Dank承認其中17項控罪,林靜則被裁定全部33項控罪罪名成立。原審法官判處兩人社會服務令。
申請人范傑雄在區域法院承認13項非住處爆竊罪。他在2008年5月至9月期間,於新界、九龍及香港多處店鋪爆竊,共盜取現金130,825港元及其他物品,所有贓物均未尋回。大部分爆竊案發生在夜間店鋪無人時。其中一宗案件中,申請人在店鋪職員目擊下從收銀機取走75,000港元並成功逃脫。原審法官判處總刑期為6年監禁,申請人現就該判刑提出上訴。
本案涉及兩宗上訴案件,均關於大麻販運及大規模商業種植的判刑方法。首宗案件(CACC 145/2019)中,上訴人Nguyen因販運7.84公斤大麻植物及種植67.154公斤大麻植物被判監7年半。他被捕時車上載有大麻,警方其後在其住所發現大麻種植場。第二宗案件(CACC 217/2019)中,上訴人Dang因種植總重181.65公斤大麻植物及28.84公斤已切割大麻植物被判監8年半。他被捕時身處一個大規模大麻種植場。兩宗案件的判刑均引起對大規模商業種植大麻判刑指引的質疑。
本案涉及兩宗上訴案件,均關於大麻販運及大規模商業種植的判刑方法。首宗案件(CACC 145/2019)中,上訴人Nguyen因販運7.84公斤大麻植物及種植67.154公斤大麻植物被判監7年半。他被捕時車上載有大麻,警方其後在其住所發現大麻種植場。第二宗案件(CACC 217/2019)中,上訴人Dang因種植總重181.65公斤大麻植物及28.84公斤已切割大麻植物被判監8年半。他被捕時身處一個大規模大麻種植場。兩宗案件的判刑均引起對大規模商業種植大麻判刑指引的質疑。
上訴人何家旗原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成,其後上訴法庭於2010年7月7日將其定罪改為管有危險藥物罪。法庭根據《危險藥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34章)第54A條要求提交一份關於上訴人是否適合接受戒毒治療的報告。報告指出上訴人曾吸食氯胺酮,但並非毒品依賴者,不適合入住戒毒治療中心。本判決旨在處理上訴人管有危險藥物罪的判刑。
申請人陳鑑來被控三項罪名,包括兩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及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第一項串謀販運海洛英罪發生於2002年11月,申請人與陳文勇及余卓華串謀。第二項串謀販運海洛英罪發生於2003年3月至4月,申請人與陳文勇及趙瑞仁串謀。第三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發生於2003年5月25日,申請人與陳文勇在旺角火車站販運346.73克海洛英。申請人於2012年10月4日被陪審團裁定第一項罪名不成立,但第二及第三項罪名成立。他被判處總刑期30年監禁。申請人就第二及第三項罪名的定罪以及第二項罪名的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本案涉及多名申請人(D2至D8、D10及D12),他們因一宗名為「倫敦金」的詐騙案被控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部分被告認罪,部分經審訊後被定罪。原審法官在判刑時,因控方提供的證據(後來被澄清為誤導)顯示該罪行「普遍」(prevalent),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s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Cap 455) 第27條,對被告的刑期增加了25%。此前,D9和D11已就相同理由上訴得直,本案申請人亦因此提出上訴或要求撤銷放棄上訴的決定。
申請人(被告人)承認五項猥褻侵犯 (indecent assault) 控罪,原審被判監禁六年。受害人是申請人的親生女兒,在1994年至2000年間,即受害人約10至16歲期間,申請人多次在家中對其女兒進行猥褻侵犯。侵犯手法包括在半夜觸摸女兒胸部和私處,以及在女兒洗澡時強行觸摸。申請人不服原判,申請上訴要求減刑。
兩名申請人HUNG Yung Chun(第一申請人)及KO Tien Ping(第二申請人)因涉及電話騙案,在區域法院承認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罪名。第一申請人承認第6及第8項控罪,第二申請人承認第3、第5及第8項控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嘉欣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免三分之一,再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50%。第一申請人總刑期為3年9個月,第二申請人總刑期為4年6個月。兩名申請人均就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本案涉及一宗致命交通意外。2010年11月8日下午,申請人余永勝駕駛輕型貨車,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一處交通燈管制的行人過路處附近,撞倒一名82歲老翁(死者),導致其死亡。案發時行人過路處交通燈為紅色,死者以斜線方式橫過馬路,並未察看右方交通情況。申請人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區域法院裁定其罪名成立,判處入獄三年半及停牌四年。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刑,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上訴。
上訴人馬金雄(67歲)於1995年底首次申請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並虛報家庭資產,隱瞞兩個銀行帳戶,導致獲批綜援。此後,他在3年8個月內,每半年一次的資產審查中持續虛報資產。2000年11月,社會福利署(社署)建議起訴他,他於2001年4月被捕。他承認詐騙,並於1999年12月全數歸還了詐騙所得的425,244港元。他最終在區域法院承認25項以欺騙手段促致銀行紀錄記入的控罪,涉及金額258,892港元,被判處同期執行18個月監禁。
2005年10月1日凌晨,九龍樂富橫頭磡村發生一宗搶劫案。受害人郭詠絲女士被從後推倒並搶去手袋,內含現金、化妝品、身份證、八達通卡、手提電話及一個價值約500元的MP3機。約30分鐘後,申請人邱柏竣和余賢星因形跡可疑被捕。警方在申請人身上起回被劫的MP3機。申請人承認與余賢星在一起,但否認參與搶劫,只承認處理贓物罪。余賢星承認搶劫罪,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搶劫罪不成立,但處理贓物罪成立。
答辯人溫達揚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發時,答辯人駕駛輕型貨車在北大嶼山公路以時速100公里從後撞向一輛因交通意外停在路上的的士,導致的士上兩名乘客嚴重受傷,其中一人需送往深切治療部。原審裁判官判處答辯人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停牌兩年。律政司司長不服刑期過輕,向上訴法庭申請刑期覆核。
上訴人李長利為合法在港逗留的內地訪客,她承認一項管有偽造身份證罪。她管有偽造香港身份證的意圖是為了尋找工作,但沒有證據顯示她曾實質使用該偽造身份證。原審裁判官判處她監禁12個月,上訴人就此判刑提出上訴。
上訴人譚玲婉於2013年7月13日因販運危險藥物被截查。警方在其手袋中搜出18.49克甲基苯丙胺(冰毒)、11.87克可卡因及3.23克氯胺酮。她承認部分毒品供自己吸食,並表示零售價值約為25,000港元。上訴人有多次毒品相關的刑事定罪記錄,包括一次販運危險藥物罪。原審法官判處她監禁4年10個月,上訴人就刑期提出上訴,認為原審法官在考慮其自用毒品部分時給予的刑期扣減不足。
申請人於2013年7月13日在油麻地彌敦道2-8號外被警方截查。警方在其手袋中搜出三種危險藥物,包括18.75克冰毒、12.78克可卡因及5.28克氯胺酮,市值約25,000港元。申請人聲稱部分毒品供自己吸食,其餘則與朋友分享。她於2015年5月6日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並被判處監禁4年10個月。現申請上訴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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