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承認額外罪行是否獲額外減刑?

HKSAR v Liu Lin-feng CACC206/2011

其他
上訴駁回,無重大法律問題。
上訴法庭(刑事)Hartmann JA, Beeson J and Barnes J29/4/201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iu Lin-feng (劉林峰)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Hon Hartmann JA, Beeson J and Barnes J

案情摘要

申請人劉林峰於2011年1月13日從內地來港,當天傍晚與兩名同伴在港鐵列車上被便衣警員留意。申請人被發現扒竊一部iPhone,並在其身上搜出另一部已移除SIM卡的iPhone。申請人承認較早前在港鐵範圍內偷竊了第二部iPhone。2011年5月5日,申請人在區域法院承認兩項盜竊罪及一項抗拒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罪,被判處總共33個月監禁。申請人就其中一項盜竊罪(涉及第二部iPhone)申請上訴減刑,但被駁回。其後,申請人動議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聲稱其自願承認額外罪行應獲得額外減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自願承認未被逮捕的額外罪行時,除了認罪的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外,是否應獲得額外的量刑扣減。申請人認為,其即時承認偷竊第二部iPhone應獲得額外扣減。控方則認為,此情況不構成「無法證明」的罪行,因此不應給予額外扣減。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量刑時是否給予額外扣減取決於個別案件的情況。雖然在某些情況下,例如罪犯自願向警方自首並承認無法證明其犯下的罪行時,可以給予超過標準三分之一的減刑,但本案並非如此。申請人是在被當場抓獲並搜出第二部iPhone後才承認盜竊,警方必然會對此進行調查並能夠證明其罪行。因此,這僅是在第一時間承認罪行,而非承認無法證明之罪行,故不應給予額外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就上訴至終審法院的申請。法庭認為,申請人提出的問題不涉及具有重大而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僅是將既定(settled)的量刑原則應用於相關事實。

判決啟示

本判決重申,自願承認罪行是否能獲得額外量刑扣減,需視乎該罪行在沒有被告承認的情況下是否難以或無法被證明。若警方有足夠證據或能力證明罪行,即使被告即時承認,通常也只會獲得標準的認罪扣減,而不會有額外減刑。這對未來涉及被告自願承認罪行的量刑案件具有指導意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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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自願承認未被逮捕的罪行,量刑時會獲得額外減免嗎?
A.

根據本案判決,若警方有能力證明該罪行,即使自願承認,通常只會獲得標準的認罪扣減,不會有額外減免。

Q.什麼情況下,自願認罪可以獲得超過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
A.

法庭指出,若罪犯自願向警方自首並承認無法證明其犯下的罪行,則可能獲得超過標準三分之一的減刑。

Q.本案中,被告為何未能獲得額外的量刑扣減?
A.

被告是在被當場抓獲並搜出贓物後才承認盜竊,警方有能力證明其罪行,因此不符合額外減刑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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