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ero
  • 案例庫
  • 指標案例
  • 收藏案例
  • 法例
歷史記錄
    暫無對話記錄

LawHero 提供嘅資訊只係一般性法律資訊,唔係法律意見。

條款|私隱
主頁案例指標案例量刑

量刑指標案例

精選 408 宗 量刑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 曾繼安

CACC79/2010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鄧國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21/10/2010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曾繼安被控三項「入屋犯法」罪,其中兩項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一項違反第11(1)(a)及(4)條。申請人承認首兩項控罪,並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43個月。案情指申請人於2009年1月及3月分別潛入涉案單位偷竊。在第二項控罪中,申請人被戶主發現,並以鐵筆指嚇戶主後逃脫。申請人其後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控罪。申請人現年39歲,有三項刑事紀錄,其中一項與本案罪行相同,曾因此被判監2年半。

HKSAR v. LEUNG PUI SHAN

CACC317/2007上訴法庭(刑事)Stock JA and Yeung JA4/2/2008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梁佩珊在犯案時年僅19歲,過往品格良好。她因感情問題感到困擾,從兩名同事處盜取信用卡,並使用這些信用卡購買名牌產品,總值約港幣16,600元,意圖假裝有新男友以挽回舊男友的感情。她承認了七項控罪,包括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及盜竊。原審區域法院法官判處她進入教導所,認為她需要密集的輔導和監督。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燕如

CACC81/2008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25/9/2008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李燕如在區域法院被控三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首項控罪指她向一名16歲少年出售0.51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第二及第三項控罪涉及在她手袋及住所內搜獲的0.48克及1.51克「冰」。申請人否認販運罪,但承認管有第二及第三項控罪所涉的危險藥物。經審訊後,她被裁定首項販運罪成立,而第二及第三項控罪的販運罪名不成立,但管有危險藥物罪名成立。原審法官判處總刑期為3年3個月監禁。

HKSAR v. NORENA GUTIERREZ CRISTHIAN ANDRES

CACC319/2014上訴法庭(刑事)McWalters JA13/1/2015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因販運12.39克可卡因(含5.41克純可卡因)及管有42.36克可卡因(含18.59克純可卡因)和1.08克可卡因(含0.43克純可卡因)而被判刑。在販運控罪上,申請人沒有爭議部分毒品是用作自用。在管有控罪上,原審法官將起點刑期提高,以反映毒品可能落入他人手中的潛在風險,並額外增加3個月刑期,因為申請人是酷刑聲請人,並在等候處理其聲請期間犯下罪行。最終,原審法官在考慮認罪折扣後,判處總刑期為3年6個月監禁。

HKSAR v. MA TIK LUN DICKY

CACC112/2013上訴法庭(刑事)Yeung VP, Barnes and Poon JJ9/4/2014
Criminal LawAssault and Wounding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馬迪倫與另一被告被控於2012年3月2日,在尖沙咀亞士厘道亞士厘中心外,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對受害人陸孔佳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申請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定罪,判處監禁6年。受害人陸孔佳與證人陳港成在酒吧消遣時,申請人將陸介紹給陳。其後,申請人與陸到後樓梯,陸返回座位後顯得不悅。凌晨4時左右,申請人帶同數名男子回來,強行將陸帶離酒吧並在亞士厘中心外對其施襲,導致陸受重傷。申請人被指為施襲者中的「領導者」。

HKSAR v. ZHONG MING JING

CACC180/2010上訴法庭(刑事)Stock VP and Lunn J4/11/2010
Criminal LawSentencingImmigrationAppeal

申請人鍾明青是一名19歲的內地居民,因三項控罪被判處總計五年監禁。他承認了這些控罪。第一項控罪是他協助八名非法入境者偷渡來港;第二項控罪是他駕駛機動舢舨在海上危險航行,危及船上乘客和警員安全;第三項控罪是他未能按警方信號停船。事發時,申請人駕駛的舢舨沒有航行燈、滅火設備或救生衣。在警方追截過程中,申請人多次危險變換航向,迫使警船急劇減速和轉向,導致警船傾斜達45度。最終,舢舨引擎故障,申請人與非法入境者被捕。

HKSAR v. TAN HONG SHENG

CACC238/2005上訴法庭(刑事)Ma CJHC, Stuart-Moore VP and Yeung JA9/2/2006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譚洪盛與另外兩名被告陳樹達及賴先林,被控一項扒竊罪。控方指控三人在九龍天星碼頭附近,合謀從受害人手袋中偷竊一部手提電話。兩名警員目擊事件,指賴先林阻擋受害人,申請人則扶穩受害人手袋,陳樹達則拉開拉鍊取走電話。陳樹達認罪,被判監禁一年八個月。申請人與賴先林經審訊後被定罪,判處監禁兩年六個月。申請人申請許可上訴,但已逾期兩天。

R v. NG MUK KAM

CACC685/1993上訴法庭(刑事)Power, V.-P., Mortimer and Mayo, JJ.A.30/5/1995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吳木金(審訊時為第二被告)被控販運危險藥物。警方於1992年6月23日凌晨在香港仔田灣海傍監視時,發現一艘舢舨卸下19個裝有危險藥物的袋子。申請人駕駛一輛平治汽車到達現場,並在車內被捕。現場多名涉案人士,包括申請人,被發現攜帶手提電話。一名同謀者作證指申請人於案發前一天要求他協助運送「危險藥物」,並在凌晨與申請人會合,協助卸貨。審訊時,申請人未有傳召證人答辯。

HKSAR v. KONG YUN CHIU

CACC315/2006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Ag CJHC, Stock JA5/8/2007
Criminal LawSentencingSexual OffencesAppeal

申請人為受害人的舅父。1999年,申請人首次對當時8歲的受害人進行猥褻侵犯 (indecent assault),當時他與受害人及其父母同住。第二次事件發生在2002/2003年冬天,地點在受害人一家搬遷後的另一單位。受害人直到2005年才向學校導師揭露這些侵犯行為。在申請人被捕後,他承認了猥褻侵犯並表示歉意。原審法官在判刑時考慮了感化報告和心理學家報告,並注意到申請人對其問題缺乏洞察力,且輕視色情物品在其生活中的作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OON WING KAY AND ANOTHER

CAAR2/2006上訴法庭(刑事)Ma CJHC, Stuart-Moore VP & Stock JA2/11/2006
Criminal LawSentencingTraffic OffencesAppeal

本案涉及兩名公共小型巴士司機潘永基(第一被告)和廖振邦(第二被告),他們於2004年10月22日凌晨在北角英皇道與健康街東交界處發生嚴重交通意外。兩名被告當時正互相競速以爭奪乘客,並多次衝紅燈。在涉事交界處,兩輛小巴均高速衝紅燈,第一被告的小巴先撞上一輛的士,隨後撞向第二被告的小巴,導致第二被告的小巴翻側。事故造成第二被告小巴上的兩名乘客死亡,另有17人受傷。原審區域法院法官裁定兩名被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及賽車引致他人身體受傷害罪成立。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OON WING KAY AND ANOTHER

CACC536/2005上訴法庭(刑事)Ma CJHC, Stuart-Moore VP & Stock JA2/11/2006
Criminal LawSentencingTraffic OffencesAppeal

本案涉及兩名公共小型巴士司機潘永基(第一被告)和廖振邦(第二被告),他們於2004年10月22日凌晨在北角英皇道與健康街東交界處發生嚴重交通意外。兩名被告當時正互相競速以爭奪乘客,並多次衝紅燈。在涉事交界處,兩輛小巴均高速衝紅燈,第一被告的小巴先撞上一輛的士,隨後撞向第二被告的小巴,導致第二被告的小巴翻側。事故造成第二被告小巴上的兩名乘客死亡,另有17人受傷。原審區域法院法官裁定兩名被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及賽車引致他人身體受傷害罪成立。

HKSAR v. TING CHIU AND ANOTHER

CACC174/2003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Ag CJHC and Woo JA5/8/2003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兩名申請人(Ting Chiu 及 Lau Cheung Ling)在區域法院被控搶劫及非法逗留香港。他們對兩項控罪均承認有罪。原審法官就搶劫罪判處五年監禁,非法逗留罪判處十五個月監禁,兩罪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60個月。兩名申請人於判刑約11個月後,以不了解法律為由,申請逾期上訴,質疑搶劫罪的判刑過重。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國明

CACC380/2013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21/3/2014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刑事上訴案件,申請人徐國明(CHUI KWOK MING)就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的判刑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判決理由書於2014年3月27日發出,並於2014年3月28日發布了一份勘誤,修正了判決理由書第26段第3行的一個文字錯誤。

HKSAR v. YAU KA MING

CACC144/2013上訴法庭(刑事)Lunn JA and Macrae J22/8/2013
Criminal LawSentencingDrug OffencesAppeal

申請人邱嘉明因兩項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於2013年4月16日被法官判處監禁。他於2012年9月5日在彌敦道康樂大廈被警方截查,在其短褲中搜出第一項控罪所涉的甲基安非他命。隨後警方對其單位執行搜查令,發現了第二項控罪所涉的甲基安非他命、可卡因及草本大麻。申請人有「非常差」的刑事紀錄,曾有26次定罪,其中3次涉及非法販運危險藥物,最近一次於2009年被判監禁4年。本案發生於他獲釋僅8個月後。

HKSAR v. CHUNG CHI KING

CACC504/2001上訴法庭(刑事)Stock JA, Hon Cheung JA and Hon Gall J3/3/2003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Chung Chi King在兩宗區域法院刑事審訊中被控並定罪。在第一宗案件(DCCC 1184/2000)中,申請人與其他被告因串謀詐騙罪被定罪,並在缺席審訊下被判處五年十個月監禁。在第二宗案件(DCCC 383/2002)中,申請人承認串謀詐騙及沒有依時歸押兩項控罪。他因串謀詐騙被判處四年兩個月監禁,因沒有依時歸押被判處兩個月監禁,其中一個月與前罪同期執行,餘下一個月則分期執行。由於申請人當時正在服第一宗案件的刑期,法庭命令第二宗案件的部分刑期與第一宗案件同期執行,部分則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八年十個月。申請人現申請就兩宗案件的判刑提出上訴。

HKSAR v. LIU LIN FENG

CACC206/2011上訴法庭(刑事)Hartmann JA, Beeson J and Barnes J29/4/2012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劉林峰於2011年1月13日從內地來港,當天傍晚與兩名同伴在港鐵列車上被便衣警員留意。申請人被發現扒竊一部iPhone,並在其身上搜出另一部已移除SIM卡的iPhone。申請人承認較早前在港鐵範圍內偷竊了第二部iPhone。2011年5月5日,申請人在區域法院承認兩項盜竊罪及一項抗拒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罪,被判處總共33個月監禁。申請人就其中一項盜竊罪(涉及第二部iPhone)申請上訴減刑,但被駁回。其後,申請人動議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聲稱其自願承認額外罪行應獲得額外減刑。

HKSAR v, LIU LIN FENG

CACC206/2011上訴法庭(刑事)Hartmann JA, Beeson J and Barnes J20/2/2012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劉林峰從中國大陸來港,並於2011年1月13日當天在港鐵列車上實施兩宗扒竊(盜竊)罪行,盜取兩部iPhone。在第二宗盜竊案中,他與另外兩名男子合謀犯案。當警員試圖拘捕他時,他激烈反抗,導致兩名警員受輕傷。申請人承認兩項盜竊罪及一項抗拒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罪,但否認第二項盜竊罪是與他人合謀犯案,因此法庭進行了牛頓聆訊 (Newton hearing) 以確定事實爭議。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倫

CACC130/2017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18/4/2018[2018] HKCA 146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SentencingAppeal

2016年2月9日(農曆年初二)凌晨,旺角豉油街發生嚴重警民衝突,大批市民衝擊警員,有人用雜物堵塞馬路、辱罵警員,甚至撬起地磚擲向警員,並縱火焚燒一輛的士LF364。申請人楊家倫被控一項暴動罪及一項縱火罪。控方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申請人在場,而是依賴現場拍攝到的照片及電視片段,與警方搜獲的申請人照片進行比對,指認申請人為涉案犯案人。申請人否認控罪,並在區域法院受審,最終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暴動罪判囚4年9個月,縱火罪判囚4年3個月,同期執行。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HKSAR v. HUI CHI TONG

CACC414/2007上訴法庭(刑事)Tang VP and Barnes J11/6/2008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許智堂被控兩項爆竊罪。他於2007年9月10日在伊利沙伯街一棟大廈內被警員發現並截停,警方在其身上搜出電腦設備、相機及外幣等物品,經查證為該大廈五樓一單位失竊物品(第二項控罪)。申請人承認此罪行,並自願供出他於數月前(2007年6月21日)在另一單位犯下的爆竊案(第一項控罪)。申請人有11項前科,包括1999年因偽鈔、虛假文書等罪被判監24個月,以及2002年因企圖爆竊被判監2年。他聲稱因失業及需償還債務而犯案。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宗悅

CACC141/2014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6/11/2014
Criminal LawSentencingOrganized Crime

申請人林宗悅因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的得益」(handling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5(1)及(3)條,被區域法院判處總共52個月監禁。三項控罪均源於電話騙案,受害人包括三名長者,他們被騙徒以家人被扣留或欠債等理由恐嚇,並指示他們將款項交予申請人。申請人承認收取及處理款項,但堅稱對電話騙案不知情,只因欠賭債替「阿明」收錢。原審法官不接納申請人不知情的說法,裁定他與騙徒同屬一夥,並以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再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三分一。

上一頁第 7 頁下一頁

第 7 / 2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