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指標案例

精選 1121 宗 量刑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HKSAR v. AU HAU CHING

CACC146/2008Hartmann JA, McMahon and Wright JJ6/7/2009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Sentencing

上訴人區巧貞被控一項處理已知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涉款2,440萬港元。警方於2004年6月9日在上訴人住所搜出1,300萬港元現金,並在其租用的兩個保險箱內發現約900萬港元現金及外幣。上訴人名下有多個銀行帳戶,總結餘約390萬港元,且擁有兩處物業。調查顯示,上訴人曾收到澳門賭場發出的多張支票,總值逾1,000萬港元,其中部分用於置業,部分提現。上訴人聲稱自己是賭船股東並介紹客戶,但未能提供任何業務記錄。她與同居伴侶CHEN Cheng於2004年6月在馬來西亞因涉嫌販毒被捕,後上訴人被遣返香港。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 WING YIN CHRISTINE

CAAR5/2018Macrae VP, Pang JA and Zervos JA22/12/2019[2019] HKCA 1459
Criminal LawSentencingTraffic OffencesAppeal

答辯人朱詠妍於2017年11月3日駕駛私家車,在油麻地加士居道一個行人過路處衝紅燈,撞倒三名正在過路的行人,導致其中一人(PW1)受重傷,包括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硬膜下血腫、骨折,並留下失語症及計算障礙等後遺症。另外兩名行人(PW2及PW3)亦受傷。答辯人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原審區域法院法官判處答辯人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取消駕駛資格4年。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TSANG HO PONG

CAAR6/2009Ma CJHC, Hartmann JA & Saunders J20/8/2009
Criminal LawSentencingTraffic OffencesAppeal

答辯人曾浩邦因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而被定罪。事件發生於2008年8月30日,答辯人駕駛中型貨車在西九龍快速公路行駛時,因閉眼2秒導致追撞一輛電單車及一輛貨櫃車,造成電單車司機死亡。答辯人其後承認控罪,原審法官判處其監禁8個月及停牌2年。律政司司長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申請覆核刑罰,認為原審判決明顯不足。

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蘇栢倫

CACC276/2013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6/3/2014
Criminal LawSentencingTraffic Offences

申請人蘇栢倫承認12項控罪,包括盜竊、危險駕駛、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管有危險藥物、管有毒藥表第I部所列毒藥、超速駕駛及處理贓物。他曾因同類罪行被判監及停牌,但在停牌期間多次駕駛,並在警員追捕時危險駕駛。他亦在保釋期間再犯超速駕駛,並處理贓物。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總刑期40個月監禁及取消駕駛資格6年。申請人不服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家輝及另四人

CACC195/2009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2/6/2010
Criminal LawSentencingOrganized Crime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為期近10個月的臥底行動,旨在收集新界北總區的三合會犯罪活動情報。行動導致7名被告人被控多項與三合會社團有關的罪名,其中第二被告人蔡家輝亦被加控販運危險藥物罪並已認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審理後,各被告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24至45個月不等的監禁。本判案書主要處理第二、第四、第五、第六及第七被告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HKSAR v. YEUNG WUI AND OTHERS

CACC415/2004Stock, JA, Gall and Lugar-Mawson JJ17/3/2005
Criminal LawSentencingImmigrationRobbery and Theft

本案涉及三名申請人。第一申請人楊會承認四項控罪,包括協助未獲授權入境者在香港境內通行、未有停船、危害海上他人安全及處理贓物。第二及第三申請人韋海和段吉新經審訊後被裁定在香港非法逗留及盜竊罪成。所有申請人均因盜竊佛肚樹(Buddhist pine trees)及其相關罪行被判刑。第一申請人被發現駕駛舢舨載運未獲授權入境者及佛肚樹,並在警方追截時採取規避行動。第二及第三申請人則受僱挖掘佛肚樹。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sed &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Cap. 455)第27條申請加重刑罰。

HKSAR v. WONG FUNG MING AND ANOTHER

CACC515/2001Stuart-Moore VP, Yeung JA and Suffiad J4/12/2002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本案申請人(D9和D11)因串謀詐騙罪在區域法院被定罪。該詐騙案涉及一間名為Link Legend Enterprise Limited的公司,該公司虛假聲稱從事倫敦金屬交易(Loco London Silver),誘騙受害人(多為教育程度不高、缺乏技能的員工)投資。受害人被告知投資失利,並被要求彌補「損失」,否則工資將被扣押。警方於1999年7月15日突擊搜查該公司辦公室,發現十名受害人共損失約200萬港元。D9被指控為接待員及面試官,D11則與D9一同被定罪並判刑。

HKSAR v. LI CHI YAT

CACC189/2018Zervos JA22/11/2018[2018] HKCA 887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是一名運輸公司的調度員。2017年5月10日,他偷取了公司老闆遺留在車內的信用卡,並嘗試用該卡購物。他首先在旺角一家科技店嘗試購買價值10,464港元的商品,但因未能出示身份證而失敗。隨後,他成功使用信用卡購買了一部價值7,917港元的手機。該交易導致卡主收到通知並報警。當晚,他再次嘗試在豐澤購買價值7,288港元的商品,但亦告失敗。警方調查後,申請人承認罪行,並在閉路電視錄像中確認自己。他解釋說,他將手機出售後,用所得款項購買食物和打麻將。他其後將信用卡丟棄。

HKSAR v. PO YAN-CHUEN

CACC232/2001Stuart-Moore VP, Mayo VP and Burrell J14/3/2002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因企圖爆竊罪在區域法院被定罪,判處監禁三年。案情指,一名女士於2000年12月5日凌晨,在元朗錦綉花園寓所關窗時,發現屋外有一名男子。她隨即通知保安員,保安員到場後發現該男子企圖躲藏並逃跑。警方接報到場搜索,發現申請人藏匿於草叢中,並將其拘捕。申請人在警誡下承認因物業變成負資產,無力償還按揭而犯案。

HKSAR v. CHOW YU CHI

CACC359/2000Stuart-Moore Ag CJHC, Mayo VP and Keith JA4/12/2000
Criminal LawSentencingDrug OffencesAppeal

申請人於2000年8月9日在區域法院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共17.39克海洛英。原審法官判處總刑期四年半監禁,其中第二項控罪的兩年半刑期與第一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申請人現尋求上訴許可,理由是刑期過長。案情指申請人被海關人員截停搜查,發現其身上藏有海洛英,其後在其住所內亦發現更多海洛英。申請人承認受僱運送毒品,每日賺取400至500港元。

HKSAR v. CHEUNG TO MING

CACC406/2005Stock JA9/2/2006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張道明(CHEUNG TO MING)因某罪行被判處總共35個月監禁。他對此判決提出上訴,認為刑期過重。本案是申請人就其刑期上訴申請許可的聆訊。法庭審閱了案件的事實和相關照片,以評估判決的合理性。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柏竣

CACC211/2006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22/11/2006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2005年10月1日凌晨,九龍樂富橫頭磡村發生一宗搶劫案。受害人郭詠絲女士被從後推倒並搶去手袋,內含現金、化妝品、身份證、八達通卡、手提電話及一個價值約500元的MP3機。約30分鐘後,申請人邱柏竣和余賢星因形跡可疑被捕。警方在申請人身上起回被劫的MP3機。申請人承認與余賢星在一起,但否認參與搶劫,只承認處理贓物罪。余賢星承認搶劫罪,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搶劫罪不成立,但處理贓物罪成立。

HKSAR v. TAM LING YUEN

CACC159/2015Lunn VP and McWalters JA7/3/2016
Criminal LawSentencingDrug OffencesAppeal

上訴人譚玲婉於2013年7月13日因販運危險藥物被截查。警方在其手袋中搜出18.49克甲基苯丙胺(冰毒)、11.87克可卡因及3.23克氯胺酮。她承認部分毒品供自己吸食,並表示零售價值約為25,000港元。上訴人有多次毒品相關的刑事定罪記錄,包括一次販運危險藥物罪。原審法官判處她監禁4年10個月,上訴人就刑期提出上訴,認為原審法官在考慮其自用毒品部分時給予的刑期扣減不足。

HKSAR v. TAM LING YUEN

CACC159/2015McWalters JA8/9/2015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於2013年7月13日在油麻地彌敦道2-8號外被警方截查。警方在其手袋中搜出三種危險藥物,包括18.75克冰毒、12.78克可卡因及5.28克氯胺酮,市值約25,000港元。申請人聲稱部分毒品供自己吸食,其餘則與朋友分享。她於2015年5月6日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並被判處監禁4年10個月。現申請上訴減刑。

HKSAR v. LEE MING HO

CACC130/2019Macrae VP, Zervos and A Pang JJA29/11/2021[2024] HKCA 150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Criminal Procedure

本案涉及一宗刑事上訴,被告人Lee Ming Ho(第四被告)就其判刑申請上訴許可。判決書中提及一份更正聲明,指出原判決理由書中第44頁N行F.6標題的錯誤,將「A more prescriptive approach to sentence rather than opening the floodgates of appeals」更正為「Departing from a more prescriptive approach to sentence rather than opening the floodgates of appeals」。此更正聲明本身並未提供案件的詳細背景,僅指出判決理由書中的一處筆誤。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詠東

CACC132/2015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22/3/2016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AppealSentencing

上訴人與X女士曾為情侶,後X提出分手。2013年12月6日,上訴人前往X住所外,兩人發生爭執,上訴人襲擊X。其後,上訴人被控「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控罪1)、「強姦」罪(控罪2)及「妨礙司法公正」罪(控罪3)。控罪3指上訴人在2013年12月6日至12日期間,誘使和指示X不要向警方陳述或作虛假陳述。原審法庭裁定上訴人控罪1及3罪名成立,控罪2無罪。上訴人獲單一法官許可,就控罪3的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 曾繼安

CACC79/2010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鄧國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21/10/2010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曾繼安被控三項「入屋犯法」罪,其中兩項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一項違反第11(1)(a)及(4)條。申請人承認首兩項控罪,並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43個月。案情指申請人於2009年1月及3月分別潛入涉案單位偷竊。在第二項控罪中,申請人被戶主發現,並以鐵筆指嚇戶主後逃脫。申請人其後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控罪。申請人現年39歲,有三項刑事紀錄,其中一項與本案罪行相同,曾因此被判監2年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浩然

CACC128/2013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5/9/2013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李浩然於2013年1月6日試圖使用一張偽造的100港元紙幣購買蔬菜,被檔主識破。申請人試圖離開時丟棄了另外26張偽造的100港元紙幣。警方到場後拘捕申請人,並檢獲共27張偽造的100港元紙幣。申請人警誡下承認在深圳以500元購買了這些偽鈔。他被控一項行使偽製紙幣罪及一項管有偽製紙幣罪,並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被判處同期執行的3年及4年監禁。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TSANG HON YIN, ANTHONY

CAAR5/2004Stuart-Moore VP, Lugar-Mawson and Lunn JJ15/12/2004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答辯人曾漢賢於2004年7月15日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爆竊罪,涉及竊取一個價值2,000港元的屈管機,被判監禁六個月。律政司司長(申請人)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221章)第81A條申請覆核刑罰。答辯人於2003年12月30日因形跡可疑被捕,當時他正推著手推車,用鎖匙打開涉案處所的門並進入,五分鐘後攜帶屈管機離開。他曾是該屋苑維修公司的前僱員,持有涉案處所的鎖匙。

HKSAR v. Y EUNG KWOK-SANG

CACC4/2006Woo VP and Cheung JA6/4/2006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楊國生承認一項爆竊罪。案情指,受害人PW1和PW2及其工友在一個住宅單位進行裝修工程。午飯時間,他們離開單位,PW1將其背包連同工具留在單位內。半小時後返回時,他們看見申請人攜帶該背包。當PW1詢問時,申請人立即放下背包並離開。申請人最終被捕,背包內有兩把電鑽。申請人警誡下承認進入單位盜竊電鑽和背包。辯方求情稱,申請人當時是去單位找工作,發現無人後因一時貪念而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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