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永勝
本案涉及一宗致命交通意外。2010年11月8日下午,申請人余永勝駕駛輕型貨車,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一處交通燈管制的行人過路處附近,撞倒一名82歲老翁(死者),導致其死亡。案發時行人過路處交通燈為紅色,死者以斜線方式橫過馬路,並未察看右方交通情況。申請人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區域法院裁定其罪名成立,判處入獄三年半及停牌四年。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刑,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上訴。
精選 1121 宗 量刑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本案涉及一宗致命交通意外。2010年11月8日下午,申請人余永勝駕駛輕型貨車,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一處交通燈管制的行人過路處附近,撞倒一名82歲老翁(死者),導致其死亡。案發時行人過路處交通燈為紅色,死者以斜線方式橫過馬路,並未察看右方交通情況。申請人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區域法院裁定其罪名成立,判處入獄三年半及停牌四年。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刑,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上訴。
兩名申請人,單松健(「單」)和韓志安(「韓」),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承認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罪及管有危險藥物罪。控罪涉及氯胺酮和可卡因。案情指「韓」駕駛私家車載「單」和玉女士到元朗大棠谷一建築物外。「韓」和「單」進入該建築物後,關員上前搜查私家車,並在車內「單」的座位旁發現氯胺酮。關員其後在該建築物內搜獲更多氯胺酮和可卡因,並在「韓」的另一居所搜獲可卡因。兩名申請人均承認販運和管有毒品。
上訴人李家琪是一名保安員,沒有刑事犯罪記錄。他於2003年至2005年間,利用其開設的兩個銀行戶口,協助一名稱為「貴哥」的人士清洗非法賭博得益,涉及金額合共約1,700萬港元。上訴人每月收取8,000元報酬。原審法院裁定其兩項洗黑錢罪名成立,分別判處監禁4年及5年,同期執行,總刑期為5年。
申請人因販運12.39克可卡因(含5.41克純可卡因)及管有42.36克可卡因(含18.59克純可卡因)和1.08克可卡因(含0.43克純可卡因)而被判刑。在販運控罪上,申請人沒有爭議部分毒品是用作自用。在管有控罪上,原審法官將起點刑期提高,以反映毒品可能落入他人手中的潛在風險,並額外增加3個月刑期,因為申請人是酷刑聲請人,並在等候處理其聲請期間犯下罪行。最終,原審法官在考慮認罪折扣後,判處總刑期為3年6個月監禁。
申請人黃楚和先生在區域法院被裁定17項罪名成立,包括盜竊、提供虛假資料、使用虛假文書、向核數師作虛假陳述及發布虛假陳述。他被判處總刑期6年監禁。黃先生曾就其中15項控罪的定罪申請上訴許可,但被駁回。本案中,黃先生向上訴法庭申請就其刑期提出上訴許可,主要理由是原審法官錯誤地判處「整體刑罰」(global sentence),而非針對每項控罪分別判刑,以及總刑期過重。
本案申請人陳思銘(原名何安)因三項處理可公訴罪行得益(俗稱「洗黑錢」)罪名,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後被判處監禁40個月。案情指,一名自稱「陳先生」的人聯繫地產代理,聲稱其老闆陳思銘欲出售物業。隨後,一名冒充陳思銘的人士簽署了物業轉讓文件並收取了約1,600萬港元的款項。在此期間,申請人將其姓名更改為陳思銘,並以該新身份開設銀行帳戶。物業出售所得款項隨後存入該帳戶,申請人再按他人指示將款項轉移。申請人被捕後承認,他同意更改姓名並開設銀行帳戶是為了參與一項詐騙計劃,以獲取10,000港元報酬。
申請人因販運30.25克冰毒被控,他否認控罪。警方於2015年3月18日在其身上搜出毒品、電子磅及多部手機。申請人警誡下聲稱毒品自用,並非販賣。他自稱是吸毒者,每日吸食1至1.8克冰毒,並兼職手機維修賺取額外收入。申請人母親亦作證指他有嚴重毒癮。陪審團裁定申請人販毒罪名成立,判處監禁8年。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申請人黃瑞芳於2017年4月8日從巴西經南非抵港,被海關截獲,在其行李中發現6,960毫升液態可卡因,內含4,770克可卡因。她聲稱不知情,以為是巴西莓汁。她於2018年11月6日首次被定罪,判處監禁28年4個月。其後上訴獲准,法庭下令重審。2022年7月12日,她再次被定罪,判處監禁27年10個月。她再次就定罪提出上訴,但被駁回。本上訴是針對其刑期提出,旨在重新審視處理危險藥物販運案件的量刑指引。
申請人鍾明青是一名19歲的內地居民,因三項控罪被判處總計五年監禁。他承認了這些控罪。第一項控罪是他協助八名非法入境者偷渡來港;第二項控罪是他駕駛機動舢舨在海上危險航行,危及船上乘客和警員安全;第三項控罪是他未能按警方信號停船。事發時,申請人駕駛的舢舨沒有航行燈、滅火設備或救生衣。在警方追截過程中,申請人多次危險變換航向,迫使警船急劇減速和轉向,導致警船傾斜達45度。最終,舢舨引擎故障,申請人與非法入境者被捕。
申請人盧思彤(D1)因販運危險藥物(約979.11克冰毒)被捕。她於2016年9月2日在落馬洲管制站被截查,並在警誡下承認管有冰毒,聲稱協助D2運送毒品。D2隨後亦被截獲,並在其背包中發現約1.94公斤冰毒。申請人與海關合作進行了受控交收,但未成功。她承認販運,並在原審法庭被判處14年2個月監禁。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認為原審法官未充分考慮她協助拘捕D2的因素,且給予的40%刑期扣減不足。
本案涉及一宗刑事上訴案件,申請人徐國明(CHUI KWOK MING)就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的判刑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判決理由書於2014年3月27日發出,並於2014年3月28日發布了一份勘誤,修正了判決理由書第26段第3行的一個文字錯誤。
被告人黃龍威承認四項猥褻侵犯罪,涉及兩名七歲及九歲的男童。被告人曾於社區中心擔任義工,並在不同時間和地點對兩名男童進行猥褻侵犯,包括觸摸其陽具及臀部。事件被社工揭發後,被告人被捕並在錄影會面中承認控罪。被告人案發時18歲,有複雜的家庭背景,並曾因來自內地而受同學排斥,導致他傾向與年幼兒童玩耍。
申請人趙雪儀承認五項扒竊罪,被區域法院法官判處總刑期三年監禁。該刑期包括四項扒竊八達通卡罪(控罪1至4),每項判監20個月同期執行;以及一項扒竊錢包罪(控罪5),判監2年,其中1年4個月與其他控罪分期執行。此外,法官命令本案刑期須與申請人當時正服的另一項扒竊罪的18個月刑期分期執行。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認為量刑起點過高,總刑期過重,且不應與當時正服的刑期完全分期執行。
兩名申請人於2011年8月12日凌晨,在北角春秧街73號一幢大廈的電梯大堂,搶劫一名17歲女學生Tsoi Ka Ying的iPhone。第一申請人從後推撞受害人,搶走其手機,第二申請人則負責把風。兩名申請人隨後逃跑,但被一直跟蹤他們的警員追捕並拘捕。被捕後,兩名申請人均承認參與搶劫,第一申請人承認搶走iPhone意圖出售,第二申請人承認把風。
本案涉及律政司司長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221章)第81A條,就兩宗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案件的判刑申請覆核。第一宗案件(CAAR 2/2009)中,林兆棠(Lam)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被判監禁12個月及停牌3年。他以時速74公里(限速50公里)駛近行人過路處,在交通燈轉紅時撞死一名行人。第二宗案件(CAAR 4/2009)中,黃敦凡(Wong)經審訊後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被判監禁20個月及停牌2年半。他駕駛雙層巴士在交通燈已轉紅、行人燈已轉綠的情況下,未有停車或減速,撞死一名行人。
本案涉及律政司司長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221章)第81A條,就兩宗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案件的判刑申請覆核。第一宗案件(CAAR 2/2009)中,林兆棠(Lam)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被判監禁12個月及停牌3年。他以時速74公里(限速50公里)駛近行人過路處,在交通燈轉紅時撞死一名行人。第二宗案件(CAAR 4/2009)中,黃敦凡(Wong)經審訊後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被判監禁20個月及停牌2年半。他駕駛雙層巴士在交通燈已轉紅、行人燈已轉綠的情況下,未有停車或減速,撞死一名行人。
申請人譚洪盛(第二被告)與另外兩名被告(第一被告及第三被告)被控盜竊罪。第一被告認罪,而申請人及第三被告則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於2005年5月12日被定罪,申請人被判處監禁兩年零六個月。控方證據顯示,2004年12月27日晚上,警員在尖沙咀天星碼頭附近執行反盜竊行動時,目睹申請人、第一被告及第三被告參與扒竊。第三被告靠近受害人以阻礙其移動,申請人則用手固定受害人的手袋,而第一被告則打開手袋拉鍊並取走一部手提電話。申請人及第三被告辯稱他們是來港觀光的遊客,事發時現場非常擁擠,他們只是走得很近以免走散。第一被告則稱他看到受害人手袋容易得手,一時衝動才犯案。申請人及第三被告均表示對第一被告的行為感到震驚,並未參與盜竊。原審法官拒絕接納辯方證供,認為三名被告的證供不可信,特別是第一被告試圖開脫申請人及第三被告。
申請人謝錦彬與另外三人於2010年3月29日在南丫島因非法砍伐沉香樹被捕。警方在申請人背包中搜獲鋸子及重約0.677公斤的木塊,總共從四人身上搜獲1.181公斤沉香木塊。漁農自然護理署的保育主任證實這些木塊來自沉香樹(Aquilaria sinensis),並指出非法砍伐沉香樹會威脅其自然存活。申請人及另外兩名被告均為持雙程證來港的內地居民,他們在區域法院承認盜竊罪。
上訴人林凱在18歲10個月時,於2015年7月23日至25日連續三天在粉嶺三間7-Eleven便利店實施了三宗持刀搶劫。每次搶劫他都戴著面罩,並使用刀具威脅店員。第一宗搶劫劫走了港幣1,340元及一罐啤酒;第二宗僅劫走一盒喉糖;第三宗則劫走了港幣6,760元現金及價值港幣124.30元的商品。上訴人於2015年8月3日從中國大陸返回香港時在羅湖管制站被捕。他承認了所有搶劫罪行,並在錄影會面中確認了供詞。其律師在原審時辯稱,上訴人因被網上認識的女子欺騙,急需金錢而犯案,並已真誠悔過。
申請人馬迪倫與另一被告被控於2012年3月2日在尖沙咀亞士厘道非法及惡意導致陸鴻楷身體受嚴重傷害,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申請人否認控罪,經區域法院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監6年。控方案情指,申請人與陸鴻楷在酒吧消遣後,申請人夥同數名男子將陸強行帶離酒吧,並在雅士利中心外對陸拳打腳踢,其中兩人更用玻璃樽襲擊陸的頭部。襲擊期間,申請人一直在場,並在後期指示施襲者離開。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申請人在升降機內曾發施號令,並與其他男子以武力控制陸。陸因此次襲擊受重傷,包括頭部裂傷、腦部出血及骨折,需留院治療並接受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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