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指標案例

精選 764 宗 量刑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HKSAR v. LAM LAI CHU PATSY

CACC56/2003Stuart-Moore, Ag CJHC and Woo JA5/8/2003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林麗珠(LAM LAI CHU PATSY)因容許處所被用作吸毒場所(divan),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37(1)(a)及(2)條,被判處兩年監禁。她曾於裁判法院認罪,後於區域法院法官Sweeney席前確認認罪。案情指,警方喬裝吸毒者進入申請人租用的旺角單位,申請人帶警員入內,其同謀「祥」(Cheung)向警員提供海洛英。祥被捕後,警方搜查單位,發現11男3女及大量吸毒工具。申請人承認租用單位以賺取1,000港元報酬,並擔任僱員,每次收取400港元為顧客開門吸食「白粉」,共工作8至10次。單位租期兩年,月租8,000港元。申請人有七次案底,其中四次涉及藏有危險藥物。

HKSAR v. LEE MING HO

CACC130/2019Macrae VP, Zervos and A Pang JJA29/11/2021[2024] HKCA 150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Criminal Procedure

本案涉及一宗刑事上訴,被告人Lee Ming Ho(第四被告)就其判刑申請上訴許可。判決書中提及一份更正聲明,指出原判決理由書中第44頁N行F.6標題的錯誤,將「A more prescriptive approach to sentence rather than opening the floodgates of appeals」更正為「Departing from a more prescriptive approach to sentence rather than opening the floodgates of appeals」。此更正聲明本身並未提供案件的詳細背景,僅指出判決理由書中的一處筆誤。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家輝及另四人

CACC195/2009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2/6/2010
Criminal LawSentencingOrganized Crime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為期近10個月的臥底行動,旨在收集新界北總區的三合會犯罪活動情報。行動導致7名被告人被控多項與三合會社團有關的罪名,其中第二被告人蔡家輝亦被加控販運危險藥物罪並已認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審理後,各被告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24至45個月不等的監禁。本判案書主要處理第二、第四、第五、第六及第七被告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HKSAR v. NG KA WING KEVIN

CACC563/1999Stuart-Moore VP, and Mayo, VP22/2/2000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吳嘉榮(21歲)在區域法院承認四項毒品相關控罪。警方搜查其管理的處所,發現他販運危險藥物(海洛英和冰毒)、經營毒窟、管有注射危險藥物工具及管有少量危險藥物作自用。區域法院法官判處申請人總共監禁4年半,其中第四項控罪的刑期與其他控罪分期執行。申請人現就該判決申請上訴許可。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學林

CACC85/2005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胡國興 高等法院上訴法官鄧國楨11/8/2005
Criminal LawAssault and Wounding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謝學林在案發時44歲,用一把8吋長的刀刺入其弟婦(受害人)的背部左胸壁,刀刃穿過左上肺瓣至前胸壁。受害人需接受緊急手術並在深切治療部留醫數天。申請人其後再揮動菜刀砍向受害人頭部,導致受害人頸項及肩膊受傷。原審法官以12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因申請人認罪獲三分一扣減,判處8年監禁。

HKSAR v. YEUNG WUI AND OTHERS

CACC415/2004Stock, JA, Gall and Lugar-Mawson JJ17/3/2005
Criminal LawSentencingImmigrationRobbery and Theft

本案涉及三名申請人。第一申請人楊會承認四項控罪,包括協助未獲授權入境者在香港境內通行、未有停船、危害海上他人安全及處理贓物。第二及第三申請人韋海和段吉新經審訊後被裁定在香港非法逗留及盜竊罪成。所有申請人均因盜竊佛肚樹(Buddhist pine trees)及其相關罪行被判刑。第一申請人被發現駕駛舢舨載運未獲授權入境者及佛肚樹,並在警方追截時採取規避行動。第二及第三申請人則受僱挖掘佛肚樹。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sed &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Cap. 455)第27條申請加重刑罰。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及另一人

CACC453/2009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31/8/2010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兩名申請人洪永俊及柯典萍,他們因參與電話詐騙案而被定罪。第一申請人洪永俊承認第六及第八項控罪,第二申請人柯典萍承認第三、第五及第八項控罪。這些詐騙案的受害人均為長者,詐騙手法是假冒受害人兒子被禁錮或毆打,要求受害人支付贖金。兩名申請人均為負責收取款項的跑腿,每次收取約一千元報酬。他們均為居於內地的台灣人,在犯案前無刑事定罪紀錄。原審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判處第一申請人總刑期3年9個月,第二申請人總刑期4年6個月。兩名申請人均不服判刑,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倫

CACC130/2017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18/4/2018[2018] HKCA 146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SentencingAppeal

2016年2月9日(農曆年初二)凌晨,旺角豉油街發生嚴重警民衝突,大批市民衝擊警員,有人用雜物堵塞馬路、辱罵警員,甚至撬起地磚擲向警員,並縱火焚燒一輛的士LF364。申請人楊家倫被控一項暴動罪及一項縱火罪。控方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申請人在場,而是依賴現場拍攝到的照片及電視片段,與警方搜獲的申請人照片進行比對,指認申請人為涉案犯案人。申請人否認控罪,並在區域法院受審,最終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暴動罪判囚4年9個月,縱火罪判囚4年3個月,同期執行。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HKSAR v. CHEN SZU MING

CACC270/2005Stuart-Moore VP and McMahon J7/12/2005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Appeal

本案申請人陳思銘(原名何安)因三項處理可公訴罪行得益(俗稱「洗黑錢」)罪名,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後被判處監禁40個月。案情指,一名自稱「陳先生」的人聯繫地產代理,聲稱其老闆陳思銘欲出售物業。隨後,一名冒充陳思銘的人士簽署了物業轉讓文件並收取了約1,600萬港元的款項。在此期間,申請人將其姓名更改為陳思銘,並以該新身份開設銀行帳戶。物業出售所得款項隨後存入該帳戶,申請人再按他人指示將款項轉移。申請人被捕後承認,他同意更改姓名並開設銀行帳戶是為了參與一項詐騙計劃,以獲取10,000港元報酬。

HKSAR v. CHENG HO CHOW

CACC111/2009Yeung JA, Hon Kwan JA and Hon Tong J14/3/2010
Criminal LawSentencingTraffic OffencesAppeal

上訴人鄭河周於2008年2月16日參加公司春茗後酒後駕駛輕型貨車,在茶果嶺道撞向一輛停泊中的中型貨車,導致車上女同事甘月明死亡,上訴人自己亦受重傷。警方調查顯示上訴人事前沒有煞車,顯示他未有留意路邊車輛。宴會期間,上訴人飲用大量威士忌和紅酒,事發時面紅步履不穩。上訴人被控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不認罪,經審訊後被定罪,判處監禁2年及停牌4年。上訴人就判刑申請上訴許可,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HKSAR v. LI CHANG LI

HCMA935/2004Yeung and Tang JJA, and Hon. Tong J3/3/2005
Criminal LawSentencingImmigration

上訴人李長利(35歲,中國大陸居民)於2004年6月25日合法入境香港,其後被發現在其住所內藏有一張偽造身份證。該偽造身份證載有上訴人的姓名及照片,但出生日期與其真實資料不符。上訴人承認以人民幣500元向中間人購買該偽造身份證,目的是為了更容易在香港找到工作。她被控管有偽造身份證罪,並於觀塘裁判法院認罪,被判處監禁12個月。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

HKSAR v. KO CHUN HUNG

CACC71/2007Stuart-Moore VP and Yeung JA8/11/2007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高俊雄(Ko Chun Hung)在區域法院承認三項控罪,包括兩項盜竊罪(扒竊)及一項沒有合理原因而沒有依期歸押罪。區域法院法官考慮到申請人有多次扒竊前科,且扒竊地點為遊客眾多的旺角/尖沙咀地區,遂以每項盜竊罪2年監禁為量刑起點。由於申請人遲延認罪,法官僅給予4個月的刑期扣減,並判處兩項盜竊罪共20個月監禁,其中一項與另一項盜竊罪的10個月刑期分期執行。沒有依期歸押罪則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扣減三分之一後判處4個月監禁,並與盜竊罪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4個月。申請人就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HKSAR v. CEN HUAKUO

CACC21/2014Yeung VP and Hon Cheung JA25/6/2014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岑華擴被控一項串謀處理已知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經審訊後被定罪,判處監禁6年。本案涉及一名78歲的受害人陳女士接到匿名電話,對方聲稱其兒子犯了不雅罪行,要求支付25萬元以確保兒子安全,後減至5萬元。陳女士在警方安排下與申請人會面,申請人向她索取金錢並告知其兒子被扣押。申請人隨後被埋伏警員拘捕。申請人是一名18歲的內地人,無犯罪紀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浩然

CACC128/2013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5/9/2013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李浩然於2013年1月6日試圖使用一張偽造的100港元紙幣購買蔬菜,被檔主識破。申請人試圖離開時丟棄了另外26張偽造的100港元紙幣。警方到場後拘捕申請人,並檢獲共27張偽造的100港元紙幣。申請人警誡下承認在深圳以500元購買了這些偽鈔。他被控一項行使偽製紙幣罪及一項管有偽製紙幣罪,並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被判處同期執行的3年及4年監禁。

HKSAR v. ISLAM S M MAJHARUL

CACC67/2019McWalters JA18/11/2019[2019] HKCA 1307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於2019年2月18日在高等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51.7克可卡因和479.26克「搖頭丸」(ecstasy),被判處9年6個月監禁。警方根據搜查令進入深水埗一單位,發現毒品及申請人移民局信件。申請人返回後承認是該單位佔用人,並持有可開啟單位、房間及抽屜的鑰匙。他其後在警誡下承認從「Ali」處取得毒品並代為保管,以換取報酬。申請人為尋求政治庇護者,在香港無犯罪紀錄,並在裁判法院交付程序中認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永勝

CACC33/2012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28/11/2012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Sentencing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致命交通意外。2010年11月8日下午,申請人余永勝駕駛輕型貨車,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一處交通燈管制的行人過路處附近,撞倒一名82歲老翁(死者),導致其死亡。案發時行人過路處交通燈為紅色,死者以斜線方式橫過馬路,並未察看右方交通情況。申請人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區域法院裁定其罪名成立,判處入獄三年半及停牌四年。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刑,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上訴。

HKSAR v. CHAU MAN YING

CACC439/2011Stock VP and Macrae J14/5/2012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於2011年5月24日被控爆竊(burglary),地點為深水埗南昌街19號一棟空置待重建的六層住宅大廈的四樓。警方發現上訴人攜帶膠袋進入該大廈,並在半小時後攜帶另一個白色膠袋離開,內有少量現金、一個首日封連郵票、一部相機和兩部手提電話。上訴人被捕時表示因次日需上庭且身無分文,故到該大廈尋找可偷竊之物變賣。他否認控罪,辯稱大廈內財物已被棄置,或他如此認為。原審法官裁定財物屬於發展商,並注意到上訴人鎖上門的行為顯示他知道不應在該處取走財物。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TSANG HON YIN, ANTHONY

CAAR5/2004Stuart-Moore VP, Lugar-Mawson and Lunn JJ15/12/2004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答辯人曾漢賢於2004年7月15日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爆竊罪,涉及竊取一個價值2,000港元的屈管機,被判監禁六個月。律政司司長(申請人)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221章)第81A條申請覆核刑罰。答辯人於2003年12月30日因形跡可疑被捕,當時他正推著手推車,用鎖匙打開涉案處所的門並進入,五分鐘後攜帶屈管機離開。他曾是該屋苑維修公司的前僱員,持有涉案處所的鎖匙。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柏竣

CACC211/2006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22/11/2006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2005年10月1日凌晨,九龍樂富橫頭磡村發生一宗搶劫案。受害人郭詠絲女士被從後推倒並搶去手袋,內含現金、化妝品、身份證、八達通卡、手提電話及一個價值約500元的MP3機。約30分鐘後,申請人邱柏竣和余賢星因形跡可疑被捕。警方在申請人身上起回被劫的MP3機。申請人承認與余賢星在一起,但否認參與搶劫,只承認處理贓物罪。余賢星承認搶劫罪,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搶劫罪不成立,但處理贓物罪成立。

HKSAR v. LEE CHUN MAN

CACC360/2014Lunn VP, Macrae JA and McWalters JA28/4/2015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於2014年6月3日被警方在荃灣一個停車場內截查,當時他正坐在一輛中型貨車的司機座位上。警方發現上訴人藏有79.01克粉末(含55.58克氯胺酮)及2.32克晶體(含2.28克甲基安非他命,俗稱「冰」)。車內還發現了電子磅和吸毒工具。上訴人被捕時身上有港幣$6,525.6,而檢獲的毒品市值約$10,646。上訴人承認吸毒,並稱毒品供自己吸食。他有2002年藏毒被罰款的案底,是家庭經濟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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