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AW KWUN CHUNG AND ANOTHER
本案源於律政司司長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81A條,就原審裁判官對羅冠聰(第二答辯人)及周永康(第三答辯人)所判處的刑罰提出刑期覆核申請。原審裁判官對第二答辯人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對第三答辯人判處3星期監禁緩刑1年。上訴法庭在2017年8月17日的判決中,裁定原審刑罰原則上錯誤及明顯不足,並改判第二答辯人監禁8個月,第三答辯人監禁7個月。兩名答辯人現向上訴法庭申請證明本案涉及具重大及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以尋求上訴至終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