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LI CHI YAT
上訴人是一名運輸公司調度員,於2017年5月10日偷取了公司老闆遺留在車內的信用卡。他隨後嘗試使用該信用卡進行三次交易,其中一次成功購買了一部價值7,917港元的手機,另外兩次嘗試購買價值約10,464港元和7,288港元的物品均告失敗。信用卡持有人收到通知後立即向銀行報失。上訴人其後被捕,承認犯案,並解釋他將手機出售後所得款項用於購買食物和打麻將。他因盜竊信用卡罪(控罪1)、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控罪2)及兩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控罪3及4)被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