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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頁案例指標案例量刑

量刑指標案例

精選 408 宗 量刑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HKSAR v. LI CHI YAT

CACC189/2018上訴法庭(刑事)Cheung and Zervos JJA25/4/2019[2019] HKCA 458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是一名運輸公司調度員,於2017年5月10日偷取了公司老闆遺留在車內的信用卡。他隨後嘗試使用該信用卡進行三次交易,其中一次成功購買了一部價值7,917港元的手機,另外兩次嘗試購買價值約10,464港元和7,288港元的物品均告失敗。信用卡持有人收到通知後立即向銀行報失。上訴人其後被捕,承認犯案,並解釋他將手機出售後所得款項用於購買食物和打麻將。他因盜竊信用卡罪(控罪1)、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控罪2)及兩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控罪3及4)被定罪。

HKSAR v. LEUNG WAI MAN

CACC24/2007上訴法庭(刑事)Stock VP, Yuen JA and McMahon J6/12/2009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梁偉民承認兩項控罪:管有33.21克氯胺酮(第一項控罪)及販運167.3公斤氯胺酮(第二項控罪)。警方根據搜查令在申請人住所外埋伏,截獲他並在其褲袋中搜出第一項控罪所涉毒品。隨後,警方在其住所內發現了第二項控罪所涉的大量毒品,市值超過4,280萬港元。申請人向警方承認他是毒品的保管人,並知道這些毒品是氯胺酮。原審法官就第二項控罪判處申請人20年監禁,以30年為量刑起點。

律政司司長 訴 黃龍威

CAAR5/2008上訴法庭(覆核申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19/12/2008
Criminal LawSentencingSexual OffencesAppeal

被告人黃龍威承認四項猥褻侵犯罪,涉及兩名七歲及九歲的男童。被告人曾於社區中心擔任義工,並在不同時間和地點對兩名男童進行猥褻侵犯,包括觸摸其陽具及臀部。事件被社工揭發後,被告人被捕並在錄影會面中承認控罪。被告人案發時18歲,有複雜的家庭背景,並曾因來自內地而受同學排斥,導致他傾向與年幼兒童玩耍。

HKSAR v. Y EUNG KWOK-SANG

CACC4/2006上訴法庭(刑事)Woo VP and Cheung JA6/4/2006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楊國生承認一項爆竊罪。案情指,受害人PW1和PW2及其工友在一個住宅單位進行裝修工程。午飯時間,他們離開單位,PW1將其背包連同工具留在單位內。半小時後返回時,他們看見申請人攜帶該背包。當PW1詢問時,申請人立即放下背包並離開。申請人最終被捕,背包內有兩把電鑽。申請人警誡下承認進入單位盜竊電鑽和背包。辯方求情稱,申請人當時是去單位找工作,發現無人後因一時貪念而盜竊。

HKSAR v. CHEUNG TO MING

CACC406/2005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McMahon and Lunn JJ26/3/2006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於2005年6月15日承認兩項控罪:爆竊(涉及盜竊兩包即食麵)及非法入境後在香港逗留。原審法官判處上訴人爆竊罪監禁20個月,非法逗留罪監禁15個月,兩罪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5個月。上訴人其後申請逾期上訴,獲單一法官批准,理由是爆竊罪的20個月監禁是否合理值得考慮。爆竊案發生在米埔濕地教育中心暨自然保護區,上訴人聲稱他發現門半開,因飢餓而進入,煮食並食用了兩包即食麵後離開,並留下港幣2元以示悔意。警方在現場發現上訴人的指紋與麵包裝上的指紋吻合。

HKSAR v. KUNG PAK FU

CACC429/2007上訴法庭(刑事)Tang VP, Yeung JA and Fung J11/9/2008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龔伯富與其妻為一住宅單位業主,與三名子女同住。2006年12月12日晚上,單位內發生火警,申請人及其幼女燒傷。申請人被控縱火罪,經審訊後被定罪並判處監禁6年半。申請人原申請就定罪及判刑上訴,但其後放棄就定罪上訴,僅就判刑提出上訴。控方證據主要來自申請人的兩名子女,指申請人因家庭糾紛,將精油倒在地上,再點燃報紙引發火警。申請人否認蓄意犯案,聲稱火警是意外造成。

HKSAR v. CHOW TAK FUK

CACC428/2004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and Stock JA14/2/2005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於1992年5月29日因藏有危險藥物及販運危險藥物被捕。他被發現藏有大量危險藥物,包括在褲袋中發現的嗎啡酯鹽混合物(控罪1),以及在車尾箱中發現的嗎啡酯鹽混合物及其他販毒工具(控罪2)。此外,在他住所亦發現其他危險藥物(控罪3及4)。申請人聲稱毒品屬於其兄長,他為兄長工作以支付自己的毒癮。其兄長已於1993年被定罪及判刑。申請人則潛逃內地,直至2004年3月才返回香港自首,聲稱是為了辦理文件以使其內地婚姻合法化,並讓其子獲得福利。申請人於2004年9月21日認罪,被判處總刑期15年監禁。

HKSAR v. WONG CHI KIN

CACC357/2004上訴法庭(刑事)Stock JA29/9/2004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本案申請人WONG CHI KIN就其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申請人被控兩項罪名,其中一項罪名(控罪2)的判刑並無爭議。然而,對於控罪1的四年監禁判刑以及總刑期五年是否過重,特別是考慮到兩名被告來港所犯的罪行僅判處兩年八個月監禁,則存在疑問。法庭需審視為協助該罪行而帶入一名入境者,然後再離開香港的情況,這可能與法官提及的五年量刑標準的理據有所不同。

HKSAR v. LEE MING HO

CACC130/2019Court of AppealMacrae Acting CJHC, Zervos and A Pang JJA29/11/2021[2024] HKCA 150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李名豪(D4)被控販運危險藥物(第一項控罪)及未按時歸押(第二項控罪)。他對第一項控罪不認罪,但對第二項控罪認罪。經審訊後,他於2019年3月29日被裁定第一項控罪罪名成立,並被判處37年監禁,第二項控罪判處4個月監禁,兩罪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7年4個月。申請人曾提交上訴通知書,但其後撤回針對判刑的上訴申請。在其他同案被告的判刑上訴獲減刑後,申請人申請將其撤回判刑上訴的通知書視為無效,並獲法庭批准。本案處理其恢復後的判刑上訴申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

CACC386/2011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29/5/2012
Criminal LawSexual Offences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曾昭德被控兩項強姦罪,受害人X案發時為15歲女童,與申請人及其母親(X的母親)同住。申請人是X母親的同居男友,X稱申請人為「契爺」。案情指申請人兩度在X母親的協助下強姦X。第一次,申請人未能得逞後,要求X母親說服X到其房間,X母親以零用錢威脅X,並將X推入房間,申請人隨後與X性交。第二次,X母親再次威脅X,並稱申請人「淨係想摸她」,申請人再次與X性交。X在事發七年後向社工及警方報案。申請人曾有管有毒品罪行紀錄。

HKSAR v. PO YAN-CHUEN

CACC232/2001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Mayo VP and Burrell J14/3/2002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因企圖爆竊罪在區域法院被定罪,判處監禁三年。案情指,一名女士於2000年12月5日凌晨,在元朗錦綉花園寓所關窗時,發現屋外有一名男子。她隨即通知保安員,保安員到場後發現該男子企圖躲藏並逃跑。警方接報到場搜索,發現申請人藏匿於草叢中,並將其拘捕。申請人在警誡下承認因物業變成負資產,無力償還按揭而犯案。

HKSAR v. NORENA GUTIERREZ CRISTHIAN ANDRES

CACC319/2014上訴法庭(刑事)Cheung JA and McWalters JA29/4/2015
Criminal LawSentencingDrug OffencesAppeal

上訴人被控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他承認第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並就第二項控罪承認管有危險藥物(法定替代控罪)。第一項控罪涉及5.41克可卡因,第二項控罪涉及18.59克可卡因及0.43克可卡因固體。上訴人是一名尋求庇護者,在香港等候處理其移民申請期間犯案。原審法官判處上訴人第一項控罪監禁2年6個月,第二項控罪監禁1年8個月,其中12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年6個月。上訴人就刑期提出上訴。

HKSAR v. WONG CHOR WO

CACC314/2006上訴法庭(刑事)Ma CJHC, Beeson and Saunders JJ5/5/2009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黃楚和先生在區域法院被裁定17項罪名成立,包括盜竊、提供虛假資料、使用虛假文書、向核數師作虛假陳述及發布虛假陳述。他被判處總刑期6年監禁。黃先生曾就其中15項控罪的定罪申請上訴許可,但被駁回。本案中,黃先生向上訴法庭申請就其刑期提出上訴許可,主要理由是原審法官錯誤地判處「整體刑罰」(global sentence),而非針對每項控罪分別判刑,以及總刑期過重。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國明

CACC380/2013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21/3/2014
Criminal LawSentencingAssault and WoundingAppeal

申請人徐國明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被區域法院判囚44個月。案情指受害人V因違例泊車與C發生爭執,其後申請人徐國明與C及另外五名身份不詳人士向V衝過來。申請人拾起鐵水管襲擊V的背部、頸部十多次,並在V跌倒後繼續襲擊其頭部,導致V顱骨骨折、腦硬膜外顱內血腫及腦室積氣,留醫19天。申請人於九個月後被捕,他有多次暴力相關的刑事定罪紀錄。

HKSAR v. CHIU SUET YEE, ANGEL

CACC105/2010上訴法庭(刑事)Cheung JA and McMahon J26/10/2010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趙雪儀承認五項扒竊罪,被區域法院法官判處總刑期三年監禁。該刑期包括四項扒竊八達通卡罪(控罪1至4),每項判監20個月同期執行;以及一項扒竊錢包罪(控罪5),判監2年,其中1年4個月與其他控罪分期執行。此外,法官命令本案刑期須與申請人當時正服的另一項扒竊罪的18個月刑期分期執行。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認為量刑起點過高,總刑期過重,且不應與當時正服的刑期完全分期執行。

HKSAR v. XIE JINBIN

CACC195/2010上訴法庭(刑事)Yuen JA and To J18/1/2011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謝錦彬與另外三人於2010年3月29日在南丫島因非法砍伐沉香樹被捕。警方在申請人背包中搜獲鋸子及重約0.677公斤的木塊,總共從四人身上搜獲1.181公斤沉香木塊。漁農自然護理署的保育主任證實這些木塊來自沉香樹(Aquilaria sinensis),並指出非法砍伐沉香樹會威脅其自然存活。申請人及另外兩名被告均為持雙程證來港的內地居民,他們在區域法院承認盜竊罪。

HKSAR v. YEUNG LOK HEI

CACC346/2016上訴法庭(刑事)Macrae VP, McWalters JA and Poon JA17/7/2018[2018] HKCA 410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Appeal

本案合併處理三宗上訴,均涉及販運大量氯胺酮(ketamine)的判刑。三名申請人均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其中兩宗案件涉及跨境販運危險藥物進入香港,另一宗則涉及在香港街頭販運。法院審理本案旨在考慮是否需要就販運超過1,000克氯胺酮的案件發出新的判刑指引,以及是否需要就跨境販運氯胺酮發出判刑指引。其中一名申請人(楊樂晞)的代表大律師亦要求法院重新審視《律政司司長 訴 許紹成》案(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中現有的判刑指引是否正確。

HKSAR v. YEUNG LOK HEI

CACC375/2017上訴法庭(刑事)Macrae VP, McWalters JA and Poon JA17/7/2018[2018] HKCA 410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Appeal

本案合併處理三宗上訴,均涉及販運大量氯胺酮(ketamine)的判刑。三名申請人均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其中兩宗案件涉及跨境販運危險藥物進入香港,另一宗則涉及在香港街頭販運。法院審理本案旨在考慮是否需要就販運超過1,000克氯胺酮的案件發出新的判刑指引,以及是否需要就跨境販運氯胺酮發出判刑指引。其中一名申請人(楊樂晞)的代表大律師亦要求法院重新審視《律政司司長 訴 許紹成》案(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中現有的判刑指引是否正確。

HKSAR v. YEUNG LOK HEI

CACC147/2016上訴法庭(刑事)Macrae VP, McWalters JA and Poon JA17/7/2018[2018] HKCA 410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Appeal

本案合併處理三宗上訴,均涉及販運大量氯胺酮(ketamine)的判刑。三名申請人均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其中兩宗案件涉及跨境販運危險藥物進入香港,另一宗則涉及在香港街頭販運。法院審理本案旨在考慮是否需要就販運超過1,000克氯胺酮的案件發出新的判刑指引,以及是否需要就跨境販運氯胺酮發出判刑指引。其中一名申請人(楊樂晞)的代表大律師亦要求法院重新審視《律政司司長 訴 許紹成》案(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中現有的判刑指引是否正確。

HKSAR v. NG KA WING KEVIN

CACC563/1999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and Mayo, VP22/2/2000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吳嘉榮(21歲)在區域法院承認四項毒品相關控罪。警方搜查其管理的處所,發現他販運危險藥物(海洛英和冰毒)、經營毒窟、管有注射危險藥物工具及管有少量危險藥物作自用。區域法院法官判處申請人總共監禁4年半,其中第四項控罪的刑期與其他控罪分期執行。申請人現就該判決申請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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