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LAM LAI CHU PATSY
申請人林麗珠(LAM LAI CHU PATSY)因容許處所被用作吸毒場所(divan),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37(1)(a)及(2)條,被判處兩年監禁。她曾於裁判法院認罪,後於區域法院法官Sweeney席前確認認罪。案情指,警方喬裝吸毒者進入申請人租用的旺角單位,申請人帶警員入內,其同謀「祥」(Cheung)向警員提供海洛英。祥被捕後,警方搜查單位,發現11男3女及大量吸毒工具。申請人承認租用單位以賺取1,000港元報酬,並擔任僱員,每次收取400港元為顧客開門吸食「白粉」,共工作8至10次。單位租期兩年,月租8,000港元。申請人有七次案底,其中四次涉及藏有危險藥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