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ero
  • 案例庫
  • 指標案例
  • 收藏案例
  • 法例
歷史記錄
    暫無對話記錄

LawHero 提供嘅資訊只係一般性法律資訊,唔係法律意見。

條款|私隱
主頁案例指標案例量刑

量刑指標案例

精選 407 宗 量刑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HKSAR v. LAM LAI CHU PATSY

CACC56/2003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Ag CJHC and Woo JA5/8/2003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林麗珠(LAM LAI CHU PATSY)因容許處所被用作吸毒場所(divan),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37(1)(a)及(2)條,被判處兩年監禁。她曾於裁判法院認罪,後於區域法院法官Sweeney席前確認認罪。案情指,警方喬裝吸毒者進入申請人租用的旺角單位,申請人帶警員入內,其同謀「祥」(Cheung)向警員提供海洛英。祥被捕後,警方搜查單位,發現11男3女及大量吸毒工具。申請人承認租用單位以賺取1,000港元報酬,並擔任僱員,每次收取400港元為顧客開門吸食「白粉」,共工作8至10次。單位租期兩年,月租8,000港元。申請人有七次案底,其中四次涉及藏有危險藥物。

HKSAR v. LEE MING HO

CACC130/2019Court of AppealMacrae VP, Zervos and A Pang JJA29/11/2021[2024] HKCA 150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Criminal Procedure

本案涉及一宗刑事上訴,被告人Lee Ming Ho(第四被告)就其判刑申請上訴許可。判決書中提及一份更正聲明,指出原判決理由書中第44頁N行F.6標題的錯誤,將「A more prescriptive approach to sentence rather than opening the floodgates of appeals」更正為「Departing from a more prescriptive approach to sentence rather than opening the floodgates of appeals」。此更正聲明本身並未提供案件的詳細背景,僅指出判決理由書中的一處筆誤。

HKSAR v. WONG LUK SAU

CACC2/2012上訴法庭(刑事)Tang VP and Hon Barnes J6/9/2012
Criminal LawSentencingAssault and WoundingAppeal

申請人黃祿壽被控一項意圖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定罪,判處監禁3年。申請人最初申請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許可,其後放棄就定罪上訴,僅尋求就判刑上訴。案情指,申請人與受害人曾因棋局爭執。案發當日,申請人攜帶兩把刀前往公園,向受害人追討「賠償」後發生爭執。受害人逃跑,但被申請人追上並用刀刺傷其左腋下及左手。受害人最終逃入區議員辦事處,申請人則在門外叫罵。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及另一人

CACC453/2009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31/8/2010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兩名申請人洪永俊及柯典萍,他們因參與電話詐騙案而被定罪。第一申請人洪永俊承認第六及第八項控罪,第二申請人柯典萍承認第三、第五及第八項控罪。這些詐騙案的受害人均為長者,詐騙手法是假冒受害人兒子被禁錮或毆打,要求受害人支付贖金。兩名申請人均為負責收取款項的跑腿,每次收取約一千元報酬。他們均為居於內地的台灣人,在犯案前無刑事定罪紀錄。原審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判處第一申請人總刑期3年9個月,第二申請人總刑期4年6個月。兩名申請人均不服判刑,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HKSAR v. LI CHANG LI

HCMA935/2004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Yeung and Tang JJA, and Hon. Tong J3/3/2005
Criminal LawSentencingImmigration

上訴人李長利(35歲,中國大陸居民)於2004年6月25日合法入境香港,其後被發現在其住所內藏有一張偽造身份證。該偽造身份證載有上訴人的姓名及照片,但出生日期與其真實資料不符。上訴人承認以人民幣500元向中間人購買該偽造身份證,目的是為了更容易在香港找到工作。她被控管有偽造身份證罪,並於觀塘裁判法院認罪,被判處監禁12個月。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

HKSAR v. SIN CHUNG KIN AND ANOTHER

CACC458/2011上訴法庭(刑事)Yeung Ag CJHC and Yuen JA24/7/2012
Criminal LawSentencingDrug OffencesAppeal

兩名申請人Sin Chung-kin(「Sin」)和Hon Chi-on(「Hon」)承認販運危險藥物(氯胺酮和可卡因)及管有危險藥物。海關人員在元朗一處地點截查由Hon駕駛的私家車,車上載有Sin及Hon的女友。Hon和Sin進入一棟建築物後,海關人員截停他們並搜查車輛。在車上發現Sin管有的氯胺酮,Sin承認屬他所有。隨後,海關人員利用Hon身上的鎖匙進入該建築物的一個房間,發現大量氯胺酮和可卡因,以及製毒工具。Hon承認知悉毒品性質,Sin則承認毒品屬他所有並打算出售。Hon租用的另一處住所亦發現可卡因。兩名申請人均被判處監禁14年8個月。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DE, IAN FRANCIS

CAAR1/2015上訴法庭(覆核申請)Lunn VP, Macrae and McWaltersJJA4/2/2016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SentencingAppeal

答辯人Wade先生於2014年12月5日晚上,駕駛一輛未領牌的私家車,在酒精含量超標3.36倍的情況下,於35分鐘內在四個不同地點與四輛車輛發生碰撞。每次碰撞後,他均未停車處理,而是繼續駕駛。儘管車速緩慢,且未造成人身傷害,但車輛有輕微損壞。答辯人其後被控危險駕駛及駕駛未領牌車輛兩項罪名,並在區域法院認罪。區域法院法官考慮到答辯人年事已高、品格良好、無刑事紀錄,且因離婚導致情緒困擾,診斷患有適應障礙伴抑鬱,故判處罰款及停牌,未判處監禁。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CAAR9/2007上訴法庭(覆核申請)Ma CJHC, Stuart-Moore VP & Stock JA15/7/2008
Criminal LawSentencing

本案涉及兩宗律政司司長(申請人)就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根據《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香港法例第579章)第3(3)條)的判刑申請覆核。在CAAR 8/2007一案中,答辯人被判處監禁6個月,緩刑2年,罰款20,000港元。在CAAR 9/2007一案中,答辯人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兩宗案件均在裁判法院處理。上訴法庭審理此覆核申請,旨在為此類罪行確立統一的判刑指引,因過往判刑不一。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CAAR8/2007上訴法庭(覆核申請)Ma CJHC, Stuart-Moore VP & Stock JA15/7/2008
Criminal LawSentencing

本案涉及兩宗律政司司長(申請人)就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根據《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香港法例第579章)第3(3)條)的判刑申請覆核。在CAAR 8/2007一案中,答辯人被判處監禁6個月,緩刑2年,罰款20,000港元。在CAAR 9/2007一案中,答辯人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兩宗案件均在裁判法院處理。上訴法庭審理此覆核申請,旨在為此類罪行確立統一的判刑指引,因過往判刑不一。

HKSAR v. KO CHUN HUNG

CACC71/2007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and Yeung JA8/11/2007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高俊雄(Ko Chun Hung)在區域法院承認三項控罪,包括兩項盜竊罪(扒竊)及一項沒有合理原因而沒有依期歸押罪。區域法院法官考慮到申請人有多次扒竊前科,且扒竊地點為遊客眾多的旺角/尖沙咀地區,遂以每項盜竊罪2年監禁為量刑起點。由於申請人遲延認罪,法官僅給予4個月的刑期扣減,並判處兩項盜竊罪共20個月監禁,其中一項與另一項盜竊罪的10個月刑期分期執行。沒有依期歸押罪則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扣減三分之一後判處4個月監禁,並與盜竊罪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4個月。申請人就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詠東

CACC132/2015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22/3/2016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AppealSentencing

上訴人與X女士曾為情侶,後X提出分手。2013年12月6日,上訴人前往X住所外,兩人發生爭執,上訴人襲擊X。其後,上訴人被控「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控罪1)、「強姦」罪(控罪2)及「妨礙司法公正」罪(控罪3)。控罪3指上訴人在2013年12月6日至12日期間,誘使和指示X不要向警方陳述或作虛假陳述。原審法庭裁定上訴人控罪1及3罪名成立,控罪2無罪。上訴人獲單一法官許可,就控罪3的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HKSAR v. CEN HUAKUO

CACC21/2014上訴法庭(刑事)Yeung VP and Hon Cheung JA25/6/2014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岑華擴被控一項串謀處理已知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經審訊後被定罪,判處監禁6年。本案涉及一名78歲的受害人陳女士接到匿名電話,對方聲稱其兒子犯了不雅罪行,要求支付25萬元以確保兒子安全,後減至5萬元。陳女士在警方安排下與申請人會面,申請人向她索取金錢並告知其兒子被扣押。申請人隨後被埋伏警員拘捕。申請人是一名18歲的內地人,無犯罪紀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建兵

CACC32/2011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17/6/2011
Criminal LawSentencingOrganized Crime

上訴人吳建兵承認四項控罪,包括兩項串謀處理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及兩項處理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這些罪行發生在2010年6月8日至11日,涉及四名受害人。受害人接到詐騙電話,被告知其親人因欠債被扣押,需支付贖金。上訴人負責到指定地點收取款項,其中兩筆款項共50,000元被成功匯到內地,另外兩筆共260,000元則未有損失。上訴人被捕時承認受人指使,以15%利潤作為報酬,從深圳來港收取款項。

HKSAR v. CHAU MAN YING

CACC439/2011上訴法庭(刑事)Stock VP and Macrae J14/5/2012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於2011年5月24日被控爆竊(burglary),地點為深水埗南昌街19號一棟空置待重建的六層住宅大廈的四樓。警方發現上訴人攜帶膠袋進入該大廈,並在半小時後攜帶另一個白色膠袋離開,內有少量現金、一個首日封連郵票、一部相機和兩部手提電話。上訴人被捕時表示因次日需上庭且身無分文,故到該大廈尋找可偷竊之物變賣。他否認控罪,辯稱大廈內財物已被棄置,或他如此認為。原審法官裁定財物屬於發展商,並注意到上訴人鎖上門的行為顯示他知道不應在該處取走財物。

HKSAR v. ISLAM S M MAJHARUL

CACC67/2019上訴法庭(刑事)McWalters JA18/11/2019[2019] HKCA 1307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於2019年2月18日在高等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51.7克可卡因和479.26克「搖頭丸」(ecstasy),被判處9年6個月監禁。警方根據搜查令進入深水埗一單位,發現毒品及申請人移民局信件。申請人返回後承認是該單位佔用人,並持有可開啟單位、房間及抽屜的鑰匙。他其後在警誡下承認從「Ali」處取得毒品並代為保管,以換取報酬。申請人為尋求政治庇護者,在香港無犯罪紀錄,並在裁判法院交付程序中認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浩然

CACC128/2013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5/9/2013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李浩然於2013年1月6日試圖使用一張偽造的100港元紙幣購買蔬菜,被檔主識破。申請人試圖離開時丟棄了另外26張偽造的100港元紙幣。警方到場後拘捕申請人,並檢獲共27張偽造的100港元紙幣。申請人警誡下承認在深圳以500元購買了這些偽鈔。他被控一項行使偽製紙幣罪及一項管有偽製紙幣罪,並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被判處同期執行的3年及4年監禁。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TSANG HON YIN, ANTHONY

CAAR5/2004上訴法庭(覆核申請)Stuart-Moore VP, Lugar-Mawson and Lunn JJ15/12/2004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答辯人曾漢賢於2004年7月15日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爆竊罪,涉及竊取一個價值2,000港元的屈管機,被判監禁六個月。律政司司長(申請人)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221章)第81A條申請覆核刑罰。答辯人於2003年12月30日因形跡可疑被捕,當時他正推著手推車,用鎖匙打開涉案處所的門並進入,五分鐘後攜帶屈管機離開。他曾是該屋苑維修公司的前僱員,持有涉案處所的鎖匙。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單松健及另一人

CACC458/2011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25/7/2012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Appeal

兩名申請人,單松健(「單」)和韓志安(「韓」),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承認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罪及管有危險藥物罪。控罪涉及氯胺酮和可卡因。案情指「韓」駕駛私家車載「單」和玉女士到元朗大棠谷一建築物外。「韓」和「單」進入該建築物後,關員上前搜查私家車,並在車內「單」的座位旁發現氯胺酮。關員其後在該建築物內搜獲更多氯胺酮和可卡因,並在「韓」的另一居所搜獲可卡因。兩名申請人均承認販運和管有毒品。

HKSAR v. YIM HUNG LUI RICKY

CACC266/2011上訴法庭(刑事)Cheung and Yuen JJA1/2/2012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嚴紅雷因販運危險藥物罪在裁判法院認罪,並轉介至高等法院判刑。原審法官Barnes判處其總刑期8年監禁。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法庭批准申請並將其視為正式上訴。申請人被捕時,警方在其身上搜獲危險藥物(控罪一),隨後在其租住的單位內搜獲更多危險藥物及包裝工具(控罪二)。控罪一涉及26.80克甲基苯丙胺(俗稱「冰」)和22.67克氯胺酮。控罪二涉及4.56克可卡因、1.12克草本大麻、20片含0.12克硝甲西泮及2片7毫克甲基苯丙胺。

HKSAR v. LI CHI YAT

CACC189/2018上訴法庭(刑事)Cheung and Zervos JJA25/4/2019[2019] HKCA 458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是一名運輸公司調度員,於2017年5月10日偷取了公司老闆遺留在車內的信用卡。他隨後嘗試使用該信用卡進行三次交易,其中一次成功購買了一部價值7,917港元的手機,另外兩次嘗試購買價值約10,464港元和7,288港元的物品均告失敗。信用卡持有人收到通知後立即向銀行報失。上訴人其後被捕,承認犯案,並解釋他將手機出售後所得款項用於購買食物和打麻將。他因盜竊信用卡罪(控罪1)、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控罪2)及兩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控罪3及4)被定罪。

上一頁第 4 頁下一頁

第 4 / 2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