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申請人為一宗洗黑錢案件的第二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區域法院裁定「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物」罪名成立,判處3年9個月監禁。案情指一名新加坡女子被詐騙,將約99萬新加坡幣匯入香港多個銀行戶口,其中包括申請人的渣打銀行戶口。申請人與其他被告人從台灣來港,開設銀行戶口並聲稱是批發商。申請人在警誡下承認受「老趙」指使洗黑錢,並曾多次從戶口提取大額款項交予「老趙」。
精選 407 宗 量刑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申請人為一宗洗黑錢案件的第二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區域法院裁定「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物」罪名成立,判處3年9個月監禁。案情指一名新加坡女子被詐騙,將約99萬新加坡幣匯入香港多個銀行戶口,其中包括申請人的渣打銀行戶口。申請人與其他被告人從台灣來港,開設銀行戶口並聲稱是批發商。申請人在警誡下承認受「老趙」指使洗黑錢,並曾多次從戶口提取大額款項交予「老趙」。
兩名申請人葉偉賢及黃肇行因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原審法官判處監禁9年。他們在警方臥底行動中被捕,涉嫌向警員出售10,000粒「搖頭丸」。檢獲的毒品實為10,029粒及14塊毒品混合物,包含冰毒(甲基安非他命)和氯胺酮(K仔),總重362.45克,其中冰毒佔126.48克,氯胺酮佔235.97克。申請人提出上訴,認為刑期過重。
申請人BOMA AMASO承認三項控罪,包括兩項處理已知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洗錢)罪,以及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經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兩項洗錢控罪涉及約1,000萬港元,期間為2006年4月至2009年4月。申請人使用虛假身份和文件開設並操作多個銀行帳戶,接收來自海外的匯款並即時提取現金。他因使用偽造信用卡被捕,其指紋隨後被追溯到銀行文件上。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總共38個月監禁。
申請人被控處理贓物罪,經審訊後被區域法院法官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監禁兩年八個月。案情指受害人Mr. Robert Wood於1999年9月13日發現其Subaru Impreza私家車失竊。同年10月17日,受害人在車展中認出其失車。申請人於10月11日將該車交予一名二手車經銷商,要求代為出售。申請人辯稱他從另一名二手車經銷商Hui Siu Keung處無辜購入該車以轉售圖利,但其證供不被法官接納。本案爭議點在於申請人處理該車時是否知情或相信該車為贓物。
本案涉及兩宗上訴案件,因事實背景及法律爭議相似而合併審理。首宗案件(CACC 357/2004)的被告Wong Chi Kin被裁定協助未經授權入境者在香港境內通行及處理贓物兩項罪名成立。他被截獲時正駕駛一艘舢舨,船上載有一名15歲的未經授權入境者Lau及四棵被盜的羅漢松。第二宗案件(CACC 410/2004)的被告Ko King Hung承認了類似的兩項控罪,他被截獲時船上載有一名18歲的未經授權入境者Lo及十四棵被盜的羅漢松。兩被告均就判刑提出上訴。
本案涉及兩宗上訴案件,因事實背景及法律爭議相似而合併審理。首宗案件(CACC 357/2004)的被告Wong Chi Kin被裁定協助未經授權入境者在香港境內通行及處理贓物兩項罪名成立。他被截獲時正駕駛一艘舢舨,船上載有一名15歲的未經授權入境者Lau及四棵被盜的羅漢松。第二宗案件(CACC 410/2004)的被告Ko King Hung承認了類似的兩項控罪,他被截獲時船上載有一名18歲的未經授權入境者Lo及十四棵被盜的羅漢松。兩被告均就判刑提出上訴。
上訴人於2003年12月7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與西洋菜街交界扒竊一部價值3,680港元的手機,被便衣警員當場逮捕。上訴人於2004年2月18日在區域法院承認盜竊罪,並被判處30個月監禁。上訴人有長達15年的犯罪記錄,涉及35項罪行,其中17項為盜竊或企圖盜竊。他是一名慣犯,過往的判刑未能產生阻嚇作用。
申請人Mak Shing被控三項處理已知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455章)第25(1)及(3)條。他被一名相識者Tsang Wai告知,對方及其朋友從中國走私香煙獲得巨額金錢,並要求申請人將款項存入其銀行戶口,然後提取現金交還。申請人同意並提供了自己妻子及朋友的戶口。雖然Tsang Wai聲稱款項來自走私,但實際上是來自中國的盜竊所得。約150萬港元存入申請人提供的戶口。
2009年9月13日,警方根據賭博授權書搜查答辯人雲國強的住所,發現電腦登入非法足球賭博網站。答辯人承認透過他有4名客戶下注,他可從中收取1%佣金,每月可達數千元。答辯人亦承認透過朋友「Sai Man」的帳戶為客戶下注,並利用其匯豐銀行戶口處理賭款。他自2002年至2009年間沒有報稅,並依靠借貸維生。賭博專家證據顯示,2009年8月10日至9月13日期間,透過答辯人下注的非法足球賭博總額約為15萬港元。2002年9月25日至2009年9月13日期間,答辯人匯豐戶口的提款和存款總額均約為1,400萬港元。
答辯人陳皓傑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及一項洗黑錢罪。他被指控在兩宗電話詐騙案中擔任「跑腿」,向兩名受害人收取現金。第一宗案件中,林女士被騙徒冒充兒子要求交出港幣30,500元,答辯人收取了款項。第二宗案件中,王女士被騙徒冒充兒子要求交出港幣65,600元,答辯人收取款項時被埋伏警員拘捕,並起回林女士的款項。答辯人承認受他人指使,每次收取約港幣2,000元報酬。
申請人李麗潔受僱於一間名為Eastern International Silk Company Limited(「Eastern」)的公司擔任會計文員。2007年6月28日,申請人未經Eastern及其東主(PW1)同意或授權,將256,819.29美元從Eastern的銀行帳戶轉移至一名為Michael Chan的人士的帳戶。Michael Chan其後向PW1表示申請人盜取了約25萬美元,並承諾歸還款項。Michael Chan最終歸還了1,850,620港元。申請人曾承諾歸還餘下的152,570港元,但其支票被退票,此後未再付款。警方調查時,申請人承認未經授權轉帳,但聲稱是應Michael Chan指示為幫助他而轉帳,並使用了PW1預簽的空白表格。申請人被裁定盜竊罪成,判處三年半監禁。
本案申請人(D9和D11)因串謀詐騙罪在區域法院被定罪。該詐騙案涉及一間名為Link Legend Enterprise Limited的公司,該公司虛假聲稱從事倫敦金屬交易(Loco London Silver),誘騙受害人(多為教育程度不高、缺乏技能的員工)投資。受害人被告知投資失利,並被要求彌補「損失」,否則工資將被扣押。警方於1999年7月15日突擊搜查該公司辦公室,發現十名受害人共損失約200萬港元。D9被指控為接待員及面試官,D11則與D9一同被定罪並判刑。
申請人龔伯富及其家人為九龍旺角利泰大廈一單位的註冊業主。2006年12月12日晚,該居所發生火警,導致申請人及其幼女燒傷。幼女輕傷,申請人則全身30%二級燒傷。事件後,申請人被控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受危害而縱火罪,經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並判處監禁6年半。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其後放棄就定罪的上訴,僅處理判刑上訴。
上訴人廖麗婷是「新專佳實業投資(香港)有限公司」的唯一股東和董事,並於2009年12月22日以公司名義在中國銀行開立美元及港元戶口,她是唯一授權簽署人。2012年8月,美國BankcorpSouth銀行一筆378,554.19美元的款項被轉入該美元戶口,隨即被匯走。香港警方調查發現,該港元戶口在2010年1月至2012年8月期間有約373萬港元存款,大部分被即時轉走,其中三筆巨額款項由上訴人親自提走。上訴人於2014年12月在羅湖管制站被捕,警誡下她聲稱一切按前夫指示行事,對公司業務毫不知情,也未從中獲利。她被控兩項串謀處理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涉案總金額約667萬港元。
上訴人周俊生於2010年9月14日被警員截查時,丟棄載有吸食「冰」毒工具的膠袋並企圖逃跑,期間抓傷並踢傷警長。被捕後,警方在其身上搜出7.22克「冰」毒及15片硝甲西泮片劑。上訴人承認四項控罪,包括非法販運「冰」毒、管有硝甲西泮片劑、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及管有吸食毒品器具。原審法官判處上訴人總刑期3年10個月監禁,並與其因其他盜竊及管有毒品罪的12個月刑期分期執行,總計4年10個月。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
上訴人Abdallah Anwar Abbas因販運1,218.86克海洛英而被控。他於裁判法院認罪,並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Court of First Instance)由Tong法官判處監禁16年8個月,該判決以25年為量刑起點(starting point),因認罪獲三分之一減刑。上訴人申請逾期上訴,理由是其刑罰較其他販運更多毒品的人嚴苛。本案涉及海洛英販運案件的重要量刑政策問題,特別是針對600克以上的大量毒品。
申請人陳駿達因意圖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 被定罪。他與妻子育有一名一歲兒子,但因申請人吸食氯胺酮 (ketamine) 成癮,夫妻關係惡化。2011年6月,妻子與其他男性用餐後,申請人要求離婚,妻子遂帶兒子搬回娘家。數日後,兩人嘗試和解,但妻子堅持申請人戒毒。在一次會面中,申請人突然襲擊妻子,先是掐頸,後用螺絲刀多次刺傷她,最後用麵包刀割傷其頸部。妻子受重傷,需住院13天並接受多次手術。申請人其後試圖自殺,被發現時體內有氯胺酮。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8年監禁,申請人現申請上訴。
申請人譚伊真因販運1,916克冰毒(甲基安非他命)被定罪。原審法官在判刑時,參考了針對販運海洛英的量刑指引(HKSAR v Abdallah [2009] 2 HKLRD 437),並將2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因案件涉及國際販運元素而額外增加2年,最終判處25年監禁。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質疑原審法官將海洛英的量刑指引應用於冰毒販運的原則性錯誤。
申請人被控三項罪名:無牌藏有槍械彈藥(電擊槍)、販運危險藥物(冰毒)及違反逗留條件。他承認違反逗留條件,但否認其他兩項控罪。經審訊後,法官裁定他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但無牌藏有槍械彈藥罪名不成立。法官判處他販運危險藥物罪監禁5年4個月,違反逗留條件罪監禁4個月,兩罪同期執行。申請人現就販運危險藥物罪的定罪及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上訴人Islam S M Majharul因販運危險藥物(51.7克可卡因及479.26克「搖頭丸」)被控。警方根據搜查令進入深水埗一單位,發現毒品、電子磅及一封寄給上訴人關於其不驅回申請的信件。上訴人其後返回單位並承認是佔用人,他被捕後在錄影會面中承認從「Ali」處接收毒品並保管,等待進一步指示,尚未收到報酬。原審法官判處其9年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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