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CAPITANIA EDWIN F
申請人被控三項罪名:無牌藏有槍械彈藥(電擊槍)、販運危險藥物(冰毒)及違反逗留條件。他承認違反逗留條件,但否認其他兩項控罪。經審訊後,法官裁定他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但無牌藏有槍械彈藥罪名不成立。法官判處他販運危險藥物罪監禁5年4個月,違反逗留條件罪監禁4個月,兩罪同期執行。申請人現就販運危險藥物罪的定罪及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精選 1121 宗 量刑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申請人被控三項罪名:無牌藏有槍械彈藥(電擊槍)、販運危險藥物(冰毒)及違反逗留條件。他承認違反逗留條件,但否認其他兩項控罪。經審訊後,法官裁定他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但無牌藏有槍械彈藥罪名不成立。法官判處他販運危險藥物罪監禁5年4個月,違反逗留條件罪監禁4個月,兩罪同期執行。申請人現就販運危險藥物罪的定罪及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兩名申請人吳國榮與黎凱茵為同居男女,黎凱茵先後受僱於三間公司擔任會計職位,期間與吳國榮合謀,利用職務之便盜取公司支票,並偽造抬頭人或轉賬款項至吳國榮戶口,隨後提取現金花光。涉案金額約200萬港元。兩人在被捕後承認多項盜竊及企圖盜竊罪,原審法官判處兩人各入獄4年。
本案申請人廖麗婷因兩項控罪被區域法院判刑。申請人現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申請就其判刑提出上訴許可。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審閱了相關文件及陳詞,以決定原審法官所定的量刑起點是否存在明顯過重的合理可爭議之處。
申請人因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定罪。第一項控罪涉及2克可卡因,於2012年11月14日在其身上搜出。第二項控罪涉及在其酒店房間內搜出的多種危險藥物,包括2.75克氯胺酮、6.05克甲基安非他命(俗稱「冰」)、5.47克海洛英以及8.62克可卡因。原審法官對第一項控罪判處1年4個月監禁,對第二項控罪判處4年8個月監禁,並命令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6年。申請人就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申請人袁偉渠因拖欠工資與受害人發生爭執。勞資審裁處曾頒令受害人須向申請人支付9,000港元。案發當日,受害人提出分期付款,其後受害人追趕離開餐廳的申請人,並據稱先動手。申請人隨後對受害人施以嚴重襲擊,導致受害人陷入植物人狀態。申請人被控意圖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並已認罪。原審法官以1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上訴人吳建兵承認四項控罪,包括兩項串謀處理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及兩項處理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這些罪行發生在2010年6月8日至11日,涉及四名受害人。受害人接到詐騙電話,被告知其親人因欠債被扣押,需支付贖金。上訴人負責到指定地點收取款項,其中兩筆款項共50,000元被成功匯到內地,另外兩筆共260,000元則未有損失。上訴人被捕時承認受人指使,以15%利潤作為報酬,從深圳來港收取款項。
申請人於2012年11月9日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搶劫罪及一項非法入境罪。他因搶劫罪被判監禁5年3個月。搶劫案發生於2012年3月13日,申請人與兩名同夥在的士上搶劫司機,搶去現金、手錶、手機和戒指。申請人於2012年7月25日被捕,並向警方自願供述其搶劫罪行,當時警方並不知曉其涉案。申請人聲稱他返回香港的唯一目的是自首並供認搶劫罪行,希望獲得輕判。
申請人承認三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原審法官就第二項控罪(涉及300克氯胺酮、56.70克冰毒、10.94克硝甲西泮及0.68克甲基苯丙胺)判處18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總刑期為12年監禁。申請人認為第二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及總刑期明顯過重,因此提出上訴。
申請人嚴紅雷因販運危險藥物罪在裁判法院認罪,並轉介至高等法院判刑。原審法官Barnes判處其總刑期8年監禁。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法庭批准申請並將其視為正式上訴。申請人被捕時,警方在其身上搜獲危險藥物(控罪一),隨後在其租住的單位內搜獲更多危險藥物及包裝工具(控罪二)。控罪一涉及26.80克甲基苯丙胺(俗稱「冰」)和22.67克氯胺酮。控罪二涉及4.56克可卡因、1.12克草本大麻、20片含0.12克硝甲西泮及2片7毫克甲基苯丙胺。
答辯人陳皓傑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及一項洗黑錢罪。案發於2022年11月9日,兩名女受害人分別接獲騙徒電話,訛稱其兒子因打架被捕,要求受害人將現金交予「李先生」。答辯人分別向兩名受害人收取共約六萬元現金,隨後在第二次收款時被埋伏的警員拘捕。原審裁判官判處答辯人共26個月監禁,律政司認為判刑原則錯誤且明顯過輕,遂申請刑期覆核。
上訴人是一名運輸公司調度員,於2017年5月10日偷取了公司老闆遺留在車內的信用卡。他隨後嘗試使用該信用卡進行三次交易,其中一次成功購買了一部價值7,917港元的手機,另外兩次嘗試購買價值約10,464港元和7,288港元的物品均告失敗。信用卡持有人收到通知後立即向銀行報失。上訴人其後被捕,承認犯案,並解釋他將手機出售後所得款項用於購買食物和打麻將。他因盜竊信用卡罪(控罪1)、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控罪2)及兩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控罪3及4)被定罪。
上訴人 Herry Jane Yusuph 是一名坦桑尼亞國民,於2017年11月22日在香港國際機場被截查,其體內藏有48.3克可卡因。她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處監禁5年8個月。此外,控方申請沒收在她身上發現的1,800美元現金。上訴人聲稱該筆款項來自銀行貸款,用於其坦桑尼亞的生意,與販毒無關。原審法官不相信其證供,裁定該筆現金須全數沒收。上訴人就其刑期及沒收令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申請人徐麥清是一名來自內地的訪客,於2005年6月3日與另外兩人以「街頭騙案 (street deception)」手法接觸受害人,聲稱受害人兒子將有意外,並誘使受害人尋求「風水大師」進行「法事 (spiritual blessing)」,要求受害人提供貴重物品如金飾和現金以驅邪。受害人及時報警,申請人未能成功騙取財物即被捕。申請人其後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被判處三年監禁。
上訴人被控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他承認第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並就第二項控罪承認管有危險藥物(法定替代控罪)。第一項控罪涉及5.41克可卡因,第二項控罪涉及18.59克可卡因及0.43克可卡因固體。上訴人是一名尋求庇護者,在香港等候處理其移民申請期間犯案。原審法官判處上訴人第一項控罪監禁2年6個月,第二項控罪監禁1年8個月,其中12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年6個月。上訴人就刑期提出上訴。
申請人曾昭德被控兩項強姦罪,受害人X案發時為15歲女童,與申請人及其母親(X的母親)同住。申請人是X母親的同居男友,X稱申請人為「契爺」。案情指申請人兩度在X母親的協助下強姦X。第一次,申請人未能得逞後,要求X母親說服X到其房間,X母親以零用錢威脅X,並將X推入房間,申請人隨後與X性交。第二次,X母親再次威脅X,並稱申請人「淨係想摸她」,申請人再次與X性交。X在事發七年後向社工及警方報案。申請人曾有管有毒品罪行紀錄。
本案涉及兩宗上訴案件,均關於販運危險藥物罪行。第一宗案件中,Lau Tak Ming被裁定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成,判監20年;Hoo See Chong承認串謀販運及販運危險藥物罪,判監14年。兩人均申請上訴。第二宗案件中,Yeung Wai Shing及Ho Wang Cheuk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分別判監13年及9年,兩人亦申請上訴。所有上訴均圍繞量刑指引的適用性,特別是R. v. Cheng Yeung案(1989年)所確立的新指引。
申請人徐國明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被區域法院判囚44個月。案情指受害人V因違例泊車與C發生爭執,其後申請人徐國明與C及另外五名身份不詳人士向V衝過來。申請人拾起鐵水管襲擊V的背部、頸部十多次,並在V跌倒後繼續襲擊其頭部,導致V顱骨骨折、腦硬膜外顱內血腫及腦室積氣,留醫19天。申請人於九個月後被捕,他有多次暴力相關的刑事定罪紀錄。
本案涉及兩名申請人,D1 (CHAN SUI TO) 和 D2 (WONG SIU MEI),他們因涉及信用卡詐騙相關罪行而被定罪及判刑。D1被捕時,身上藏有偽造信用卡及電話卡,其住所被發現是一個製造偽造信用卡的「工廠」,內有相關設備和大量偽造卡片。D2則使用偽造身份證件及偽造信用卡進行購物,總值約港幣16,019.10元。兩名申請人均承認控罪,並就其判刑提出上訴。
申請人林思聰(Lam See Chung, Stephen)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盜竊罪及三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他於2012年8月10日被判處總共32個月監禁,其中16個月須與他當時正在服刑的44個月監禁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60個月。本案涉及申請人盜竊其聘請的產後護理員的信用卡,並用該卡購買三部智能手機,總值15,240港元。申請人有大量欺詐及不誠實罪行的前科,且在保釋期間犯下本案罪行。
申請人岑華擴被控一項「串謀處理已知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區域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判監6年。控方案情指,一名78歲婆婆接到電話騙案,被要求支付25萬元以確保兒子安全,後減至5萬元。申請人出現在交款地點,向婆婆表示其兒子被扣押,並讓婆婆與另一人通話。申請人隨後被埋伏警員拘捕。申請人18歲,內地人,無刑事犯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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