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誠信盜竊案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及黎凱茵 CACC398/2007

減刑
上訴法庭修訂量刑指引,將兩人總刑期減至42個月。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27/6/2008
報導引用[2008] 4 HKLRD 10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Ng Kwok Wing and Lai Hoi Yan Vivian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張澤祐法官、楊振權法官

案情摘要

兩名申請人吳國榮與黎凱茵為同居男女,黎凱茵先後受僱於三間公司擔任會計職位,期間與吳國榮合謀,利用職務之便盜取公司支票,並偽造抬頭人或轉賬款項至吳國榮戶口,隨後提取現金花光。涉案金額約200萬港元。兩人在被捕後承認多項盜竊及企圖盜竊罪,原審法官判處兩人各入獄4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違反誠信的盜竊罪量刑基準 (sentencing guidelines) 是否過高,以及法庭在考慮認罪扣減及協助控方因素後,應如何調整總刑期。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原審依循的 HKSAR v 張美嬌 案量刑指引中,關於涉案金額的組別劃分有修訂空間。法庭裁定,涉案金額約200萬港元的案件,量刑基準應調整為4年。考慮到申請人有多次不誠實犯罪紀錄、犯案具預謀性且涉及多間受害公司,法庭將吳國榮及黎凱茵的總量刑基準分別定為5年3個月及5年6個月,經認罪及黎凱茵協助控方等因素扣減後,最終判處兩人各入獄4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 HKSAR v 張美嬌 [2006] 4 HKLRD 776 及 R v Clark [1998] 2 Cr App R 137,並引用 Chan Pui Chi [1999] 3 HKC 848 關於累犯作為加重罪責因素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批准兩名申請人的判刑上訴,裁定上訴得直。兩人原判的個別刑期維持不變,但調整了分期執行的方式,將總刑期由48個月減至42個月。

判決啟示

上訴法庭藉本案修訂了違反誠信盜竊案的量刑指引,將涉案金額100萬至300萬港元及300萬至1500萬港元的組別量刑基準分別上調,賦予法庭更大彈性,並強調量刑指引並非一成不變的「緊身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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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違反誠信的盜竊案,量刑基準是如何決定的?
A.

法庭會根據涉案金額劃分組別。本案中,上訴法庭修訂了指引,將涉案金額約200萬港元的案件量刑基準定為4年,並會根據犯案者的犯罪紀錄及預謀程度等因素進行調整。

Q.如果犯案者有多次案底,會影響判刑嗎?
A.

會。法庭視累犯為加重罪責因素 (aggravating factor)。本案申請人均有超過10次定罪紀錄,法庭認為這顯示過往判刑未能阻嚇他們,故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Q.上訴法庭為何會減輕兩人的刑期?
A.

雖然法庭認為原審量刑基準有調整空間,但主要是透過修訂量刑指引,並重新計算分期執行刑期的安排,最終將兩人的總刑期由48個月減至4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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