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申請人廖麗婷因兩項控罪被區域法院判刑。申請人現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申請就其判刑提出上訴許可。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審閱了相關文件及陳詞,以決定原審法官所定的量刑起點是否存在明顯過重的合理可爭議之處。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就兩項控罪所訂定的4年半量刑起點是否明顯過重 (manifestly excessive)。申請人認為該量刑起點過重,而律政司則呈交陳詞大綱以回應此論點。
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審視了原審法官的判刑理據及申請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法官認為,原審法官以4年半作為兩項控罪的量刑起點,確實存在合理可爭議之處,即該量刑起點可能明顯過重。基於此初步評估,法官批准了申請人就判刑上訴的許可申請。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批准了申請人廖麗婷就其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這意味著申請人將有機會就其判刑在正式上訴聆訊中提出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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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判刑存在合理可爭議之處,例如量刑起點可能明顯過重時,法庭可能會批准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許可獲批準意味著申請人可以正式就判刑提出上訴,法庭將會排期進行正式聆訊。
法官會審視原審法官的判刑理據及相關法律原則,判斷所定的量刑起點是否明顯不合理或過高。
HKSAR v Liao Liting CACC334/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