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 v. CHAN SUI TO and Another
本案涉及兩名申請人,D1 (CHAN SUI TO) 和 D2 (WONG SIU MEI),他們因涉及信用卡詐騙相關罪行而被定罪及判刑。D1被捕時,身上藏有偽造信用卡及電話卡,其住所被發現是一個製造偽造信用卡的「工廠」,內有相關設備和大量偽造卡片。D2則使用偽造身份證件及偽造信用卡進行購物,總值約港幣16,019.10元。兩名申請人均承認控罪,並就其判刑提出上訴。
精選 407 宗 量刑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本案涉及兩名申請人,D1 (CHAN SUI TO) 和 D2 (WONG SIU MEI),他們因涉及信用卡詐騙相關罪行而被定罪及判刑。D1被捕時,身上藏有偽造信用卡及電話卡,其住所被發現是一個製造偽造信用卡的「工廠」,內有相關設備和大量偽造卡片。D2則使用偽造身份證件及偽造信用卡進行購物,總值約港幣16,019.10元。兩名申請人均承認控罪,並就其判刑提出上訴。
申請人承認兩項爆竊罪,被區域法院法官判處兩項兩年監禁,同期執行。第一宗爆竊案發生在1991年7月21日凌晨2時,申請人及其兩名同夥使用複製的鎖匙進入彌敦道一間體育用品店,盜取了現金及大量體育用品,總值約港幣88,964元。他們撬開一道小門,製造強行進入的假象。第二宗爆竊案發生在約六週後,一間中藥店被盜去港幣37,600元現金及大量貴重藥材。警方隨後在申請人住所搜出爆竊工具及部分贓物,申請人在警誡供詞中承認參與兩宗爆竊案。
被告Pedro Nel Rojas於1993年2月25日在香港啟德機場被捕,被控販運危險藥物(2,353.75克混合物,含1,771.58克可卡因)及使用虛假旅行證件。他對使用虛假旅行證件罪名認罪,並在審訊第二天對販運危險藥物罪名認罪。原審法官判處他販運罪名監禁7年,虛假證件罪名監禁4個月,兩罪同期執行。律政司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81A條申請覆核販運罪的判刑,認為判刑過輕或原則上錯誤。
上訴人 Herry Jane Yusuph 是一名坦桑尼亞國民,於2017年11月22日在香港國際機場被截查,其體內藏有48.3克可卡因。她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處監禁5年8個月。此外,控方申請沒收在她身上發現的1,800美元現金。上訴人聲稱該筆款項來自銀行貸款,用於其坦桑尼亞的生意,與販毒無關。原審法官不相信其證供,裁定該筆現金須全數沒收。上訴人就其刑期及沒收令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本案申請人廖麗婷因兩項控罪被區域法院判刑。申請人現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申請就其判刑提出上訴許可。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審閱了相關文件及陳詞,以決定原審法官所定的量刑起點是否存在明顯過重的合理可爭議之處。
本案涉及兩宗上訴案件,均關於販運危險藥物罪行。第一宗案件中,Lau Tak Ming被裁定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成,判監20年;Hoo See Chong承認串謀販運及販運危險藥物罪,判監14年。兩人均申請上訴。第二宗案件中,Yeung Wai Shing及Ho Wang Cheuk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分別判監13年及9年,兩人亦申請上訴。所有上訴均圍繞量刑指引的適用性,特別是R. v. Cheng Yeung案(1989年)所確立的新指引。
申請人HERRY JANE YUSUPH是一名43歲的坦桑尼亞女性,於2017年11月22日從坦桑尼亞經埃塞俄比亞抵達香港國際機場。她在海關抵港大堂被截查,離子掃描測試對可卡因呈陽性反應。X光檢查證實其體內有異物,隨後她排出六包危險藥物,共含48.3克可卡因。她被控販運危險藥物罪,並於2018年11月5日在原訟法庭承認控罪,被判處監禁5年8個月。此外,法庭亦頒令沒收在她被捕時搜獲的1,800美元。
被告人廖國鎮因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肇事後沒有停車、沒有報案及干擾意外車輛等四項控罪,經區域法院審訊後被定罪。區域法院判處被告人總刑期為2年8個月監禁。律政司(申請人)認為刑罰明顯不足,申請覆核刑期。被告人則申請上訴,反對定罪及刑期。本案涉及一名73歲老婦於2006年9月21日清晨在青山公路行人過路處被一輛新界的士撞死。被告人被指為該的士司機,並在事發後修理車輛,試圖隱瞞事故。
被告人廖國鎮因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肇事後沒有停車、沒有報案及干擾意外車輛等四項控罪,經區域法院審訊後被定罪。區域法院判處被告人總刑期為2年8個月監禁。律政司(申請人)認為刑罰明顯不足,申請覆核刑期。被告人則申請上訴,反對定罪及刑期。本案涉及一名73歲老婦於2006年9月21日清晨在青山公路行人過路處被一輛新界的士撞死。被告人被指為該的士司機,並在事發後修理車輛,試圖隱瞞事故。
申請人林家雄,31歲,於2003年6月27日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搶劫罪,被判處監禁三年零四個月。該罪行涉及一名57歲女受害人於2003年5月10日晚上約7時15分在其住宅大廈三樓被搶手袋。申請人將受害人按倒在地,兩人均跌倒,受害人手指受輕微擦傷。申請人隨後被捕並承認犯案,聲稱因長期失業而決定搶劫。搶劫過程中沒有使用武器。
上訴人Javid Kamran被控三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及兩項處理已知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洗錢)罪。他承認了其中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及一項洗錢罪。警方在臥底行動中逮捕了上訴人,他曾向臥底警員供應「搖頭丸」和「冰毒」。警方還發現上訴人銀行帳戶中有大量現金存款,總額超過119萬港元,上訴人承認這些款項是販毒所得。上訴人聲稱他沒有從中獲取實質利潤,僅允許其帳戶被用於販毒交易,每筆交易收取100或150港元。上訴人有販毒前科,且在判刑時正服刑。
上訴人周俊生於2010年9月14日在元朗被警員截停搜查時,丟棄一個藏有吸食「冰」毒工具的膠袋並逃跑。追捕期間,上訴人反抗並抓傷及踢傷一名警長,最終被制服及拘捕。警方其後在上訴人身上搜出7.22克「冰」毒及15片含0.08克硝甲西泮 (nimetazepam) 的藥片。上訴人承認四項控罪,包括販運危險藥物、管有危險藥物、襲警及管有吸食危險藥物工具,被判監禁總刑期為3年10個月。由於上訴人另有盜竊及管有危險藥物罪的12個月刑期,法官命令本案刑期與該12個月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年10個月。上訴人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申請人袁偉渠因拖欠工資與受害人發生爭執。勞資審裁處曾頒令受害人須向申請人支付9,000港元。案發當日,受害人提出分期付款,其後受害人追趕離開餐廳的申請人,並據稱先動手。申請人隨後對受害人施以嚴重襲擊,導致受害人陷入植物人狀態。申請人被控意圖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並已認罪。原審法官以1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申請人林思聰(Lam See Chung, Stephen)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盜竊罪及三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他於2012年8月10日被判處總共32個月監禁,其中16個月須與他當時正在服刑的44個月監禁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60個月。本案涉及申請人盜竊其聘請的產後護理員的信用卡,並用該卡購買三部智能手機,總值15,240港元。申請人有大量欺詐及不誠實罪行的前科,且在保釋期間犯下本案罪行。
答辯人謝志建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俗稱「洗黑錢」罪,被判處監禁33個月。律政司司長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以上述判刑違反原則及/或明顯不足為由,向上訴法庭提出覆核判刑申請。答辯人是香港佳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唯一董事和股東,並持有涉案銀行戶口,該戶口在約8個月內處理了總額超過1億港元的多筆不同貨幣款項,並涉及跨境元素。答辯人求情時聲稱自己被他人利用,僅提供戶口資料,對「黑錢」使用不知情。上訴法庭在聆訊期間曾關注答辯人求情時的說法可能意味他無罪,促請雙方考慮定罪是否穩妥。最終,答辯人確認無意推翻認罪答辯,並撤回了相關求情因素。
申請人承認三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原審法官就第二項控罪(涉及300克氯胺酮、56.70克冰毒、10.94克硝甲西泮及0.68克甲基苯丙胺)判處18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總刑期為12年監禁。申請人認為第二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及總刑期明顯過重,因此提出上訴。
申請人於2012年11月9日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搶劫罪及一項非法入境罪。他因搶劫罪被判監禁5年3個月。搶劫案發生於2012年3月13日,申請人與兩名同夥在的士上搶劫司機,搶去現金、手錶、手機和戒指。申請人於2012年7月25日被捕,並向警方自願供述其搶劫罪行,當時警方並不知曉其涉案。申請人聲稱他返回香港的唯一目的是自首並供認搶劫罪行,希望獲得輕判。
申請人因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定罪。第一項控罪涉及2克可卡因,於2012年11月14日在其身上搜出。第二項控罪涉及在其酒店房間內搜出的多種危險藥物,包括2.75克氯胺酮、6.05克甲基安非他命(俗稱「冰」)、5.47克海洛英以及8.62克可卡因。原審法官對第一項控罪判處1年4個月監禁,對第二項控罪判處4年8個月監禁,並命令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6年。申請人就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申請人被控藏有危險藥物,即15.877克冰毒,以及帶有毒品痕跡的匙羹和四瓶液體。警方在九龍彌敦道一處所監視,於1999年9月21日截查申請人,並在其住所搜出毒品。申請人承認毒品供自己吸食,有時也與訪客一同吸食。他對控罪不認罪,但在區域法院被定罪並判處三年監禁。申請人現申請就判刑提出上訴。
申請人曾昭德被控兩項強姦罪。受害人X在案發時年僅15歲,與其母親(「母親」)及弟弟與申請人同住。申請人與母親為同居伴侶。母親亦被控協助及教唆強姦罪,並已承認其中一項控罪,被判監禁7年。案情指申請人曾兩度強姦X,母親在其中一次強姦中在場,並在兩次事件中均有脅迫X就範。X在事發七年後才向社工及警方報案,原因是她信任的社工已離職、母親患心臟病及弟弟有中度智力遲鈍。原審法庭裁定申請人兩項強姦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2年。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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