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YIP WAI YIN AND ANOTHER
兩名申請人葉偉賢及黃肇行因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原審法官判處監禁9年。他們在警方臥底行動中被捕,涉嫌向警員出售10,000粒「搖頭丸」。檢獲的毒品實為10,029粒及14塊毒品混合物,包含冰毒(甲基安非他命)和氯胺酮(K仔),總重362.45克,其中冰毒佔126.48克,氯胺酮佔235.97克。申請人提出上訴,認為刑期過重。
精選 764 宗 量刑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兩名申請人葉偉賢及黃肇行因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原審法官判處監禁9年。他們在警方臥底行動中被捕,涉嫌向警員出售10,000粒「搖頭丸」。檢獲的毒品實為10,029粒及14塊毒品混合物,包含冰毒(甲基安非他命)和氯胺酮(K仔),總重362.45克,其中冰毒佔126.48克,氯胺酮佔235.97克。申請人提出上訴,認為刑期過重。
上訴人Javid Kamran被控三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及兩項處理已知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洗錢)罪。他承認了其中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及一項洗錢罪。警方在臥底行動中逮捕了上訴人,他曾向臥底警員供應「搖頭丸」和「冰毒」。警方還發現上訴人銀行帳戶中有大量現金存款,總額超過119萬港元,上訴人承認這些款項是販毒所得。上訴人聲稱他沒有從中獲取實質利潤,僅允許其帳戶被用於販毒交易,每筆交易收取100或150港元。上訴人有販毒前科,且在判刑時正服刑。
本案涉及兩宗上訴案件,因事實背景及法律爭議相似而合併審理。首宗案件(CACC 357/2004)的被告Wong Chi Kin被裁定協助未經授權入境者在香港境內通行及處理贓物兩項罪名成立。他被截獲時正駕駛一艘舢舨,船上載有一名15歲的未經授權入境者Lau及四棵被盜的羅漢松。第二宗案件(CACC 410/2004)的被告Ko King Hung承認了類似的兩項控罪,他被截獲時船上載有一名18歲的未經授權入境者Lo及十四棵被盜的羅漢松。兩被告均就判刑提出上訴。
本案涉及兩宗上訴案件,因事實背景及法律爭議相似而合併審理。首宗案件(CACC 357/2004)的被告Wong Chi Kin被裁定協助未經授權入境者在香港境內通行及處理贓物兩項罪名成立。他被截獲時正駕駛一艘舢舨,船上載有一名15歲的未經授權入境者Lau及四棵被盜的羅漢松。第二宗案件(CACC 410/2004)的被告Ko King Hung承認了類似的兩項控罪,他被截獲時船上載有一名18歲的未經授權入境者Lo及十四棵被盜的羅漢松。兩被告均就判刑提出上訴。
申請人為一宗洗黑錢案件的第二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區域法院裁定「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物」罪名成立,判處3年9個月監禁。案情指一名新加坡女子被詐騙,將約99萬新加坡幣匯入香港多個銀行戶口,其中包括申請人的渣打銀行戶口。申請人與其他被告人從台灣來港,開設銀行戶口並聲稱是批發商。申請人在警誡下承認受「老趙」指使洗黑錢,並曾多次從戶口提取大額款項交予「老趙」。
申請人HERRY JANE YUSUPH是一名43歲的坦桑尼亞女性,於2017年11月22日從坦桑尼亞經埃塞俄比亞抵達香港國際機場。她在海關抵港大堂被截查,離子掃描測試對可卡因呈陽性反應。X光檢查證實其體內有異物,隨後她排出六包危險藥物,共含48.3克可卡因。她被控販運危險藥物罪,並於2018年11月5日在原訟法庭承認控罪,被判處監禁5年8個月。此外,法庭亦頒令沒收在她被捕時搜獲的1,800美元。
2009年9月13日,警方根據賭博授權書搜查答辯人雲國強的住所,發現電腦登入非法足球賭博網站。答辯人承認透過他有4名客戶下注,他可從中收取1%佣金,每月可達數千元。答辯人亦承認透過朋友「Sai Man」的帳戶為客戶下注,並利用其匯豐銀行戶口處理賭款。他自2002年至2009年間沒有報稅,並依靠借貸維生。賭博專家證據顯示,2009年8月10日至9月13日期間,透過答辯人下注的非法足球賭博總額約為15萬港元。2002年9月25日至2009年9月13日期間,答辯人匯豐戶口的提款和存款總額均約為1,400萬港元。
申請人陳駿達因意圖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 被定罪。他與妻子育有一名一歲兒子,但因申請人吸食氯胺酮 (ketamine) 成癮,夫妻關係惡化。2011年6月,妻子與其他男性用餐後,申請人要求離婚,妻子遂帶兒子搬回娘家。數日後,兩人嘗試和解,但妻子堅持申請人戒毒。在一次會面中,申請人突然襲擊妻子,先是掐頸,後用螺絲刀多次刺傷她,最後用麵包刀割傷其頸部。妻子受重傷,需住院13天並接受多次手術。申請人其後試圖自殺,被發現時體內有氯胺酮。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8年監禁,申請人現申請上訴。
申請人承認兩項爆竊罪,被區域法院法官判處兩項兩年監禁,同期執行。第一宗爆竊案發生在1991年7月21日凌晨2時,申請人及其兩名同夥使用複製的鎖匙進入彌敦道一間體育用品店,盜取了現金及大量體育用品,總值約港幣88,964元。他們撬開一道小門,製造強行進入的假象。第二宗爆竊案發生在約六週後,一間中藥店被盜去港幣37,600元現金及大量貴重藥材。警方隨後在申請人住所搜出爆竊工具及部分贓物,申請人在警誡供詞中承認參與兩宗爆竊案。
上訴人周俊生於2010年9月14日被警員截查時,丟棄載有吸食「冰」毒工具的膠袋並企圖逃跑,期間抓傷並踢傷警長。被捕後,警方在其身上搜出7.22克「冰」毒及15片硝甲西泮片劑。上訴人承認四項控罪,包括非法販運「冰」毒、管有硝甲西泮片劑、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及管有吸食毒品器具。原審法官判處上訴人總刑期3年10個月監禁,並與其因其他盜竊及管有毒品罪的12個月刑期分期執行,總計4年10個月。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
申請人於2003年5月10日在一住宅大廈內搶劫一名57歲女子,過程中申請人按壓受害人肩膀並發生糾纏,導致受害人手指輕微擦傷。申請人隨後被捕並承認因長期失業而犯案,案中並無使用武器。原審法官以五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判處申請人三年四個月監禁。申請人就刑期提出上訴,認為量刑起點過重。
申請人譚伊真因販運1,916克冰毒(甲基安非他命)被定罪。原審法官在判刑時,參考了針對販運海洛英的量刑指引(HKSAR v Abdallah [2009] 2 HKLRD 437),並將2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因案件涉及國際販運元素而額外增加2年,最終判處25年監禁。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質疑原審法官將海洛英的量刑指引應用於冰毒販運的原則性錯誤。
被告Pedro Nel Rojas於1993年2月25日在香港啟德機場被捕,被控販運危險藥物(2,353.75克混合物,含1,771.58克可卡因)及使用虛假旅行證件。他對使用虛假旅行證件罪名認罪,並在審訊第二天對販運危險藥物罪名認罪。原審法官判處他販運罪名監禁7年,虛假證件罪名監禁4個月,兩罪同期執行。律政司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81A條申請覆核販運罪的判刑,認為判刑過輕或原則上錯誤。
申請人BOMA AMASO承認三項控罪,包括兩項處理已知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洗錢)罪,以及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經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兩項洗錢控罪涉及約1,000萬港元,期間為2006年4月至2009年4月。申請人使用虛假身份和文件開設並操作多個銀行帳戶,接收來自海外的匯款並即時提取現金。他因使用偽造信用卡被捕,其指紋隨後被追溯到銀行文件上。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總共38個月監禁。
兩名申請人吳國榮與黎凱茵為同居男女,黎凱茵先後受僱於三間公司擔任會計職位,期間與吳國榮合謀,利用職務之便盜取公司支票,並偽造抬頭人或轉賬款項至吳國榮戶口,隨後提取現金花光。涉案金額約200萬港元。兩人在被捕後承認多項盜竊及企圖盜竊罪,原審法官判處兩人各入獄4年。
申請人李有榮因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於區域法院認罪並被判處監禁10個月。事故發生於2011年10月10日,申請人駕駛私家車在交通燈控制的行人過路處撞倒一名75歲的行人,導致其右膝脛骨平台骨折。事發時,申請人聲稱因小巴阻擋視線,未能察覺受害人,但他承認當時車速約為40公里/小時,並在接近路口時減速至約15公里/小時。受害人表示撞擊力不足以使其跌倒,但右膝劇痛。申請人有一次不小心駕駛的定罪記錄,並對事故表示悔意。
上訴人吳建兵承認四項控罪,包括兩項串謀處理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及兩項處理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這些罪行發生在2010年6月8日至11日,涉及四名受害人。受害人接到詐騙電話,被告知其親人因欠債被扣押,需支付贖金。上訴人負責到指定地點收取款項,其中兩筆款項共50,000元被成功匯到內地,另外兩筆共260,000元則未有損失。上訴人被捕時承認受人指使,以15%利潤作為報酬,從深圳來港收取款項。
申請人於2012年11月9日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搶劫罪及一項非法入境罪。他因搶劫罪被判監禁5年3個月。搶劫案發生於2012年3月13日,申請人與兩名同夥在的士上搶劫司機,搶去現金、手錶、手機和戒指。申請人於2012年7月25日被捕,並向警方自願供述其搶劫罪行,當時警方並不知曉其涉案。申請人聲稱他返回香港的唯一目的是自首並供認搶劫罪行,希望獲得輕判。
申請人袁偉渠因拖欠工資與受害人發生爭執。勞資審裁處曾頒令受害人須向申請人支付9,000港元。案發當日,受害人提出分期付款,其後受害人追趕離開餐廳的申請人,並據稱先動手。申請人隨後對受害人施以嚴重襲擊,導致受害人陷入植物人狀態。申請人被控意圖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並已認罪。原審法官以1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申請人因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定罪。第一項控罪涉及2克可卡因,於2012年11月14日在其身上搜出。第二項控罪涉及在其酒店房間內搜出的多種危險藥物,包括2.75克氯胺酮、6.05克甲基安非他命(俗稱「冰」)、5.47克海洛英以及8.62克可卡因。原審法官對第一項控罪判處1年4個月監禁,對第二項控罪判處4年8個月監禁,並命令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6年。申請人就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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