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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指標案例

精選 408 宗 量刑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HKSAR v. LUO FU DI

CACC107/2012上訴法庭(刑事)Yuen and Lunn JJA9/10/2012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羅福娣因誤殺罪被判處12年監禁,另因盜竊罪被判處2年監禁,兩項刑期同期執行。她申請上訴,要求減輕誤殺罪的刑罰。案情指,申請人到88歲的李女士家中,趁李女士休息時盜竊財物。李女士醒來並尖叫,申請人為阻止其呼叫,用手捂住李女士的嘴巴數秒,隨後攜帶財物離開。李女士其後被發現死亡,驗屍報告顯示她死於窒息,並有掙扎痕跡。法醫估計死亡時間在下午1時至8時之間。申請人聲稱她離開時不知道李女士已死亡。

HKSAR v. SUEN PING

CACC217/2023上訴法庭(刑事)Zervos JA9/7/2024[2024] HKCA 630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孫平承認兩項盜竊罪(扒竊),於2023年11月22日被區域法院法官判處總共33個月監禁。第一項控罪發生於2023年1月24日,申請人在菜檔偷竊一部手提電話、八達通及信用卡。第二項控罪發生於2023年3月19日,申請人在街市偷竊一部手提電話及電話套,當時他正就第一項控罪獲准保釋。申請人是一名慣犯,65歲,有74項前科,其中一半與不誠實罪行有關。

HKSAR v. LAM CHI YIN

CACC388/2016上訴法庭(刑事)McWalters JA27/7/2017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林志賢(D3)與另外兩名被告及一名控方證人(PW1)組成犯罪團夥,共同策劃並實施信用卡盜竊及詐騙。2015年9月29日,他們在荃灣一帶活動,申請人負責持有、供應及分發偽造信用卡,並招募PW1進行實際購買。當日,PW1使用偽造信用卡在「SPORTSHOUSE」購買運動鞋。同日,受害人Tam Sau Ling在「OGAWA」購物時,其恒生銀行信用卡被申請人盜竊。警方隨後在荃灣廣場外逮捕了申請人及其同夥,並在車內搜獲了運動鞋和六張偽造信用卡。申請人承認了使用虛假文書、管有虛假文書及盜竊罪名。

HKSAR v. LIN KEI TAT

CACC11/2013上訴法庭(刑事)Yeung VP, Hon J Poon J and Hon D Pang J9/3/2015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練棋達因兩項洗錢罪名被區域法院法官定罪,判處監禁3年6個月。他被指控在2004年至2010年間清洗約3,970萬港元的非法收益。原審法官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8、11及13條,裁定上訴人從洗錢罪行中獲益,並評估其犯罪得益為約3,970萬港元。由於上訴人當時可變現資產僅約1,030萬港元,原審法官頒布沒收令,要求上訴人支付該筆款項,否則須額外服刑5年。上訴人就沒收令提出上訴。

HKSAR v. WABHI TRI WAHYU

CACC345/2014上訴法庭(刑事)Macrae JA5/8/2015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Immigration

申請人於2014年9月30日在區域法院承認三項控罪:向入境事務主任作虛假申述、盜竊及違反遞解離境令。他被判處總共36個月(即3年)監禁。第一項控罪涉及他於2014年6月30日使用虛假出生日期護照入境香港。第二項控罪涉及他於2014年7月8日在上水偷竊受害人背包內港幣10萬元現金,該筆款項未能尋回。第三項控罪是他於2012年2月23日被發出遞解離境令後,仍於2014年6月再次入境香港。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廣賢

CACC209/1997上訴法庭(刑事)上訴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陳兆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20/11/1997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黃廣賢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監禁5年。案情指申請人在寶雲徑一網球場附近被警員截查時意圖逃跑,被捕後在其褲袋內搜獲四包毒品,總重量33.45克,內含海洛英鹼32.7克。申請人有十多次案底,大部分與毒品有關。此外,申請人在本案保釋期間干犯另一宗販運毒品罪,涉及海洛英鹼4.47克,其後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禁1年4個月。主審法官下令本案5年刑期與該1年4個月刑期分期執行。

HKSAR v. SUM KA WA

CACC144/2023上訴法庭(刑事)Macrae VP29/2/2024[2024] HKCA 208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岑嘉華因販運危險藥物及製造危險藥物被定罪。2018年10月19日,警方截查同案第一被告程啟峰,在其身上搜出大量可卡因。隨後警方在元朗一單位內拘捕申請人,並搜獲更多危險藥物(包括可卡因、海洛英、氯胺酮及冰毒)及製毒工具。申請人於2020年8月24日在裁判法院認罪,其後案件轉介高等法院判刑。2023年2月23日,申請人於高等法院法官席前確認對販運危險藥物(第2項控罪)及製造危險藥物(第4項控罪)的認罪,並與程啟峰共同確認對另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第3項控罪)的認罪。最終,申請人被判處總刑期26年10個月監禁。

HKSAR v. RAMAN KAPUSAMY

CACC32/2020上訴法庭(覆核申請)Macrae VP, Zervos and M Poon JJA15/8/2023[2024] HKCA 296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Appeal

本案涉及兩宗合併審理的上訴案件。第一宗案件 (CACC 32/2020) 的申請人Raman Kapusamy於2018年從越南抵港時被查獲攜帶近3公斤冰毒,被判監禁26年。他聲稱受朋友Chandru誘騙,以為攜帶黃金,但陪審團不接納其說法。第二宗案件 (CAAR 2/2022) 的答辯人Oliinyk Alla於2019年從埃塞俄比亞抵港時被查獲攜帶1.08公斤可卡因,被判監禁22年4個月。她聲稱被網上男友Dimanche操控,以為攜帶普通物品,但陪審團亦不接納其說法。律政司就Oliinyk Alla的判刑提出覆核,認為判刑明顯不足。

HKSAR v. RAMAN KAPUSAMY

CAAR2/2022上訴法庭(覆核申請)Macrae VP, Zervos and M Poon JJA15/8/2023[2024] HKCA 296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Appeal

本案涉及兩宗合併審理的上訴案件。第一宗案件 (CACC 32/2020) 的申請人Raman Kapusamy於2018年從越南抵港時被查獲攜帶近3公斤冰毒,被判監禁26年。他聲稱受朋友Chandru誘騙,以為攜帶黃金,但陪審團不接納其說法。第二宗案件 (CAAR 2/2022) 的答辯人Oliinyk Alla於2019年從埃塞俄比亞抵港時被查獲攜帶1.08公斤可卡因,被判監禁22年4個月。她聲稱被網上男友Dimanche操控,以為攜帶普通物品,但陪審團亦不接納其說法。律政司就Oliinyk Alla的判刑提出覆核,認為判刑明顯不足。

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溫肖英

CACC249/2015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23/10/2015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本案申請人溫肖英因一宗刑事案件被區域法院判刑。申請人認為原審法官採納的量刑基準明顯過高,因此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申請就判刑提出逾期上訴許可。本判決書僅處理其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HKSAR v. LIM KHI CHONG

CACC159/2007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and Tong J8/11/2007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因誤殺罪被判處十年監禁,現申請上訴許可。他最初被控謀殺,但在控方拒絕其承認誤殺罪的請求後,經審訊被裁定因受挑釁而誤殺。案情指申請人與一名應召女郎會面,並在其住所過夜。女郎持續提及婚姻、離婚及股票投資等話題,令申請人感到煩躁。最終,申請人勒斃了女郎,並試圖縱火毀屍滅跡及盜竊財物。他其後向警方全面招認。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池俊恒

DCCC138/2024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17/12/2025[2025] HKDC 2139
Criminal LawSentencing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Money Laundering

第三被告池俊恒被犯罪集團委派,利用其妻子的私家車接載不同男子到不同地點,向受詐騙人士收取金錢。這些男子收到金錢後,會在車上將錢交給第三被告。第三被告亦負責安排這些男子下車的地點。詐騙案的受害人均接到電話,被告知其親人或好友犯法,需要繳付保釋金。控罪34涉及兩次收取共港幣160,000元,控罪36涉及港幣30,000元,但因負責收錢的男子被捕,未能成功交給第三被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池俊恒

DCCC701/2023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17/12/2025[2025] HKDC 2139
Criminal LawSentencing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Money Laundering

第三被告池俊恒被犯罪集團委派,利用其妻子的私家車接載不同男子到不同地點,向受詐騙人士收取金錢。這些男子收到金錢後,會在車上將錢交給第三被告。第三被告亦負責安排這些男子下車的地點。詐騙案的受害人均接到電話,被告知其親人或好友犯法,需要繳付保釋金。控罪34涉及兩次收取共港幣160,000元,控罪36涉及港幣30,000元,但因負責收錢的男子被捕,未能成功交給第三被告。

HKSAR v. CHOI TSZ FUNG

CACC213/2024上訴法庭(刑事)Macrae VP5/8/2025[2025] HKCA 733
Criminal LawSentencingDrug OffencesAppeal

申請人蔡梓鋒在裁判法院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8.18公斤固體(含6.8公斤氯胺酮)。他被轉介至高等法院判刑,並於2024年9月30日被判處監禁16年。申請人於2024年10月15日提交申請,要求就其判刑提出上訴許可。案情指海關人員於2023年4月11日截查申請人,在其背包中發現涉案毒品。申請人聲稱毒品屬於「老闆」,他受指示運送,並以為是「燈飾配件」,但WhatsApp對話顯示他曾多次為老闆接收物品,且報酬遠超其聲稱的每月5,000港元。他更在保釋期間犯下此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炳權

CACC74/2019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15/8/2019[2019] HKCA 972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梁炳權被裁定三項控罪罪名成立,包括兩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及一項「企圖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非法性交」罪。受害人女子X是一名19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智商為50,適應行為僅達六歲四個月小孩的程度。申請人於2017年10月15日在粉嶺一屋邨的升降機內猥褻侵犯X,隨後在梯間企圖與她非法性交並再次猥褻侵犯她。申請人承認曾以陽具「撩」X的下體但未插入。法醫報告顯示X有擦傷,與性行為或以陽具「撩」下陰的行為脗合。原審法官潘兆童判處申請人總刑期四年監禁。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東武

CACC125/2007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31/10/2008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吳東武因謀殺妻子被控,經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會同陪審團審理後,被裁定誤殺罪罪名成立,判處監禁八年。申請人對判刑不服,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申請人與死者於1985年結婚,育有四名子女。案發前,申請人懷疑死者有婚外情,並因死者要求離婚而發生爭執。在失去自制下,申請人以錘子擊打死者頭部,導致死者於數日後傷重死亡。申請人曾提出承認誤殺,但控方不接納。

HKSAR v. LAU TAI HEUNG

CACC54/1999上訴法庭(刑事)Nazareth V-P, Stuart Moore V-P and Nguyen J21/7/1999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Lau Tai-heung(第一被告)與另一名共同被告(第二被告)被控多項罪名,包括搶劫、盜竊及非法逗留香港。第一被告在第二項搶劫罪經審訊後被裁定有罪,並就第八項非法逗留罪及第十項盜竊罪認罪。原審法官判處第一被告第二項罪名監禁5年,第八項罪名監禁8個月,第十項罪名監禁16個月,所有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7年。第一被告現就定罪及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俊豪

DCCC138/2024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30/10/2025[2025] HKDC 1858
Criminal LawSentencing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

本案涉及兩宗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案件,第四被告人黃俊豪承認控罪。在控罪33中,一名68歲武女士接到自稱其兒子的電話,對方聲稱被內地公安拘捕需保釋金。第四被告人以「傑仔」身份兩次上門收取共港幣160,000元。在控罪35中,一名80歲黃先生接到自稱其朋友「黃先生」的電話,對方聲稱被警方拘捕需保釋金。第四被告人再次以「傑仔」身份收取港幣30,000元。兩宗案件均為「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受害人均為長者。第四被告人被捕時,警方在其身上找到控罪35所涉的港幣30,000元。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俊豪

DCCC701/2023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30/10/2025[2025] HKDC 1858
Criminal LawSentencing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

本案涉及兩宗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案件,第四被告人黃俊豪承認控罪。在控罪33中,一名68歲武女士接到自稱其兒子的電話,對方聲稱被內地公安拘捕需保釋金。第四被告人以「傑仔」身份兩次上門收取共港幣160,000元。在控罪35中,一名80歲黃先生接到自稱其朋友「黃先生」的電話,對方聲稱被警方拘捕需保釋金。第四被告人再次以「傑仔」身份收取港幣30,000元。兩宗案件均為「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受害人均為長者。第四被告人被捕時,警方在其身上找到控罪35所涉的港幣30,000元。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仲榮

DCCC620/2019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30/12/2022[2023] HKDC 14
Criminal LawOrganized CrimeSentencing

張仲榮(下稱「張先生」)涉及兩宗案件的判刑。在DCCC 479/2019案中,他被控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幹事」罪,經審訊後罪名成立。他曾於審訊裁決當天棄保潛逃,後被捕歸案。在DCCC 140 & 620/2019合併案件中,他被控「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幹事」、「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三項控罪,並承認所有控罪。兩宗案件的三合會罪行發生在2016年底至2017年初。張先生有多次犯罪紀錄,包括曾因三合會罪行被判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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