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項毒品罪行刑期是否同期執行?
HKSAR v Sum Ka Wa CACC144/202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Sum Ka Wa (岑嘉華)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Macrae 副庭長 (VP)
案情摘要
申請人岑嘉華因販運危險藥物及製造危險藥物被定罪。2018年10月19日,警方截查同案第一被告程啟峰,在其身上搜出大量可卡因。隨後警方在元朗一單位內拘捕申請人,並搜獲更多危險藥物(包括可卡因、海洛英、氯胺酮及冰毒)及製毒工具。申請人於2020年8月24日在裁判法院認罪,其後案件轉介高等法院判刑。2023年2月23日,申請人於高等法院法官席前確認對販運危險藥物(第2項控罪)及製造危險藥物(第4項控罪)的認罪,並與程啟峰共同確認對另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第3項控罪)的認罪。最終,申請人被判處總刑期26年10個月監禁。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提出上訴,主要爭議總刑期過高,且判刑原則錯誤及/或明顯過重。具體而言,申請人質疑法官未有將第2項及第3項控罪的刑期完全同期執行,以及未有將第4項控罪的刑期與第2項及第3項控罪的刑期完全同期執行。控方承認第3項控罪部分刑期與第2項控罪同期執行是原則性錯誤,但認為製造危險藥物比販運危險藥物更嚴重,故第4項控罪部分刑期應與其他控罪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審視了案件的嚴重性,包括涉及多種類型的危險藥物、龐大的街頭市值(超過3,800萬港元)以及申請人曾有販運危險藥物的案底。儘管如此,原審法官在判刑理由中未有提及涉案藥物種類繁多及申請人的過往案底。控方承認原審法官在處理第2項及第3項控罪的刑期是否同期執行時存在原則性錯誤。鑑於控方承認判刑方法有誤,且申請人及時認罪後判處的總刑期(26年10個月)暗示了一個極高的量刑起點(超過40年),上訴法庭認為申請人的上訴理據有合理可爭辯之處。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HKSAR v Lam Chi Wa [2009] 1 HKLRD 483、HKSAR v Wan Lau Mei [2014] 4 HKC 75、HKSAR v Kwok Shiu To [2006] 2 HKLRD 272、R v Cheung Wai Kwong & Another [1997] 1 HKLRD 344及HKSAR v Kan Kong Fai [2009] 3 HKLRD 582等案例,主要涉及判刑原則及刑期是否同期執行的考量。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批准申請人就所有上訴理由提出上訴的許可。法庭亦提醒申請人遵守《實務指示》5.5,關於向上訴法庭提交案例時應引用已刊載的法律報告。
判決啟示
本案的關鍵在於控方承認原審法官在處理多項控罪的刑期是否同期執行時存在原則性錯誤,這為申請人上訴提供了有力基礎。法庭亦強調了遵守《實務指示》5.5的重要性,即應優先引用已刊載的法律報告,而非未經報導的判決書,以確保所有相關方能從案例的摘要中獲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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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多項毒品罪行判刑時,刑期應如何計算?
法庭會考慮各控罪的嚴重性,並決定刑期是同期執行(concurrently)還是分期執行(consecutively)。本案中,控方承認原審法官在處理販運危險藥物控罪的刑期時,部分分期執行是原則性錯誤。
Q.製造危險藥物是否比販運危險藥物更嚴重?
控方在本案中提出,製造危險藥物通常比販運危險藥物更為嚴重。因此,即使販運罪行刑期有誤,製造罪行仍可能部分分期執行。
Q.上訴法庭在什麼情況下會批准上訴許可?
當上訴理由有合理可爭辯之處時,上訴法庭會批准上訴許可。本案中,由於控方承認原審判刑方法存在原則性錯誤,故法庭批准了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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