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項控罪的總監禁刑期是否過重?
HKSAR v WABHI TRI-WAHYU CACC345/20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WABHI TRI-WAHYU (又名 WAHYU WABHI TRI, SUPRI YATNAK 及 SUPRIYATNAK)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Macrae JA
案情摘要
申請人於2014年9月30日在區域法院承認三項控罪:向入境事務主任作虛假申述、盜竊及違反遞解離境令。他被判處總共36個月(即3年)監禁。第一項控罪涉及他於2014年6月30日使用虛假出生日期護照入境香港。第二項控罪涉及他於2014年7月8日在上水偷竊受害人背包內港幣10萬元現金,該筆款項未能尋回。第三項控罪是他於2012年2月23日被發出遞解離境令後,仍於2014年6月再次入境香港。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就其36個月的總監禁刑期申請上訴許可,認為刑期過高。他提出多項理由,包括真誠悔意、語言障礙導致的監獄困境、家庭經濟困難,以及其他類似案件的被告獲判較短刑期。申請人還爭辯指,第一項和第三項控罪的刑期與第二項控罪的刑期之間應有部分同期執行,否則總刑期明顯過重或原則上錯誤。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就第一項控罪,原審法官採納的18個月監禁量刑起點,經認罪減刑至12個月,符合上訴法庭的判例。就第二項盜竊控罪,原審法官考慮了多項加重情節,包括有國際元素、與同謀犯案、有預謀地針對受害人、涉及大額金錢且未能尋回,以及申請人有類似前科。法官認為原審法官採納的27個月量刑起點,經認罪減刑至18個月,實際上是寬鬆的。就第三項違反遞解離境令控罪,原審法官採納的27個月量刑起點,經認罪減刑至18個月,亦符合上訴法庭的判例。法官裁定,考慮到向入境事務主任作虛假申述及違反法庭命令的嚴重性,原審法官命令各控罪刑期分期執行是正確的。總體刑期並無明顯過重或原則上錯誤。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宗案例以支持量刑原則:
- HKSAR v 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確立扒竊罪的量刑起點及加重情節。
- HKSAR v Wong Kang Sun [2014] 1 HKLRD 622:重申扒竊罪的量刑原則。
- HKSAR v Pahila [2007] 1 HKLRD 410:涉及向入境事務主任作虛假申述罪的量刑。
- HKSAR v Ji Guobin (unrep., HCMA 243/2014, 30 July 2014):涉及向入境事務主任作虛假申述罪的量刑。
- HKSAR v Sandagdorj Altankhuyag & another [2014] 1 HKC 206:關於量刑起點並非不可逾越的上限。
- HKSAR v Gabriel, Malou Lantin [2004] HKEC 1072:涉及首次違反遞解離境令的量刑。
- HKSAR v Ta Dinh Son (unrep., CACC 348/2013):涉及違反遞解離境令的量刑。
裁決與命令
法庭拒絕了申請人就其總監禁刑期36個月的上訴許可申請。法官認為原審法官的判刑並無不妥,個別控罪的刑期甚至可被視為寬鬆,且總刑期並非明顯過重或原則上錯誤。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在處理涉及多項控罪(特別是向入境事務主任作虛假申述、盜竊及違反遞解離境令)的量刑時,法庭會考慮各項加重情節,並可命令刑期分期執行以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即使有認罪,若罪行情節嚴重,仍會判處較重刑罰。法庭亦強調了對入境管制及法庭命令的尊重。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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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違反遞解離境令後再入境香港會被判什麼刑罰?
在本案中,申請人因違反遞解離境令被判處18個月監禁,這是從27個月的量刑起點經認罪減刑後的結果。
Q.扒竊罪的量刑起點通常是多少?
根據本案引用的判例,扒竊罪的量刑起點通常為12至15個月監禁,但會根據加重情節調整。
Q.多項控罪的刑期會如何計算?
法庭會考慮各控罪的嚴重性,並決定刑期是同期執行還是分期執行,以反映罪行的總體嚴重性。本案中,部分刑期被命令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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