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運危險藥物罪的量刑及認罪折扣?

HKSAR v Wong Kwong Yin CACC209/1997

減刑
上訴庭減刑,認罪折扣過低。
上訴法庭(刑事)上訴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陳兆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20/11/199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廣賢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陳兆愷、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梁紹中、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案情摘要

申請人黃廣賢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監禁5年。案情指申請人在寶雲徑一網球場附近被警員截查時意圖逃跑,被捕後在其褲袋內搜獲四包毒品,總重量33.45克,內含海洛英鹼32.7克。申請人有十多次案底,大部分與毒品有關。此外,申請人在本案保釋期間干犯另一宗販運毒品罪,涉及海洛英鹼4.47克,其後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禁1年4個月。主審法官下令本案5年刑期與該1年4個月刑期分期執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點在於原審法官對申請人販運危險藥物罪的量刑是否恰當,特別是認罪折扣的幅度。申請人認為原審判處的5年監禁刑期過重,並質疑認罪折扣率過低。此外,法庭亦需審視原審法官將本案刑期與申請人在保釋期間干犯的另一宗毒品罪刑期分期執行的決定是否正確。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以6年監禁作為量刑標準並無不妥,但指出原審法官將認罪折扣率計算為略少於30%是不正確的,實際折扣率僅略多於15%。法庭強調,除非有特殊情況,一般認罪折扣率應接近30%。儘管申請人案底纍纍,法庭仍認為其認罪所獲折扣過低。因此,上訴法庭將刑期由5年減至4年。至於刑期分期執行問題,法庭重申,若犯人在保釋期間干犯新罪,特別是同類案件,兩宗案件的刑期應分期執行,以避免鼓勵犯人在保釋期間再犯,故原審法官的決定正確。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批准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裁定上訴得直。申請人的監禁刑期由原來的5年減至4年。此4年刑期須與申請人已被判的1年4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因此,總刑期由6年4個月減為5年4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認罪折扣的原則,指出一般情況下認罪折扣率應接近30%,並糾正了原審法官對折扣率的錯誤計算。此外,判決強調了在保釋期間再犯同類罪行時,刑期分期執行的重要性,以維護司法公正並防止再犯。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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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危險藥物罪的認罪折扣通常是多少?
A.

除非有特殊情況,法庭一般會給予接近30%的認罪折扣。本案中,上訴法庭將原審法官給予的折扣從約15%提高。

Q.在保釋期間再犯新罪,刑期會如何處理?
A.

如果犯人在保釋期間干犯新罪,特別是同類案件,兩宗案件的刑期應分期執行,以避免鼓勵再犯。本案維持了分期執行的決定。

Q.法庭在量刑時會考慮被告的家庭狀況嗎?
A.

法庭可能會提及被告對家庭的不負責任態度,但這通常不會直接加重刑罰。本案中,法官提及被告的家庭狀況,但並未因此加重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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