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俊豪
第四被告人黃俊豪參與兩宗電話詐騙案。在控罪 33 中,他扮演「傑仔」角色,前往一名 68 歲女長者住所,騙取共 160,000 港元;在控罪 35 中,他同樣自稱「傑仔」,誘使一名 80 歲男長者在九龍城交出 30,000 港元。兩宗案件均涉及騙徒聲稱親友被拘捕需保釋金的手段。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為電話詐騙案的「前線收款人」定刑。控方申請根據 Cap. 455 s.27(2) 進行加刑。辯方則主張被告在犯罪鏈中角色次要(僅為跑腿),且其作為從犯證人協助控方檢控其他被告,應獲大幅減刑。
法官引用 Hong Wing Chun [2011] 確立電話騙案比街頭騙案嚴重,量刑基準應為監禁 4 年。引用 Chan Ho Kit CAAR 1/2024 指出,此類罪行利用受害人營救親人的脆弱心理,屬「情感勒索」,即使僅是前線收款人且缺乏暴力威脅,亦不減其嚴重性。法官考慮到電話騙案猖獗程度,決定根據 statutory provision Cap. 455 s.27(2) 加刑 30%。
第四被告人就兩項串謀詐騙控罪被判處監禁。控罪 33 最終刑期為 31 個月,控罪 35 為 23 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 31 個月監禁。
本判決重申,在電話詐騙串謀中,即使被告僅擔任「跑腿」收款角色,法庭仍將其視為犯罪鏈的關鍵環節,不會因此而顯著降低量刑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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