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竊罪量刑起點及加重因素計算?
HKSAR v Suen Ping CACC217/202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Suen Ping (孫平)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Zervos JA
案情摘要
申請人孫平承認兩項盜竊罪(扒竊),於2023年11月22日被區域法院法官判處總共33個月監禁。第一項控罪發生於2023年1月24日,申請人在菜檔偷竊一部手提電話、八達通及信用卡。第二項控罪發生於2023年3月19日,申請人在街市偷竊一部手提電話及電話套,當時他正就第一項控罪獲准保釋。申請人是一名慣犯,65歲,有74項前科,其中一半與不誠實罪行有關。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就其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主要爭議點為:(1) 原審法官採用的32個月量刑起點過高,超出扒竊罪行的慣常範圍(12至15個月);(2) 法官在計算認罪折扣時,應先將加重因素納入起點,再作三分之一扣減,而非先扣減再增加加重因素;(3) 最終33個月的刑期過重,相當於審訊後約50個月的起點。申請人亦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雖然申請人的罪行非常嚴重,且他是一名屢犯者,但其上訴理據具有合理可爭辯性,即刑期可能過重。法庭指出,正確的量刑方法應包括:確立起點、考慮加重因素、扣減減輕因素(包括認罪折扣),並應用整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 處理多項罪行。原審法官的量刑方式可能導致刑期偏高。因此,法庭批准了上訴許可申請。然而,法庭拒絕了保釋申請,因即使上訴成功,刑期減幅亦不會太大,且申請人的預計刑滿日期為2024年12月14日,上訴應能在此之前審理。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HKSAR v 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該案為扒竊罪行的量刑指引案例,提供了初犯者經審訊後12至15個月監禁的指引刑期。此外,法庭在處理保釋申請時,引用了HKSAR v Fong King-choi, unrep., CACC 319/2018及HKSAR v Chung Ho Yin, unrep., CACC 75/2020,闡述了保釋等候上訴的「勝訴機會高」及「時間因素」原則。
裁決與命令
法庭批准了申請人就其刑期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認為上訴理據具有合理可爭辯性。然而,法庭拒絕了申請人保釋等候上訴的申請,並指示加快處理其上訴。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處理多項罪行時正確的量刑步驟,特別是關於認罪折扣和加重因素的應用順序。它強調了即使罪犯是慣犯,量刑仍需遵循既定原則,確保刑期不過重。同時,本案也闡明了保釋等候上訴的嚴格標準,即上訴需有「勝訴機會高」或「時間因素」的理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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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扒竊罪的量刑起點通常是多少?
根據HKSAR v Ngo Van Huy案例,初犯者經審訊後扒竊罪的量刑指引為12至15個月監禁。
Q.認罪折扣和加重因素應如何應用於量刑?
正確的量刑方法應先確立起點,再考慮加重因素,然後扣減減輕因素(包括認罪折扣)。
Q.什麼情況下可以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保釋等候上訴是特殊補救措施,通常在「勝訴機會高」或「時間因素」下才獲批准,即上訴有實際成功機會或上訴審理前大部分刑期已服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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