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仲榮
張仲榮(下稱「張先生」)涉及兩宗案件的判刑。在DCCC 479/2019案中,他被控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幹事」罪,經審訊後罪名成立。他曾於審訊裁決當天棄保潛逃,後被捕歸案。在DCCC 140 & 620/2019合併案件中,他被控「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幹事」、「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三項控罪,並承認所有控罪。兩宗案件的三合會罪行發生在2016年底至2017年初。張先生有多次犯罪紀錄,包括曾因三合會罪行被判監禁。
精選 408 宗 量刑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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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仲榮(下稱「張先生」)涉及兩宗案件的判刑。在DCCC 479/2019案中,他被控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幹事」罪,經審訊後罪名成立。他曾於審訊裁決當天棄保潛逃,後被捕歸案。在DCCC 140 & 620/2019合併案件中,他被控「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幹事」、「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三項控罪,並承認所有控罪。兩宗案件的三合會罪行發生在2016年底至2017年初。張先生有多次犯罪紀錄,包括曾因三合會罪行被判監禁。
張仲榮(下稱「張先生」)涉及兩宗案件的判刑。在DCCC 479/2019案中,他被控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幹事」罪,經審訊後罪名成立。他曾於審訊裁決當天棄保潛逃,後被捕歸案。在DCCC 140 & 620/2019合併案件中,他被控「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幹事」、「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三項控罪,並承認所有控罪。兩宗案件的三合會罪行發生在2016年底至2017年初。張先生有多次犯罪紀錄,包括曾因三合會罪行被判監禁。
控方第一證人因睡眠問題經控方第二證人介紹到申請人盧鎰昌家中接受針灸治療。治療期間,申請人要求控方第一證人解開胸圍並在胸部及下體施針,同時聲稱其睡眠問題源於前世殺業,需懺悔。控方第一證人感到極度疼痛及困擾,事後報警。警方在申請人住所搜出大量針灸針及驗血針。申請人否認猥褻侵犯及冒充中醫師,辯稱僅為控方第一證人按摩推拿,並指針灸針為自用。
上訴人因在公眾地方棄置扔棄物(煙草)罪名成立,違反《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4(1)及23(1A)條,被判罰款1,500港元。上訴人將熄滅的煙蒂以紙巾包裹後,丟棄在行人路上的竹籮內。他聲稱以為可以將垃圾丟進該竹籮。裁判官裁定該竹籮並非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的垃圾桶,上訴人對法例的理解錯誤,故裁定其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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