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第一證人因睡眠問題經控方第二證人介紹到申請人盧鎰昌家中接受針灸治療。治療期間,申請人要求控方第一證人解開胸圍並在胸部及下體施針,同時聲稱其睡眠問題源於前世殺業,需懺悔。控方第一證人感到極度疼痛及困擾,事後報警。警方在申請人住所搜出大量針灸針及驗血針。申請人否認猥褻侵犯及冒充中醫師,辯稱僅為控方第一證人按摩推拿,並指針灸針為自用。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點在於裁判法官是否錯誤評估證供,特別是控方第一證人的誠信及證供的固有可能性 (inherent probabilities)。其次,裁判法官是否未充分考慮第二項控罪「充作已註冊為中醫師」的各項元素,以及量刑是否過重。申請人質疑裁判法官未有將兩項控罪的案情分開處理,並未達致毫無合理疑點的舉證標準。
法官認為裁判法官正確地考慮了雙方同意的證據與控方第一證人證供結合,評估案件的固有可能性。裁判法官並非單純依賴觀察,而是詳細分析了控方第一證人證供有物證支持的事實。對於第二項控罪,法官指出,雖然裁判法官忽略了考慮法律觀點,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包括申請人自稱醫病、收取診金、開藥單及施針等行為)足以支持申請人故意冒充註冊中醫師的唯一無可抗拒推論。法官維持了猥褻侵犯罪的定罪及刑期,但認為冒充中醫師罪的刑期過重。
本案引用了《中醫藥條例》第108(1)(a)條。在量刑方面,引用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賴志偉 (HCMA123/2003) 一案,指出在嚴重性罪行中,犯罪者過往良好品格的重要性輕微。此外,亦提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姜志偉 (HCMA384/2009)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張文旗 (HCMA698/2006) 兩案,以比較冒充中醫師罪的量刑。
高等法院駁回申請人就「猥褻侵犯」罪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20個月監禁。就「充作已註冊為中醫師」罪,定罪上訴亦被駁回,但法官認為原判20個月監禁過重,改判為6個月監禁。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即總刑期為20個月監禁。
本案強調了在評估證供時,裁判法官應綜合考慮所有證據的固有可能性,而非單純依賴對證人情緒的觀察。同時,對於冒充專業人士的罪行,即使原審法官在法律觀點上有所疏忽,上訴法庭仍可基於充分證據作出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判決亦重申了法庭在處理涉及破壞誠信及利用受害人弱點的嚴重性罪行時,會採取嚴厲的量刑態度,並會保護社會上較為迷信或膽小的弱勢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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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醫藥條例》,冒充已註冊中醫師屬違法行為。本案中,申請人因此被判監禁。
法庭會視此為嚴重破壞誠信的行為,並會嚴厲判刑。本案中,申請人因猥褻侵犯被判20個月監禁。
可以。上訴法庭會審查原審法官的法律應用和量刑是否恰當。本案中,上訴法庭減輕了其中一項控罪的刑期。
HKSAR v Lo Yat Cheong HCMA29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