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精神無行為能力人士的量刑原則?

HKSAR v Leung Ping Kuen CACC7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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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駁回,刑期無明顯過重。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15/8/2019[2019] HKCA 97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炳權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張澤祐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梁炳權被裁定三項控罪罪名成立,包括兩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及一項「企圖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非法性交」罪。受害人女子X是一名19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智商為50,適應行為僅達六歲四個月小孩的程度。申請人於2017年10月15日在粉嶺一屋邨的升降機內猥褻侵犯X,隨後在梯間企圖與她非法性交並再次猥褻侵犯她。申請人承認曾以陽具「撩」X的下體但未插入。法醫報告顯示X有擦傷,與性行為或以陽具「撩」下陰的行為脗合。原審法官潘兆童判處申請人總刑期四年監禁。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就原審法官潘兆童判處的四年監禁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申請人爭辯其年邁、體弱多病、已盡量克制未插入受害人私處、以及在獄中表現良好並深感後悔,應獲酌情減刑。本席需審視原審判刑是否明顯過重,以及申請人提出的減刑理由是否成立。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指出,性侵犯未成年兒童的量刑原則適用於性侵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案件,法庭必須保護這些易受傷害的人士。雖然本案不涉及違反誠信,但受害人X完全是被動及受申請人擺布凌辱,與L.C.H.案中受害人有一定行為不同。本席認為原審法官判處的四年監禁總刑期並非明顯過重。此外,法官裁定被告人的年紀在此類案件中不構成求情理由,此觀點亦有案例支持。因此,本席駁回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宗案例來確立量刑原則:

  • HKSAR v CHAN Ching-ho [2000] 3 HKLRD 476:確立性侵犯兒童案件需採取具阻嚇性刑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 [2013] 1 HKLRD 422:重申保護兒童免受性侵犯的原則。
  • HKSAR v L.C.H. CACC 435/2015:討論性侵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案件的量刑起點,並指出受害人行為是被告人是否強行侵犯的考慮因素。
  • R v Waddingham (1983) 5 Cr App R (S) 66 及 R v Lo Yim Kai [1966] HLKR 414:關於上訴法庭在原審判刑無特定錯誤下仍可裁定錯誤行使量刑酌情權的原則。
  • HKSAR v CHOW Chi-ming HCMA 1247/2005:支持被告人年紀在此類案件不構成求情理由的觀點。

裁決與命令

本席駁回申請人梁炳權就其四年監禁刑期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本席亦忠告申請人,若其申請最終被上訴法庭駁回,上訴法庭有權命令其在羈留期間的部分時間不當作刑期的一部分,可能導致服刑更長。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性侵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案件,應適用性侵犯未成年兒童的量刑原則,即法庭必須採取具阻嚇性的刑期以保護弱勢社群。此外,被告人的年紀在此類案件中通常不構成減刑理由。法庭強調了受害人是否被動受凌辱,是量刑時的重要考慮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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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性侵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案件,量刑會很重嗎?
A.

是的,法庭會將此類案件視同性侵犯未成年兒童,採取具阻嚇性的刑期,以保護弱勢社群。

Q.被告人年紀大,在性侵犯案件中可以減刑嗎?
A.

根據本案判決,被告人的年紀在此類案件中通常不構成求情理由,法庭不會因此減刑。

Q.如果受害人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她的行為會影響量刑嗎?
A.

會的,法庭會考慮受害人是否完全被動及受被告人擺布凌辱,這會影響量刑的嚴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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