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吳東武因謀殺妻子被控,經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會同陪審團審理後,被裁定誤殺罪罪名成立,判處監禁八年。申請人對判刑不服,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申請人與死者於1985年結婚,育有四名子女。案發前,申請人懷疑死者有婚外情,並因死者要求離婚而發生爭執。在失去自制下,申請人以錘子擊打死者頭部,導致死者於數日後傷重死亡。申請人曾提出承認誤殺,但控方不接納。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庭對誤殺罪判處的八年監禁刑期是否明顯過重。申請人投訴其前代表律師和大律師未有妥善處理求情事宜,包括未就求情指示、拒絕接受子女求情信,以及大律師未諮詢其意見便提出七至八年監禁的量刑建議。答辯方則引用近期案例,指出誤殺罪的量刑範圍。
法庭分析認為,申請人對其前代表律師和大律師的投訴不成立,因為律師已為求情作出努力,且主審法官已充分考慮所有求情因素。法庭強調,在誤殺案件中,由於每宗案件情況不同,沒有固定判刑準則,但會考慮生命損失、家庭糾紛不應以暴力解決、激怒程度、暴力程度及被告人認罪意願等因素。儘管本案有求情因素,但申請人使用過度暴力,導致死者頭骨多處破裂,因此八年監禁刑期並非明顯過重。
本案引用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均原 (CACC 210/2002) 案,該案涉及家庭誤殺,判刑範圍為四年至六年監禁。答辯方引用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樹堅 (CACC 444/2004) 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振輝 (CACC 486/2005) 兩宗近期案例,兩案均為家庭誤殺,判處九年監禁。此外,亦提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素文 (CACC 210/2002) [2000] 2 HKLRD 824 案,該案誤殺罪刑期由十二年減至八年。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撤銷申請人的判刑上訴許可申請,維持原審法庭判處的八年監禁刑期。
本案重申,在誤殺案件中,法庭在量刑時會綜合考慮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激怒程度、暴力程度及求情因素,但家庭糾紛中過度使用暴力將被視為加重刑罰的因素。即使有求情因素,若暴力程度嚴重,判刑仍可能較重。律師在量刑階段向法庭提供案例時,有責任提述所有相關案例,不論有利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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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殺罪沒有固定判刑準則,法庭會根據每宗案件的具體情況,如激怒程度和暴力程度等因素來量刑。本案中,被告人因過度暴力被判監禁八年。
法庭強調家庭糾紛不應以暴力解決。雖然家庭糾紛可能構成求情因素,但若使用過度暴力,仍會導致較重刑罰。本案被告人因家庭糾紛引發的誤殺被判八年監禁。
律師有責任向法庭提供所有與判刑相關的案例,不論該等案例的判決是對被告人有利還是不利。本案中,法庭認為大律師已履行此責任。
HKSAR v Ng Tung Mo CACC125/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