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 訴 周建諾
答辯人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期間,與另外三人預先計劃及蒙面進入「喜茶」店,以石頭擊毀兩台收銀機屏幕、扯掉八達通閱讀器,並推倒展示架及圍欄。警員制止時,答辯人拉扯警員並令其跌倒受傷。店舖修復費為港幣15,200元。答辯人案發時16歲,承認一項刑事損壞罪,控方撤回抗拒警務人員罪。原審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就刑罰提出覆核。
精選 124 宗 搶劫及盜竊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答辯人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期間,與另外三人預先計劃及蒙面進入「喜茶」店,以石頭擊毀兩台收銀機屏幕、扯掉八達通閱讀器,並推倒展示架及圍欄。警員制止時,答辯人拉扯警員並令其跌倒受傷。店舖修復費為港幣15,200元。答辯人案發時16歲,承認一項刑事損壞罪,控方撤回抗拒警務人員罪。原審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就刑罰提出覆核。
申請人承認九項罪名,包括偷竊的士及車輛牌照、使用虛假車牌及車輛文件意圖欺騙,以及在沒有第三者保險下使用汽車。2016年11月,他偷取的士後,以多套假車牌、另一車輛牌照及修改的禁區許可證掩飾其身分,並無保險駕駛該的士營業約六星期。原審判處總監禁二年八個月,並就偷竊及無保險駕駛作出合共四年的同期停牌命令。申請人就刑期及停牌期申請上訴許可。
申請人 Mohammad Farooq 因於2012年12月30日凌晨在旺角 Elegance Court 企圖闖入一個住宅單位盜竊,被控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以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案發時他任夜更保安員,曾按門鐘,使用其中一條鎖匙開啟住戶大門的一把鎖,並嘗試以其他鎖匙開啟第二把鎖。警方其後拘捕他,並在其身上發現四串合共逾七十條鎖匙。原審裁定他意圖盜竊而企圖進入住宅,判處監禁三年。申請人以妻子健康欠佳、子女年幼及家庭需要照顧為由,申請逾期上訴判刑。
申請人楊廣秀被控企圖盜竊一棵土沉香樹。2012年7月18日,他與男子X由內地入境後前往大埔頭村一帶。兩名警員到場時,看見X在樹旁徒手剝樹皮,申請人則在樹底徒手掘地;X逃去,申請人被截停。申請人否認曾挖樹,聲稱只是跟隨X到郊外休息及拾取木耳。原審法官不接納其證供,裁定罪名成立,判監三年九個月。申請人就定罪及刑罰申請上訴許可。
上訴人於2006年8月17日經審訊,被裁定明知或相信一輛失竊的士為贓物而不誠實處理,違反《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24條。該的士於2005年3月15日在旺角失竊,其後套用另一輛的士的失竊車牌及牌照,以便在街上營業並掩飾交通違例。警方拘捕上訴人時,在車廂內發現與失竊的士有關的文件;其解釋不獲接納。區域法院判處監禁四年,上訴人遂就刑期提出上訴。
上訴人於2004年6月9日非法入境香港。翌日晚,他與同案被告在大埔一個巴士站以報紙卷指向一名男子的腹部,聲稱要搶劫;受害人受驚倒地並掉下手提袋,同案被告取走袋子,上訴人則逃離現場,兩人其後被警方拘捕。上訴人承認一項搶劫罪及一項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而留港罪。原審就搶劫判囚40個月,並與另一罪的15個月刑期連續執行。上訴只涉及搶劫罪的刑期。
申請人於2002年11月5日承認四項盜竊汽車罪,並在案件呈堂程序後被定罪。四宗罪涉及2002年2月至4月期間失竊的四輛汽車。警方於2002年4月29日在元朗共同被告D1的處所搜出該等汽車及拆散的零件;申請人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盜竊。原審認為行動有組織、有計劃,申請人與D1共同犯案,判每罪起點刑期三年六個月,依整體性原則合計五年,再因認罪減至四年。
上訴人梁智偉承認兩項爆竊罪:第一項涉及旺角一個兼作住所的天台儲物室,失竊物品價值約6,800港元;第二項涉及深水埗一間裝修中的店舖。上訴人於保釋期間犯下第一項罪行,並在出獄當月犯下第二項罪行。他有大量涉及盜竊及不誠實行為的前科。區域法院按認罪後折扣,判處合共40個月監禁。上訴人僅就量刑加刑幅度、整體性原則及刑期明顯過重提出上訴。
被告李進豪在2008年5月31日午夜後,持仿手槍物體在慈雲山搶劫一名女子,搶走背囊;逃走時又以該物體威脅追截的路人。警方其後將他制服,背囊亦被尋回。他承認該物體其實是打火機,並就搶劫罪及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拘捕而使用仿製槍械罪認罪。原審判處合共42個月監禁,律政司司長遂申請覆核刑期。
申請人承認一項搶劫罪及一項企圖搶劫罪。兩宗罪行在同日凌晨先後發生,目標均為便利店。申請人獨自行動,攜帶一支可發射塑膠球但不屬《火器及彈藥條例》(Firearms and Ammunition Ordinance)所界定火器的仿製手槍,並在兩間店內指向女職員及要求交出金錢。第一宗未能取得款項,第二宗則取得收銀機內全部現金。其後申請人在附近被捕,並承認犯案及表示悔意。
申請人陳偉麗承認兩項勒索、兩項盜竊及違反逗留條件罪。她以提供性服務的廣告誘使受害人到住所或酒店,再由她及一名男同黨以毆打及推下大廈等威脅索款。她亦取走受害人的現金、手機及八達通卡。申請人持雙程證來港,不得受僱。區域法院原判合共監禁五十個月,她就整體刑期申請上訴許可。
申請人 Chan Cheuk Hong 承認七項罪名,包括自稱三合會社團成員、兩項勒索、兩項盜竊、販運危險藥物及無合理理由不投案。案件源於警方於上水進行的臥底行動:申請人曾以三合會名義收取兩次各100港元的保護費,並以5,000港元向臥底警員出售含有2.01克可卡因的毒品。申請人其後獲准保釋但沒有依期出庭,至2015年被捕。他在區域法院被判合共監禁四年六個月,遂申請上訴許可。
申請人許儀龍承認七項爆竊罪,案件涉及2008年至2011年間在浸信會愛羣社會服務處、香港中文大學、香港浸會大學及民政事務總署辦公室犯案,盜取多部手提電腦、電話、相機、現金及禮券。申請人被截獲時持有失竊電話,並在警誡下承認部分罪行;其中一宗案件則由指紋確認。區域法院因其長期及多次爆竊前科,判處合共六年監禁。
上訴人於2003年5月10日在屯門一輛貨車內,取走放在軚盤旁、價值約1,000港元的手提電話後逃走,及後被截獲並起回失物。他當日下午自行到警署自首,並在警誡下承認因貪心犯案。上訴人有五次案底,其中三次涉及企圖偷竊或入屋爆竊;他於2003年5月16日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盜竊罪,原被判監禁10個月,遂只就刑期提出上訴。
申請人與另外三名男子合謀,於2018年9月21日搶劫兩名鑽石貿易公司員工。該團夥預謀周詳,在受害人運送現金及支票途中,以10吋長刀割傷受害人腿部以使其失去反抗能力,隨後搶走價值超過600萬港元的財物。申請人承認搶劫罪及管有危險藥物罪,原審法官判處其監禁9年4個月。
被告CHAN Siu-kit就三宗案件承認多項罪名,案件源於代號「sidefilter」的臥底行動。罪行發生於2009年4月至9月,背景涉及新義安三合會活動。被告曾參與串謀搶劫、管有伸縮棍及盜竊手機;又參與多人襲擊,導致受害人頭部受傷、手指骨折及留下疤痕;另曾策劃以刀襲擊一名毒販,但行動延期。被告過往有清白紀錄,並在本案各項控罪中認罪。
被告CHAN Siu-kit就三宗案件承認多項罪名,案件源於代號「sidefilter」的臥底行動。罪行發生於2009年4月至9月,背景涉及新義安三合會活動。被告曾參與串謀搶劫、管有伸縮棍及盜竊手機;又參與多人襲擊,導致受害人頭部受傷、手指骨折及留下疤痕;另曾策劃以刀襲擊一名毒販,但行動延期。被告過往有清白紀錄,並在本案各項控罪中認罪。
被告CHAN Siu-kit就三宗案件承認多項罪名,案件源於代號「sidefilter」的臥底行動。罪行發生於2009年4月至9月,背景涉及新義安三合會活動。被告曾參與串謀搶劫、管有伸縮棍及盜竊手機;又參與多人襲擊,導致受害人頭部受傷、手指骨折及留下疤痕;另曾策劃以刀襲擊一名毒販,但行動延期。被告過往有清白紀錄,並在本案各項控罪中認罪。
上訴人謝嘉珩於2021年5月在保釋期間,於五日內先後干犯三項控罪:在銅鑼灣盜取平板電腦(控罪一)、在益發大廈搶劫一名15歲女童並致其受傷(控罪二),以及在北角盜取手機(控罪三)。原審法官判處總刑期64個月。上訴人承認控罪並作出賠償,但不服判刑,認為原審法官在量刑基準及賠償扣減的處理上原則有錯,遂提出刑罰上訴。
申請人(D3)與另外兩名被告(D1及D2)被控一項搶劫罪。案發時,三名被告在旺角襲擊受害人(PW1)並搶去其掛肩袋,內含逾21萬元現金及個人證件。D1及D2當場被擒,申請人則於三天後自首。申請人聲稱受神秘人指使,僅負責箍頸防止受害人逃跑,不知悉會發生搶劫。原審法官不接納其說法,裁定三人夥同犯案,判處申請人監禁4年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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