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Hui Yee Lung CACC406/2011

多次爆竊判囚多久?

減刑
刑罰上訴獲准,刑期減至四年
上訴法庭(刑事)Lunn JA and McWalters J31/5/201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Hui Yee Lung (許儀龍)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Lunn 上訴法官、McWalters 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許儀龍承認七項爆竊罪,案件涉及2008年至2011年間在浸信會愛羣社會服務處、香港中文大學、香港浸會大學及民政事務總署辦公室犯案,盜取多部手提電腦、電話、相機、現金及禮券。申請人被截獲時持有失竊電話,並在警誡下承認部分罪行;其中一宗案件則由指紋確認。區域法院因其長期及多次爆竊前科,判處合共六年監禁。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提出三項刑罰上訴理由:整體量刑起點七年半是否明顯過重;及時認罪是否應獲三分之一扣減;以及最終六年監禁是否明顯過重。答辯方承認及時認罪通常應有三分之一扣減,但認為考慮其嚴重前科後,六年刑期仍屬適當。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及時認罪的認罪扣減 (guilty plea discount) 除非有例外情況,通常應為量刑起點的三分之一;原審以申請人缺乏真誠悔意及反覆犯案為由減少扣減,所依據因素並不相關。整體量刑起點須考慮爆竊數目、犯案期間、所盜財物及是否追回,並須重視本案獨有事實。雖然申請人有大量同類前科及在出獄後迅速重犯,七年半仍屬明顯過重,適當起點為六年,扣減三分之一後總刑期為四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Li Tak Yin [2003] HKLRD 519 及 HKSAR v Chui Chi Wai & Another (No. 2) [2000] 1 HKLRD 704,確認及時認罪通常應獲三分之一扣減。法院亦參考 SJ v Chan Tsz Lung、HKSAR v Cheng Wai Kai 及 HKSAR v Fan Kit Hung,說明專業爆竊者、多次重犯及多宗罪行可提高量刑起點,但每案仍須按具體事實處理。

裁決與命令

上訴獲准。法院撤銷原有刑罰及相關命令,改判第五項控罪監禁兩年,其餘各項監禁二十二個月;部分刑期連續執行,總刑期由六年減至四年。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及時認罪扣減的通常標準及其例外限制,並指出過往前科雖可加重刑罰,不能取代對本案具體事實的整體評估。法院亦強調,先例刑期只能作參考,不能脫離個案事實機械套用。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及時認罪通常可獲多少刑期扣減?
A.

法院確認,除非存在例外情況,及時認罪通常可獲量刑起點三分之一的扣減。本案原審減少扣減的理由不相關,因此上訴法院改給三分之一扣減。

Q.多次爆竊及有前科會否令刑期大幅增加?
A.

多次同類前科、專業犯案及出獄後迅速重犯均屬加重因素,但法院仍須按案件的罪行數目、期間、損失及其他具體事實量刑。本案起點由七年半改為六年。

Q.七項爆竊罪最後判囚多久?
A.

上訴法院撤銷原判,改判其中一項監禁兩年,其餘各項監禁二十二個月,部分刑期連續執行,總刑期由六年減至四年。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