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ALI NAZAKAT AND ANOTHER
被告人 ALI Nazakat (A1) 在蘭桂坊遇見醉酒受害人,將其帶往工業大廈單位強姦。隨後,A1 與被告人 Yeung Chun-kit (A2) 盜用受害人的信用卡購物及企圖詐騙。A1 被裁定強姦罪成,並承認盜竊、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及欺詐罪。A2 承認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及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
精選 124 宗 搶劫及盜竊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被告人 ALI Nazakat (A1) 在蘭桂坊遇見醉酒受害人,將其帶往工業大廈單位強姦。隨後,A1 與被告人 Yeung Chun-kit (A2) 盜用受害人的信用卡購物及企圖詐騙。A1 被裁定強姦罪成,並承認盜竊、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及欺詐罪。A2 承認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及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
被告人 ALI Nazakat (A1) 在蘭桂坊遇見醉酒受害人,將其帶往工業大廈單位強姦。隨後,A1 與被告人 Yeung Chun-kit (A2) 盜用受害人的信用卡購物及企圖詐騙。A1 被裁定強姦罪成,並承認盜竊、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及欺詐罪。A2 承認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及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
申請人 LAM Tin-lung 在15歲時,於1998年7月的三週內,在何文田區先後對三名女性(包括一名13歲女童)犯下兩項搶劫罪、一項意圖搶劫而襲擊罪及一項非禮罪。申請人犯案時攜帶美工刀,並對受害人造成身體傷害。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總刑期7年6個月。申請人不服判刑,認為刑期過重,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申請人是一名俄羅斯籍前軍人,於2016年11月23日抵港。翌日,他持刀闖入香港國際機場一間找換店,以手臂勒住女職員頸部並以刀指嚇,劫去58,220港元。申請人逃走時曾威脅的士司機,最終被機場特警制服。申請人承認搶劫罪,被判監禁5年4個月,他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被告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受審,承認三項罪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處理贓物,以及管有偽造文件。警方在葵涌葵峰邨 Castle Peak Road 482號一處房間內,搜出一支上膛的 .38口徑左輪手槍、價值300萬港元的珠寶,以及蓋有虛假入境印章的新加坡護照。珠寶來自Sammy’s Jewellery Company的武裝劫案,但並無證據顯示被告直接參與劫案或曾使用該槍。原審分別判處六年、三年半及十八個月監禁,連續執行,總刑期十一年。
本案涉及一個犯罪集團,該集團誘騙受害人至偏遠地區,並對其進行毆打、威脅、搶劫及勒索。受害人被強迫脫光衣服並拍攝裸照,裸照隨後被發送給其親友以作勒索。第1被告參與了全部五宗事件,第2被告參與了第五宗事件,第4被告則提供銀行戶口處理犯罪得益。第1、2及4被告承認控罪,法庭就其判刑作出裁決。
被告人黃連德涉及兩宗案件,共被控四項入屋犯法罪(Burglary)。被告人曾為其中一間受害公司(東方文具公司)的兼職倉務員,離職後利用獲知的密碼潛入該公司盜竊。其餘三項控罪涉及被告人夥同他人,在油麻地、長沙灣及尖沙咀的商業處所,以破壞玻璃門方式潛入,盜取電腦產品及名牌手袋,涉案財物總值逾200萬港元。被告人被捕後,警方在其租用的迷你倉內搜出部分贓物及犯案時穿著的衣物。
被告人黃連德涉及兩宗案件,共被控四項入屋犯法罪(Burglary)。被告人曾為其中一間受害公司(東方文具公司)的兼職倉務員,離職後利用獲知的密碼潛入該公司盜竊。其餘三項控罪涉及被告人夥同他人,在油麻地、長沙灣及尖沙咀的商業處所,以破壞玻璃門方式潛入,盜取電腦產品及名牌手袋,涉案財物總值逾200萬港元。被告人被捕後,警方在其租用的迷你倉內搜出部分贓物及犯案時穿著的衣物。
被告王為力於2021年2月至4月間,先後三次潛入住宅及非住宅單位進行爆竊。被告在第一及第二宗案件中,分別撬開住宅鐵閘及木門,偷取現金、手錶、手袋及相機等財物,總值逾20萬元。第三宗案件中,被告試圖撬開非住宅單位鐵閘不果,遂爬棚架入屋,雖未偷得財物,但造成單位損毀。被告被捕後於警誡下承認所有罪行,並交出部分贓物。
被告人王建於2018年4月15日乘搭由柬埔寨金邊前往香港的航班。飛行途中,被告人被發現擅自翻動另一名乘客(控方第一證人)放置於頭頂儲物櫃的背囊,並偷取了銀包內的外幣及港幣紙幣,總額約港幣9,200元。事主發現後質問被告人,被告人隨即道歉。航班抵達香港後,被告人被警方拘捕,並在警誡下承認偷竊。最終事主並無蒙受實際經濟損失。
被告於2014年10月12日進入新世紀廣場停車場的一個木製儲物間,盜取了價值約20,000港元的銅喉接頭。被告在離開現場時被保安員截停,隨即棄下裝有贓物的袋子逃跑,最終被捕。被告承認犯下一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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