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參與有組織搶劫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EE CHI HONG CACC140/2021

上訴駁回
上訴理據不足,定罪及判刑上訴許可申請均被駁回。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15/6/2022[2022] HKCA 88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EE CHI HONG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彭偉昌 (Pang Wai Cheong)

案情摘要

申請人(D3)與另外兩名被告(D1及D2)被控一項搶劫罪。案發時,三名被告在旺角襲擊受害人(PW1)並搶去其掛肩袋,內含逾21萬元現金及個人證件。D1及D2當場被擒,申請人則於三天後自首。申請人聲稱受神秘人指使,僅負責箍頸防止受害人逃跑,不知悉會發生搶劫。原審法官不接納其說法,裁定三人夥同犯案,判處申請人監禁4年3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一、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是否穩妥;二、申請人作為19歲的青少年罪犯,原審法官拒絕索取勞教中心或教導所報告並判處即時監禁,是否過重;三、申請人在案中角色是否較其餘兩名被告更重,因而應判處更長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申請人重複原審時的辯解並非有效的上訴理由。關於判刑,法庭強調「搶劫」屬於例外罪行,法庭可因應公眾利益判處即時監禁。雖然法庭對青少年罪犯判刑時應考慮更生,但若罪行嚴重且涉及有預謀的組織犯罪,懲處與阻嚇作用更為重要。申請人雖非主謀,但負責招攬同夥及傳遞指令,角色較D1及D2重,故判處4年3個月監禁並無不妥。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 AG v Suen Yuen Ming [1989] 2 HKLRD 403 關於青少年判刑的原則,以及 HKSAR v Law Ka Kit [2003] 2 HKC 178,強調法庭必須防止成年人利用年輕人犯罪,必要時須施以重罰。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的所有上訴許可申請,維持原判。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法庭在處理涉及青少年罪犯的嚴重罪行時,若案情涉及有預謀、有組織的搶劫,懲處與阻嚇作用將凌駕於更生考慮。法庭亦明確指出,必須警惕成年人利用年輕人干犯嚴重罪行,法庭在必要時應「鐵下心」施以重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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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青少年犯搶劫罪,法庭是否一定要判入教導所或勞教中心?
A.

不一定。雖然法庭對青少年罪犯判刑時會考慮更生,但「搶劫」屬於例外罪行,若案情嚴重且涉及有預謀的組織犯罪,法庭可基於公眾利益判處即時監禁。本案中,法庭認為申請人角色較重,判處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刑罰。

Q.如果只是聽從指示參與搶劫,是否可以判輕一點?
A.

未必。法庭會視乎被告在案中的實際參與程度。若被告負責招攬同夥、傳遞指令或在計劃中不可或缺,即使不是主謀,其罪責亦可能被視為較重。本案申請人因負責招攬同夥,被判處比其他被告更重的刑期。

Q.上訴法庭駁回上訴許可申請後,我還能做什麼?
A.

法庭已警告申請人,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83W 條,若申請人堅持在無合理理據下提出上訴,法庭有權發出「減時」命令,即將申請人已服刑的時間不計入刑期內。本案申請人最終被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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