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搶劫找換店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MISHCHENKO OLEG CACC246/2017

上訴駁回
上訴庭駁回申請,維持原判刑期。
上訴法庭(刑事)Lunn VP22/1/2018[2018] HKCA 5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MISHCHENKO OLEG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倫明高副庭長 (Hon Lunn VP)

案情摘要

申請人是一名俄羅斯籍前軍人,於2016年11月23日抵港。翌日,他持刀闖入香港國際機場一間找換店,以手臂勒住女職員頸部並以刀指嚇,劫去58,220港元。申請人逃走時曾威脅的士司機,最終被機場特警制服。申請人承認搶劫罪,被判監禁5年4個月,他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以8年監禁作為搶劫罪的量刑起點是否過重,以及法庭在量刑時考慮申請人為訪港旅客、預謀犯案及針對找換店等加刑因素是否恰當。

判決理由

法庭根據「搶劫罪 (robbery)」的量刑指引,指出持械行劫的量刑起點通常為5年,若涉及商業處所則為6年,若造成身體傷害則為7年。本案中,申請人不僅持刀威脅,更對受害人施加暴力,且有預謀地針對找換店(類似銀行,屬高風險目標)犯案,並在抵港後不足24小時內作案,構成嚴重加刑因素。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將量刑起點定為8年並無不妥,考慮認罪扣減後判囚5年4個月屬合理。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Mo Kwong-sang v R [1981] 1 HKLR 610 作為持械行劫的量刑指引,並參考了 HKSAR v Obiagwu [2011] 1 HKC 453 及 HKSAR v Tan Hong Sheng (CACC 238/2005) 關於訪港旅客犯案的加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上訴庭駁回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維持原判,即監禁5年4個月。

判決啟示

法庭強調,訪港旅客在抵港後短時間內犯案是嚴重的加刑因素,被視為對香港好客之道的嚴重濫用。此外,找換店因現金流量大,被視為與銀行同等脆弱的目標,針對此類處所搶劫會被加重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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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刀搶劫找換店會判監多久?
A.

搶劫罪的量刑視乎案情,持械行劫通常以5年為起點,若涉及商業處所則為6年,若造成身體傷害則為7年。本案申請人因有預謀犯案、針對找換店及造成傷害,被判監禁5年4個月。

Q.訪港旅客在港犯案會加刑嗎?
A.

會。法庭認為訪港旅客在抵港後短時間內犯案,是對香港好客之道的嚴重濫用,屬於嚴重的加刑因素。本案申請人於抵港後24小時內犯案,法庭將此納入量刑考慮。

Q.找換店被搶劫是否等同銀行被搶?
A.

是的。法庭認為找換店因現金流量大,對劫匪具吸引力,且職員同樣脆弱,故在量刑時將其視為與銀行或珠寶店同等的高風險目標,從而加重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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