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爆竊住宅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為力 DCCC695/2021

判處監禁 · 監禁35個月
被告承認三項入屋犯法罪,判囚35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27/4/2022[2022] HKDC 38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王為力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王為力於2021年2月至4月間,先後三次潛入住宅及非住宅單位進行爆竊。被告在第一及第二宗案件中,分別撬開住宅鐵閘及木門,偷取現金、手錶、手袋及相機等財物,總值逾20萬元。第三宗案件中,被告試圖撬開非住宅單位鐵閘不果,遂爬棚架入屋,雖未偷得財物,但造成單位損毀。被告被捕後於警誡下承認所有罪行,並交出部分贓物。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承認三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後的量刑,包括如何釐定各項控罪的量刑起點、是否因被告坦白招認而給予額外減刑,以及如何根據整體刑期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 決定總刑期。

判決理由

法官郭偉健指出,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分別為住宅處所36個月及非住宅處所30個月。法庭認定被告屬專業爆竊者,且犯案頻密,構成加刑因素。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馬明」案,裁定被告因坦白招認而獲得的減刑已包含在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內,不應額外給予減刑,但法庭在釐定總刑期時,行使酌情權考慮被告招認對定罪的重要性,對總刑期作輕微調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項判例,包括 HKSAR v Fan Kit Hung (關於爆竊工具及加刑因素)、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曾繼安 (關於認罪及招認減刑)、HKSAR v Lee Kwok Chuen 及 HKSAR v Hui Chi Tong (關於整體刑期原則),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馬明 (關於認罪扣減上限)。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入屋犯法罪名成立,分別判處監禁24個月、24個月及20個月。經考慮整體刑期原則及被告認罪與招認的因素,法庭下令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定為監禁3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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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多次爆竊住宅,法庭會如何判刑?
A.

法庭會根據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的量刑指引,以住宅處所36個月、非住宅處所30個月為起點。若被告犯案頻密且屬專業爆竊,會視為加刑因素。本案被告因認罪獲減刑,但法庭考慮其慣常犯案,最終判處監禁35個月。

Q.如果爆竊案中戶主不在家,是否可以減刑?
A.

法庭通常不接納此為減刑因素。法官認為,被告無法預知戶主何時回家,若戶主意外返家會造成驚嚇。即使戶主不在,也不會降低入屋犯法罪的嚴重性,因此本案法庭拒絕以此為由降低量刑起點。

Q.向警方坦白招認,是否可以獲得額外減刑?
A.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馬明」案,坦白招認已包含在認罪的三分之一減刑內,法庭不應給予額外扣減。不過,法庭在處理整體刑期時,可酌情考慮招認對定罪的重要性,對總刑期作輕微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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