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家仲案 CACC26/2022

入屋偷取銀行卡判刑多久?

維持原判
判刑上訴許可被拒,原判維持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敏琦30/6/2022[2022] HKCA 87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家仲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潘敏琦

案情摘要

申請人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沒有遵從要求出示身份證明以供查閱罪。警員目睹他進入閘門打開的唐樓住宅,從信箱取走信封後離開;其後在他身上搜出撕破的信封、文件及他人的中國銀行自動櫃員機銀行卡。申請人承認取卡是打算提款使用。原審合共判處監禁20個月7日,申請人其後以判刑過重為由申請上訴許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爭議入屋犯法涉及住宅及意圖利用銀行卡提取他人存款時,適用的量刑基準及加刑因素為何;申請人的大量不誠實罪行紀錄及出獄後翌日再犯是否足以加刑;另一控罪以短期監禁代替罰款是否恰當,以及整體刑期是否明顯過重。

判決理由

判刑上訴的介入門檻在於刑期是否明顯過重或原審法官犯有原則性錯誤。法庭認為,涉及住宅的入屋犯法一般以36個月為基準,但原審因本案屬機會主義犯案而採用較低的24個月基準,已對申請人有利。銀行卡用途使案情較單純偷竊嚴重;其77項定罪紀錄及出獄翌日再犯,分別加刑3個月,形成30個月起點。至於第二罪,考慮其屢犯及無力繳款,以7日監禁代替罰款並非原則性錯誤。

引用案例與條文

原審及上訴法庭參考HKSAR v Sim Ka Wing(CACC 450/2000)及HKSAR v Cheung To Ming([2006] 2 HKC 416),說明機會主義入屋犯法可採較低量刑基準。法庭亦依據《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以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W條處理相關罪行及減時命令風險。

裁決與命令

申請人的判刑上訴許可申請被拒。原審合共監禁20個月7日的判刑維持不變;法庭並發出《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W條所指的減時命令風險警告。

判決啟示

涉及住宅及意圖利用銀行卡取款的入屋犯法,即使屬機會主義犯案,案情仍可較一般機會主義案件嚴重。大量前科、短時間內重犯及無力繳付罰款,均可支持加刑或以短期監禁代替罰款。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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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入屋偷取他人銀行卡會如何判刑?
A.

法庭指出住宅入屋犯法通常以36個月監禁為基準;本案因屬機會主義犯案而採24個月,但銀行卡擬用於提款及被告前科、重犯均導致加刑。

Q.有大量前科會否令入屋犯法加刑?
A.

會。本案申請人有77項定罪紀錄,大部分涉及不誠實罪行,且出獄翌日再犯;法庭認為兩項各加刑3個月是正確的。

Q.無力繳交罰款可否改判監禁?
A.

在本案第二項控罪中,申請人是慣犯且無力繳款,原審以7日監禁代替罰款。上訴法庭認為判刑恰當,並維持總刑期20個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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