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HAMMAD FAROOQ CACC406/2013

企圖入屋盜竊判刑多久?

維持原判
判刑上訴申請被駁回,三年刑期維持
上訴法庭(刑事)Lunn VP and Poon J10/7/20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Mohammad Farooq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Lunn VP、Poon J

案情摘要

申請人 Mohammad Farooq 因於2012年12月30日凌晨在旺角 Elegance Court 企圖闖入一個住宅單位盜竊,被控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以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案發時他任夜更保安員,曾按門鐘,使用其中一條鎖匙開啟住戶大門的一把鎖,並嘗試以其他鎖匙開啟第二把鎖。警方其後拘捕他,並在其身上發現四串合共逾七十條鎖匙。原審裁定他意圖盜竊而企圖進入住宅,判處監禁三年。申請人以妻子健康欠佳、子女年幼及家庭需要照顧為由,申請逾期上訴判刑。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逾期提出判刑上訴,是否應獲准延長申請期限;原審以三年監禁作為住宅企圖爆竊的量刑起點是否正確;妻子患病、子女年幼及家庭困難是否足以構成減刑因素;以及是否應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W條扣除羈押期間。

判決理由

法院指出,逾期申請判刑上訴須考慮延誤時間、延誤理由、申請是否真誠,以及擬提出的上訴是否具實質且明顯可爭辯的理據。法院先審理上訴實質,認定住宅企圖爆竊經審訊後通常以監禁三年為量刑起點;本案行為涉及按門鐘確認住戶是否在家、使用鎖匙及企圖進入,原審採用該起點並無錯誤。妻子健康、子女年幼及家庭依賴申請人,均不足以支持較寬大刑罰,因此申請毫無實質理據。法院另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W條,命令六星期羈押時間不計入當時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Medina & Another,說明逾期申請須提出充分延誤理由,且延誤越久,申請人的責任越重;該原則亦見於 HKSAR v Gu Guolin。法院引用 HKSAR v Po Yan Chuen,確認住宅企圖爆竊經審訊後以三年監禁作為正常刑罰。

裁決與命令

法院駁回申請人逾期申請判刑上訴,維持三年監禁。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W條,六星期羈押期間不計入刑期;並指示答辯方聯絡社會福利署協助其家庭。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逾期刑事上訴須具充分理由及實質可爭辯理據。家庭困難並非自動構成減刑因素;法院在拒絕無理申請時,可作出失去羈押時間的命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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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企圖入屋盜竊通常會判囚多久?
A.

法院指出,住宅企圖爆竊經審訊後通常以監禁三年為量刑起點。本案申請人使用鎖匙企圖入屋盜竊,三年刑期獲維持。

Q.妻子患病和子女年幼可以減刑嗎?
A.

家庭困難並非必然的減刑因素。法院認為申請人的妻子患病、子女年幼及家庭需要照顧,均不足以支持較寬大刑罰。

Q.逾期提出判刑上訴會有甚麼後果?
A.

法院會考慮延誤時間、理由、申請是否真誠及上訴理據是否具實質性。本案申請被駁回,並有六星期羈押時間不計入刑期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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