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Siu-kit DCCC325/2010

參與持械襲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六年,另與九個月刑期連續執行
被告判監六年,另與九個月刑期連續執行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Dufton13/2/2011
合併案件:DCCC340/2010DCCC325/2010DCCC326/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AN Siu-kit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ufton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CHAN Siu-kit就三宗案件承認多項罪名,案件源於代號「sidefilter」的臥底行動。罪行發生於2009年4月至9月,背景涉及新義安三合會活動。被告曾參與串謀搶劫、管有伸縮棍及盜竊手機;又參與多人襲擊,導致受害人頭部受傷、手指骨折及留下疤痕;另曾策劃以刀襲擊一名毒販,但行動延期。被告過往有清白紀錄,並在本案各項控罪中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多項暴力及有組織犯罪罪行的量刑,包括未遂或未實行的串謀罪應採用何種起點、被告未實際參與其中一次襲擊是否可減刑,以及多項刑期如何按整體性原則及認罪折扣計算。

判決理由

法庭按照罪行性質、武器、參與人數、傷勢、計劃準備程度及被告在三合會活動中的角色訂定量刑起點。串謀搶劫雖未實行,仍須反映取得武器及共同計劃的嚴重性;被告帶備武器到場並願意參與襲擊,即使未及出手,亦不構成減刑理由。法庭依整體性原則將審訊後總起點定為九年,再因認罪給予充分折扣,判處六年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R v MO Kwong-sang [1981] HKLR 610,確認攜帶並展示危險武器的普通武裝搶劫量刑基準;引用HKSAR v LIN Jinhuang,說明串謀搶劫須作相應調整;又引用HKSAR v SO Chi-wai & another,指出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可屬寬大處理。

裁決與命令

被告各項控罪判處不同刑期,按命令部分同期、部分連續執行;本案合計判監六年,並須與其正在服刑的九個月刑期連續執行,實際總刑期為六年九個月。

判決啟示

未實行的暴力計劃仍可因武器、準備行動及參與程度而獲重判。認罪折扣須在法定管轄及案件整體嚴重性下評估;本案六年刑期另與既有九個月刑期連續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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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未實行的串謀搶劫會判多久?
A.

法庭認為即使搶劫未實行,取得武器及共同策劃仍屬嚴重。被告該項控罪的刑期為兩年,並與部分其他刑期同期執行。

Q.沒有真正打人但帶武器到場會否重判?
A.

可以。法庭認為被告帶備鐵管到場並願意參與襲擊,未實際出手並非減刑理由;該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刑期為兩年八個月。

Q.多項暴力罪行可否全部同期執行?
A.

刑期可按罪行關係部分同期、部分連續執行,但須反映整體犯罪程度。本案各案合計六年,並與被告原有九個月刑期連續執行,總刑期為六年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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