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 訴 周建諾 CAAR1/2021
參與示威破壞店舖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律政司司長 訴 CHOW KIN NOK(周建諾)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Court of Appeal)
- 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
案情摘要
答辯人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期間,與另外三人預先計劃及蒙面進入「喜茶」店,以石頭擊毀兩台收銀機屏幕、扯掉八達通閱讀器,並推倒展示架及圍欄。警員制止時,答辯人拉扯警員並令其跌倒受傷。店舖修復費為港幣15,200元。答辯人案發時16歲,承認一項刑事損壞罪,控方撤回抗拒警務人員罪。原審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就刑罰提出覆核。
核心法律爭議
原審判處社會服務令是否在原則上錯誤及明顯不足;判刑時應如何平衡懲罰、阻嚇、保護公眾與青少年更生;反《逃犯條例》示威及公共秩序背景是否增加罪行嚴重性;答辯人的年齡、初犯、悔意及身體狀況是否足以支持非拘禁式刑罰。
判決理由
判刑法院必須按照案件整體嚴重性分配六項判刑因素的比重,包括保護公眾、懲罰、公開譴責、阻嚇、補救及更生。本案具預謀、共犯分工、蒙面犯案、破壞財物並牽涉警員受傷,且發生於大型未經批准集結及公共秩序高度緊張的背景;該背景涉及罪責及整體嚴重性,不能忽略。原審過度集中於答辯人的年輕、初犯、悔意及家庭支持,未充分處理加重因素,也未在判刑前取得拘禁式刑罰報告,因而在原則上錯誤及明顯不足。雖然更生中心並非理想選項,考慮其年齡、態度、損害有限及不適合勞教中心,仍屬可接受。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依循黃之鋒、SWS及SHY案所確立的判刑原則,指出嚴重公共秩序案件不能一面倒偏重青少年更生;鍾嘉豪、羅敏聰及龔逸勤案確認案發背景、時間、地點及暴力風險的重要性。Blackshaw案說明背景是評估罪責不可或缺的部分。法院亦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60(1)、63(2)條。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批准律政司的刑期覆核申請,撤銷原有200小時社會服務令。法院認為答辯人應接受拘禁式刑罰,但因身體狀況不適合勞教中心,改判進入更生中心。
判決啟示
判刑時必須考慮罪行的社會及公共秩序背景,即使被告是青少年及初犯亦然。法院並指出,涉及公共秩序及暴力風險的刑事損壞可具有仇視、霸凌、恫嚇及滅聲效果,不能僅以財物損失有限而視為輕微。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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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16歲少年參與示威破壞店舖可否只做社會服務?
法院認為本案有預謀、共犯、蒙面及公共秩序背景,原審過度重視更生,200小時社會服務令明顯不足,最終改判更生中心。
Q.刑事損壞時有示威背景會否影響判刑?
會。法院指出案發的時間、地點、集會規模及暴力衝突風險均與罪責及嚴重性有關,本案的示威背景因此支持較具阻嚇性的拘禁式刑罰。
Q.初犯、認罪和有悔意是否必然可以避免拘禁?
不會。法院認為這些因素須與罪行嚴重性及公眾利益平衡;本案雖有年輕、初犯及悔意,仍因罪行嚴重而須接受拘禁式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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